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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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违禁品分为违法禁寄物品和违规禁寄物品。违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企业经营运送的物品。违规禁寄物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运送,或影响运输安全,不宜运输的物品。

(一)违法禁寄物品

1.1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

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第9条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第10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1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2条泥土。

1.2 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3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14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15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16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17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18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第19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20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第21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22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23条文物及其它禁止的文体

第24条泥土。

1.3 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第25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26条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第27条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刀具等)、弹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8条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或法轮功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1.4 陆路运输违法禁寄物品

第29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30条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第31条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第32条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第33条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第34条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第35条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如雷管、导火索、火药、炸药、核能物品等;

(二)违规禁寄物品

2.1 大陆出口限制物品

第36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37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

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

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

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第38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39条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第40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第41条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第42条烟、酒、糖、红木;

第43条任何药品、名贵药材;

第44条触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如:仿冒、伪造名牌商标的,有奥运标志的(出口货物能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

第45条涉及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货物唛头上标有产地,但原产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货物;

第46条出口货物需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如:自行车、风扇等仅允许零配件出口;

第47条出口货物应征出口关税的(如:铜条、铜片、铝条、铝片等仅允许单票两公斤以下);

第48条LED(发光二极管镜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头、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机、手表、摄像机、

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单票3公斤以下且

国内生产可收寄,详见关务进出口走货标准);

第49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2.2 大陆进口限制物品

第50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51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

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

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

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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