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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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幼儿园申办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办理幼儿园的理由、规模和类型等相关内容。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幼儿园场地证明: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

5. 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 建筑物消防安全证明:提供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 卫生许可证明:提供卫生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许可证明。

8. 教职员工资格证明:提供教职员工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 幼儿园园长资格证明:提供幼儿园园长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 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提供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

11.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实施方案。

12. 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提供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实施方案。

13. 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提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方案。

14. 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清单:提供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的清单和相关购置凭证。

15. 幼儿园教学用具清单:提供幼儿园教学用具的清单和相关购置凭证。

16. 幼儿园安全设施清单:提供幼儿园安全设施的清单和相关购置凭证。

17. 幼儿园保教用品清单:提供幼儿园保教用品的清单和相关购置凭证。

18. 幼儿园活动场所证明:提供幼儿园活动场所的证明文件。

19. 幼儿园招生计划:提供幼儿园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

2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要点:1. 申请书的撰写:申请书应简洁明了,内容准确详实,突出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和特色。

2. 场地证明的准备: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场地符合幼儿园办学的要求。

3. 建筑物证明的准备:提供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明和消防安全证明,确保建筑物的规划和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要求。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1. 摘要本文旨在介绍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相关要点和程序,以帮助有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其中包括设立前的准备工作、申请流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和运营等方面。

2. 引言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仅可以满足家长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还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并且在经济上也具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本文将,介绍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相关要点和程序。

3. 设立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程序之前,有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以下是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调研市场需求:了解当地的教育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可行性。

•制定经营计划: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资源等,以确保机构的教育质量和经营效益。

•资金筹备:计算设立和运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所需的资金,并进行资金筹备工作。

可以考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寻找合适的场所:根据设立的规模和经营计划,寻找合适的场所来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4. 申请流程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流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以下是主要的申请流程:1.编制《设立申请书》:根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设立申请书》,包括教学计划、教师资质、场所条件等相关信息。

2.提交申请材料:将编制好的《设立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3.资格审查: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教育、场所条件等方面的审核。

4.审批程序: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进入审批程序。

教育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对场所进行现场考察。

5.批准设立:根据评估和现场考察的结果,教育主管部门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若批准设立,会颁发设立证书。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申办幼儿园所需材料清单及申请流程一、申办幼儿园的背景介绍幼儿园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教育机构,主要面向3-6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申办幼儿园需要按照像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请,并提交一系列的申办材料。

二、申办幼儿园所需材料清单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理由、教育目标等内容。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幼儿园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4. 建造规划许可证明:包括幼儿园建造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 教职工资格证书: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 教职工健康证明: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文件。

7. 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包括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8. 幼儿园场地验收报告:包括幼儿园场地验收报告文件。

9. 幼儿园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包括幼儿园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文件。

10. 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包括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文件。

11. 幼儿园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园经营管理制度文件。

12. 幼儿园财务报表:包括幼儿园财务报表文件。

13. 幼儿园招生计划:包括幼儿园招生计划文件。

14. 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包括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文件。

三、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以上所列清单,准备好所有申办幼儿园所需的材料。

2. 填写申请书:根据申请书的格式,填写申请书并签字。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教育局或者民政局等。

4.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情况、场地安全设施、教育教学计划等。

5. 审批:经过审核和评估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6. 办理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等。

7. 开展幼儿园教育工作: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展幼儿园教育工作。

请注意,以上为普通情况下申办幼儿园所需的材料和流程,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三、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公办幼儿园设立申请书模板

公办幼儿园设立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您好!我代表XXX社区/学校/机构,特向贵局提交关于设立公办幼儿园的申请。

我们希望通过建立一所高品质的公办幼儿园,为辖区内的孩子们提供优质、平等、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社区/学校/机构的教育事业发展。

一、申请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学前教育,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

