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审综发[199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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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2005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署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审计署外资司(简称外资司)承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将逐步由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简称署外资审计中心)承担。

为明确和规范署外资司、各省级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外资司是审计署对全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业务指导、制订审计规范、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授权和委托,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沟通并达成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框架协议,负责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的官方往来。

二、署外资审计中心是审计署从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的事业单位。

接受审计署外资司的委托,具体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独立对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项目公证审计报告,就公证审计事项与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外贷援款机构进行沟通。

三、外资司除每年保留少量与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有关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外,从2005年起,将其执行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在3年内逐步移交给署外资审计中心。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审计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的通知(审计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参考。

附件: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名词定义第三章软件环境准备第四章公文起草签批第五章公文收发办理第六章审计计划管理第七章审计支持第八章审计现场实施第九章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第十章法制工作机构复核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统计管理第十三章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第十四章公共信息交流第十五章其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概述第一条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是指审计机关在机关办公和现场审计中全面使用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即《审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以下简称AO),并通过以上两个系统进行交互,以电子文件资料的流转传递,部分以至全部取代纸质文件流转传递的过程。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的目的,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和现场审计效率,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条推行业务流程无纸化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备运行、使用OA、AO所需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网络环境。

第三条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主要在以下环节:(一)公文起草、部门审核会签、领导签发、送印。

(二)内部成文及外部来文分发,指定办理人。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审办发[1997]第267号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审办发[1997]第267号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审办发[1997]第267号1997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南京审计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已经审定,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第一条为了做好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提高审计案卷质量,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和其他审计工作规范,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本作业规程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执行审计调查任务的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审计案卷的质量检查由相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审计案卷的接收由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做到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四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原则(一)归入审计案卷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审计监督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专门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审计文件材料的组合要遵循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内在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审计文件材料的排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一般应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

第五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基本要求(一)为确保审计档案中文件材料的合法、有用、有效,在案卷内容上,要做到“完整”与“精炼”。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4.03.22•【文号】审办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要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试行。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文书格式,经署领导同意,现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xxxx年第xx号被审计单位:xxxxxx审计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审法发[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2003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我署对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审计署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布机关│发布日期│废止或者│││││││失效原因│├──┼──────────┼─────┼─────┼──────┼────┤│1│关于制发《审计工作│(85)审研字│审计署│1985—10—4 │因所│││试行程序》的通知│第168号│││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2│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85)审研字│审计署│1985—12—5 │因新│││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第217号│││文件发布│││定》的通知││││而废止。

│├──┼──────────┼─────┼─────┼──────┼────┤│3│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85)审研字│审计署、财│1985—12—11│因所│││的缴款、扣款、停止财│第219号│政部、中国││依据的文│││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人民银行││件废止而│││决定的联合通知││││失效。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2008年5月5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署领导交办(批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及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事项的范围(一)署领导批示办理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审计署办理的事项;(二)署领导批示办理的有关部门提请审计署办理的事项;(三)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长办公会议议定和署领导在其他会议或场合布置的要求办理的事项;(四)署领导交办(批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职责分工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交办(批办)给的单位办理;由审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汇总、通报办理情况。

三、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程序(一)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署领导秘书根据署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填写《重要事项办理通知单》(样式附后)或将包含有交办事项的会议纪要、署领导批办事项的批示,送承办单位和审计长办公室各一份;(二)审计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根据办理时限适时进行督促;(三)承办单位应将署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明确交给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办理;(四)承办单位在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审计长办公室。

四、重要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与通报署领导秘书应动态了解相关单位承办的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理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署领导报告。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11〕2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通知书*审**通〔20**〕**号****(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财发〔2010〕14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是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财政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审计范围不够完整,审计覆盖面比较小,整合审计资源力度不够,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宏观性和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财政审计工作。

当前财政法制建设、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对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切实整合审计资源,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完整把握财政审计范围,扩大财政审计覆盖面,积极探索对政府决算草案等财政报表发表总体意见的方式方法,增强整体性、宏观性和建设性,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主要目标。

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及时揭示财政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和潜在风险,维护财政安全;促进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完整协调的政府预算体系;推动预算公开和财政管理的规范化,促进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着力拓展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三)完整把握财政审计范围。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审办办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审办办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一、依据与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审办发〔2001〕10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是制定审计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依据。

模拟纸质文件视觉效果,是确定电子文件格式的原则。

二、电子文档格式的数据标准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的格式,参照WORD97中文处理系统的有关数据标准设置。

三、WORD文档页面默认格式设置(一)页面设置1.纸张为A4型。

2.页边距上为3.7厘米,下为3.5厘米,左右均为2.7厘米(为了与纸质文件的版面统一,也可以左为2.8厘米,右为2.6厘米)。

3.装订线为0厘米。

4.页眉、页脚均为2.5厘米。

应用于整篇文档。

(二)字符数/行数设置1.每行字符数为28个汉字。

2.每页行数为22行。

3.字符跨度为15.75磅。

4.行跨度为28.95磅。

5.字体为仿宋体。

6.字号为3。

7.栏数为1。

应用于整篇文档。

(三)页码的设置页码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

(①选择插入页码,设定“外侧”;②激活页脚和其中的页码图片框;③将页码设为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页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全角一字线。

