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基本案情】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
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
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
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
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
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
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
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
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
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冒充好友借钱会坐牢吗?有人可能会觉得借钱只是双方的民事行为,不会触及刑法,所以也就不会坐牢。
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冒充好友借钱,表面上看好像是借钱行为,实际上冒充好友借钱可能涉嫌诈骗。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个人】杨鑫徐叨富【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淑云林由撑孙文捷【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鑫【被告】徐叨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银行转账记录中汇款人与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汇款人郑煊并未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杨鑫、王某均不能明确证明收款人与杨鑫、郑煊、王某的关系,且王某陈述款项还清的时间为2018年底前,而银行转账记录中还款截止时间是2019年3月,亦存在出入,故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得当。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支付等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并提供了相应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区分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均未曾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回避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个人】李远杨素萍陈虹【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代理律所】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远【被告】杨素萍;陈虹【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虹和李远婚后育有一女李芊烨,李芊烨自2014年到南京上小学后,同陈虹生活在一起,陈虹的父母也在南京照顾李芊烨上学、生活,陈虹经营开封鹏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陈虹和杨美荣(李远的妈妈)。
李远在开封从事民警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韩彪与张志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韩彪与张志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麦永明孟庆锋孙志【审理法官】麦永明孟庆锋孙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彪;张志强;薛飞【当事人】韩彪张志强薛飞【当事人-个人】韩彪张志强薛飞【代理律师/律所】阮春贤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李鸿枫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陈明亮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春贤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李鸿枫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陈明亮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春贤李鸿枫陈明亮【代理律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彪【被告】张志强;薛飞【本院观点】韩彪委托薛飞于2017年12月31日向张志强出具涉案50万元《借条》,且张志强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证实已实际向韩彪交付该50万元款项,韩彪对于收到50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在其自己提交的XXXX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中也确认“从张志强处借款50万元”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志强与韩彪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基本原则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韩彪委托薛飞于2017年12月31日向张志强出具涉案50万元《借条》,且张志强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证实已实际向韩彪交付该50万元款项,韩彪对于收到50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在其自己提交的XXXX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中也确认“从张志强处借款50万元”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志强与韩彪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5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双方合意作冲抵工程款处理。
刘彬、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彬、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2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彬;李洁【当事人】刘彬李洁【当事人-个人】刘彬李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彬【被告】李洁【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本证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依据上述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反证则只需要使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得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法官信服的高度概率。
