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安全生产22号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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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 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 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 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 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 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 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二档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定刑的条件采用 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 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 以第二档法定刑。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 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同时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上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aidu Nhomakorabea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 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 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是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关系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
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掌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的人员。比较常见的是 “隐名持股人”。 投资人: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 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的统一体,是生产经营 单位资金的参与者和经营收益的分享者。一般应当 对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剑指企业“幕后隐身 者”——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虽然名义上不是法 定代表人或者具体管理人员,但实际上指挥、控制企业的 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事 务,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是企业实质意义上的负 责人。 这些人之所以隐身幕后而不担任企业中形式上的负责 职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人是因没有法规依据而不能、 不敢公开担任有关职务,有的人是为了逃避承担安全生产 责任。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开矿,不得违规投资 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 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 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 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犯罪构成
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 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如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 括法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 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 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 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 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
《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政策法规司 邬燕云
一、基本概念
1、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有关罪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 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 1、原则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 为“情节特别恶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 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
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 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 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
389、397、402条等,对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
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
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
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明确了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
解释明确刑法第134条、第135 条、第139条之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 围。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5次会议,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4日
《解释》共17条,涉及《刑法》第132、134、
135、136、137、138、139、146、232、234、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 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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