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有了司法解释就为特定的法律条⽂起到了补充解释的作⽤、那么,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过程中对《刑法》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未成年⼈犯盗窃罪,也有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来规定具体的运⽤法律条⽂,未成年⼈犯罪时虽然已经达到⼊刑年龄,但是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问题进⾏的解答,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
1.法律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始终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为依据。
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等,即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具有适用性和平等保护性。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
应当明确规定,不能逆法追溯和加重刑罚。
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尊重和保护
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明确规定。
3.等比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守刑法中罪名和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
即罪名与刑罚之间的程度应相符合。
刑法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对罪名和
刑罚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权利保护的需要,采取必要、适当和合理的
方法。
4.合理解释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采用合理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确保
刑法条文的实施符合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解释原则强调在刑
法司法解释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实际情况、社会变化、人权
保护等,以达到刑法的目的和法律的要求。
5.类推推理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在处理新情况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可以参考类似案例或类似情形做类推推理。
类推推理原则允许在尊重罪刑
法定原则和合理解释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具体问题。
6.预见性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应具有预见性,即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可
预测性。
预见性原则要求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对犯罪及刑
罚的预测和预防具有指导意义。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刑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主要分为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分类。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正式发布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司法解释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解释,只对该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是刑法解释体系中的基础,旨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加以明确和详细阐释。
法律解释通常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制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例如,刑法中的一些条文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适用法律等。
法律解释有助于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公正性和统一性。
司法解释则是指法院根据某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面临一些新的、复杂或是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案件。
为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可以依据已有的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确保因个案解释而形成的刑法适用原则和方法具有权威性和适用性。
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文本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文字的理解和解释,注重从文字的字面意义出发进行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占据重要地位。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律出台时的时代背景、立法目的等进行考察和解释,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的目的和原意。
制度解释则是指对刑法制度的整体性、内在逻辑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解释,以确保刑法适用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刑法解释是确保刑法适用具有统一、公正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合理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刑法司法解释方法
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 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 的正 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 防卫超过必 要 限度造成 不应有 的危 害 的,应 当负刑事 责任 ;但 是应 当酌情 减轻或 者免除处 罚。 由于对 正当防卫超 过必要 限度 的规定太笼 统 ,在 实际执 行 中随意性较大 ,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比如 ,受害人在 受 到不法侵 害时把歹徒打伤 了,人 民警 察在抓捕 罪犯受到 暴力攻击 时开枪把 人犯打伤 了,不仅得 不到 保护 ,反而被 以防卫过 当追 究刑事责任 。为 了保 护被害人 的利益 ,鼓励 见义 勇为 ,草案 增加规定 ,对
作 者 简 介 :孙 晋 琪 (9 1), 江 苏 徐 州人 ,汉 族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法 官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2 0 刑 法 学专 业 博 士 17 . 0 5级 研 究生 ,南 京 ,2 02 。蒋 涛 ( 9 6),江 苏 宜 兴 人 ,汉族 ,上海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法 学 博 士 ,上 海 , 10 4 17 。
优先地 位 。当有 文献 资料可 以查 找时 ,立 法原 意是 客观存在 的,而 且从罪 刑法 定原则 的基本 要求来 看,
这样 的立法 原意 应 当遵 循 。在文 义解释 可 以清晰地 界 定法律 条文含 义 的时候 ,应 当把 文义解 释作 为补 充方 法 ,进 行严 格 的字 面解释 以探 寻立 法 的原意 。 因为 “ 法律 的解 释是科 学地 阐 明法 律规 范的 内容与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20 0 9年 9月
南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 科学版)
j 0UR NAL OF NA HAN UNI ER IY NC G V ST
Vo. 0 . 14 No 5
Sp 20 e .09
谂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栅 念 和 特 征
利 子 平
论 (6 — 6 页) 1 17 。 6
释 的概 念和特 征 问题 作进 一步探 讨 , 以期抛砖 引玉 。
刑 法 司法解 释 的概 念
作 为刑 法理论 研究 范 畴 的“ 法 的解 释 ” 是 一 刑 , 个 源于外 国刑 法 理 论 的概 念 。外 国 刑 法 理 论 中 的 “nepeao ” 主要 指法官 根据 自己的理解 将抽 象 i rrti , t tn 的刑法规 定适用 于具体 的案 件事实 的活 动 。它 是一
第 5期
利子平 :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和特征
的 问题作 出 的解 释 , 以及 “ 两高 ” 以外 的其他 各 级人
无疑 问他是 实实在 在 的 司法解 释 主体 ; 判 组织 是 审
民法 院 、 门人 民法 院 和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在 具体 审 专 理案件过 程 中 , 由具体 司法人 员 对一 般法 律 规定 适 用于具 体案件所 作 的解 释 』 。也有 的认 为 , 刑法 对 作 出规 范性 司法 解释 的权力 , 当集 中于最 高 司法 应
( 南昌大学 法学院 , 江西 南昌 3 0 3 ) 30 1
摘
要 : 国刑 法学界 对刑 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众说纷纭 , 我 主要有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司法机 关说 、 法院说 、 官说 法
