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处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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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 场地证明样本

条据书信 场地证明样本

场地证明样本场地证明兹有位于的房屋产权属有,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其性质为经营性用房,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签字盖章年月日所兹有位于其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现出租给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场地证明的房屋产权属所有,经营居委会(或村委会)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二:《场地证明》场地证明海珠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兹有我在,有间,面积平方米,产权归给作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合同附后)。

特此证明盖章年月日篇三:《场地证明模板》证明兹有,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向我居委购买土地,面积约平方米,该用地不属于非法用地,现已建成楼房幢,钢筋混凝土结构,共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建筑地址位于,其产权属所有,因历史原因,房产证至今仍在办理中。

年月日特此证明篇四:《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XX镇XX路XX号(或武平XX工业集中区第XX栋X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所有,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场地证明样本}.企业住所地址示意图篇五:《场地使用证明(工商)》场地使用证明腾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在经营,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所有。

其经营用房产、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兹有,其在经营,其经营所使用房产、场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同意其用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土地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篇六:《经营场所证明范本》篇七:《场地证明》场地证明{场地证明样本}.证明宜宾市南溪区工商局:兹证明宜宾市南溪区强祥园林场申请将位于宜宾市南溪区该房屋用地属于村民集体用地,由乡政府统一办理,所以只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现已经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将此房屋作为该企业的营业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周边住房无异议。

非三合一场所证明

非三合一场所证明

非三合一场所证明非三合一场所证明「篇一」村委证明兹有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房屋,面积约平方米,属于的自有房屋。

房屋结构为非危房,该场地不属拆迁地段。

现将该自用房屋作为行业经营场所使用,该经营场所不属于三合一性质。

特此证明。

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村民委员会年月日(注:若填写文字有涂改,此证明无效。

)村委证明兹有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的房屋,面积约平方米,属于的自有房屋。

房屋结构为非危房,该场地不属拆迁地段及。

现将该房屋给予作为行业经营场所使用,该经营场所不属于三合一性质。

特此证明。

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村民委员会年月日(注:若填写文字有涂改,此证明无效。

)村委证明兹有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房屋,面积约平方米,属于的自有房屋。

房屋结构为非危房,该场地不属拆迁地段。

与是关系,现将该自用房屋作为行业经营场所使用,该经营场所不属于三合一性质。

特此证明。

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村民委员会年月日(注:若填写文字有涂改,此证明无效。

)非三合一场所证明「篇二」办公场所证明我在深圳要在一栋商住楼内租房注册公司,房屋租赁所要求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公证明。

有点麻烦的是这个商住楼内没有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据说深圳70%的楼房都没有业主委员会),要上每业主家上门询问并签名。

请麻烦能否提供一下业主意见书(工商局版本的),谢谢!(可不想好不容易弄齐了签名,结果人家说格式不对)。

不一定非要业主委员会证明,写一份办公场所证明,找物业管理盖个章就可以了。

我上传不了图片,给你写下大概格式吧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房屋所有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面积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以上栏目由申办人如实填写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兹证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该房屋所在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鉴于该房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不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同意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期限至年月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盖章)说明:此证明仅限于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照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清无”疏导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最高院关于宅基地证有重叠部分的判决案例

最高院关于宅基地证有重叠部分的判决案例

最高院关于宅基地证有重叠部分的判决案例裁判要点: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宅基地是村民基于原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而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集合体。

宅基地的权属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取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宅基地权属证书中一般记载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坐落以及使用面积等信息。

但有些案例中会出现宅基地证上的面积与实际宅基地面积存在重叠的情况,宅基地证上的面积和实际面积存在不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宅基地重叠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无瑕疵,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均未进行审查,对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了占地面积、使用范围、四至等信息未予以处理认定无效;对于宅基地两证重叠部分所占部分是否合理则有不同处理结果。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了占地面积、使用范围、四至等信息未予以处理的认定无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

农村村民建住宅以及其他用于居住的建筑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该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应当记载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材料、面积、四至、坐落、权属息”。

该法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节约土地。

”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得以明确。

由此可见,虽然该法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该规定仅为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因此只能适用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之内。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所建房屋占地面积为55亩、四至范围为东经120°14′10″北纬30°20′40″西经120°14′35″东经120°18′60″西经120°30′40″东经120°30′45″,两处地号在附图中均没有记载。

土地权属证明(完整版)

土地权属证明(完整版)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第一篇: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所有权属证明坐落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的土地,土名纸坊头150号,用地面积1200 平方米。

