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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有了司法解释就为特定的法律条⽂起到了补充解释的作⽤、那么,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过程中对《刑法》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未成年⼈犯盗窃罪,也有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来规定具体的运⽤法律条⽂,未成年⼈犯罪时虽然已经达到⼊刑年龄,但是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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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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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解释的种类及其内容

刑法解释的种类及其内容

刑法解释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节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立法解释。

其中《解释(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解释(二)》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经作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同意见,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这些立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一、如何解释刑法114条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二)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国家一直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本条实际规定了五个罪名:除了上述四种犯罪手段外,以其他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用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附全文)

常用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附全文)

常用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附全文)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

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常用刑法司法解释专题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即可查看全文)1.刑事责任年龄(2021.9.7)2.刑法溯及力3.正当防卫(2021.1.23)4.单位犯罪(2020.3.26)5.国家工作人员6.自首、坦白、立功(2021.9.10)7.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20.5.14)8.涉枪等危险物品犯罪(2020.1.25)9.交通肇事罪(2021.9.2)10.危险驾驶罪(2021.9.4)11.安全事故犯罪(2021.3.6)1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20.4.12)1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021.3.31)14.走私犯罪(2019.11.25)15.货币犯罪(2021.4.5)16.证券、期货犯罪(2021.4.6)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21.9.18)18.侵犯商标权犯罪(2021.3.10)19.侵犯著作权犯罪(2021.3.12)20.非法经营罪(2020.12.3)21.故意杀人罪(2021.2.25)22.故意伤害罪(2021.9.27)23.强奸罪(2021.9.3)24.非法拘禁罪(2021.8.26)25.绑架罪(2019.9.17)26.非法搜查罪(2019.12.16)2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2019.12.15)28.虐待被监管人罪(2019.12.14)29.抢劫罪(2021.8.22)30.盗窃罪(2021.8.20)31.诈骗罪(2021.9.14)32.抢夺罪(2021.8.29)33.职务侵占罪(2021.9.6)34.挪用资金罪(2021.1.17)35.挪用特定款物罪(2020.4.11)36.敲诈勒索罪(2021.8.28)3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9.10)38.妨害公务罪(2021.9.1)39.危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2021.9.21)40.聚众斗殴罪(2021.8.31)41.寻衅滋事罪(2021.8.25)4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20.5.12)43.赌博犯罪(2021.1.15)4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1.9.23)4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2.20)46.污染环境犯罪47.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021.8.21)48.毒品犯罪(1)(2)(2021.9.30)49.贪污罪(2020.3.29)50.挪用公款罪(2020.3.23)51.受贿罪(2020.12.7)52.行贿罪(2019.12.13)5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21.1.18)54.枉法犯罪55.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9.12.18)5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019.12.19)地方司法规范分省汇总(点击省市名称可查看各省司法规范)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山东 / 河南 / 陕西 / 宁夏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西藏 / 四川 / 云南 / 贵州 / 湖南 / 湖北 / 江西 / 安徽 /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黑龙江 / 内蒙古。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刑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主要分为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分类。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正式发布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司法解释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解释,只对该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是刑法解释体系中的基础,旨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加以明确和详细阐释。

法律解释通常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制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例如,刑法中的一些条文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适用法律等。

法律解释有助于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公正性和统一性。

司法解释则是指法院根据某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面临一些新的、复杂或是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案件。

为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可以依据已有的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确保因个案解释而形成的刑法适用原则和方法具有权威性和适用性。

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文本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文字的理解和解释,注重从文字的字面意义出发进行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占据重要地位。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律出台时的时代背景、立法目的等进行考察和解释,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的目的和原意。

制度解释则是指对刑法制度的整体性、内在逻辑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解释,以确保刑法适用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刑法解释是确保刑法适用具有统一、公正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合理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在中国,刑法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

刑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犯罪的构成原则,以及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

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权力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的具体规则,并对公民的生活、司法实务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的管理。

刑法的构成元素包括:由立法机关具体制定的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则、法律规定的责任种类、刑罚程度等。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为判断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说明。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中应用法律的释义,而且也可以定义刑法术语,用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也出现在法官的判断之中。

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明确,同时也为了规范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行为。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是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学术领域。

根据刑法条文的内容,研究者们通常会分别研究刑法的构成原则、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惩罚范围,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作用等。

学者们还将具体分析刑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分析司法解释的条件。

国家的法律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主权国家的形式实施的,而司法解释只是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的解释,以便对案件进行量刑。

因此,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改变法律,但可以用于完善和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之缺陷,将法律的内容更加详尽,从而使法律更加明确。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也具备技术性。

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过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握不同案件的特点,以便有效的处理案件。