和折衷说等观点 。从 实然的角度 看 , 刑法 司法解释 的概念 应采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应然的 角度 看 , 宜采 法官说。 从 则 我 国现行刑 法司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 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解释形式的规 范性 、 解释 内容的 司法性和 解释 效力的普适性等特征 。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条文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司法解释则是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条文为司法解释提供了依据和限制,而司法解释则为法律条文提供具体实施的指导和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于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条文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们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法规的依据。
法律条文对于制定司法解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司法解释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法律实施的机关解释法律规定和具体指导实践活动的文件。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意义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其作用在于解释和补充法律条文,明确法律的适用、细化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切实的实际操作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以“辅助关系”、“矛盾关系”和“补充关系”等形式存在。
在辅助关系方面,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的补充和解释,它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并没有明确“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标准。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罪准确裁判标准的解释》就成为了司法解释,辅助法律条文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参考依据。
在矛盾关系方面,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也可以存在矛盾。
例如,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某一行为属于犯罪,而司法解释却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时候就需要依据宪法,优先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
在补充关系方面,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独立作出法律行为,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特别规定的司法解释》则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代理人的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间紧密配合,相互促进,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司法解释能够参照相关法律,对于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关于刑法的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1)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2)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1)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2)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关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
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
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文件。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涉及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还关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决结果的确定。
本文将就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展开讨论。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与意义刑法是一部抽象的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填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不足,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规范性。
刑法司法解释还可以为法官和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确保刑法的平等适用。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与程序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文件。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立案、征求意见、审议、公示等环节。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困境与挑战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一些困境与挑战。
首先,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刑法司法解释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应对新的犯罪现象和活动。
其次,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主观判断,法官需要在案件情况和刑法规定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确保判决结果合理和公正。
此外,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还需要兼顾社会和法律的变化,保持与时俱进。
四、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案例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合同诈骗方面,刑法司法解释明确了“长期拖欠支付款项”的标准和适用条件,有效地厘清了相关案件的认定和界定。
在贩卖毒品罪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下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解释方法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
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沿革,更有其坚实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的侧面,又有实质的侧面;若要判断哪些解释方法与结论符合或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拙以及其基本要求与法治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
“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而非像在传统自由主义中被作为对民主的提防)。
”所以,应当由人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刑事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集体享有。
“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即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故其制定的刑法也反映了人民的要求。
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施人民意志的过程。
这理所当然导致出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法律主义。
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故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又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就必然侵害人民的自由;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也会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
这就导致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正义与公平是人民的当然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国民意志制定的刑法,必须体现正义与公平。
所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必须规定与犯罪相均衡的刑罚,同时禁止残酷的刑罚;而均衡的标准是同时代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刑法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
不同方式。进一步而言 , 在逻辑 上 , 客观解释论 与 实质 解释论 之 间具 有更 亲密 的呼应 , 在客 观解释 支
配下的、 没有解释 方法限制 的司法解释 实践必然是一种 实质 解释论 。
[ 关键词] 刑 事司法解释 ; 解释 目的 ; 解释 方法; 解释理念
刑法解释 的 目标应 当是什 么 , 最 高司法机 构是 否遵循 一定 的解 释方 法等 等 , 这一 直是 一个扑 朔
得 不承认 : 哪些 解 释应 当属 于立 法机 关 进行 立 法解释 , 哪些应 当属于 司法机关 做 出司法 解释 ,
职权 , 按照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 , 准确 、 及时地做
出司法解 释④。现在仍 然有人认 为, 司法 机关必
这在少数 情 况下 可 以分清 楚 , 但 绝 大多 数情 况 下分不清楚 , 要对 立法 解释 和 司法解 释 设 定一
如何实践 的?
