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2023年)
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2023年)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 (2023年)---目录1. 介绍2. 投递物品分类- 2.1 可投递物品- 2.2 禁止投递物品3. 禁止投递物品的原因- 3.1 安全因素- 3.2 法律限制4. 投递物品指导- 4.1 确认物品类型- 4.2 查阅禁止投递列表- 4.3 识别包裹标记- 4.4 若违规物品被投递5. 反馈与建议---1. 介绍本指导目录旨在帮助投递员了解禁止投递物品的规定,并提供一些指导,以确保邮件投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投递物品分类2.1 可投递物品可投递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信件、贺卡、小包裹、零食、衣物等。
2.2 禁止投递物品禁止投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违反法律法规的物品,以及限制性物品如毒品、武器、军火等。
具体的禁止投递物品列表将在相关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3. 禁止投递物品的原因3.1 安全因素禁止投递某些物品的原因是为了确保邮递过程的安全。
某些物品可能因为其性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气体泄漏等危险情况,因此禁止其投递。
3.2 法律限制有些物品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毒品、武器等,这些物品的邮递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允许投递。
4. 投递物品指导为了遵守规定并确保邮件投递过程的安全性,投递员应遵循以下指导:4.1 确认物品类型在投递之前,请确认所要投递的物品类型。
如果不确定是否属于禁止投递物品,请参考禁止投递物品列表进行核实。
4.2 查阅禁止投递列表在投递之前,请查阅最新的禁止投递物品列表,以确保所投递的物品不在禁止投递范围内。
4.3 识别包裹标记在投递时,请注意包裹上的标记或标签,这些标记可能提示了某些物品不得投递。
如果发现禁止投递的标记,请立即终止投递并报告相关部门。
4.4 若违规物品被投递如果在投递过程中发现有禁止投递物品被投递,投递员应立即中止投递,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违规物品的安全处理。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公布《禁止寄递物品治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要紧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惊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惊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隐秘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宝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别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方法:(一)企业发觉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马上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并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觉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马上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禁寄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禁寄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课件.doc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禁寄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
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
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
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可编辑修改-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可编辑修改-(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禁限寄目录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禁限寄目录(试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三月目录序言 (1)一、禁寄品目录 (3)(一)易燃易爆物品 (3)1.爆炸物品 (3)2.易燃液体 (3)3.易燃固体 (4)4.气体 (5)5.危险标志物品。
(5)(二)腐蚀污染物品 (6)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6)7.腐蚀性物质 (6)8.生化物品和感染性物品 (7)9.剧毒品 (7)10.放射性物质 (8)(三)违反法律物品 (8)11.各类麻醉药物 (8)12.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 (9)13.管制刀具 (9)(四)其他物品 (10)14.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10)15.动物 (10)16.流通货币等 (11)17.违法出版物 (11)二、航空禁寄品目录 (12)(一)电器电子产品 (12)1.电池 (12)2.电子产品 (12)(二)液体 (12)3.液体 (12)(三)磁性物品 (12)4.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性物品 (12)(四)可办理货运运输的物品 (13)三、限寄品目录 (14)1.卷烟、雪茄烟 (14)2.烟丝、烟叶 (14)3.酒类 (14)序言为确保邮政速递国内邮件运输安全,维护客户及公司利益,公司总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家邮政局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邮政速递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揽收部分(试行)》等整理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禁限寄目录。
本目录在整理过程中,结合了当前多发、易发的邮件安全案例,参考了航空、铁路、公安等行业或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借鉴了同业做法。
本文分禁寄物品、航空禁寄物品、限寄物品三个部分,整理、汇总了国内速递邮件的四大类、十七个分类的重点禁寄品类及主要品名,并单列了不适合航空寄递及有数量限制的寄递物品,还列举了部分商品(或物品)的图片。
本目录是公司总部整理发布的第一批目录,后续还将针对新发现的、能够明确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及相关部门明确的禁限寄物品,补充发布。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快递禁止寄送物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可以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
以下是快递公司禁止寄送的物品指导目录,供大家参考:第一章危险品类1.易燃物品类(1)液态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柿子油、丙酮、汽油等;(2)固态易燃物品,如火柴、烟花、雷管、火药、炸药等。
2.易爆物品类(1)炸药、雷管等;(2)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等。
3.剧毒物品类(1)烈性毒药、鸦片制品、麻醉药品等;(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4.腐蚀性物品类(1)强酸、强碱、光气等;(2)含有腐蚀剂的物品。
第二章政治物品类1. 物品中含有不当政治内容或涉及国家机密的物品不得寄递。
2. 物品中含有可能煽动违背国家政策的内容的物品不得寄递。
第三章其他禁止寄递物品类1. 动植物及其制品类(1)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烟草和罂粟类药品及其制品;(2)禁止性质威严的法律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2. 液态、粉末、胶体、凝胶、颗粒类物品(1)人体积液、人体物质、人体组织及其制品;(2)未经卫生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用品;(3)未标注名称和成份的药品、化妆品、食品、饮料、保健品及其它消费品;(4)含有酸碱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5)冷冻、生化、生物及其制品。
3. 容易引发安全隐患的物品类(1)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废料、有机化学物品等不能分类的废弃物;(2)钞票、有价证券、证件、房契、股票、债券等;(3)假冒伪劣产品、冒牌产品及其它有侵权、欺诈等嫌疑的物品;(4)电子仪器、电气设备及其它易受损的物品。
以上是快递公司禁止寄送物品指导目录,快递公司将会对这些物品实行严格的管控。
当消费者想要寄递物品时,可先咨询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确保自己寄递的物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样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越来越多人购物和寄递物品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寄递物品时,必须要牢记这些禁忌,合规合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利益。
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20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处理。
最新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doc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部件)弹药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爆抢、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2021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驾驶证年审新规定2021
2021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驾驶证年审新规定2021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WTT收集整理的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参考!!20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大麻、、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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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
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
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附件二: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
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
明。
否则,不予收寄。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途途快递服务的,
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条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
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
除配合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
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
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0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