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担保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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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责任书
篇二:担保责任书
担保责任书
甲方(全称)长春市文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姓名):
丙方(担保人)(姓名):丙方今愿担保乙方依据劳动合同进入甲方
任职。
1、丙方担保乙方在任职期间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恳
负责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2、由于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信誉、形象等方面的损失时,丙方负
责连带责任。
订担保书后,方可解除担保责任。
5、乙方经批准辞职或解聘,在公司办理完所有手续,并与甲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后,
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6、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人不合要求时,不能办理乙方上岗手续。
7、经查实乙方与丙方串通,进行虚假担保,甲方即可将乙方辞退。甲方保留追究相关责
任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年月日(盖章)
乙方:年月日(签字)
丙方:年月日(签字)填写须知
1、担保人、被担保人姓名应同身份证一致,不得改写同音或同义字,由担保人、被担保
人亲自签名。
2、担保人单位公章应清晰,为单位行政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章,单位其它内部部门章无效。
3、担保人、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篇三:连带保证责任
书
连带保证责任书
保证人(甲方):刘从林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12924************ 何婕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12924************ 住所: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8组邮政编码:637700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码分社住所:营
山县高码乡街道邮政编码:637787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方国恩传真:
联系电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2009年高信公字第0002号的《借款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
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
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一)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为确保2009年8月21日南充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