本案中,李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应对此承担本证的证明标准,其提交了刘彬出具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洁的本证证明标准已经完成。
顾平与董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平与董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0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审理法官】李利王晴甄洁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平;董艳丽【当事人】顾平董艳丽【当事人-个人】顾平董艳丽【代理律师/律所】李辰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辰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顾平【被告】董艳丽【本院观点】顾平提交了短信聊天截屏的原始载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顾平与董艳丽之间是否成立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就董艳丽所主张的胁迫事实,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该事实不予采信。
借条系董艳丽的真实意思表示,顾平曾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董艳丽名下,董艳丽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双方之间成立了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5日,董艳丽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顾平人民币贰佰贰拾万(220万),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
如果到期未予归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我会保持电话畅通。
否则,顾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给我定罪。
”顾平与董艳丽均认可上述借条形成于2016年11月25日,形成地点为董艳丽的住处。
顾平认可其通过董艳丽孩子所在学校找到董艳丽并跟随找到董艳丽的住处。
董艳丽主张借条系被顾平胁迫后出具。
2016年11月26日,顾平带人再次找到董艳丽,后续发生报警情况。
田康祺与刘翔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康祺与刘翔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范术伟【审理法官】王阳梁菲范术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康祺;刘翔飞;马俊希【当事人】田康祺刘翔飞马俊希【当事人-个人】田康祺刘翔飞马俊希【代理律师/律所】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树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甲利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树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甲利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根修张树繁张甲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康祺;马俊希【被告】刘翔飞【本院观点】田康祺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未能达到证明田康祺与马俊希之间属于共同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等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田康祺是否系受胁迫出具《借条》等材料;2.田康祺与马俊希之间是否系民间借贷关系;3.刘翔飞能否作为适格权利人向田康祺主张债权。
田康祺主张其系受胁迫出具《借条》等材料,并以田康祺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承诺书还款计划》约定违约金畸高等理由予以佐证,但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曾认定本案存在田康祺受他人胁迫出具相关材料的情形,《承诺书还款计划》约定违约金畸高等理由亦不能当然得出田康祺的上述主张。
田康祺虽在本案中主张马。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有效,现已废止)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一方手持借条索要300万,一方委屈喊冤称不过3万,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2009.12.9《北京晚报》案件评价本期案件中,鉴定结果不利,本来几乎可以宣布这个案子已经没有太多胜诉的把握了。
这个时候,如果律师没有必胜的信念,他很有可能就不再坚持下去了,毕竟真相如何,律师也没有十足的把握。
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为当事人的信任保护,张雁峰律师从不可能处绝地反击,通过种种旁证来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有重大疑问。
而最精彩的部分莫过于律师决定己方不起诉,而等对方起诉的做法。
如此,便可将举证责任归于对方。
纵观整个案子,体现了律师的智慧与毅力。
一起借款官司,原告手持借条索要300万欠款,被告却说只借了3万元。
作为被告代理人,律师张雁峰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和鉴定结果不利的情况下,硬是通过精彩的法庭询问查明了事实真相。
令法院认可了被告陈述的事实,并判决认定借款3万元,驳回原告297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张雁峰感慨地说道,好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有白纸黑字,就能把白的说成黑的,就能打赢官司,其实只要事实不存在,假的就真不了。
本案《借据》全文(保留了原格式):本人贺X因为个人原因,于2008年1—4月间,共向朋友吕X借款3000000元整(人民币)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
借款人:贺X(指印)日期:5.203万元欠条多了两个零去年7月的一天,30多岁的贺某找到了张雁峰,称他被人敲诈了,借了3万元钱,但那人把3万元借据改成了300万元,还把他的轿车开走了。
听完介绍,张雁峰首先告诉他:“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
敲诈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你的轿车是你自愿质押给他的,所以构不成敲诈勒索,篡改借据只能构成诈骗。
”贺某介绍了案情,贺某与吕某于2007年夏季在一家电子足球俱乐部相识,贺某曾于去年1月23日、3月1日、4月20日分别向吕某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
