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基本程序及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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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

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

《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小朋友们,你们知道吗,要建一个幼儿园可不容易呢,有好多好多的步骤要走,这就叫审批流程。

第一步呢,要先有个想法。

就好像我们想搭一个积木房子,得先在脑袋里想好怎么搭。

比如说,得想好幼儿园要建在什么地方,要建多大,能让多少小朋友来上学。

第二步,要去跟很多叔叔阿姨说这个想法。

这些叔叔阿姨会看看这个想法好不好,合不合规定。

就像老师检查我们的作业一样,认真得很呢!如果他们觉得好,那就可以继续往下走。

第三步,要准备好多材料。

比如说画好多好多的图,告诉大家幼儿园是什么样子的,里面有什么好玩的东西。

还要写一些字,说一说怎么保证小朋友在幼儿园里安全、快乐地玩耍和学习。

第四步,把准备好的东西交给更厉害的叔叔阿姨。

他们会仔细地看,如果都没问题,那就太好了。

第五步,如果前面都通过了,就可以开始建幼儿园啦!工人们会来盖房子,装玩具,把幼儿园变得漂漂亮亮的。

小朋友们,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是不是很有趣呀?《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小朋友们,今天我来给你们讲讲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

一开始呀,得有人想到要建幼儿园。

这个人就像我们的小班长一样,要带头做这件事。

他要到处去看,找一个合适的地方,要大大的,能让小朋友们自由自在地跑。

然后呢,得告诉大家为什么要在这里建幼儿园。

比如说,周围有很多小朋友需要上学,但是没有幼儿园。

接下来,就要画好多漂亮的画。

画上要有教室,要有睡觉的小床,要有滑梯和跷跷板。

还要写上怎么照顾小朋友,怎么教小朋友唱歌、画画、做游戏。

再然后,把这些画和字交给一些很严肃的叔叔阿姨。

他们会一个一个地看,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得改。

等他们都满意了,就可以请工人叔叔来建幼儿园啦。

他们会把一块块砖头堆起来,变成漂亮的房子。

小朋友们,等幼儿园建好了,我们就可以去里面开心地玩耍啦!《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小朋友们,你们想不想知道建一个幼儿园都要做些什么呀?今天我就来给你们说一说建设幼儿园的审批流程。

首先呢,得有人说:“我们要建一个幼儿园!”这个人得很勇敢,很有想法。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幼儿园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园所(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幼儿园课程方案;
5.专任教师名单及授课项目、教师资格证、学历、聘用合同等;
6.财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
上述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的学历教育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幼儿园设立质证明材料;
3.举办单位撰写的办学申请报告及办学可行性报告;

幼儿园办园条件、定级与审批程序(推荐五篇)

幼儿园办园条件、定级与审批程序(推荐五篇)

幼儿园办园条件、定级与审批程序(推荐五篇)第一篇:幼儿园办园条件、定级与审批程序幼儿园办园条件、定级与审批程序一、办园条件1、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坚固规范的园舍、场地和办园必须有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的设施。

2、园长和主办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3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参加园长岗位培训。

3、幼儿园教师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学历达标应在80%以上。

4、幼儿园保健医应具有中等卫生专业毕业学历,并参加岗位培训,炊事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岗位培训。

5、有充足的办园经费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二、申办幼儿园,应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主办单位的办园申请。

2、提交“幼儿园开办审批表”。

3、拟任园长的学历、岗位培训证明。

4、拟聘任教师、保健医、炊事员的学历、职称证明。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凭证)。

6、园舍、场所的合法证明(房证)。

7、拟定幼儿园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8、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还需提交市编委关于编制的批示。

三、幼儿园的定级、收费与审批程序1、定级。

以市教委制定的“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为依据,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卫生、教研、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其办园条件、办园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赋分认定幼儿园级别。

2、收费。

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的原则,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下发的“关于托幼园所收费管理的规定”为准。

3、审批程序幼儿园开办。

由办园单位(主办人)向所在县(市)区幼教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颁发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办园许可证,并上报市教委。

幼儿园定级。

一级以上由市教委评估认定,二级以上由县(市)区教委认定,并颁发“幼儿园级别证书”。

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幼儿园级别证书”,由物价部门核实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颁发“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和购买幼儿园收费报销收费。

