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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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结算深圳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并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以便发行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操作该业务。

一、业务概述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是指发行人为履行证券发行相关义务,通过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发行人可以实现资金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充分利用中国结算深圳的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业务申请与办理流程1.业务申请(1)发行人在发行计划确定后,应向中国结算深圳提交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书、发行计划、发行人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行人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业务审核与批复(1)中国结算深圳接收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发行人补充或修改。

(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审批结果,向发行人颁发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开户函。

3.资金专户开户(1)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指引,按照开户函的内容和要求开立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2)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订资金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及材料,完成系统登录授权等。

4.委托资金管理与结算服务(1)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2)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划转、资金测算、结息清算等。

(3)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发行款托管、扣划费用、发放清算款项等。

5.业务结算与了结(1)发行人业务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结算和结息清算。

(2)发行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业务了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三、业务注意事项1.发行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不合格账户的分类1、《通知》规定的不合格A 股账户包括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户等类型。

如果同一不合格A股账户同时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合格账户类型,则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归属的类型: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其他。

2、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 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也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简介-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张华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简介-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张华
上市公司需对网下预登记结果进行确 认,本公司根据确认结果进行正式登 记
二、证券发行 登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注意事项
不同发行方式提交的登记材料 不同,发行人事先与本公司联 系,做好相应准备
督促未开户的发起人股东尽早 开立深市A股账户
认真阅读我司的《新股发行登 记业务指南》
三、权益分派
有关规定 操作流程 办理业务要点 注意事项 出错实例介绍
股东代码
○ 深市A股证券账户号
投资者注册号
○ 与股东资料库一致
二、证券发行登记
托管单元 开通状态
余股登记
依据《承销协 议》,否则,先 登记后上报公司 总部和证券业协 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
二、证券发行登记
股份性质 ○ 公开发行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 05——限售流通股(个人) ● 06——限售流通股(机构) ○ 网下询价股份 ● 01——基金配售股份(不含社保基金) ● 03——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三、权益分派
上市公司拟定 权益分派公告
本公司确定 股权登记日
深交所核定 权益分派公告
仅分红股无此步骤 本公司系统操作 接收退税款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刊登公告 划款

股-手续费
现金股利-手续费+现 金股利
三、权益分派
办理业务要点 ➢ R日-股权登记日 ➢ R+1日,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到达投资者证券账户 ➢ R+1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 本公司代扣个人投资者、基金10%个人所得税 ➢ 代扣税退还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交当地税务部门
网上资金划拨 ➢ T+3日11:30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将《新股发行划款申请》交本
公司。
➢ T+4日8:30前,本公司将新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自有结算备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港通相关技术系统上线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港通相关技术系统上线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港通相关技术系统上线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深港通相关技术系统上线安排的通知各会员、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相关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实施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深港通技术系统上线,11月14日起投产就绪,港股通相关数据接口启用。

同时请拟首批开通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的参与人于11月11日或18日下午收市后完成自身港股通相关技术系统的上线实施,11月20日全市场投产就绪。

深港通业务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交所深港通技术上线后相关生产安排1、静态交易参考信息文件发布自2016年11月14日早间起,每个深市交易日深交所交易生产系统将发送国际市场互联状态信息(imcparams)、国际市场互联标的信息(imcsecurityparams,业务启动通知发布前为空)、国际市场互联汇率信息(imcexchangerate)。

业务启动通知发布前证券业务开关信息(securityswitch)中暂无港股通相关业务开关,业务正式启动前暂不发送港股产品信息(hkexreff04)、最小价差文件(hkexzxjc)。

2、实时行情信息发送自2016年11月14日起,每个深市交易日深交所交易生产系统将发送港股通市场实时状态报文(Step: h, Binary: 390019),快照行情频道统计报文(Step: UA004,Binary:390090)包括港股实时行情频道5001的统计消息。

业务启动通知发布前证券实时状态消息(Step:f,Binary:390013)中暂无港股通相应业务状态,业务正式启动前暂不发送港股收盘价格文件hkexclpr04与5001频道港股快照行情报文(Step: w, Binary: 306311)。