向志威、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志威、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向志威;陈东明【当事人】向志威陈东明【当事人-个人】向志威陈东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向志威【被告】陈东明【本院观点】案涉三张借条证明案涉债务发生于1995年11月份,且三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向志威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可见,向志威的起诉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三张借条证明案涉债务发生于1995年11月份,且三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向志威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可见,向志威的起诉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陈志明虽未参加一审庭审,但其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向志威与陈东明经济纠纷-答辩》中明确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
故一审驳回向志威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向志威主张一审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向志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向志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12:3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向志威、陈东明系亲戚关系,1995年11月11日陈东明向向志威出具借条:“今借到向志威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整,月利率按2.25%计息,是实”。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雪峰、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峰、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3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雪峰;宋芳;李维【当事人】张雪峰宋芳李维【当事人-个人】张雪峰宋芳李维【代理律师/律所】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娟【代理律所】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雪峰【被告】宋芳;李维【本院观点】宋芳称其于2014年6月29日、2015年8月22日分别借给张雪峰70000元、90000元,提供了张雪峰书写的两张借条,其中张雪峰在70000元的借条中还载明结息至2015年6月29日,说明该70000元借款确实存在,可能还存在利息的给付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张雪峰向宋芳借用该笔款项事实清楚;至于2015年8月22日的90000元借款问题,宋芳一审即述称是分几笔给付的张雪峰,虽张雪峰不予认可并上诉称该款是对之前借款的换据,宋芳二审又陈述张雪峰确实之前借用了几笔款项(除70000元外)并分别出具欠条或借条,在扣除张雪峰偿还的款项后,张雪峰于2015年8月22日又出具的90000元借条,结合张雪。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芳称其于2014年6月29日、2015年8月22日分别借给张雪峰70000元、90000元,提供了张雪峰书写的两张借条,其中张雪峰在70000元的借条中还载明结息至2015年6月29日,说明该70000元借款确实存在,可能还存在利息的给付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张雪峰向宋芳借用该笔款项事实清楚;至于2015年8月22日的90000元借款问题,宋芳一审即述称是分几笔给付的张雪峰,虽张雪峰不予认可并上诉称该款是对之前借款的换据,宋芳二审又陈述张雪峰确实之前借用了几笔款项(除70000元外)并分别出具欠条或借条,在扣除张雪峰偿还的款项后,张雪峰于2015年8月22日又出具的90000元借条,结合张雪峰在该借条中又载明“今借到90000元"的字样,及张雪峰也认可之前与双方还存在其他几笔借款的情况,且未将原借条收回及在该借条中载明包括上述70000元的情况下,能印证该9万元也确系张雪峰所借。
陈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3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山山马云杨璐璐【审理法官】李山山马云杨璐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姜某【当事人】陈某姜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姜某【代理律师/律所】叶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某【代理律所】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20万元及8.4万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物证鉴定意见关联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冻结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20万元及8.4万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上诉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根据一审法院向胡天才核实的情况,可以反映该20万元系上诉人、被上诉人、胡天才之间倒账后的结算款项,亦与被上诉人所述借条的形成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按照其所出具的借条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无不当。
关于8.4万元的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8.4万元系6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
因双方当事人对于60万元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8.4万元的欠条系未支付的利息,因利息约定超过了月息2%,故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调整该8.4万元为5.6万元(8.4万元÷3×2)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上诉人,但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孙湾萍与张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湾萍与张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立耘【审理法官】季立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湾萍;张哲峰【当事人】孙湾萍张哲峰【当事人-个人】孙湾萍张哲峰【代理律师/律所】于汉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汉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汉卿【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湾萍【被告】张哲峰【本院观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查明,依据孙湾萍名下48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9信用卡账单,张哲峰除2018年9月3日向该信用卡转款7000元之外,还有其他多笔转款。
庭审中,张哲峰称其系代孙湾萍清偿信用卡债务。
孙湾萍不予认可张哲峰的说法。