( 一 )立法原意的作 用
最高人 民法 院( 以下简称 “ 最高法 院” ) 《 关于 司法解释工作 的规定 》 第 3条规定 , 司法解释应 当根
法学博 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 系教授 , 1 0 0 0 8 9 。本文系全 国百篇优 秀博 士论 文作者专 项资助成果 。 ① 齐文远 、 周详 : 《 论刑法解释 的基本原则》 , 《 e e 国法q : } 2 0 0 4年第 2期。
因此 , 企图让 后来 的 司法者 加 以洞察 即便 是置
形” 。在有关解 释 的说 明上 更是 到处 强 调立 法
原 意 ①。
实际上 , 不仅 司法 机关 , 立 法机关 也需要 不 断强调 “ 法律解 释草案符合 1 9 9 7年修 改刑法 时
的立法原意 ” ②。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和刑法都是至关重要的概念,二者在确立法律规范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认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而刑法则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讨论司法解释与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关系。
首先,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进行,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司法解释不是刚性规定,其解释的内容和效力都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而调整。
因此,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然而,与司法解释不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其惩罚措施的规范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并约束着公民的行为。
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固定性,不会因为司法解释的变化而变化,其规范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
然而,尽管刑法具有固定性,但司法解释对刑法的适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阐释能够对刑法的实际执行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条文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权威的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的变化和调整也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并非完全独立,二者在互相影响的同时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能够随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化;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范是相对固定的。
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着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刑法应相互协调,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方法,用于解释和适用刑法法条。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首先,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备解释权的机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一种方式。
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一种“次要的法律”,它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
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解释法律的模糊之处,对特定的法律条款进行具体细化。
司法解释通常是由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撰写,基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实践经验,以解答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刑法法条解释则是对刑法法条本身进行解释和解读。
刑法法条是国家制定的对犯罪和刑罚予以规定的法规,通常包括一些抽象和概括的规定。
刑法法条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这种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等专门的机构进行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义、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刑法法条解释的结果将作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践人员适用刑法的依据。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在实际运用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常常相互结合,相互影响。
司法解释可以对刑法法条的解释提供参考和指导,而刑法法条解释也可以为司法解释的具体实施提供支撑和约束。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它们都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手段。
由于刑法法条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来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指导。
其次,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规范,可以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同时避免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然而,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75页:法律拟制(或称法定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即法律拟制。
刑法之所以设置法律拟制,主要是基于两个⽅⾯的理由:
(1)形式上(外在)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
(2)实质上(内在)的理由是基于两种⾏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法律拟制不同于司法拟制。
刑法条⽂并没有规定“任何⼈都知道刑法”。
在⾯对⾏为⼈确实不可能知道⾃⼰的⾏为违反了刑法,进⽽实施了违法刑法的⾏为的案件时,倘若法官以“任何⼈都知道刑法”为由,依然认定⾏为⼈有罪,那么,其中“任何⼈都知道刑法”就可谓⼀种司法拟制。
不能因为刑法上存在法律拟制,就对所有司法拟制持肯定态度。
例如,“任何⼈都知道刑法”的司法拟制就不具有合理性。
