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土地农业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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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土地资源、价格和政策简介

◆土地资源、土地价格

1、土地资源:

巴西有可耕地3. 71亿公顷,人均近2.32公顷,农业开发领域有很大发展潜力。巴西仍处在“拓农业边疆”的发展阶段,耕地面积仍在不断扩大。巴西中西部著名的“稀树草原”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1%,其中可利用开发的土约12亿公顷。近20年来,巴西的耕地面积每年递增1.84%,从3440万公顷扩大到现在的4950万公顷,但仍只占到国土面积6%,人均0.3公顷。但巴西的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均衡。全国的田大部分掌握在大庄园主手里,其规模大得惊人,最大的可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公顷。巴西主要种植水稻、大豆、木薯、甘蔗、小麦、马铃薯等。

2008年,巴西GDP总值构成中,农牧业产值1 635亿雷亚尔,占比6. 7%。巴西主要种植大豆、玉米、水稻、木薯、甘蔗、小麦等。巴西除小麦等少数作物外,主要农产品均实现自给,目前,巴西农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均排名世界第一的有:咖啡、酒精、蔗糖、橙汁;农产品出口量世界排名第一的有:大豆、牛肉、鸡肉、烟叶、皮革。此外,猪肉、水产品、棉花、生物燃油、玉米、稻米、水果、干果等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土地价格:

亚马逊地区的公有土地最低价格可以每公顷2. 99元巴西币(约1.6美元)出售给目前的使用者。

3、房屋租金:

巴西圣保罗市办公楼租金为50~90雷亚尔/平方米(含税),公寓租金20~40雷亚尔/平方米(含税)。购买公寓价格为3000~6000雷亚尔/平方米。

◆土地投资政策

(1)依据巴西1971年10月公布的第5709号法和1974年11 26日公布的实施细则(第74956号法),在巴西的外国居民(指在巴西有居住权的外国人)、被批准在巴西营业的外国法人和外资占大股的合资企业均可在巴西获得土地不动产,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必须在巴西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的地域。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所在市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在每一个市,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不能拥有上述限额的40%,但土地面积小于3块“莫都乐”(土地面积单位,因所处地理位置而异。一块“莫都乐”最小为5公顷,最大为110公顷。)以下的土地不被计算在可获土地面积限额之内。如果有利于国家发展计划的实施,法令规定可以作个案处理。

对欲移居巴西的外国人,即使尚在原籍国家居住,亦可被允许在巴西购买土地,条件是:三年内定居巴西并对其土地进行开发。如不能做到,土地将重新归原卖主;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三年内定居巴西,但已经对所购土地实施长期开发计划,那么前述三年的限期可延长。

外国自然人购买土地不得超过50块“莫都乐”,不论土地是否连接在一起;购买土地在3~50块“莫都乐”之间,必须获得巴西土地开垦和土改局(INCRA)的批准;3块“莫都乐”以下的土地,可自由购买,不需批准。但是,自然人要购买一片以上的、每片都不超过3块“莫都乐”的土地,则需要批准。自然人要购买20块“莫都乐”以上的土地,必须有相应的开发计划,并获得批准。

(2)私人垦殖企业开发的“分片土地”(指将农村大片荒地通过修路等进行合理分片),至少应有30%分给巴西人。垦殖企业壶责依法对外国人获得土地进行指导,直至完成公证手续。该企业每半年应向INCRA递交土地获得者名单,报告“分片土地”中属外国人的比例(私人垦殖企业是指“以实施使土地增值或土地分片计划为目的的,定居或居住在巴西的本国或外国自然人;或,在巴西组建的或总部在巴西的法人”。)

(3)凡需要批准的土地,购买者必须向INCRA提出申请,并说明获得新土地后,自己拥有的土地总面积将不会超出50块“莫都乐”。如果在50块以内,但又超过20块“莫都乐”,买主需递交开发计划。

(4)INCRA在听取国家安全委员会意见后才可以发放批准书批准后买主即可进行公证。公证时应带身份证、在巴西居住证明、INCRA批准书。

(5)INCRA的批准书有效期仅30天,买主必须在此期间进行公证,并在随后的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

(6)外国法人或外资占大股的合资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购买土地:从事与其法定营业目的相关的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工业或垦殖定居。申请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但要征得INCRA(负责评定垦殖计划)、SUDAM-亚马逊发展总署和SUDENE-东北地区发展总署(两者负责评定农业、畜牧业计划)、发展工商部(负责评定旅游项目)的同意。申请时应提交各种法人证明文件。申请被批准后,也应在30天内进行公证,并在随后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登记。

(7)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土地不动产完全无效。

巴西农业保险、生产、加工的鼓励或限制政策有哪些?

◆农业保险和外商农业投资保险政策

巴西对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巴西的农险业务范围大致涵盖五个方面,即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包括担保业务)、农村信用保险和农民人身保险。

2003年12月19日巴西国会通过法律、2004年6月29日政府颁布政令,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 The Rural Insurance Premium Subvention Program,PSR),该计划的指导方针是:促进农业保险的广泛运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收入稳定机制作用,引导农户使用恰当的农业技术,推动农业企业管理的现代化。该计划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运作,主要保障七种农业品种。2006 保费补贴范围又扩大到所有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和林木。另外,政府还采取一系列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1)信贷额度的扩大。对于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利惠的生产资料贷款额度将可以增加15%。

(2)农业保险保费融资。政府承担了部分保费,其余部分可以:业贷款中直

接扣除,这样在收获季节前期农户就无须用自己的:进行缴费,从而可以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3)再保险市场的开放。2007年1月巴西国会通过法案同意将巴西再保险市场向国际再保险公司开放,取消了巴西再保险公司IRB - Brazil Reinsurance Institute)的专营权,从而有利于促进竞争、推动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降低费率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再保险技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4)根据巴西农业部门预测,在政策推动下,2008/2009收获斯巴西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望达到耕种地区的10%。

为进一步支持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2008年5月,巴西政府当局向国会提交了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的补充法案,拟建立“巨灾保障基金”支持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从而推动气候多变地区农业保险的供给。根据法案,销售农业贷款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参加“巨灾保障基金”,该基金提供100%和250%损失率的赔偿保障。

◆有关农业生产、收储、加工、流通的其他鼓励或限制政策

鼓励措施: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 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巴西政府努力促进与农业有关的各贸易团体和机构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协调。

限制措施: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卫生监督局、国家计量、布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卫!检疫和质量标准检验措施。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相关规则包括:注册、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于2004年6月7日生效。2004年8月,巴西批准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进出口条件的指令,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及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2005年6月,巴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副产品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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