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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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煤矿放顶煤开采是指在煤层开采过程中,对矿层上覆顶板的一种措施。

放顶煤开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开采成本,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

然而,放顶煤开采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包括矿层顶板的不稳定,顶板控制不当导致的事故等。

为此,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顶煤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井下矿层进行科学评估和安全评估,确定矿层的稳定性和放顶煤开采的可行性。

其次,要编制详细的方案,并进行安全论证。

方案中应包括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步骤、所需设备和工具、安全措施等内容。

最后,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二、放顶煤开采中的安全措施1. 矿层的支护和加固放顶煤开采过程中,为了预防顶板塌方事故,必须对顶板进行支护和加固。

常用的方法有锚杆支护、锚索支护、钢梁支护等。

具体的支护和加固方式要根据矿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定期检查和维护放顶煤开采后,矿层顶板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顶板。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顶板的稳定性,及时清理顶板上的杂物,修复破损的支护设施等。

3. 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是一项危险的作业,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等。

三、应急预案即使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放顶煤开采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事故报警程序、事故抢险措施、员工疏散逃生等内容。

此外,还要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而有序地进行救援。

总之,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确保放顶煤开采安全的重要工具。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安全水平。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顺利进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顶煤开采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活动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矿井构造和开采工艺,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经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全体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九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矿山安全监测、通风与防尘、火灾与瓦斯防治、矿山安全设施等。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放顶煤开采企业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助解释。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顶煤开采行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涉及放顶煤的探明和开采、矿工作面支护、通风、排水、控制瓦斯、监测预警、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开采规划,制定放顶煤开采计划,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把探明储量、矿山开采技术和矿山安全生产需求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开采工作。

第二章探明工作第五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勘探手段和方法,确保勘探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进行岩石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方面的详细调查,掌握矿区地质构造和煤层埋深、倾角、产状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开采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第七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勘探管理制度,加强对探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探明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探煤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采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在开采放顶煤前,应当根据探明结果,制定相应的开采方案,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应当采取相应的采煤工艺和技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矿山开采技术。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的采煤工序进行,合理布置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矿山通风、排水、瓦斯控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矿山岩体的稳定性控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防止岩体失稳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井透水、破碎带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控制,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放顶煤开采应遵循以下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职责。

2. 煤矿企业应对放顶煤开采的岩石力学性质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安全开采参数和采场支护措施。

3.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技术岗位,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技术管理,保证采区的稳定和作业安全。

4. 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煤矿企业应进行深入的地质、地下水等勘查,评估和控制地质灾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煤矿企业应确保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煤矿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6.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放顶煤开采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

8.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9.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放顶煤开采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10.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放顶煤开采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进行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第五条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开采方法、支护措施、通风控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的强度和稳定性的评估,确保放顶煤的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煤层顶板的弱点和不稳定因素。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累。

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提前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故。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关停煤矿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1。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崩落法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顶煤放顶煤率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不能满足矿山设计规范要求;4.煤层中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塌落充填的采空区高度不得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导水性强。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当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必须达到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和其他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煤层条件适合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地方,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撑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操作程序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指的是煤矿井下采动的顶煤。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放顶煤开采的规划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生产措施;(三)监督检查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四)开展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培训;(五)研究和推广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技术方法。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放顶煤采区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开采工作面,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选择适当的煤矿放顶煤开采方法和采用安全技术设备。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煤矿放顶煤采区应当进行科学的勘探和测量,准确掌握地质信息,制定科学可行的开采方案。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放顶煤采区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技术装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保障矿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定期维护保养的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进行技术状况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装备和安全器材,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矿工安全救援。

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放顶煤采矿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开采作业单位、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切实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对放顶煤开采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在开采前,订立认真的开采方案,明确开采工艺、工序以及安全措施,并进行技术引导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保证装备和技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确保安全设备的使用合规和有效。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关开采技能和安全知识,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对放顶煤开采作业进行分层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开采作业人员的监督,确保各级责任到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开采的时间和空间布局,确保稳定和安全的开采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开采工作面的管理,订立认真的工作面运行规程,包含通风、支护、瓦斯检测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保障工作面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执行严格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包含人员管理、通风与防尘、瓦斯抽放、支护、防火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防备和应急处理,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测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开采作业现场、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煤矿放顶煤开采是一种高危作业,如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将会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订立本《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技术要求1.放顶煤开采前,必需依据煤层情况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并把握煤层构造、赋存条件、开采技术等情况,确保开采安全。

2.煤矿所在地区、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煤质情况等因素不同,应订立相应的开采方案。

3.放顶煤开采必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开采斜顶须使用钢架和锚杆进行支护。

4.必需使用切割机进行割顶,严禁使用炸药作业。

5.开采过程中必需按要求进行通风,确保采矿工作面的空气清爽,不允许无人值守。

6.必需对采掘面进行防火处理,严格限制明火作业。

对于必需使用明火的情况,必需有专人现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7.煤矿企业必需定期对设备、工具、防火措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更新,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8.采掘面必需保持干燥,严禁水文、水脉进入采矿面。

9.严禁违章作业,如私拉电线、任意更改工作面开采方向等,一旦发觉违规行为,应立刻停止作业并进行处理。

三、安全管理1.必需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充足,能够全面监管开采过程。

现场管理人员必需具有煤矿安全管理阅历和技术学问。

2.必需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开采过程中遵从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必需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演练。

并对发觉的问题适时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4.必需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适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并进行调查和事故分析,总结阅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必需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旦发觉违规行为,必需进行严厉处理。