办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一月,必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年审手续,不经审核的办园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流程一、审批注册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机构性质:明确学前教育机构是公立、私立或非营利性质。

2. 法律法规审查:确保了解并符合当地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制定办园宗旨和教育计划:明确机构的教育理念、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

4. 准备场地和设施:确保场地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要求,设施完备。

5. 师资队伍组建:招聘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提交审批注册申请1.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申请表。

2. 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章程、场地租赁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安全卫生证明等。

3. 缴纳注册费用:根据当地规定支付相应的审批费用。

三、审批流程1. 初步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可能对申请机构的场地和设施进行现场考察。

3. 专家评审:可能需要专家组对教育计划和教学质量进行评审。

4.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注册成功后的后续工作1. 领取办学许可证:审批通过后,领取正式的办学许可证。

2.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

3. 公告设立信息:在指定媒体或平台上公告机构设立的相关信息。

4. 开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计划和招生简章,开展招生活动。

5. 定期报告和评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和接受评估。

五、注意事项1. 保持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动。

2. 严格遵守审批后的运营要求,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

3. 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与提升。

4. 对于任何变更,如地址迁移、法人变更等,都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桥东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完善审批程序,提高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效率,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提出申请举办者应依托《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在自查达到《河北省城市(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办报告,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园可行性论证,即:办园规模、办园条件、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情况。

2、办园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

3、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

4、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5、举办者(即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学历证书、专业职称和任职资格证书(幼师资格证或园长资格证)、简历(需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无不良政治思想倾向和社会行为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6、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名单、学历证书、园长、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拟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并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或消防安全审核意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须注明租赁面积和租期)、房屋安全及室内外环保鉴定报告。

属捐赠性质的权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上海民办早教机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doc

上海民办早教机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doc

上海民办早教机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上海民办早教机构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申办须知一、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 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二、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筹备,可向拟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所在地所属教育署咨询(一)举办者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1)向新区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名称(2)办理办学资金(不少于80万元)验资证明(3)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2.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1.向新区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名称2.办理办学资金(不少于80万元)验资证明3.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序号申办阶段材料名称材料应当包括内容备注 1 申请筹设阶段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 举办者资质社会组织举办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含磁卡);举办者帐户资金资信证明。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242849600@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权限】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抄送所属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建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要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儿童培训机构审核制度范本

儿童培训机构审核制度范本

儿童培训机构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儿童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儿童在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审核制度。

二、审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儿童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培训项目的审核。

三、审核机构1. 设立审核:拟设立儿童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 变更审核:儿童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培训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 终止审核:儿童培训机构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四、审核条件1. 设立审核条件:(1)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3)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变更审核条件:(1)变更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有明确的变更方案;(3)不影响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终止审核条件:(1)培训机构不存在违法行为;(2)培训机构已经妥善处理学员的培训事务;(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核程序1. 设立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查验;(3)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4)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变更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3)符合条件的,书面同意变更;(4)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终止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3)符合条件的,书面同意终止;(4)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幼儿园审批注册一窗受理服务指南

幼儿园审批注册一窗受理服务指南

幼儿园审批注册一窗受理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鲁教基发〔20XX〕16号)第三条2.《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XX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二、办理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4、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5、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申报材料1、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4)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中心幼儿园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举办者需准备的材料:①《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并报总局教育局备案。

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内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

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民。

》、《黑置标准》、《黑龙江省办园点设置标准(试行)》、《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

(四)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举办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1.2.3.4.、公安5.6.7.(二)登记注册程序:1.由拟任学前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2.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一)申请筹设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在筹设前2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等)(2(3(4)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