中登深分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登深分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四)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核对无误并确认《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报明细清单》后, 接收本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并向深交所联系刊登限售 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相关事宜。 (五)接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结果报表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接收《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结果报表》。 四、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业务分两类,一类是将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另一类是延长限售股份的限售期 限。上市公司办理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业务,须提交以下材料: 1、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5); 2、股份限售登记明细申报表(见附件 6); 3、股东追加承诺公告(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董事会印章); 4、电子数据(适用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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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业务概述
一、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规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限 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业务运作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和《关于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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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申请表; 3、垫付方与偿还方的偿还协议(涉及自然人股东的偿还协议须公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须与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 以及股东签章的名称一致;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证件号码须与上市公 司股东名册上的证件号码一致。 5、相关股东的垫付股份偿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7,由自然人股东 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须公证); 6、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 及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电子数据(本公司可提供空白数据模板);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垫付对价 偿还过户登记,并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股份变更登 记清单》交上市公司。 七、限售股份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 限售股份的送转股由本公司直接登记到持有人名下,现金红利既可 由本公司代理派发,也可由上市公司自派。 限售股份的配股既可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也可通过上市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表示,发布上述指南是为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

据上市公司股改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可自由出售股份;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5%,24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此后可自由出售股份。

6月19日,G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解禁”盛宴正式开席。

股改第一股--G三一有限售条件的1093.6906万股流通股在该日起可上市流通。

继G三一之后,G紫江限售股份将在7月解禁,然后,8月有32家、9月4家、10月25家、11月72家、12月66家公司解禁。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将有198家上市公司的122亿股的限售股份解除出售限制,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以下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3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限售股份登记存管指南通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6年6月26日印发打字:黄明珍校对:张霖共印:3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为规范发行人业务收费,提升市场服务质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涉及的业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指本公司为发行人建立的内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发行人与本公司办理业务的资金往来,包括发行人应缴纳的相关业务费用和印花税,以及发行人业务产生的退款等。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债券承销机构等(以下简称“发行人”)可登录发行人E通道,办理专户相关业务。

第二章专户的设立本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开立一个人民币专户,记载该公司发行的除B股外各类证券的相关资金;为B股上市公司开立一个港币专户,记载B股相关资金;为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证券以证券代码为单位开立人民币专户,记载该证券相关资金。

第三章专户的使用和查询一、专户存款发行人收到本公司业务付款通知后,应根据付款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并正确填写汇款备注。

备注填写不正确产生的后果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发行人可查看专户资金余额,了解款项到账情况。

本公司不对专户内的资金计付利息。

二、专户扣款本公司通过专户扣收发行人应缴纳的证券登记费、非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印花税、信息查询服务费、ETF登记结算年费等相关税费。

发行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同意代交易双方向本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具体资金结转由发行人与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本公司生成上述业务的付款通知后,即开始通过专户扣划款项,存在多笔待收税费的,按收费截止时点先后顺序依次扣划,如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某笔待收税费,则扣划下一笔,直至余额不足以支付任何一笔待收税费。

扣划失败的待收税费,本公司将持续扣划。

发行人可查询上述税费的金额、收费截止时点、是否收讫等信息,业务办理完成后,还可查看发票的开立和邮寄进度。

三、业务退款本公司将权益分派、赎回、转股换股等业务产生的退款计入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限售股份管理及限售股征税政策