本院二审其余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欠款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本案中,案涉《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为25000元整,张哲峰已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孙湾萍还款合计18870元,张哲峰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向孙湾萍的银行账户转账7000元,已清偿完毕全部欠款。
因双方《欠条》并未约定利息,故张哲峰所称还款数额已超过《欠条》约定的数额【18870+7000=25870元】,张哲峰还清欠款却未收回《欠条》,孙湾萍仍持有《欠条》债权凭证,且孙湾萍催要时张哲峰未作否认的意思表示,有违常理。
张哲峰虽称7000元系偿还孙湾萍欠款,但基于该信用卡账户中还有张哲峰多笔其他转款,张哲峰不能充分证明该7000元确系偿还《欠条》所涉款项。
吴海龙与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海龙与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海龙;张延峰【当事人】吴海龙张延峰【当事人-个人】吴海龙张延峰【代理律师/律所】王跃东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跃东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跃东【代理律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海龙【被告】张延峰【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吴海龙主张其与张延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其与张延峰之间多笔银行转账流水凭证,最后一笔款项中吴海龙与张延峰之间转账的差额为2878143.5元。
张延峰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称上述款项系其接受吴海龙的委托代为向广东掌上公司吴海龙本人的理财账户支付的理财款而非借款,并提供了上述款项为吴海龙参加广东珠海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款的相关证据。
此外,根据一审法院派员前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吸储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涉案的财务系统中有以吴海龙本人名义开立的会员ID、银行账户、身份证账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并有交易记录。
刘洪奇、张家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洪奇、张家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洪奇;张家成【当事人】刘洪奇张家成【当事人-个人】刘洪奇张家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崔欣欣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崔欣欣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洋崔欣欣【代理律所】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洪奇【被告】张家成【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组证据中的笔迹虽为复写件,但加盖公章、名章为原章,且清晰明确,不能仅以字体为复写件而否认此证据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如何认定欠条效力的问题。
本案中,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间,刘洪奇共计向张家成出具《欠条》5张,确认欠利息金额,欠条上加盖“营口市金盾物资经销处”公章、刘洪奇名章以及刘洪奇签字。
刘洪奇抗辩称,案涉欠条的书写笔迹为复写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此组证据中的笔迹虽为复写件,但加盖公章、名章为原章,且清晰明确,不能仅以字体为复写件而否认此证据的效力。
通过被上诉人描述此组证据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此载体上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是出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当时条件的书写习惯。
易晓剑、张令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晓剑、张令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5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晓剑;张令峰【当事人】易晓剑张令峰【当事人-个人】易晓剑张令峰【代理律师/律所】杜然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然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然【代理律所】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易晓剑【被告】张令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在于一审判决对利息计算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查明的“2018年2月4日归还20000元”不予确认,经核实转款凭证,应为“2018年2月14日归还20000元”。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在于一审判决对利息计算是否错误。
本案中,易晓剑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26日向张令峰出借款项50000元、100000元,两次借款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一审中易晓剑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因易晓剑认可张令峰归还的55000元系本金,故本院对尚欠借款本金950000元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因实际出借金额及时间均不一致,因此应分别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本金起算时间还款时间用款天数当期利息(年利率15.4%) 上期累计到本期利息还款金额本期还款后欠利息应抵扣本金50000.00 2015-4-30 2015-5-26 26 548.49 0.00 0 548.49 0 150000.00 2015-5-26 2015-12-31 219 13860.00 548.49 5000 14408.49 5000 145000.00 2015-12-31 2016-2-7 38 2324.77 14408.49 10000 16733.26 10000 135000.002016-2-7 2016-8-29 204 11619.62 16733.26 20000 28352.8820000 115000.00 2016-8-29 2018-2-14 524 25909.97 28352.8820000 53777.64 20000 95000.00 2018-2-14 2020-10-22 981 39320.63 54262.85 0 93583.48 0 95000.00 综上,截止2020年10月22日,尚欠的利息应当为93583.48元,一审法院计算截止于该日的利息为3594.22元确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许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甘10民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彦高慕志锋王涛【审理法官】张彦高慕志锋王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杨某【当事人】许某杨某【当事人-个人】许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成立。
