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其出资

合集下载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部分股东出资不⾜、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那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店铺⼩编在下⽂为您解答!1、什么是出资瑕疵?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额本应该要⾜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转出不⽤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等。

当然也包括以⽆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商⾏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

这些⽂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般情况下,确定某⼈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件记载的股东,⽽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未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未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出资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那么,未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未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支付违约金: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赔偿损失:股东未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未缴纳出资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股权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先行缴纳其未缴纳的出资。

否则,受让人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股东会决议权受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具体表现为:(1)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其表决权按照已缴纳出资的比例行使。

(2)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其表决权不得用于选举董事、监事。

4.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股东未缴纳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其已缴纳的出资。

5.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表现为:(1)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应当先行履行债务。

(2)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处理

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处理

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处理海坛特哥?发表于 16小时前一、股东的出资义务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是公司赋予股东权利的前提,同时也是形成公司资本并成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此股东必须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其所承诺的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虽然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根据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股东的出资义务依然存在,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额度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未足额缴纳出资包括已按章程规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未至导致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的(以下简称“分期出资”)及瑕疵出资,具体包括:出资时间的瑕疵、出资不足、出资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与股东身份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31条(未足额缴纳出资人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第28条(瑕疵出资人对其他出资无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瑕疵出资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身份免除)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足额出资之间是可以分离的,股东资格并不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丧失股东身份。

(二)分期出资的法律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在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出资,但在公司出资期限内如公司资产未能偿还债务的问题尚无法律规定,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答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具有正当基础。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摘要: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

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设立协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8-02一、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瑕疵”在合同法领域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标的物的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和履行行为瑕疵。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用存在缺陷的财产完成出资或出资行为不适当的出资行为。

其主要包括根本未出资与不适当出资两种形式。

关于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否属于瑕疵出资存在着争议,因为二者发生在出资之后。

关于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中解释为“由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在界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时,应做出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故大多学者将抽逃出资归为瑕疵出资情形。

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义务、股权记载、登记程序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也即瑕疵股权未具备或者完全不具备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瑕疵出资是产生瑕疵股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股东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造成其取得的股权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一)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出资”指股 东在认缴出资以后拒绝 依照规定 出资;不 能出资” “ 指 因为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 “ ’ 指表面 出资

股 东 出资 瑕 疵 的界 定 及 形 态
“ 指在公 司成 立后 , 股东把原来 有关股 东出资瑕疵 的含义 , 多学者对此作 了定义 。郑曙 但 实际上并未 出资 ;抽逃 出资 ” 很 指 光教授认 为, 股东 出资瑕疵指股 东交付 的现物在 品质上或 者权 已缴纳 的出资 自公司暗地里抽回。出资义务 的不适当履行, 含有瑕疵给付 、 不完全出资、 高估价值 出 利上存在瑕疵 的情 况, 包含法律瑕 疵与 自然瑕疵 。蒋大兴 教授 履行 出资义 务不适当, “ 指股东未按规定期 限交纳出 认为 , 当法 律对于股 东 的出资有 明确 规定 时, 果股东 的出资 资和迟延 出资等情形 。 迟延出资” 如 “ , 东未按规定 指股 与这些规定不 吻合 , 东作 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自身有 资或者 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不完全出资 , 股 “ 指依照规 定所交 付的现物在品质 瑕疵 , 或其 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就构成 了出资瑕疵 。综上 , 笔者 数额 缴纳其 出资 ;瑕疵给付 ” “ 指 认为 , 出资瑕疵 ” 股 东在 履行 出资的义 务时有缺 陷, “ 指 与法律 或 权利 上存在瑕疵 ;高估价值 出资 , 股 东所 出资现物实际 的 及 公司的章程规定 不符 的一种行为 , 有不履行及不适 当的履 ’ 含 价值 明显低 于股 东认缴的数额 。 行其 出资义务等 。我们 说的出资不实 、 出资不到位等 即属 出资
二 、 疵 股 东 的 资 格 认定 问题 瑕
瑕疵 。实践 中, 公司的出资瑕疵情形有很多种 , 情形不一样对于
若 出资有瑕疵 , 出资者 是否 能取得公 司的股东资格 。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未实缴出资的认缴股权如何转让

未实缴出资的认缴股权如何转让

未实缴出资的认缴股权如何转让【1】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缴足出资额即进行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2】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价格是基于实缴资本、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综合评估的。

【3】股权出让方出资不实,受让方仍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

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普通公司不会再构成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

【6】公司减资流程:(1)股东会决议。

该决议内容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的减少需要通过企业全体股东同意、要登报公示、还要获得企业所有债权人的同意,比公司增资要麻烦很多,而且很有可能影响企业的形象。

结论:1.转让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2.转让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股权(未实缴),未实缴部分作为公司债权处理,不影响成交价格,且受让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