四、应急措施1.一旦发觉异常情况,必需立刻停止开采,并进行排查处理,保证煤矿安全。

2.必需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实行措施,妥当处理。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最新版)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最新版)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最新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支架选型、开采设计、生产工艺、巷道围岩控制、顶板管理和瓦斯、自然发火、粉尘、水害的防治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中的煤炭生产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MT/T815-1999放顶煤液压支架技术条件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3术语和定义3.1放顶煤开采topcoalcaving借助于外力和在煤体自身重力作用下,将采煤工作面上方的煤层由支架后方或上方的“放煤窗口”放出,并由刮板运输机运出工作面的采煤方法,称为放顶煤开采。

3.2放顶煤支架topcoalcavingsupport具有“放煤窗口”特殊结构、可用于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支架,称为放顶煤支架。

3.3采放比miningandcavingrate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工作面直接开采的煤层高度与放顶煤开采的顶煤高度之比,称为采放比。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 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顶煤开采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山人员安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矿山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设置合理的采煤工作面,确定工作区域和出入口,确保人员疏散和逃生通道畅通。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提供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矿山,应立即停止放顶煤开采活动,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整顿和改造。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放顶煤开采活动的矿山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工作。

第十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矿山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监测矿井气体和水文情况,定期发布安全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应购买足够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治。

第十五条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措施和时间表,确保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三章矿山人员安全第十六条矿山应对所有进入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2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2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顶煤开采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顶煤开采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来制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年度安全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装备第九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装备。

第十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装备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四章危险源治理第十二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源台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排查。

第十三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或减少危险源对工作人员的威胁。

第十四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防止危险源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疏散和物资调配等内容。

第十六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遇险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的效果。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顶煤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区域和设备进行检查。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顶煤开采作业中安全技术管理的监管,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作业中职工的安全技术管理,包括技术指导、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安全检查、事故应急等方面。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放顶煤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技术指导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指定专业人员对放顶煤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作业中,技术指导人员应当:(一)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拥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证书;(二)及时向作业人员传达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三)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作业中发生的问题,技术指导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给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九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使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熟悉放顶煤开采作业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二)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三)学习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后,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对职工进行集中培训和定期复习。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还应当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职工的培训情况,以供相关部门查阅。

第四章安全设施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警告标志和标识牌,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二)防护措施和防护装置,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三)应急设备和器材,方便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3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3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顶煤开采是一种常见的煤矿采矿方式,但由于其特殊的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顶煤开采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针对性的安全规程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顶煤开采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顶煤开采作业,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顶煤开采作业,包括传统顶煤开采和综放顶煤开采。

第三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六条顶煤开采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顶煤开采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事故情况。

第二章顶煤开采工程设计及布置第九条顶煤开采工程设计应满足安全、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矿井稳定和矿工的安全。

第十条顶煤开采工程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确保矿井空气流通和矿工的呼吸安全。

第十一条顶煤开采工程布置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和通道,保证矿工的疏散和逃生通道。

第十二条顶煤开采工程应设置灭火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处理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

第三章顶煤开采作业安全防护第十三条顶煤开采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顶煤开采作业区域应设立合理的隔离防护设施,避免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

第十六条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七条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适应作业要求。

第十八条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工具和设备,保证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顶煤开采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顶煤开采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控制措施。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顶煤开采活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顶煤开采的矿山和企业。

二、安全生产管理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 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矿山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

三、顶煤开采管理1. 在进行顶煤开采前,矿山企业应编制详细的开采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在进行顶煤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岩石变形、裂隙变化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3. 在进行顶煤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支护和巷道加固措施,确保巷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在进行顶煤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应进行瓦斯抽放和通风管理,确保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通风量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5. 在进行顶煤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开采区域的火灾防控工作,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检修。

四、事故应急管理1. 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矿山企业应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模拟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因违反本管理规定导致的事故或损失,矿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人。

六、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3. 本管理规定的修订,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修订后需重新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范文(4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范文(4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增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作业的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企业、集体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矿工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教育培训、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标准,加强对矿井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熟悉放顶煤开采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并且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岗位证书。

第七条每个放顶煤开采作业区域应设置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组织演练,加强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第十条放顶煤开采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且达到规定的安全操作标准才能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包括应急疏散演练、灭火救援演练等,提高矿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放顶煤开采作业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安全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煤矿企业应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024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放顶煤开采活动,保障煤矿生产和矿工安全,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煤矿开采活动。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始可进行放顶煤开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岗位责任。

第六条放顶煤开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和设计工作,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前,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工作面和井下通风条件,防止发生瓦斯爆炸、顶板坍塌等事故。

第九条放顶煤开采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培训矿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前,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面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中,煤矿企业应当保证采矿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中,煤矿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作强度,确保矿工的休息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放顶煤开采后的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后,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放顶煤开采后,煤矿企业应当清理和处理好矿坑废弃物和废水,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放顶煤开采后,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事故,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4篇)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4篇)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以下是放顶煤开采管理的一些规定:1. 采矿许可证:放顶煤开采需要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开采。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培训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设立安全设施等。

3.煤与地质调查: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煤与地质调查,以了解煤层的性质、厚度、倾角和顶煤质量等信息,从而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

4.环境保护措施: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包括进行土地复垦、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勘探和开采的技术要求:放顶煤开采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勘探和开采技术,以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开采。

6.对矿井的监测和管理:对放顶煤开采中的矿井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

以上是放顶煤开采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实际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2)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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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

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

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

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设计审批和验收第十二条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验收申请文件;(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

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

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

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

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

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

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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