本案中,许某诉称给杨某的借款均以现金支付,杨某辩称该借条中的借款许某并未实际发生。
许某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13万元大额现金的来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以现金支付的相关证据,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不能达到符合常理和逻辑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另外,根据本案的借款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许某仅以杨某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许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许某负担。
何方、宋大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方、宋大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3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方;宋大燕【当事人】何方宋大燕【当事人-个人】何方宋大燕【代理律师/律所】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陈相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陈相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扈家齐陈相伟【代理律所】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方【被告】宋大燕【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何方是否应向宋大燕支付借款利息;2、何方向案外人郭建豪所转5000元是否应冲抵本案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何方是否应向宋大燕支付借款利息;2、何方向案外人郭建豪所转5000元是否应冲抵本案借款。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宋大燕、何方提供的转款凭证显示,何方在借款后至2018年12月,每月向宋大燕转款4000元,转款时间及数额具有支付借款利息特征,据此足以认定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
同时,何方在2019年的大部分月份每月固定向宋大燕转款3000元,能够与宋大燕陈述的借贷双方在2019年年初将借款利率变更为月利率1.5%的主张相印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双方约定2019年之前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019年之后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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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一方手持借条索要300万,一方委屈喊冤称不过3万,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2009.12.9《北京晚报》案件评价本期案件中,鉴定结果不利,本来几乎可以宣布这个案子已经没有太多胜诉的把握了。
这个时候,如果律师没有必胜的信念,他很有可能就不再坚持下去了,毕竟真相如何,律师也没有十足的把握。
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为当事人的信任保护,张雁峰律师从不可能处绝地反击,通过种种旁证来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有重大疑问。
而最精彩的部分莫过于律师决定己方不起诉,而等对方起诉的做法。
如此,便可将举证责任归于对方。
纵观整个案子,体现了律师的智慧与毅力。
一起借款官司,原告手持借条索要300万欠款,被告却说只借了3万元。
作为被告代理人,律师张雁峰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和鉴定结果不利的情况下,硬是通过精彩的法庭询问查明了事实真相。
令法院认可了被告陈述的事实,并判决认定借款3万元,驳回原告297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张雁峰感慨地说道,好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有白纸黑字,就能把白的说成黑的,就能打赢官司,其实只要事实不存在,假的就真不了。
本案《借据》全文(保留了原格式):本人贺X因为个人原因,于2008年1—4月间,共向朋友吕X借款3000000元整(人民币)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
借款人:贺X(指印)日期:5.203万元欠条多了两个零去年7月的一天,30多岁的贺某找到了张雁峰,称他被人敲诈了,借了3万元钱,但那人把3万元借据改成了300万元,还把他的轿车开走了。
听完介绍,张雁峰首先告诉他:“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
敲诈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你的轿车是你自愿质押给他的,所以构不成敲诈勒索,篡改借据只能构成诈骗。
”贺某介绍了案情,贺某与吕某于2007年夏季在一家电子足球俱乐部相识,贺某曾于去年1月23日、3月1日、4月20日分别向吕某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
当时贺某主动提出写借据,吕某不同意,称信得过贺某,不用写。
但5月20日晚8时左右,吕某却将贺某约出。
在吕某轿车里,贺某被要求在吕某已经写好的借据上签名、按指印。
贺某对此并没有多想,但随后发生了他意想不到的事情。
6月12日中午,吕某带着4名壮年男子再次将贺某约出,并拿出借据,索要300万元。
贺某定睛一看,发现借据上的3万元确实已经变成300万元。
4名男子在一旁帮腔,称吕某欠债,要求贺某直接向他们还款。
震惊之余,贺某立即用手机报警。
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并把双方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做完笔录后民警说这事还得法院解决,因为警方也不知道究竟借了多少钱,以及借据是否真实,所以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此后,吕某等人并未善罢甘休,他们又到贺某父母家里威胁贺某的家人。
事发次日,吕某和4名男子再次威胁,要求贺某将他的汽车质押给吕某。
在被胁迫的状况下,贺某写下质押协议:将他的轿车押给吕某,如经法院判决300万元债务成立则以汽车抵债,余额另行支付;如300万元债务不成立则收回汽车,同时还款3万元。
成功迫使对方起诉讲起自己摊上的倒霉事儿,贺某显得很急躁:“说好他起诉我,把车扣在一个停车场。
可这么长时间了,他也不起诉,还整天开着我的车乱跑。
我从网上查,车已经有过多次违章了,而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不是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呢?听完介绍,张雁峰的第一感觉是贺某的陈述是真实的,因为吕某作为一名20多岁的青年,哪来300万元巨款呢?于是,张雁峰决定找吕某的父亲谈一谈,争取让他做做孩子的工作,把车还给贺某,同时贺某偿还3万元借款。
第二天,张雁峰写好一份律师函跟贺某一起找到了吕某的父亲。
没想到,吕某父亲听了张雁峰的话非常生气:“谁说只借了3万元?本来就是300万,光从我这就拿了多少啊!这人怎么这么不讲道理?想赖账,没门!”因公安机关不受理,只能通过起诉解决。