限售股份管理及限售股征税政策

IPO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后的上市公司: 已采集成本原值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转让价格-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 ×股数 未采集成本原值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转让价格×股数×85%
注:合理税费=印花税+佣金+其他 ,其中佣金按行业最高佣金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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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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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一、解限与追加限售涉及的税收问题 目的: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限届满后继续维持限售 方式: 1、先解限再追加限售(建议采用) 2、延长限售期 涉税股份: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05) 涉及税种: 1、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2、个人差异化红利所得税
应纳税股数根据解限股 数确定
账户存在应纳税股数 时,相应证券代码的股份 交易、非交易过出账户时 扣缴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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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计税公式
成本原值的采集与调整 采集时点: 1、IPO初始登记时 2、柜台过户变更登记时 采集依据: 1、IPO: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 2、柜台过户:完税凭证(对未解限的首发前限售股) 调整原则: 调整:送、转、缩股 不调整:派息、配股 不维护:成本原值不明确
特殊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集中交易和大宗交易
认购或申购ETF 接受要约收购 权证、现金选择权转让 协议转让 司法扣划
转让价格
交易价格
认购过户或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要约价格 实际行权价格 合理协议价格 司法执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继承或财产分割
股改垫付偿还 定向资产划转 其他实质性转让
转让价格=成本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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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业务:注意事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证券转托管 (2)2.1 证券转托管释义 (2)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 (2)2.3 注意事项 (4)第3章其他相关业务 (5)3.1 无效账户买入证券 (5)3.2 转托管错误 (5)3.3 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 (6)3.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 (6)3.5 托管单元登记错误 (7)3.6 注意事项 (7)第1章总则1、为规范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公司办理登记的A股、B 股、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港股通转托管相关内容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3、对于整体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详见《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各类业务申请表格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第2章证券转托管2.1 证券转托管释义1、证券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至其他托管单元的行为。

2、证券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由某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另一托管单元。

对于发生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况的,转出方可直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俗称整体转托管。

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1、证券报盘转托管指令可在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申报,已申报的指令在当日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知识介绍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知识介绍

中登深圳分公司还提供多种特色服务, 如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跨境服务、 综合服务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该公司的业务特点包括:全国性服务 网络、高度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完 善的交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公司组织架构与团队介绍
01
中登深圳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包 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 协作。
01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障客户权益
02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透明。
风险管理
03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
结算风险。
结算业务系统介绍及使用方法
交易管理
支持交易的发起、确认和撤销。
资金管理
实现资金的划拨、归集和清算。
02
该公司的团队成员来自不同领 域和背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优质的服务。
03
中登深圳分公司注重人才培养 和团队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和 创新,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 服务水平。
02
结算业务基础知识
结算业务定义与重要性
结算业务定义
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系统或特定机 构,对交易双方之间的资金转移进行 清算和交收的过程。
结算业务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案例二
某金融机构与中登深圳分公司 进行债券交易结算案例分析。
提高服务质量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不断提升服 务质量,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 求。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与中登深圳分公司 进行股票交易结算案例分析。
加强风险管理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 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防 范结算风险。

机构业务部综合业务指引

机构业务部综合业务指引

机构业务部综合业务指引第一部分:机构业务部工作职责(一)机构业务部业务定位?回答:作为公司投行、资管、经纪、财富管理、财务顾问等综合业务承揽的窗口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主要面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等高净值个人客户、中小型私募机构,紧贴客户需求,制定综合投融资解决方案。

(二)机构业务部主要负责承揽什么业务?回答:1. 负责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市值托管、高净值个人客户市值托管、大小非减持、大宗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2.负责中小型私募基金交易托管;3.负责为高净值机构或个人,制定投资理财方案;4.负责解决上市公司或主要股东的综合融资需求;5.负责IPO、定增业务咨询,及其他财务顾问业务。

(三)机构业务部工作流程?回答:基于机构业务部的组织战略与部门职责,机构业务部日常工作流程主要分为项目立项、项目操作与客户回访三项。

机构业务部可承揽的业务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到与多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在业务涉及到具体部门时,可按照该部门具体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机构业务指引问题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回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问题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回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题三: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回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问题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回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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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 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本公司只受理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须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下载股本结构表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核查股东持 股情况 在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前,上市公司须登陆本 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及限售股份明细清 单(PDF 格式)。 上市公司根据下载的限售股份明细清单核查股东是否持 有实物股票(含证券登记证明书);如有,须收回并提交本公 司,同时提起《上市公司注销实物股票申请》(见附件 2);如 实物股票已遗失,股东还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报刊上刊登 实物股票遗失作废声明(见附件 3);因实物股票冻结等原因导 致实物股票无法注销的,只可申请对实物股票对应的股份一次
—5—
所要求提交的其他垫付对价偿还申请材料。 (二)向本公司申请垫付对价偿还业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确认通
知书》;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申请表; 3、垫付方与偿还方的偿还协议(涉及自然人股东的偿还
协议须公证); 4、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后,对上市 公司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上市公司发送《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申报明细清单》。
(四)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核对无误并确认《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报明细清 单》后,接收本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并向深
—3—
交所联系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相关事宜。 (五)接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结果报表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接收《限
证券简称: 证券账户号码
日期: 持股总量(股)
实物股票打印号码