)四、文件诸要素格式文件、简报一律套红发送。

针对电子文件的特点,确定主要要素的格式规范及数据如下:(一)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例如:在网络电子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可以简称为“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2008年4月23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

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

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19号1997年10月27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审计工作补贴。

四、经费来源。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结束——。

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审办发[1996]47号

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审办发[1996]47号

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审办发〔199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举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举报中心的法律依据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单位进行检举、控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是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审计机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其法律依据是:(一)《宪法》为审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处理。

”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理举报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是受理举报的法律机关之一。

(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查处举报案件的权力。

《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专项资金和政府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等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审办办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预算、决算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63号2007年3月28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6]39号),经署领导同意,现就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外聘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通知如下:一、每年7月底前,有关业务司应在测算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量的基础上,单独编制下一年度外聘人员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厅统筹平衡、报署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署向财政部上报的部门“一上”预算。

外聘经费应按照使用单位的不同区分为业务司外聘经费和特派办外聘经费,按照聘请外部人员类别的不同区分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与其他机构人员经费和聘请专家经费。

二、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后,办公厅依据署统一组织审计划(或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提出有关业务司下年度外聘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报署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署向财政部上报的部门“二上”预算。

有关业务司应依据办公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外聘工作方案,明确外聘人员工作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质量要求和检查保障措施,统筹管理业务司和特派办外聘人员及相关事务。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与其他机构人员一般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选,并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定协议。

从外部聘请专家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只签定协议即可。

外聘协议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工作时限和要求,外聘经费的付款方式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国办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国办发〔199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审计署。

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审计署派驻部分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署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补充规定如下:一、项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法规司和各特派办法规处应当对审计署所有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进行审理。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司负责审理。

(二)特派办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特派办法规处负责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牵头特派办法规处审理,参与项目实施的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

(三)业务司与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其中: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法规司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以特派办为主、业务司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审理,法规司人员配合。

(四)派出审计局对中央部门本级和在京下属单位实施审计、特派办对部门京外下属单位或相关资金进行“上下联动”审计的项目,由法规司对派出审计局审计的内容进行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对特派办直接审计的子项目进行审理。

二、相关审计文书办理程序(一)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含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由法规司审理,报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定或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200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2.27•【文号】审财发[1996]60号•【施行日期】1996.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审财发〔199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上缴国税局系统的各项税收情况,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查出属于地方纳税单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行为,应向审计署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二、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与国税审计监督工作,应在审计署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凡列入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区(包括延伸审计的地、市、县),地方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提出参加国税审计的人员组成,连同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逐级汇总,由省级审计机关报审计署审定后,参加有关审计组的工作。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署统一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下达,抄送各有关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同时,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审计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办法。

三、审计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结果,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组进行综合汇总,向审计署报告。

地方审计机关参审人员将同地方预算执行有关的审计结果,向所在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在廉政建设和执行审计纪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纠正和制止此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风气。

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会影响审计机关公正执行公务,削弱审计监督,败坏审计形象。

如果任其蔓延,必将腐蚀审计队伍,滋生腐败风气。

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警觉,常抓不懈,防微杜渐,要教育审计人员自觉抵制这种不良现象。

二、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无论是正常业务范围的审计项目,还是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都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也不能以审计机关经费紧张、审计人员待遇低等为理由,向被审计单位索要钱物或拉赞助。

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各级审计机关要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堵塞漏洞。

发现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

同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近期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审计公务中有无收取费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清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审办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审办办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系统办公自动化的进程,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效益,节省办公经费,减少重复劳动,我署拟再次精简一部分纸质文件。

具体意见如下:一、停发一部分短期效用的纸质文件(一)会议通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座谈会除外);(二)一般性短期事项通知;(三)便函。

二、缓发一部分必需存档的纸质文件不必使用原件开展工作但需要存档的文件(不含上述停发的文件),于成文当年7月、次年1月,分两批附文件目录清单邮寄给各单位。

署公文管理部门停发一般性短期事务通知和缓发相关文件,均与主办单位商定。

为便于管理,停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只发电子文件”栏内划“√”,并在文件版记处标注“只发电子文件”;缓发纸质文件的在发文审批单“缓发纸质文件”栏内划“√”,并在电子文件版记处标注“缓发纸质文件”。

凡停发、缓发纸质文件,均须及时通过远程通信系统发出电子文件。

为了避免贻误工作,我厅每周五向各单位提交一份署办公厅本周发出的电子文件清单,供各单位及时核对。

各单位应确保远程通信系统畅通,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我厅报告,以便采取弥补措施。

三、注重减少各单位报署的纸质文件署机关各司局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中,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争取减少以纸质文件形式汇报、反馈情况。

凡可以不报送纸质文件的,应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

凡署及各司局明确要求只报送电子文件的,各单位不再报纸质文件。

凡未要求停报纸质文件的,各单位在报送电子文件时仍须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报送份数的通知》(审便函〔2005〕2号)所要求的范围和份数,及时向署报送各种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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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正文:
----------------------------------------------------------------------------------------------------------------------------------------------------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综发[1997]72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

现结合地理、交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福建省、厦门市
审计署深圳特派办海南省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重庆市、西藏自治区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贵州省
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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