依据之⼀拟制,即使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便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
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四 、 高罪 行 法 定原 则 的 刑 法 司法 适 用 性 提 ( ) 升 刑 事 司 法理 念 一 提 1 立 限制 刑 事 司 法权 、 障人 权 的刑 事 司法 理念 . 树 保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实 际上 是 在 国家 的 刑 法 权 和公 民 的个 人 自 由 之 间划 出 了一 条 明 确 的界 限 , 司法 机 关 只 能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认 定 犯 罪 和惩 治犯 罪 , 能 超越 法 律 的规 定 , 不 而公 民个 人 只 有 在 其 行 为 触 犯刑 律 的情 况 下 才 应 当 受 到刑 事 追 究 ,否则 他就 是 自 由的 。有 相 当部 分 学 者认 为 , 既要 打 击犯 罪 , 要 保 障人 权 , 又 打 击 犯 罪 和人 权 保 障并 不 是 矛 盾 的 。如 果 打 击 犯 罪 和人 权 保障 能 够 合二 为 一 , 何乐 而不 为 呢? 是 , 很 多 情 况 下 , 那 但 在 打击 犯 罪 和 人 权 保 障这 两 种 价 值 往 往 存 在 冲 突 。强 调 或 者 过分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 会 以 牺 牲 人权 保 障为 代 价 , 调 人 权 保 障 势必 会 削 弱 打 击 就 强 犯 罪 。 当两 者 存 在 冲 突 的 时 候 , 样来 处 理 这 两 者 的 关 系 ? 宁 怎 是 愿 保 障人 权 , 弱或 者 牺 牲 打 击犯 罪 , 是 相 反 , 了打 击犯 罪 , 削 还 为 宁可 降 低 人 权 保 障 范 围 或者 牺 牲 人 权 保 障 范 围 ?这 才 是 在 法 治 社 会 要 做 出 的重 要 选择 。过去 过 分 强 调 打击 犯 罪 , 视 了对 人 权 忽
第 一 , 含 范 围更 为 广 泛 。 法 化 包括 了至 少 整 个刑 事 诉 讼 的 过 包 司 程 , 更 广 义 上 讲 , 至 还 超 出法 律 领 域 , 从 甚 进入 社会 政 治 领 域 , 例 如 如 何 处 理 司法 化 与 党 的 领 导 的关 系 等 等 。 立 法 化 一般 而 言 , 而 是 一 个 纯粹 的法 律 问题 , 且 是 法 律 上 的立 法 问题 , 而 包含 范 围是 相 对 狭小 的 。第 二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司 法 化 是 一 个相 对具 体 的命 题 ,而立 法 化 是 一 个 更 加 抽 象 的 命 题 。 由于 司 法化 包 含 范 围广 泛 , 么 就 不 可 避 免地 要 和 实践 发 生 更 加 密 切 的联 系 , 以 司法 那 所 化 与 实践 发 生 碰 撞 的可 能 性 是 比较 大 的 。 而立 法化 主要 是 涉 及 到 刑 法 、 事诉 讼 法 的 哲 学 、 想 等 基 础 理 论 问 题 , 就 注 定 了 刑 思 这 立法 化 更 加 抽 象 、 加 理 论 化 。 法 化 主要 是 解 决 为 什 么将 罪 刑 更 立 法定 原则 写 入 法 典 和 如 何 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写 入 法 典 等 问 题 , 而 司法 化 其 实是 联 系 立法 化 和 司法 实 践 的桥 梁 ,兼 具 一 定 的 理 论 性 和 较 强 的 实践 性 。 罪 行 法定 原 则 的 内容 极 其 丰 富 ,它 对 刑 法 的指 导 意 义 也甚 为 广 泛 , 们 不 能 只对 其 作 简 单 化 的 教条 理 解 。 为 对 新 刑 法第 我 认 3条 规 定 的 罪行 法定 原 则 应 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去 理 解 : 一 , 第 只有 法 律 明文 规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 能依 照法 律 定 罪 处 刑 ; 才 法律 没 有
帮助逃犯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帮助逃犯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离司法追诉或刑罚执行地,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逃犯的搜捕与引渡涉及到多个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以确保逃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与制裁。
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探讨帮助逃犯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相关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明知是国家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隐瞒其犯罪事实、线索或者提供方便条件,给予其藏匿、转移财物、收供伪证等协助的,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任何人明知是被通缉的逃犯,如果帮助逃犯藏匿、转移财物或提供伪证,将受到窝藏罪的追究。
二、刑诉法相关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在搜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拒不遵守该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逃犯追捕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故意帮助逃犯逃避刑事追诉:明知有关当事人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判决的罪犯,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提供金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居住、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提供假借名义协助其隐匿、转移身份等;其他明知有关当事人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判决的罪犯,在帮助逃犯隐匿、转移身份等方面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帮助逃犯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明知是被通缉的逃犯,如果帮助逃犯藏匿、转移财物、提供伪证等行为,将构成窝藏罪,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同时,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拒不遵守刑诉法规定的行为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帮助逃犯的行为,社会应该形成炙热的舆论氛围,共同呼吁人们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不为逃犯提供庇护。