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贺某的要求,直接起诉索要汽车,但由于双方有协议,法院可能中止审理,要求先解决300万元借据的问题;二是起诉要求确认300万元借据虚假,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贺某一方需提供借据虚假的证据,难度很大。
考虑再三,张雁峰想到最好还是促使对方起诉。
为此,张雁峰以律师的名义专门给吕某拨通了电话。
还好,通过给吕某打电话施加压力,吕某终于起诉了,吕索要300万,称其中270万是本金,30万是利息。
贺某对此很兴奋,因为水落石出的日子有盼头了。
鉴定结果出人意料但诉讼开始并不顺利。
根据贺某的说法,借据上,只有贺某的姓名是他自己书写的,而借据上“3000000元”中最后两个“0”以及“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等为后来添加,因为他签借据时根本没有这些内容。
于是,庭审开始后,张雁峰主张借条不真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申请的鉴定内容为,贺某签字部分以外的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
但是,鉴定结论出乎张雁峰的意料,鉴定机关认定这些字为一次性书写。
贺某对此非常着急,问张雁峰怎么办,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雁峰也很犹豫,如果不申请重新鉴定,这个结论显然很不利。
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一是需要再交纳2万元鉴定费,还会拖延一些时间,而且法庭也未必允许;二是重新鉴定也不能保证一定能鉴定出来这些字并非一次性书写。
权衡利弊,张雁峰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
接着,张雁峰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给双方做的笔录,看这些材料中是否有有利的东西;同时申请去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调取双方来往短信,因为贺某称印象中双方有过关于借款数额的短信来往。
但这些努力也被证实无济于事:报警记录和公安笔录中没有什么特别有用的东西;移动公司称没有短信记录。
就是说,张雁峰忙了半天,没找到一点有用的证据,官司似乎已山穷水尽了。
精心准备一系列问题不过,张雁峰坚信一点:他的当事人说的是事实,虽然借条暂时不能推翻,但只要能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那就是有10个借条也不管用。
他决定把重点放在庭审询问上,也就是开庭时通过询问让对方露出破绽,这是证明事实的最后机会。
为此,张雁峰要求对方当事人吕某出庭。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本人可以不出庭。
”张雁峰提要求时心里也没底,但他很幸运,“审理这个案子的是个经验非常丰富的法官,他认识到只有吕某出庭对质,才能进一步查明真相,所以他要求吕某必须到庭。
”官司第5次开庭,吕某现身法庭。
此时,张雁峰已为吕某精心准备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关于双方的关系,张雁峰设计多个问题,如双方何时相识,如何相识,关系怎样,有无经济往来;是否了解贺某,了解多少,对贺某职业、工资收入、还款能力等是否清楚;贺某为何要借款,吕某为何将巨款借给贺某等。
吕在起诉状中曾说,他与贺某是好朋友。
但张雁峰几个问题下来,就证明了两人相识的时间很短,互相并不了解,连普通朋友也算不上,并且没有经济往来。
“在这种情况下,你为什么出借巨款时不要求提供任何担保,当时不索要借据,也不对贺某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就一次性把270万元的巨款交给贺某?”张雁峰问。
“贺某骗我说他有钱,还带我看了他好多处房子,他说这些房子都是他的,我就信了他了。
”吕某答得很勉强,但显然有备而来。
张雁峰不慌不忙地抛出了第二组问题,也就是吕某270万元现金来源的问题:如吕某工作时间、工作经历、月收入;吕某经济状况如何,共有多少财产和现金。
律师逼问被告屡改口吕说借款有58万是家里卖房的房款,其余的钱是出售摄影器材得来的,但他怎么算都不够数。
“这270万存放在什么地方?”张雁峰这个问题缘自他认定吕某在说谎,既然270万是子虚乌有的,吕就不可能承认钱存进过银行。
果然,吕回答巨款全放在自己家里。
进一步询问,吕说270万全是以现金的方式,1万元1捆放在家中的一个木箱子里,而且卖房款58万元也是这样的存放方式。
至于为什么不把钱存在银行,吕说“我们家就这习惯”。
“那你怎么把钱给的贺某?”“我拎了一个大箱子,里面装了270万,一次都给他了。
”见破绽已出,张雁峰继续发问:既然是一次给的钱,为什么欠条上的借款时间是“1至4月间”?这是他早就准备好的“杀手锏”。
面对这个疑问,吕某当庭改口,推翻此前开庭时的陈述,“之前几个月,我还借过贺某几次钱,后来因为钱不多就没算进去”。
“为什么借款当天不写借据,你又不带证人,贺某要是拿了钱不认账怎么办?”吕某再次当庭改口:“当天写了借据,后来因为字体潦草,撕了又重新写的。
”在张雁峰的一再追问中,吕某的回答有的不合常理,有的自相矛盾,有的闪烁其词,明显不让人信服。
而且他忙中出错,多次改口,也影响了他的陈述效力。
张雁峰对此评价,谎言注定不能自圆其说,假的真不了。
庭上连发三枚“炮弹”法庭辩论时,张雁峰谈了三个问题:1、吕某所谓贺某向其借款270万元不符合事实,且不符合情理。
因为贺某借巨款的必要性无法解释,吕某出借巨款的可能性也无法解释。
吕某的贷款能力令人怀疑,吕某只是二十几岁的普通青年,并非拥有亿万资产的富翁;庭上所述资金来源也矛盾百出,令人无法相信。
吕某所述借款经过、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等也漏洞百出。
2.吕某出示的《借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因为向人借款一般是借款人出具借据,很少出借人写好借据让借款人填空,而且是手写并非打印。
虽然笔迹鉴定结论认定借据上的文字是一次性书写,但不排除短时间内添加无法辨认的可能性,而且借据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标准,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诸多因素令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3.吕某显属证据不足。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举证责任不仅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也包括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合理抗辩时,有责任进一步举证,包括对证据的形成、来源和内容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以佐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一种,是审核判断当事人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吕某持有贺某签名的借据,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因贺某自始至终予以坚决否认,而且发生矛盾还曾寻求警察解决,那么吕某即有责任对借款产生的时间、经过等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由于吕某对借款事实及《借据》内容不能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仅凭其提交的《借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吕某依法仍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白纸黑字照样败诉通过庭审,张雁峰看到了曙光,不过主审法官自始至终不露声色。
2008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吕某在庭审中最初陈述一次性出借270万元,并形成借条。
此后又陈述多次出借贺某钱款,涉案借条是销毁前次借条的基础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