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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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在教学和科研领域成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加速培养优秀中青年教学或学术带头人,学校决定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5 年起的四年内,每年选拔 50 名左右优秀中青年教师进入“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培养,使其成为教学、学科或学术方面的带头人和建设骨干。
第三条按照明确条件,坚持标准,公开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章入选条件
第四条入选条件
1 、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协作能力。
2 、身体健康,长期坚持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3 、在申报当年的 12 月 31 日,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其中 35 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 、在教学、科研方面业绩突出。
5 、发展潜力大,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候选人推荐办法
可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推荐:
1 、所在单位公开选拔推荐为主。单位推荐人选中应有教学带头人培养人选。
2 、校内外三名以上专家联合推荐。
3 、学校三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推荐。
第六条各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候选人推荐名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填写《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候选人推荐表》,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按规定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学校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初步确定入选人员。初步入选人员经校教师队伍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选人员。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学校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专项经费,入选人员可申请资助经费。对已经承担所在学科建设或教学改革项目的入选人员优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1 、“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分阶段资助、考核。阶段工作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下一阶段资助。
2 、资助额度:三年内奖励
3 — 10 万元,申请人员填写《云南大学“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专项资助经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学校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培养期内,入选人员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条在培养期间,阶段考核优秀的,学校优先推荐、选拔参加出国合作研究或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入选人员成绩突出的,在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国家和省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委员会全面领导,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社科处和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所在单位与入选人员签订为期 3 年的培养合同,培养期间实行目标管理,分阶段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合同和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培养期内,入选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或因本人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经有关单位或部门提议,校教师队伍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其培养合同和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对一年内公派出国累计超过 9 个月的入选者,其“ 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资助经费暂缓审批、使用。
第十六条凡由“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成果,须注明“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