同时,对于违法立功的帮凶、同谋等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治理社会秩序中起到积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law;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theoretical basis;the legal basis;the practical basis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解释制度也随之产生和发展。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中只有立法解释而无司法解释的规定。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正式建立。该决议将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为法定的、唯一的司法解释主体。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至此,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演变为最高人民法院。[1]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除重申“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外,还增加规定了“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样,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主体就由一个增加到两个,形成了现行的二元一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与此同时,“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在内,其被创造的目的或者说其生命所在就在于不断地被应用,即规则必须最终被适用于案件,而正是这一与生俱来的命运,决定了法律规则必须不断地被人所理解和诠释。”{10}任何规则都不能规定它自己的运用,一个适合某个规则的事态的构成,取决于根据运用于它的那个规范的概念对它进行的描述。而这个规范的意义,恰恰只有当它被运用于一个被变成规则之一例的事态时,才得以具体化。{11}“法学家必须把他应当判决的、个别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在法的法制的或多或少是抽象把握的各种规则联系起来。规则和案件是他思维的两个界限。他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被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12}换言之,抽象的规则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件才能被认识。如果离开了法律的解释,规则则无以面对具体的案件,也就无法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解释过程为前提。{13}正是规则与案件之间以解释为中介的互动,才使得“规范成为‘符合存在的’,案件成为‘符合规范的’。并且逐步地规范变成较具体的、较接近现实的,案件变成轮廓较清楚的,成为类型。”{5}237我们不可能想象,法律规则能够预见到一切,认为对于法官将面临的所有诉讼问题,立法者已预先将答案交给他们。{7}67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 利子平 Nhomakorabea南昌大学
【摘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何况,规则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是以文字与事实的关联形式体现出来的。而“文字和书面语言不管怎么明确,也绝不是一个意思而具有多种意思。”{14}因此,文字和书面语言的含义总是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明确其特定的意义。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用语言符号建立起来的概念体系或符号系统,其表意和传达信息的功能是有限的。“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15}“尽管每位作者都希望把自己的意图原原本本地、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作品之中,但由于作品语言的局限,作者的意图不可能充分地、完全地表达出来,言不尽意是作者与作品关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16}更何况,“法律语言是一般语言的特殊,但绝不是与后者完全脱离的符号语言。就像我们一再强调的,其影响是:法律语言不能达到像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17}226因为“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蕴,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17}217-218可见,构成法律条文的许多文字,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文字意义域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愈趋边缘则愈为模糊,文字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则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执,而其究竟是属于有关规范的外延之内之外,殊难定夺。{18}这充分说明,法律语言更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意义。“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假使要与字义相联结,则解释意指,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精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达给他人。”{17}219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On the Basi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
【英文摘要】The limitations of criminal law,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norms and the the ambiguity of language criminal law determines the necessity of explanation.In our country,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criminal law which formulated by the main statutory has fully explained for the legal basis.Therefore,any negative opinion isn’t advisable.Actually,China’s long history of tradition and incompleteness of the Criminal Cede make the general legal effec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asonable,which is published by the highest judicial organ.However,the low quality of judges in China has been a major obstacle for the jedges to enjoy the pow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exclusiv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