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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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寄递业治安责任书

物流寄递业治安责任书

公司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件寄递、分拣、运输、派送及人身安全,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员工个人负责的精神,特制订本责任书,内容如下:一、责任对象快递公司所有员工、加盟企业、承包网点;二、责任原则根据公司的工作特点,坚持“保安全、保时效、保质量”三个基本原则并使之得到具体落实;三、责任目标一、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收派、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禁寄物品和危险品流入网络,确保快件万无一失;二、网络内部禁止寄递物品目录如下:1、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或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及危险生物试剂;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和农药等;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3、国家法律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烟草、货币、古董、金银珠宝、贵重金属等;4、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等;5、各种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6、各种活的动物、液体及各种动物尸体标本;7、其它禁止寄递的物品;三、严格执行公司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在收寄或揽收物品类快件时,确保揽收快件验视率达到100%,快件安检通过率达到100%,并必须做到:1、确认快件是否超区;2、开箱验货,查看是否属于违禁品;3、询问客户快件是现付、到付、保价电子产品类必须保价并原厂包装,特3保价单最高限重40kg,特10保价单最高限重30kg;4、检查快件包装是否达到包装操作规范标准,单件重量不得超过50kg,任何一边长度不得超过,三边之和不得超过3m;快件外包不得出现同行标识5、协助客户填写运单内容:寄收方联系人、电话、地址、件数、重量、运费严格按照本公司价格法、日期、付款方式相应的结算栏上标记、托寄物品详细资料;以上必须填写6、在收寄人员签章栏内签署本人姓名,正楷大字清晰写明目的地准确至县级城市,将运单的“发件人联”交寄件人留底,在“结账联”上签署本人姓名并同所收款项同时上交公司;四、加强快件派送环节的安全检查;派送时发现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的,一律不予派送;如在破损快件中发现机电装臵,类似肥皂块状、膏状、化肥等粉末状、液体类物品,或无法识别性质的物品,要提高警惕,隔离相关快件,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妥善处理,必须做到:1、检查快件是否有破损件、错分件、地址不详件、超区件、重量不符件、付款方式不明等异常件;2、核对数量,检查快件是否与实际扫描分发数量相符;3、严格按照运单上记录的地址准确派送,非正规办公场所宾馆、学校、私人住宅的快件须先电话联系客户并确认地址,收件客户本人签收或他人代签,必须核实客户身份;签名必须清晰可辨,严禁代签或不签;4、签收前必须提醒客户检查快件外包装,客户需开箱验货时,必须先签署“外包装完好”,运单上注明“回单”字样的,必须将包装内回单签字带回;5、如遇客户拒付、拒签、即时上报公司并将快件带回;错投件,遗失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公司;6、在运单上签署本人姓名、日期并同滞留件必须注明原因、所收款项同时上交公司;四、安全守则一、人员安全和车辆管理措施1、正确利用各种设备进行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任何程度的人员事故或伤害;无论发生任何程度的事故或伤害,都必须向上级报告,以便获得及时的援助和处理;2、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文明礼让,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3、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4、按电瓶车编号,每天出车前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刹车制动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气等现象,收班时清洁车辆,检查车辆是否有碰擦伤痕,发现故障,及时修理;5、电瓶车仅限于区域内货物派收专用,在行驶途中,遵守交通规则,倒车时盲区,一定要下车查看,避免发生意外,不得乱停乱放、使用完后停放于指定位臵;6、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臵的有关任务和培训,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二、快件安全1、快件进出都必须有明确的交接手续;2、在快件处理现场、所有滞留件、留仓件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地方,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3、在快件处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除指定工作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翻阅快件信息,员工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的相关信息;4、严禁将快件私自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禁止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快件,及时上报包装破损并有可能暴漏内件信息的快件;收派员在进行快件收派过程中,快件不得交由他人转带,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将快件放臵于视线不及、无人看管的地方,做到快件不离身;5、验视收派快件是否符合公司包装操作规范标准,在装卸过程中确保快件摆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摆放的原则,对易碎件或保价物品应轻拿轻放,并单独放臵;6、在快件的装卸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抛、摔、踩、踢、坐”等快件的行为;7、在分拣打包、分拨等环节发现疑似禁限寄物品、异常快件时,必须由专人隔离封存,严禁打包、继续发往目的地;三、设备安全和操作场地安全1、正确利用各种设备进行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任何程度的人员事故或伤害;2、任何电器类操作设备使用完毕后需切断电源,避免因长时间通电导致操作设备因电源短路而烧毁;3、定期对所有操作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及时排除各项安全事故隐患;4、操作场地内快件、物料码放时应远离热源,出口、通道处不得摆放任何物品;5、操作场地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明火,经常性检查电篇二: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民2015年1月22日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活动包括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收运服务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寄递业治安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身份证件识别设备和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第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六条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三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四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第七条寄递用户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麻醉药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八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提示用户如实全面填写物品寄递详情单;寄递业从业人员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寄递物品,发现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物品寄递详情单的,不予收寄;寄递经营者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递送服务的,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验方式验视内件,做好抽验记录,抽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九条寄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寄件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物品寄递详情单等相关纸质材料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安、邮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寄递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寄递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一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禁限物品的种类、形状、辨识要领等知识;第十二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变动情况进行查验、登记,并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营业厅、停车场、保管库房、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当每日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寄递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五条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寄递业治安防范措施、实名制、验视制度等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寄递经营者的失信行为纳入徐州市征信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寄递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上传相关治安管理信息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作处罚的,由邮政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篇三:2、快递服务安全承诺书、责任书3快递服务安全承诺书为进一步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快递服务安全事故的发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做好如下安全工作:第一条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及生产安全等其他安全全面负责;第二条建立健全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经营场所明示;第三条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条制订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第五条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第六条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揽件、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本企业员工收寄快件时,应做到向寄件人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确认系国家规定的非禁寄物品后,方可收寄;对用户拒绝验视的,做到一律不予收寄;第七条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企业网络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和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一旦发现可疑寄递物品或其他安全事件,将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先行做好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承诺人:承诺日期: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省邮政管理局,一份留企业备存;安全责任书为了责任明确、责任到位、杜绝事故的发生,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我公司特制定安全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责任书一经签字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现与公司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二、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和个人人身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三、严格执行收寄验试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寄递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监管文件;我同意上述规定,并保证在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本人负责;。

