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指导思想三、工作目标四、工作原则五、工作任务六、保障措施正文: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唐山市房地产开发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留下了一些问题,如项目手续不完善、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唐山市发布了《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唐山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举措,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到2023 年,全面完成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使房地产开发秩序得到规范,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工作原则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2.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3.民生优先,分类施策。
4.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五、工作任务1.完善项目手续,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2.解决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3.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规范该市房地产开发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唐政办字〔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0日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中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申报的成交价款。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贷款的还应完成抵押登记且放款),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并指定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路南区、路北区的托管机构。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唐住建发﹝2018﹞210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唐住建发〔2018〕21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中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13日附件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四最”唐山品牌、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促进商品住房供需平衡、缓解房价上涨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确保完成我市经济增速指标,结合目前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以品牌企业为主实际,现就加快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提出如下意见:一、已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住房,六层以上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六层及以下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封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唐山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停工或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后续商品住房再行办理预售许可不再执行此政策。
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也留下了诸多问题。
为解决唐山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购房者提供有益参考。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完善,二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滞后,三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全,四是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存在障碍。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也给企业和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解决这些问题,唐山市出台了以下指导意见:1.完善手续办理:对企业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补办。
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节省时间和成本。
2.加强项目监管: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程监管,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要求进行。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3.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同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4.优化土地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
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保障购房者权益:加强对房地产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
对存在质量问题、逾期交付等现象,要依法予以查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为实现上述目标,唐山市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财政支持: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企业负担。
2.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所涉及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
3.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4.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通过实施以上政策措施,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6日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做好我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
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
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二、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
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背景和原因三、唐山市政府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意义和展望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唐山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唐山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针对唐山市政府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背景和原因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影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唐山市作为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化进程较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众多,因此,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唐山市政府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唐山市政府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时,充分考虑项目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力求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2.改革创新、民生优先。
唐山市政府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时,积极探索新的解决办法,改革创新,同时,始终坚持民生优先,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3.容缺办理。
对于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唐山市政府采取容缺办理的方式,即在购房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先办理产权证等手续,后续材料逐步完善。
4.加强监管。
唐山市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遗留问题产生。
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意义和展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解决遗留问题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论唐山市政府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于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解决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治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进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复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生优先、分类施策”的原那么,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我市市本级〔含防城区、港口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缘故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处理意见。
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相关手续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处理意见。
第三条已批准提高容积率未补缴土地价款的。
〔一〕宗地初始容积率按照防政办发〔2018〕38号文相关规定认定。
〔二〕房地产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建设,市房产治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办证,但存在实际开发建设容积率与土地出让时容积率不一致,且未完善提高容积率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的,可采取追溯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款,加上评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核算的利息作为补缴的总价款,评估期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假设有多期预售的分别以各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2.房地产项目以现房直截了当销售,已办理整个项目或部分楼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假设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分别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书登记日期为评估期日进行评估。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按照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提请市建设局降低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市建设局将依据审批权限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设立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建设局审批,资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以工商执照注册地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设立、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变更、资质换证、资质注销等各项手续时,首先向当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各项资质申请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
意见中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业绩、资金、人员以及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内容。
唐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唐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背景唐山是中国北方的一座重要的工业城市,自然灾害频繁,工程建设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近年来,随着住房市场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住宅工程在唐山市区建设,但由于建设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监管疏漏等原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导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给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通病概述在唐山市住宅工程建设中,以下几类问题尤为突出:1. 基础施工质量不过关基础是房屋建设的关键,基础施工质量差会影响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使用寿命。
2. 结构设计不合理建筑结构的不合理设计可能导致房屋出现倾斜、开裂等问题,对房屋安全造成威胁。
3. 质量监管缺失监管部门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得不到及时纠正。
同时,一些黑心开发商克扣工程质量投入,对施工工序进行省略或质量把关不力,导致住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4. 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于质量把关不严的住宅工程,一些建筑公司或开发商通常还企图通过优化设计、追求节约成本来达到经济效益。
这些做法会导致建筑质量低下、使用寿命短、安全难以保证。
防治措施为了消除唐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我们应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管理,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要求,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2. 加强质量检验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掌控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进行处罚,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透明度。
4.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投入标准明确工程质量投入标准,建立质量投入监管和评估制度,建立追责机制,严肃处理未按质量投入标准投入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总结唐山市住宅工程存在质量通病,主要表现为基础施工质量不过关、结构设计不合理、质量监管缺失、工程质量把关不严。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2008年9月11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
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四)重心下移的原则。
着眼于增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市房字1987第29号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市房字[1987]第29号1987年1月1日)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
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
取缔行纪、二房东等行为。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
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
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
5.出卖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登记。
出卖共有房产的一部,共有人应签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可优先购买。
6.出卖出租房产,承租人可优先购买。
承租人弃权,租赁双方应商妥解决腾房问题后,再行交易。
7.出卖具备房屋开发营业能力的房产,开发单位应事先登记出卖房产座落、面积、价格、成交时双方办理交易手续。
8.交换不同数量和质量的房产,亦办理申请登记。
经批准交换找价差额部分按交易办理。
9.单位出售房产和经批准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收购的房产,按买卖手续办理。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唐政办字〔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6日唐山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要求,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数字政府建设,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深入推进业务运行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创新数据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推行“无证明”办事,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全域推进。
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同步推进、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19〕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7日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和问题1.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定义和范围2.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二、解决方案和指导方针1.成立领导小组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监管和处理三、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2.工作方案的内容和目标3.监管和处理的措施和方法四、预期效果和影响1.解决方案的实施效果2.对唐山市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影响五、结论和建议1.对解决方案的总结2.对未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预防建议现在,我将根据这个写一篇详细的文章。
正文:唐山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在其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如土地闲置、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跑路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唐山市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和指导方针。
首先,唐山市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各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监督实施过程,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其次,唐山市制定了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
工作方案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房屋质量、销售管理等,旨在全面梳理和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唐山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监管和处理。
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进行严格把关,杜绝新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对已产生的遗留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如对土地闲置进行收回、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对开发商跑路进行追责等。
预期这些解决方案和指导方针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唐山市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唐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唐政呈〔2023〕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唐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窗口城市、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首都经济圈重要支点,打造京津冀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强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唐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8.1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63.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959.4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12.92%;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8.48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震、洪涝、海洋灾害、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唐政办字[2017]57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唐政办字〔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暂不得在市中心区购买新
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
违反规定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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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北方地区的重要工业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唐山市房地产行业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一、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规划用地
土地资源是唐山市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中,首先应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规划用地。
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加强土地的保护和整治,严禁违规占用农用地和破坏耕地。
加大对农地征收补偿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满意度。
二、完善住房制度,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中,还需完善住房制度,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确保每个家庭都能有住房,并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推出适合的住房产品。
同时,加强住房产权保护,严禁违法侵占房产,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止市场乱象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中,还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止市场乱象。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审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同时,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打击房地产中介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市
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购房者,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四、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中,还需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
加大对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力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推动城市功能布局的合理调整,加强城市规划,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打造宜居城市。
五、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中,还需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
加大对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查缴力度,打击逃税行为,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推动房地产税立法,建立合理完善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提高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就是我对唐山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
唐山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才能够推动唐山市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