该土地所有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大众浴池。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主任签名:二o一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篇: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坐落于的土地(土地证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

该土地上号地块及其附属房屋(房屋门牌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有。

现由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签名:年月日第三篇: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自己写的无效。

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

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1、土地登记申请。

宅基地拆旧翻新 证明模板

宅基地拆旧翻新 证明模板

宅基地拆旧翻新证明模板
尊敬的相关部门:
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就我位于(宅基地地址)的宅基地拆旧翻新一事向贵部门提交申请,特此提供以下证明:
1. 宅基地证明,我持有该宅基地的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我对该宅基地拥有合法所有权。

2. 拆旧翻新计划,我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拆旧翻新计划,包括拆除旧建筑、翻新新建筑的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图纸。

3. 施工资质,我已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拆旧翻新工程,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环保措施,我已经制定了环保措施方案,确保拆旧翻新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并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

5. 邻里关系,我已经征得了周边邻居的同意,并保证在施工期
间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在此,我郑重承诺,在拆旧翻新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环保和邻里和睦。

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批准我进行宅基地拆旧翻新工程。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毕府通〔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5号)《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地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组织与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查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违法用地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范围(一)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建筑和土地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筑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工程的;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建筑与临时棚点的;6、擅自超标准加层违法建筑的;7、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写才有效)

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写才有效)

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写才有效)条款(协议由村民委员会与有关乙方签订,涉及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共同承担的义务、责任追究以及违约责任。

条款(协议由村民委员会与有关乙方签订,涉及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共同承担的义务、责任追究以及违约责任。

一、条款(1)协议由村民委员会与有关乙方签订,涉及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共同承担的义务、责任追究以及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遵守本协议,按照规定支付有偿使用村宅基地的费用;(3)乙方对本协议的遵守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欠或违反协议约定;(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基地规划和建设内容,不得违反《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5)乙方要求建设的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6)乙方申请启动建设前,应当提交建设预算书,并按照规定支付有偿使用村宅基地的费用;(7)乙方建设完毕后,应当按时缴纳门规定的,并将上缴门;(8)乙方承诺,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基地环境整洁,定期进行绿化维护,不得施工损坏基地环境;(9)协议期满,乙方应当将基地及其设施交还村民委员会。

二、约定(1)有关乙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有关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村民委员会规定;(3)有关乙方应当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4)有关乙方应当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施工;(5)有关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期,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费;(6)有使用权农村协议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包括的内容: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法定依据及证件号码:法定依据应当是《中华共和国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和《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证件号码应当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编号。

二、宅基地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应当明确宅基地的所有人,如个人名称或企业名称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地址: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中应当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具体地址,包括省市县乡村等具体地址信息。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通用18篇)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通用18篇)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通用18篇)农村房屋产权篇1兹证明位于我辖区朝阳大道路东的厂房,面积为20xx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上店社区居民贾新峰所有。

土地性质属于上店社区集体所有,可安全使用。

特此证明年月日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篇2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特此证明!证明人:日期:XX年XX月XX日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篇3兹有村(居)民委员会(出租方: )将位于的房屋。

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为至。

租给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使用,该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产权属于所有,因故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该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不属于租用、借用、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擅自建盖,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道路两侧私搭乱建、开窗破墙、破坏绿地擅自建盖;该场地产权发生争议,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特此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年月日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篇4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特此证明!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复印件壹份分公司(章) **公司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篇5房屋产权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以下地址:省市/县旗/区/村/居委会 /栋 (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邻、西邻、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所有,面积为㎡。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证明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证明机构日期: (盖章)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书篇6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以下地址:省市/县区/村/居委会路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南邻西邻、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所有,面积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fgslfc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11月28日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有了新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有了新办法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总第234期31农村经营管理2022.8今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一体管理,明确了管理职责分工、规划管控、申请审批、建房管理、盘活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构建起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农民住宅建设房地一体化管控,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宅基地审批与村民建房全链条“闭环”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行业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村民自建住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服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与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体,完善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民主管理程序,健全议事协商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加强建房规划管理一是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建设发展规划。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规范有序实施农村房屋建设,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与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二是按村庄分类确定建房规划管理重点。