文秘知识-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精品

文秘知识-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精品

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收集整理的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2019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19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19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发文字号】国邮发[2007]152号
【失效依据】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发布日期】2007.11.06
【实施日期】2007.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国邮发[2007]152号)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
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收寄安全生产操作、分拣安全生产操作、运输安全生产操作、投递安全生产操作、重大活动时期安全生产操作及安全事件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917.1 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3 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YZ/T 0133 智能快件箱YZ/T 0134 快递代收货款服务规范YZ/T 0145 快递末端投递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79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完善制度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4.2 强化培训快递服务组织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做好火灾、盗抢、危险化学品、恶劣天气等各类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4.3 即查即停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国家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4.4 以人为本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将保证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求。

4.5 全程管控应对快递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避免野蛮操作。

对异常快件进行处理时,宜2人以上共同操作,处理过程应处于视频监控之下。

5 收寄安全生产操作5.1 验视5.1.1 基本要求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GB/T 27917.3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

2020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

2020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

2020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国邮发〔2016〕107号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11月7日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为了进一步健全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快递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国家邮政局日前正式发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邮政行业标准(YZ 0149-20XX)。

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要求《规范》对贯穿快递安全生产操作全过程的基本要素提出了六点要求,即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即查即停、文明操作、以人为本和全程管控。

“即查即停”: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旦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主要指《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置,确保整个寄递过程安全。

二收寄安全生产操作验视:快递业务员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

快递业务员验视时,应在收寄现场对用户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具备条件的可在视频监控下验视;宜由寄件人打开封装;重点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快递业务员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应鼻腔直闻,不应用手触摸不明液体、粉末、胶状物等物品;对交寄物品内有夹层的,应逐层清查;对于一票多件的快件,应逐件清查。

验视后,如用户再次增减或更换寄递物品,快递业务员应在用户最终确认寄递物品后,进行再次验视。

验视后,快递服务组织应按要求做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号,验视人员应与用户一起当面封装。

封装:《规范》从便于运输、便于装卸和适度包装三个维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封装完成后,应牢固粘贴快递运单或快递电子运单,并对易碎品等粘贴相应标识,避免易碎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发生损坏。

信息核对: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

UPS针对禁寄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条例

UPS针对禁寄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条例

UPS 针对禁寄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条例根据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快递行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方法”,进一步加强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控制,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奥运期间的安全工作,UPS中国区所有操作中心和转运中心建立安全自控制度和紧急应变预案,对UPS的快件进行特殊安全检查,如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直接主管, 通知区域经理何大区经理并由公司向国家安全局和邮政管理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1.UPS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对所有外勤人员,内勤人员和销售人员的面对面特别培训,签订书面责任状,由公司安全事务部统一存档。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全面落实国家邮政局制定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方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寄递物品的查验工作,切实维护奥运会寄递物品的经营秩序,确保奥运期间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2.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发放到每一个代理和揽收人员手中。

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贯彻。

加强对本公司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其政治意识、敏感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

3. UPS将书面通知签约代理,直接客户关于切实实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配合验视制度的坚决执行。

4.针对现金客户的快件,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的未知发件人流程,在取件的同时检查货物的情况,并且准确核实并记录发件人的个人信息。

UPS人员返回公司后将信息登记在统一的记录表中,并把复印件归档保留。

5.对于UPS的全球客户和大型长期客户,UPS将书面通知传达奥运期间国家对快递行业的各项安全要求,配合UPS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并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作必要的安全检查。

6.对于签约代理的快件进行集中的“验视”,明确责任段落,严格验视制度,做到每个交接环节都由专人负责。

UPS签约代理在取件的时候严格检查所有快件,交接货物时提供准确的快件清单,UPS的指定操作人员在指定监控区域内对快件进行二次开箱检查。

7.UPS 的制单人员和报关人员严格检查快件的物品申报,根据客户产品分类对高风险客户的产品进行特别查验,拍照留底并建立档案记录。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第十三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第十五条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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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龋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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