注:如限售股股东未曾申请打印实物股票,“实物股票打印号码”栏无需填写。如持 有多张实物股票,需在同一栏中分别列示打印号码。
特此申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日
附件 3:DFZH17-04
遗失作废声明
我公司(股东全称)不慎遗失__________________(上市公司全称)实物股票 /证券登记证明书共计张,号码分别为,对应的股数分别为股。
上市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 □有
股份限售登记明细申报表(适用于股东) □有
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有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东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限售业务。
上市公司(章)
现声明作废。
年月日
(股东名称)
—11—
附件 4:
DFZH17-01
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我公司(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郑重承诺: 我公司申报的限售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登记 □定向增发登记□解除限售登
记 □其他_________) 中的有关限售股份托管单元、冻结情况以及股数等内容,已 获得限售股东的书面同意。
附件 7:
DFZH17-07
垫付对价偿还授权委托书
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兹授权(上市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及 代码)代表我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办理有关垫付对价的偿还事宜。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签发日期:
年月

联系人姓名: 电话:
授权方(公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期限(月) 日

股东声明 本公司(人)自愿申请将上述股份进行股份限售登记,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合法,特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限售登记业务。
股东全称/姓名: 印章或签名: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年月 日
注:申请材料还应包括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如属自然人股东,仅指身份证复印件;如属机构股东, 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等。
本指南所指限售股份,包括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上市公司 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股份,新老划断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票,以及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股权 激励、大股东追加承诺和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形形成的限售股份。
一、限售股份登记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限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定向增 发登记、配股登记和股权激励股份登记等业务时,应按相关业 务指南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及时申报限售股份限售期限、持 有人类别标识以及托管单元名称和代码等信息。本公司根据国 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书等材 料进行限售股份的登记。
年月日
上市公司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附件 6:
证券简称
DFZH17-06
股份限售登记明细申报表
(适用于股东) 股东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托管 追加承诺前 追加承诺后 申请限售 限售起始 限 售 截 止
股份数量 单元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7、电子数据(本公司可提供空白数据模板);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6—
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 价偿还股份变更登记清单》交上市公司。
七、限售股份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 限售股份的送转股由本公司直接登记到持有人名下,现金 红利既可由本公司代理派发,也可由上市公司自派。限售股份 的配股既可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也可通过上市公司 向本公司申请网下认购。 限售股份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孳生的送转股,其股份性质仍 为限售股份,且限售截止日与原限售股份一致。 八、限售股份征税 自 2010 年起,国家税务部门对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 限售股份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征税的对象、范围、程 序等内容具体参见《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关于个人转 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 号)以及《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 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108 号)等。 九、其他 限售股份的质押、非交易过户以及司法冻结等业务,参见
售股份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结果报表》。 因股份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
业务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可能导致解限失败的情况,上市公 司应当予以关注;如需继续办理解限业务,须重新提交申请。
四、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业务由上市公司办 理,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 股份;另一类是延长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上市公司登陆本公 司发行人 E 通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5); 2、股份限售登记明细申报表(见附件 6); 3、股东追加承诺公告(从法定披露网站上下载的正式文 件或加盖上市公司董事会印章的文件); 4、如标的证券被质押,须提供质权人同意将标的证券进 行追加限售的函件,以及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核通过后,对于申请将无限售条件
一致),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上传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明细数据等。若限售股份的托
管单元显示为“XXXXXX”,需指定有效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的,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已征得股东同意的承诺函(见附件 4);若变更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的,由上市公司和股东同时出具 申请,并提交转出方证券公司的未开立资金账户证明。前述限 售股份不包括处于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
一切责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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