股东未履⾏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或者不全⾯履⾏出资义务。

那么,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全部缴纳出资额前将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当怎么办?责任由谁承担?接下来,店铺⼩编为你带来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未履⾏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的,应当由谁承担实缴责任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为合法⽽不是⾮法,所以不能当然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出资义务、受让⼈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公司债权⼈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受让⼈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出资义务。

⽽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违法⾏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明⽰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且股权受让⼈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得股权发生变更。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况,即股东在购买股权时所出资的资金存在问题,可能由于来源不正当、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划等原因。

这样的瑕疵出资会给股东带来很多麻烦和风险,因此必须对这种情况下的义务责任承担进行详细分析。

瑕疵出资的义务责任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承担:1.前股东:前股东作为股权转让的一方,如果其出资存在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前股东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前存在出资义务,即前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出资金额并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

如果前股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现股东:现股东作为购买股权的一方,如果在购买股权过程中未能查明出资的瑕疵,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股东在购买股权时应尽到合理的查明义务,即应核查前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出资金额及来源的合法性。

如果现股东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公司作为转让标的的主体,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出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即要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确保股东对出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程度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一些情况下,前股东和现股东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即前股东要赔偿现股东的损失;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现股东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前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但是公司自身存在问题导致股东受到了损失,那么公司也应该对此负责。

总之,对于股权多次转让中出现的瑕疵出资情况,需要区分各方股东的责任,并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这样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序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在对江苏省棉麻公司诉江苏黄海大有公司和江苏黄海农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探析一下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法律责任一、案例介绍2000年12月,江苏黄海大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80万元。

企业职工出资232万元,大有工厂的投资人黄海农场出资348万元,占总股本60%,其中房屋出资作价215 万余元,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显然,黄海农场对大有公司以房屋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黄海农场没有办理出资房屋的过户手续,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黄海农场的出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构成出资瑕疵。

2003年9月30日,江苏省棉麻公司借给大有公司棉花收购资金400 万元。

2003年10月27 日,大有公司书面承诺将其尚欠借款本金190 万元及利息在2003年12月20日前归还给江苏省棉麻公司。

2004年6月28日,省棉麻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大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黄海农场在投资没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对大有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对省棉麻公司要求大有公司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黄海农场对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亦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省棉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黄海农场在大有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在其投资不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作者:刘娟来源:《首都教育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本文从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学说,还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三个方面逐步展开和深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

关键词: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一、出资瑕疵股权的含义(一)出资瑕疵①出资瑕疵,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法律或公司内部规定,存在缺陷。

“法律”主要指《公司法》,“公司内部规定”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认股书。

股东出资瑕疵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四种情形: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不适当履行,指股东已经出资,但出资数额,时间,形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包括三种情形: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和出资物存在瑕疵。

(二)瑕疵股权瑕疵股权主要是由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二、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学说(一)无效说该观点认为,未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以不存在的股权作为合同标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②因为对公司出资是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认股人才能取得股东地位,获得股权。

(二)可撤销说该观点认为,出资瑕疵本身并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键是股权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转让人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但仍然予以受让,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人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被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如出资不足、出资不符合约定、出资违反法律规定等。

瑕疵出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瑕疵出资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瑕疵出资转让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瑕疵出资转让的效力、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等。

本文将从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效力1. 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

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如果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其转让行为无效。

2. 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瑕疵出资转让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受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3. 效力待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补足出资后,转让行为有效;未补足出资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三、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1.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因瑕疵出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2)补足出资;(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受让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事实,仍受让该股权或股份,应当与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瑕疵出资转让的救济措施1. 请求撤销转让合同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如发现瑕疵出资的事实,有权请求撤销转让合同。

2. 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后,如因瑕疵出资遭受损失,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最高院判例)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最高院判例)

最高法院首例判决: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对一起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诉讼案的评析张保生近期,我们代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都国际公司”)诉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巨鹰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一案,经黑龙江高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获得胜诉。

在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具体行使的规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以股东身份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法院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最终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此案在最高法院去年召开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被作为典型案例交流,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一、案情概要首都国际公司系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健康)的股东之一。

安达巨鹰公司系协和健康的控股股东,其所持股权系受让其他原始股东的股权而来。

向安达巨鹰公司转让股权的原协和健康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安达巨鹰公司对此明知。

安达巨鹰公司受让股权后,控制了协和健康公司,但迟迟不履行对协和健康的出资义务。

而且,在宁波中级法院执行的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安达巨鹰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象山巨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巨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协和健康的股权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如果协和健康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协和健康被浙江巨鹰控制,而在浙江巨鹰通过法院裁定抵债方式支付受让股权对价后,协和健康可能将无法向浙江巨鹰主张缴付出资。

这必将导致协和健康和首都国际公司利益严重受损。

二、我所律师的策划和代理在安达巨鹰公司所持协和健康的股权可能被法院执行的紧急情况下,首都国际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纠纷。