对城郊融合类村庄,新规划的集中住宅小区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其他村庄选择多层或低层(三层以下,下同)住房建筑;对集聚提升类村庄,联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选择多层或低层住房建筑,其他村庄以低层为主;对特色保护类村庄,注重传统资源保护,以新建、改造提升平房为主;对保留改善类村庄,以既有村民自建住房改造和原址新建农村低层住房建筑为主;对搬迁撤并类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序进行搬迁,近期不能搬迁的,以整治人居环境为主。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岩区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企业/农贸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贸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字:
年月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房屋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在我村有自建房一栋层,房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房屋总面积平方米,此房不在红线、拆迁范围、水资源保护区,此证明只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不作为今后拆迁征收依据,该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场地使用证明1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位于__(地址)(面积51.2平方米)属于____集团全部。

因房产证尚在办理中,未能出示房产证。

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__公司申请将该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____社区(盖章)20____年__月__日场地使用证明2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68号,该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108平方米。

其场地全部108平方米(详细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用于开办康域米店。

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转变该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平安、消防平安、平安生产负责。

(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申请人(指模):日期:村民小组意见:经手人:日期:村委会意见:经手人:日期:场地使用证明3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__镇__路__号(或武平__工业集中区第__栋_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全部权系全部,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该经营场所符合平安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__(公章)__年__月__日场地使用证明4________(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级市)________街(村)________(房屋地址)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

经营者在使用时应留意以下事项:(1)本证明仅在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文件时作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房屋改变用途问题展析

房屋改变用途问题展析

1.2.1“商用改住宅”。这一现象以楼efS- ̄不 房’ 项目的名义开
责任 ,是淮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来管。不能相互推诿,
I! ̄ Yt-的近些年更为多见 ,有的是把老的商业用房 现。如几年前,北京市提出兴建现代都市农业的构 更不能熟视无睹。只有各相关单位都能从严格履行
改成住宅来卖,有的是将新建的商业用房改走住宅 想 ,于是一些地方开始打造集游览、休闲、高产于一 自身应尽的职责做起,认真开民专项检查监管,认
所谓‘谊盏硒 用” 主将住宅用途的房 但是直到 2008年 5月份才正式交房。在正式签定 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 ,应
屋改作随业性经营用房?‘住 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 住 房合同时,购房合同的条款中却出现了“工业用 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改变土地权属
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 地’ 祥 。当时许多业 开发商隐瞒用地性质的 和用途的,必须依法 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
工 l程 1科 I技

房屋改 变用途 问题展析
杨 松
(吉林 市房 地 产 市 场 管 理 处 岩 林 吉林 132000)
摘 要 :房 屋使用 用途应 为该 建筑项 目在批 准建设 时所确定 的,但是使 用过程 中房屋 原使 用用途常常被更 改。更改的原因在 -- I- ̄, ]益的驱动。确 保 房地 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必须重视 分析这一实际情况 ,采取相应 的监 管措 施。
层住宅 ,临近商业区的房屋 ,便利于从事经营业 、加 名义征地 ,然后通过一系列手段建成住宅公开销 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
工业、服务业的房屋开始进入有经商j壹}t只人们的视 售。如燕山大学以 2O倍利润卖教育征地引发村民 位、套数 、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 ,并写入 出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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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处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证明(适用于村民自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装修)
义乌市公安消防大队:
兹有镇口(街道口)村(居口)委员会管辖的路口(街口)巷号村(居)民自建住宅(户主:,身份证号码为:,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

经审查,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为,装修楼层为第,装修面积。

特此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经审查,情况属实。

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同意该建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镇人民政府口(街道办事处口)
或者义乌市规划局等(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远走高飞- 金志文
词:王耀光
曲:金志文
我一路看过千山和万水
我的脚踏遍天南和地北
日晒或是风吹我都无所谓路边那朵蔷薇鲜红的纯粹关掉了手机管他谁是谁
不要去理会是是与非非
天亮走到天黑从不觉疲惫黄昏中的堡垒多颓废
如果迎着风就飞
俯瞰这世界有多美
让烦恼都灰飞
别去理会自我藉慰
如果还有梦就追
至少不会遗憾后悔
迎着光勇敢追
远走高飞说走就走一回翻过了山坡又踏过了水
跟心走别管东南和西北
前行或是后退靠直觉发挥日落下的余晖有一点凄美拥挤的城市布满了虚伪
何必去辩解谁错或是对
就让一切回归童真的滋味那自由的感觉不会累
如果迎着风就飞
俯瞰这世界有多美
让烦恼都灰飞
别去理会自我藉慰
如果还有梦就追
至少不会遗憾后悔
迎着光勇敢追
远走高飞说走就走一回如果迎着风就飞
俯瞰这世界有多美
让烦恼都灰飞
别去理会自我藉慰
如果还有梦就追
至少不会遗憾后悔
迎着光勇敢追
远走高飞说走就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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