托幼机构审批流程

托幼机构审批流程

托幼机构审批流程托幼机构审批可是个挺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咱得好好唠唠。

一、前期准备。

1. 场地方面。

- 你得找个合适的地方呀。

这个地方得安全,周围环境不能乱糟糟的,像挨着特别吵闹的工厂或者交通特别混乱的马路就不太好。

房子的结构也要稳固,可不能是那种摇摇欲坠的老房子。

面积也得够,要能放下小朋友们玩耍、休息、学习的各种设施呢。

2. 人员配备。

- 幼师是很关键的。

要找那些有爱心、有耐心,还得有专业资格证的幼师哦。

就像我们小时候都希望遇到那种超级好的老师一样,小朋友们也需要这样的老师。

另外,还得有保健医生,他们就像小朋友们健康的小卫士,能及时发现小朋友哪里不舒服。

还有厨师呀,得做健康又美味的食物,毕竟小朋友们正在长身体呢。

3. 设施设备。

- 玩具那是必不可少的。

要有各种各样的益智玩具,像积木啦,可以让小朋友们发挥想象力,搭出自己心中的小城堡。

还有小滑梯、小秋千这些户外设施,天气好的时候小朋友们可以在户外开心地玩耍。

室内呢,小桌椅要适合小朋友的身高,床铺要软软的又很干净。

二、申请阶段。

1. 填写申请表。

- 这个申请表可不能乱填哦。

要把托幼机构的基本信息写清楚,像名字啦,地址啦,联系电话什么的。

就像你去交朋友,得先把自己的基本情况告诉人家一样。

而且要如实填写,不能弄虚作假,这可是很严肃的事情呢。

2. 提交材料。

- 材料可不少呢。

场地证明得有,证明这个地方是合法可用的。

人员的资格证也要交上去,让人家知道你的团队是专业的。

还有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合格证明。

比如说消防,小朋友们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如果发生火灾可不得了,所以消防合格是必须的。

卫生方面呢,干净整洁的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们健康成长。

3. 等待审核。

- 这时候就只能耐心等待啦。

就像等待考试成绩一样,心里可能会有点小忐忑。

不过只要前面的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就不用太担心啦。

审核部门会很认真地查看你提交的所有东西。

三、审核与整改。

1. 审核过程。

- 审核人员会到场地实地考察呢。

诸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诸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诸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办事指南一、审批、变更范围诸暨市幼儿园、托儿所和早教服务机构二、审批、变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53条、第55条、第5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三、审批条件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舍设施等必须符合当地学前事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和诸暨市托儿所、早教机构开办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园舍选址必须确保安全,建筑不应与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楼层应为地上一、二、三层,不得超过三层或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

4.幼儿园审批规模必须在六班及以上。

四、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阶段1.提交的材料(1)筹设办园报告(交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单位举办的除负责人签字外,还须盖章),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教办(中心校)签署意见并盖章;(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单位举办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外地或境外举办者须提供暂住证及办学担保材料;(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验资报告、定期存款;(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5)周边环境安全证明材料(交原件);(6)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交原件)。

2.程序筹设报告经所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教办或中心学校签署意见盖章后,附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举办者必须在接到同意筹设的批复后方可按有关标准开始筹建(筹建期限为3年)或装修园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申请设立阶段1.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复意见书(交复印件);(2)筹设情况报告(交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教办或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3)民政部门的名称预审核意见书(交原件);(4)符合法规的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交原件);(5)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资格上岗证、健康证、聘任合同等资料(交复印件,由教办、中心学校负责验原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6)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7)提供“六证”(交复印件,验原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非厂房)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园舍安全鉴定报告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8)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交原件);(9)拟办机构的设施设备清单(交原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242849600@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权限】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抄送所属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建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要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注册第三条区教体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主管部门。

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负责审批。

街道、社区、公民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教育中心初审后,报区教体局审批。

独资及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等字样。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以及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五)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邻户主同意举办材料以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六)民间组织管理局认可使用的园所名称;(七)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区教体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街道教育中心应在1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教体局)。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1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1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一、筹设申请《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所以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

(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租赁的需有五年以上合同);4、办学资产来源;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以上筹设申请递交当地镇(街道)文教办,当地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具体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场地、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当地现有适龄儿童是否需求等,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筹设。

若允许筹设,则可在筹设申请书上批复并盖章。

申请者有了初步允许筹设的批复才可以筹设。

不同意筹设的要说明理由。

比如:当地现有幼儿园已经满足需要或不符合当地幼儿园规划等。

二、正式申请。

批准筹设后,举办者可积极组织筹设,并向当地政府递交正式申请。

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2、筹设情况报告;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当地县级卫生及食药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5、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7、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8、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镇街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区教体局,在区政府协调下,区教体局及卫生局、食药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安监局、建设局等联合对初验合格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由公安、卫生、教育三部门联合会签发文公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幼儿园教育事业是社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的教育和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审核标准和流程,对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的重要性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最早阶段,对于他们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环境进行审核是至关重要的。

审核标准的建立,可以保障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2.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的内容在建立审核标准时,需要考虑到的内容有很多。