我所律师经研究认为,为应对上述紧急情况,可由首都国际代表协和健康对安达巨鹰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确认安达巨鹰公司不享有协和健康的部分股东权利,或限制安达巨鹰公司的股东权利。

提起诉讼后,申请宁波中级法院中止案件执行。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与其 他 足 额 出 资股 东 之 间是 一 种 以建 立 公 司或 增 加 公 司资 本来 实现 共 同经 济 利 益 为 目的 的 契 约 关 系 。 东之 间 的契 股
不能清偿 债务, 从而 间接地损害 了债权人利益 。 以, 所 债权 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 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是行使
配 的财产 。这既是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的物质基础 , 也是 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的保 障。 公司对 自己拥有 的财产享 有绝对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具有独 占、垄断、排他的性 质, 不容许包括 出资者在 内的任 何主体 的干预 。 股东的瑕 … 疵出资, 论是不履行、 不 不完全履行还是不适当履行, 都是 对法 人独 立财产 的侵害 。
在 现 代 公 司制 度 下 , 东 一 般不 直 接 面对 债权 人 , 以 股 而
其 出资承担有 限责任 。但是 , 国的公 司法 同时也对债权 各 人的利益规定 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 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因而 , 瑕疵 出资股东有可 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在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 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同公司发生 的 。如果股东的 出资存在瑕疵, 其直接损害 的是公司 的利
股东出资肩负着公 司资本筹集 的重要职 能, 在公司资
本 制度 中 扮 演着 举 足 轻 重 的 角 色 , 直 接 地 影 响 资 本 的 真 最 实 性 , 鲜 明地 体 现 公 司法 在 安全 、 率 、 正 价 值 理 念 追 最 效 公
本必须确 定, 而股东的瑕疵 出资违反 了这一原则。这种基 于交易安全考虑的对公司资本静态 的维护是市场经济秩序 的重要 因素 。所 以, 股东瑕疵 出资对资本确定原则 以及公 司独立财产 的违背是其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法大学 经济法学 院, 1 西南 重庆 4 12 ; . 0 0 2重庆市綦江 区人 民检察 院, 1 重庆 4 12 ) 0 0 1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

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

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

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

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

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

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

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

《公司法解释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何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何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如何理解?在注册公司认缴制下,股东可按照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期限届满前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如果仅仅从字⾯意思出发⽽⼀概认定股权转让⼈只要未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务的话,将有损股东期限利该条规定的“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应是指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额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情形,益。

该条规定的若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则转让⼈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634号裁判⽂书认为“我国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式是认缴制,基于该制度,股东在公司存续期内以认购股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对出资期限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

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原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形⼀般不构成公司法上的出资瑕疵,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为,法律亦并未禁⽌,⼀般应当认定该等公司债权⼈依据《最⾼⼈转让⾏为有效,原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由新股东进⼊公司并继续承担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

据此,公司债权⼈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条,以出资瑕疵为由要求已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因原股东⾏为并不符合“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般不予⽀持。

进⽽,公司债权⼈作为申请执⾏⼈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情形,⼀般不予⽀持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的,⼀般亦不予⽀持。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34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公司请求转让⼈履⾏出资义务,与公司债权⼈请求转让⼈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所区别,除在公司破产与清算程序中,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公司突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其出资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其出资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且因该义务的履行涉及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受让股东、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提示如果受让股东明知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则无权在接受股权后再要求出让股东补足出资,有权要求的主体为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等其他主体。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出资义务届满后仍未足额实缴出资的,即使转让了股权,公司仍有权追究其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已经查明作为发起人股东的谢晖在庆南公司成立时所认缴出资33万元,谢晖实际仅出资3.5万元,虽然谢晖已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了公司股东邱俊杰,但是并不能免除谢晖补缴认缴出资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则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人与转让人责任的承担。

两个条款之间相互补充,并不矛盾。

庆南公司在本案中仅诉请谢晖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而没有追究其他股东的出资责任,庆南公司的诉请属于处分自身权利,并无不当之处。

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83号,(2017)陕民申59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案件情况: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赵某、钱某各持50%股权。

公司设立时,用于验资的资金来源于专门代垫资金的公司。

在验资完成之后,甲公司遂通过借款等名义将1000万元归还给垫资的第三人。

之后,赵某因与钱某产生分歧,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孙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赵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孙某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

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要求孙某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出资。

之后,孙某未补足出资。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赵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

赵某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再是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时对于出资未到位这一事实,受让股东孙某知晓并承诺履行补足义务,即使原股东负有补足义务,也已经转让至新股东名下,甲公司对前述情况清楚并接受,故已无权再要求原股东赵某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孙某承诺补足出资,公司曾要求受让股东补足出资,均不能构成对原股东赵某法定义务的免除。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二】
三、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该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不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综上,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其出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