然而,目前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许多家长难以找到满意的幼儿园。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我们决定申请设立一所公办幼儿园,为广大家长和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二、幼儿园基本信息1. 幼儿园名称:XXX公办幼儿园2. 幼儿园地址:XXX社区/学校/机构内3. 办园性质:公办幼儿园4. 办园规模:计划开设XX个班,容纳幼儿XX名5. 师资队伍:计划招聘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三、办园理念和目标1. 办园理念:以“关爱、尊重、成长”为宗旨,关注每个孩子的个性发展,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2. 办园目标:努力将幼儿园打造成一所家长信任、孩子喜爱、社会满意的公办幼儿园,为辖区内的孩子们提供优质、平等、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

四、教育教学管理1. 课程设置:依据国家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发展幼儿的身心智德。

2. 师资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家园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定期举办家长座谈会、亲子活动等。

五、设施设备1. 幼儿园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设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

2. 配备齐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如教室、多功能活动室、卫生间、厨房等。

3. 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床铺、玩具、图书等。

4. 安装监控系统,确保幼儿园安全。

六、申请承诺我们承诺,在办园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局的各项政策,确保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流程一、审批注册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机构性质:明确学前教育机构是公立、私立或非营利性质。

2. 法律法规审查:确保了解并符合当地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制定办园宗旨和教育计划:明确机构的教育理念、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

4. 准备场地和设施:确保场地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要求,设施完备。

5. 师资队伍组建:招聘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提交审批注册申请1.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2. 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章程、场地租赁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安全卫生证明等。

3. 缴纳注册费用:根据当地规定支付相应的审批费用。

三、审批流程1. 初步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可能对申请机构的场地和设施进行现场考察。

3. 专家评审:可能需要专家组对教育计划和教学质量进行评审。

4.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注册成功后的后续工作1. 领取办学许可证:审批通过后,领取正式的办学许可证。

2.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

3. 公告设立信息:在指定媒体或平台上公告机构设立的相关信息。

4. 开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计划和招生简章,开展招生活动。

5. 定期报告和评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和接受评估。

五、注意事项1. 保持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动。

2. 严格遵守审批后的运营要求,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

3. 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与提升。

4. 对于任何变更,如地址迁移、法人变更等,都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保育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

第四条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根据目前实际,依据举办条件、保教人员素质等情况,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划分为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民办托儿所三个类别,分类标准如下:1、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按3个年龄段分班, 班容量在标准班额以内,在园幼儿80人以上;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120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100分以上。

2、民办小规模幼儿园:至少有2个年龄段班,最大班容量不超过标准班额的15%,在园幼儿40人以上,80人以下;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95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85分以上。

3、民办托儿所:未按年龄段分班,在园幼儿40人以下;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75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65分以上。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现审批制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并报总局教育局备案;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内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备案;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分别达到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黑龙江省办园点设置标准试行、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四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举办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一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2.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3.拟任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及教师、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健康证明,包括非在编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等;4.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等;5.符合法规要求的拟办机构章程、组织机构、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等;6.填写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7.登记注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二登记注册程序:1.由拟任学前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2.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一申请筹设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在筹设前2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内容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园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借园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4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5符合法规的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6学前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8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9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1筹设申请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应按要求,将申办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审批机关;2筹设受理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3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二正式设立1.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填写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4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5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交复印件,验原件;6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8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9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1正式申请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申请,并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对于具备黑龙江省办园基本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一、二所规定的材料;2正式受理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公告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3.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公办和民办性质,由审批机关分别核发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分别持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非企业法人登记,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发票等事宜;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二举办者擅自分立、合并机构的;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四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未履行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登记注册和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注册和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和审批,暂缓登记注册和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登记注册和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第十三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2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情况,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卫生和防火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同时应视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的提升和下降作升、降等级处理;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若需异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新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审批;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登记注册证或办园许可证;第十七条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及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等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印制;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各市(企业)教育局(教育处),公安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申办幼儿园所需材料清单及详细说明一、申请单位资质材料:1. 法人资格证明:提供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申请单位章程:提供申请单位的章程,明确幼儿园的宗旨、办学理念、管理制度等内容。

3.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提供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教育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等。

二、场地及设施材料:1. 幼儿园场地证明:提供幼儿园所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 幼儿园平面图:提供幼儿园的平面图,标注各个功能区域的位置和面积。