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师资力量、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环境等等。

这些方面都是影响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需要在审核标准中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3.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流程在建立了审核标准之后,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核流程来确保标准得以落实和执行。

可以通过专业的教育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对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育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以督促幼儿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 我对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的理解我认为,建立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也可以让家长们更加放心地把孩子们交给幼儿园。

这也可以促进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内容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标准和流程,才能保障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对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及流程的个人理解和观点。

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和帮助。

幼儿园教育事业是社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的教育和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审核标准和流程,对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幼儿园教育事业审核标准的重要性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最早阶段,对于他们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242849600@qq。

com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权限】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抄送所属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条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建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六)要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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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一、审批依据: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幼儿园建筑规范》(建标175-2016)《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二、园舍硬件标准:
1、建筑面积:3班型、6班型、9班型园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796㎡、1880㎡、3145㎡。

2、户外活动场地面积:2米以上护栏封闭。

3班型、6班型、9班型户外场地面积分别不低于540㎡、1080㎡、1620㎡。

3、活动室面积:活动室面积不少于72㎡,寝室面积人均不少于60㎡,活动室、寝室合用的面积人均不得少于105㎡。

三、基本流程:
1、选定园址后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报告。

2、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上报审批部门。

3、审批部门认定园所合格,向举办人发放《筹设批准书》,用于园所的筹建,外立面改造的审核管理,办理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

没有取得《筹设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

4、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进行审批:
(一)筹设批准书
(二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
(四)拟任幼儿园(所)的负责人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
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健康状况证明)(五)拟办幼儿园(所)的场地证明;(户外场地证明材料)(六)拟办幼儿园(所)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地名使用证、
房产证)
(七)幼儿园的室内建筑和户外场地功能规划分布图;
(八)消防合格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
(九)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十)幼儿园设施设备计划及配置情况说明(参看《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十一)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提供市教育局初审意见。

5、实地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咨询电话:xxxx
xxxx教育局
xxxx年x月小日
注:初审时提供提供书面材料中(二)至(七)项材料给初审部门。

卷宗目录
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食品经营
注:上述带※号的材料在其他材料准备好之后由学前教育科提供,其余均由申请单位(个人)组织
材料。

原始材料审核记录幼儿园(所)的申请报告和
注:实地审查时提供上述材料原始材料,审查通过后上交复印件存档。

xx幼儿园申请报告和规划(基本格式)xx教育局:
申请成立幼儿园的目的、意义、依据,园所周边基本情况。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名称:xx幼儿园
2、幼儿园地址:房照地址
3、幼儿园性质:公办(民办)性质幼儿园
4、建筑及配套设施情况:房舍产权;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设备情况(设备、玩教具、图书、卫生保健、厨房设施情况说明)。

5、招生对象及班数:学龄前3—6周岁幼儿;班数:x班,计划招生总人数x人。

6、师资基本情况:(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历、健康、相关证件取得情况)。

二、办园形式:全日制
三、教育内容:五大领域教育内容
四、幼儿园投资金额:
五、办学目标及宗旨:
恳请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机构(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幼儿园的室内建筑和户外场地功能规划分布图;
幼儿园办园条件初审合格意见书
注:此表连同申办材料一起交给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分别交给教育局、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留存。

幼儿园办园条件初审合格意见书
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览表(m2)
注:1. 楼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6计算,平房使用面积系数按K=0.7计算。

2 .各项用房使用面积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筹设批准书发放记录
●县区备存●
编号:
申办单位(人):
机构代码(身份证):
幼儿园名称:
园所地址:
园所来源:国有资产
小区配套
私有租赁
新建改建园所性质:公办民办建筑面积:
户外活动面积:计划招收班数:
使用期限: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办理时间:年月日
筹设批准书
编号:
申办单位(人)
机构代码(身份证)
拟办园所名称:
拟办园所地址:
拟办园建筑面积:
计划招收班数:
经核查,符合有关规定,准予筹建学前教育机构,特发筹设批准书。

注意事项:
1、《筹设批准书》,仅用
核查日期:年月日于园所的筹建,外立面改造
的审核管理,办理消
防、卫生等相关手续。

2、没有取得《筹设批准
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施工。

3、使用期限:新建幼儿
园6个月,其他3个月,如
需延期,需提前申报。

4、未经许可,本批准书
不得随意更改。

核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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