此外,他们必须学会分析各类文书,以充分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他们也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以便更好的诊断案件的经济性质。

在社会的发展中,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规范司法行为,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当司法机关在判断案件时,应当谨慎考虑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有效的利用司法解释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因此,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研究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掌握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以便指导和规范下级法院和司法工作的进行。

而刑法则是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一项司法解释在发布后即可生效,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然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一定限制,它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受到法律上的规定,超出适用期限后,司法解释的效力就会消失。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在解释的正文或附则中明确规定,以便公众知晓。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若干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旦适用期限到期,相关司法解释将不再产生法律效力,任何法院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再依据其进行裁判或执行。

刑法的效力相较于司法解释,刑法具有更为长久和稳定的法律效力。

刑法是一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制定需经过法定程序,如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公布等。

而且,刑法一般不会随时间过去而失去效力,只有在国家法定程序中进行修订或废止后,新的刑法规定才会生效,旧的刑法规定则继续生效。

另外,刑法在适用上也更具普遍性,适用于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

它规定了社会行为的标准和相关刑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因此,刑法的效力相对更为长期和稳定。

总结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司法解释在适用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而超过适用期限后失去效力;刑法则具有更为长期和稳定的效力,只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后才会发生变化。

尽管二者时间效力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指导。

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众而言,了解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比,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运作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和联系刑法和司法解释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

虽然二者都与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但它们实际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定义刑法刑法是一种特定领域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体现。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以及刑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的过程,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

司法解释由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旨在确定法律适用的具体细节和方式。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在具体案例中得以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国社会的罪行和相应的处罚。

而司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例中的解释和运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另外,刑法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具体案例和当时社会情况进行的解释和裁决,是对法律的具体实践和适用。

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联系尽管刑法与司法解释在定义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但二者在实践中是密切相关的。

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得以实施和适用。

司法解释通过解释和运用刑法,确保刑法在具体案例中的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司法解释来解释和运用刑法,在具体案例中进行裁决和执行。

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不仅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也反映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联系。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得以实施和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文件。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涉及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还关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决结果的确定。

本文将就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展开讨论。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与意义刑法是一部抽象的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填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不足,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规范性。

刑法司法解释还可以为法官和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确保刑法的平等适用。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与程序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文件。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立案、征求意见、审议、公示等环节。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困境与挑战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一些困境与挑战。

首先,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刑法司法解释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应对新的犯罪现象和活动。

其次,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主观判断,法官需要在案件情况和刑法规定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确保判决结果合理和公正。

此外,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还需要兼顾社会和法律的变化,保持与时俱进。

四、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案例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合同诈骗方面,刑法司法解释明确了“长期拖欠支付款项”的标准和适用条件,有效地厘清了相关案件的认定和界定。

在贩卖毒品罪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下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刑法88条 司法解释

刑法88条 司法解释

刑法88条司法解释(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所说的“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

“受理案件以后”,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案件之日起。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其从拘留所、看守所中逃跑,从自家中潜逃、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在此时,犯罪时效已停止计算。

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受到的制裁。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案规定。

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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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秘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1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88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19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

司法解释与刑法法条解释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方法,用于解释和适用刑法法条。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首先,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备解释权的机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一种方式。

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一种“次要的法律”,它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

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解释法律的模糊之处,对特定的法律条款进行具体细化。

司法解释通常是由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撰写,基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实践经验,以解答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刑法法条解释则是对刑法法条本身进行解释和解读。

刑法法条是国家制定的对犯罪和刑罚予以规定的法规,通常包括一些抽象和概括的规定。

刑法法条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这种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等专门的机构进行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义、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刑法法条解释的结果将作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践人员适用刑法的依据。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在实际运用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常常相互结合,相互影响。

司法解释可以对刑法法条的解释提供参考和指导,而刑法法条解释也可以为司法解释的具体实施提供支撑和约束。

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它们都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手段。

由于刑法法条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来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指导。

其次,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规范,可以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同时避免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然而,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二者虽然都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区别进行探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对法律规定和原意的理解以及对法律适用实践的总结,对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统一解释法律、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的作用。

司法解释作出后,一般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情形;而且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通常长期有效,直至被上位法规修订或废止。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被视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规则的法律。

刑法制定的时间效力相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更为稳定。

刑法的修订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属于法律范围最重要和最具约束力的规定,因此刑法的时间效力较长。

一般情况下,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在刑法生效后仍然有效,直到经过法律程序的修订或废止。

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比较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些区别。

司法解释通常在一段时间内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相对比刑法来说,其时间效力更易受到影响。

与之相比,刑法作为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其时间效力更为长久和稳定,对犯罪行为的约束力更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和刑法虽然时间效力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解释,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而刑法则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规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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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相关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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