3. 幼儿园安全设施:提供幼儿园安全设施的照片或相关证明文件,如防火设施、安全门等。

三、教师及管理人员材料:1. 教师资格证明: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书等。

2. 教师培训证明:提供教师参加过的培训证明文件,如幼儿教育培训证书等。

3. 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提供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教育管理人员证书等。

四、教学及管理材料:1. 教学计划:提供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

2. 教学资源:提供幼儿园的教学资源,如教材、教具、游戏设施等。

3. 管理制度:提供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园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

五、卫生及安全材料:1. 卫生许可证明:提供幼儿园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如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2. 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园的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

六、财务及经营材料:1. 财务报表:提供幼儿园的财务报表,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明细等。

2. 经营计划:提供幼儿园的经营计划,包括预计的收支情况、市场分析等。

以上是申办幼儿园所需的材料清单及详细说明。

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要求,可能会有一些差异,请在申办过程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确保准备的材料符合要求。

祝您申办幼儿园顺利!。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引言概述:幼儿园申办材料是指在申请开办幼儿园时所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

这些材料的准备与提交对于幼儿园的申办过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幼儿园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正文内容:1. 法律文件:1.1 开办许可证申请书:详细描述开办幼儿园的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信息。

1.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1.3 申请人资质证明:例如教师资格证书、幼儿教育专业学历证明等。

2. 经营计划:2.1 课程设置方案:详细描述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

2.2 教学大纲:具体规划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

2.3 招生计划: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名额、招生条件等。

3. 教学设施:3.1 幼儿园场地规划:包括室内外场地的规划设计图纸、平面布置图等。

3.2 设施设备清单:列举幼儿园所需的教学设备、办公设备等。

3.3 安全设施规划:包括消防设备、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识等。

4. 人员配备:4.1 教职工名册:包括教师、保育员等人员的基本信息、职称证书等。

4.2 人员培训计划:描述幼儿园对教师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4.3 岗位职责说明: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 财务材料:5.1 资金来源证明:提供幼儿园经营资金的来源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捐赠证明等。

5.2 财务预算表:详细列出幼儿园的收入和支出预算。

5.3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总结:综上所述,幼儿园申办材料的准备是开办幼儿园的基础工作。

法律文件、经营计划、教学设施、人员配备和财务材料是申办材料的五个大点。

在准备这些材料时,需要详细描述各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申办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材料。

惟独准备充分、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才干顺利开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深圳市区学前教育机构
申报设立审批表
拟办幼儿园名称:
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现申请民办幼儿园设立。

举办者: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区教育局制
一、简况表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分别填写,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作为附件。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
2.填写本表的同时,须将举办者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作附件。

四、拟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注:填写本表的同时,须将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作附件。

五、拟任园长履历表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注:1.教职工配备须满足开班需求;2.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设施情况表
注:括号()表示“有”“无”,“有”打√,“无”打×,□表示在对应项后的□内打√。

八、办学审批表。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幼儿园申办材料一、申请材料准备1. 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园理念、办园目标等内容。

2.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园址证明:提供幼儿园所在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4. 办园场所规划图:提供幼儿园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包括教室、活动室、卫生间、餐厅等区域的规划。

5.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明:提供已经获得的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明文件。

6. 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7. 教职工资格证明:提供拟聘用的教职工的相关资格证明,如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等。

8. 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提供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9.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应急预案等。

10.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

11. 幼儿园收费标准:提供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包括学费、杂费等。

二、申请材料的递交1. 将申请材料整理齐全,并按照要求制作成册。

2.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3.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4.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5.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6.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7.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8.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9.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10. 将申请材料的副本和原件分别装订成册。

三、申请材料审核1. 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或修改部分材料。

3. 审核通过后,将通知申请单位进行下一步的办理手续。

4. 如审核不通过,将告知申请单位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

5. 审核时间通常为15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而定。

四、申请材料审批1.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批。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

幼儿园幼儿园申办材料幼儿园申办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 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申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幼儿园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提供幼儿园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 建筑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查证明。

6. 卫生许可证:提供幼儿园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7. 人员资格证明:提供幼儿园教职工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8. 教师资格证书:提供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幼儿园环境照片:提供幼儿园内外环境的照片,包括教室、活动场所等。

10. 幼儿园招生简章:提供幼儿园招生简章的复印件,包括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1. 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的申请表格,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2. 申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确保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幼儿园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确保场所的合法性和租赁期限。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提供幼儿园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确保场所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

5. 建筑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查证明,确保幼儿园建筑的消防安全。

6. 卫生许可证:提供幼儿园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确保幼儿园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7. 人员资格证明:提供幼儿园教职工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确保教职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8. 教师资格证书:提供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9. 幼儿园环境照片:提供幼儿园内外环境的照片,包括教室、活动场所等,展示幼儿园的良好教育环境。

10. 幼儿园招生简章:提供幼儿园招生简章的复印件,包括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申请机构详细介绍幼儿园的招生情况。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规定根据《XX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XX市学前教育条例》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规定说明如下:(一)筹设申请(受理单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镇街提出筹设申请。

提交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者及管理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则上须为本行政区划内户籍)、学历证书、健康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等;3.房屋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抗震安全等级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如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无其他竣工验收或抗震等级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4.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验资报告》)。

5.《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申请表》(详见附件)镇街在办理申请人咨询时,告知租赁前,务必保证拟租赁房屋,按照消防、食品药监等部门的具体要求整改后,具备办证条件。

否则,盲目投资后,因无法办证,将导致无证办园。

(二)筹设现场勘验(受理单位:各镇街及区教育体育局)1.镇街勘验。

镇街收到申请后,需到拟办园现场进行实地勘验。

确认房舍是否符合幼儿园设置的有关要求。

所在镇(街)经材料审验和现场勘验,同意筹设的,由镇街教育主管部门、镇街政府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教育体育局。

2.区教育主管部门勘验。

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经材料审验和现场勘验,同意筹设的,核发《教育体育局准予筹设决定书》。

不同意设立的,一次性告知,并将申办材料退回。

3.签订承诺书。

同意其筹设后,申请人须签订《学前教育机构筹设期间承诺书》,保证在未取得《XX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前不得招生、不得对外发布宣传信息、并保证园所安全。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四)筹设情况报告;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七)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2、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学历证、资格证)(九)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举办者签名盖章)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材料清单

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材料清单

备注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合成材料运动场
11
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运动场地面层使用合成材料的需提供, 并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 29-
企事业单位(有资质的检 测鉴定单位)
2016)
12
幼儿园章程及首届理事会、董事会 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7
拟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 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园长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证、园长上岗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9
联合办学协议书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0
开办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 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经费达到相应配
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置标准。
行政机关(消防大队) 行政机关(建设局或住 建局认可的有资质公司签
发))
行政机关(身份证、户口 簿:公安局;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证:教育部门)
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 所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
审计机构)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原件 复印件
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原件 复印件
1
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拟举办机构地址的产权文件或说明
属自有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民政局 教育机构申请流程

民政局 教育机构申请流程

民政局教育机构申请流程
民政局负责审批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
1. 准备申请材料
教育机构负责人需准备申请书、教育机构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办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师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2. 提交申请材料
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民政局教育科。

民政局会进行材料形式审查。

3. 实地调查
民政局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师资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4. 专家评审
民政局会邀请专家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水平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5. 审批决定
民政局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是否同意设立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设立的,颁发相应批准证书;不同意设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6. 领取批准证书
教育机构凭审批决定和批准证书,可向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正式成立并开展教育活动。

以上即为教育机构设立的申请流程。

教育机构应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全面配合民政局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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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四)筹设情况报告;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地《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地《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地许可文件;
(七)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地有效证明文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地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地体检合格证明;(学历证、资格证)
(九)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地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举办者签名盖章)(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地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地,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地,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地,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地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地;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地;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地;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地;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地其他情形地.
不批准设立地,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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