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6.20•【字号】京政发[1984]89号•【施行日期】198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4〕89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按此试行。
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涉及面较广,市政府各委办、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都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使改革配起套来,同步进行。
改革是当前全市工作的重点,城市改革的步子要加快。
只有敢于改革,关于改革,才能真正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开创首都建设的新局面。
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要认真贯彻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改变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状况,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实践,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不断检查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改革健康地、深入地发展,开创出首都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市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批复》的,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打破国家与企业、企业内部的两个“大锅饭”,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把北京市的工业转到适合首都特点的轨道上来,现对进一步搞好本市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在国家和企业关系上,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调整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
质量奖的核心是卓越绩效模式——访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
质量奖的核心是卓越绩效模式——访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6期文/中国质量万里行李颖随着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揭晓,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采访了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从专业角度解析此次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特点和意义。
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回顾评审过程,刘天峰首先用“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四个词,概括了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总体特点。
与其他城市的评选不同,“北京市质量奖”是经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由王安顺市长亲自担任评委会主任,人大代表参与到评审过程中,地方质监局作为监督员全程督导。
据刘天峰介绍,此次北京市质量奖在评审的过程中有几大特点:其一,评审组不接受企业接待、交通、住宿等,均由北京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统一派车保障;其二,担任这次评审的团队,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都是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组长也都是全国质量奖资深评审组长,确保了评审工作的专业权威;其三,考虑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北京市把这次质量奖评审过程当作一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自己评审员队伍建设,实现了评审员队伍与评审工作的同步成长。
“自身这种‘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的评审组织,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了评审结果的说服力。
”刘天峰如是说。
正是这种高规格的评审,使得各家企业广泛参与。
本次评选,北京市共有60家企业报名参加,呈现出了“多、近、高、全”的特点,不仅是申报企业数量比较多,而且行业比较丰富,囊括了“制造业、建筑业、食品业、商业、服务业、农业、旅游业、养老产业”等;北京汽车、联想科技、三元牛奶、菜百市场”等北京市自己的名牌企业悉数参与,一些企业则是长期导入了卓越绩效模式,甚至荣获过全国质量奖,这种大范围、高品质的申报群体,改变了过去北京是纯“政治中心”的印象,集中反映出近些年首都企业的高速发展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严谨 严肃 严格——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材料评审阶
严谨严肃严格——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材料评审阶段工作侧记(一)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6期文/中国质量万里行雷玄作为独家跟进报道评审过程的专业媒体,《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见证着评审的科学、公正和公平过程,同时也近距离地感受着专家们严谨、严肃和严格的工作态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过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评议、社会公示、审定报批、表彰奖励等九个环节。
材料评审是评审过程的第三个阶段。
这一阶段的重点,实际上是考核企业自我总结、自我审查、自我评价的水平和能力。
材料评审阶段的评审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最终要由评审组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据评审专家组介绍,“材料评审,主要将企业的实际情况用文字进行表述出来,得分表的背后,是对企业管理各方面的汇总的体现,是量化的体现。
实际评奖还是以现场评审为主,根本的还是要看企业具体管理做得怎么样。
”在材料评审过程的5天时间里,专家组上午进行一次组长碰头会,下午召开一次组员讨论会,会上沟通意见后,组员各自回去“做作业”——看资料打分,晚上再进行组员讨论,最后获奖的企业,严格按照材料评审的得分顺序进行排名。
评审专家组采取“一人主看,三人辅看”的模式,各自打分,评价意见时小组讨论。
“当遇到一些意见分歧的时候,尤其打分差距在10?15分时,组长就要组织组员进行集中讨论,各自阐述打分理由。
”通过讨论,使组员意见趋同,如果还有争议,就需要进行再一次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每一家企业的材料,要求至少不低于6万字。
阅读大量材料,不停地讨论甚至争论,专家们的辛苦也是在所难免。
有一天,在完成最终报告前一晚凌晨,某个专家组的组长刚入睡,就接到了一个组员的电话,继续讨论某家企业的某一项评审情况。
肩负使命的评审专家们,有一半以上来自全国质量奖的组员或组长,不少评审员有过担任企业申报质量奖、评审专家、辅导企业等多个角色。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怀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3〕2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5日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0第22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先进科学技术;完成的重大科学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优秀科技著作、软科学研究及科技管理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标准、计量、情报、档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一)应用于本区经济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成果,可申报新技术成果奖。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经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成果。
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效果显著。
2.新的医疗、诊断、防治和康复技术。
技术水平先进,有一定数量的病历和科学数据,经实际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3.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投产、经过一定数量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药品和生物制品。
4.农业新品种经3年以上区域试验、示范,运用生物统计方法,证明比原品种明显增产或有特殊优良性,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高标准 高质量——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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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 高质量
第二届北 京 市人 民政 府质 量管 理 奖解读
文 本刊记者 李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京发改[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30•【字号】京发[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1993年4月30日京发〔199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1〕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均适用本细则。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
第三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本市除劳动模范以外的最高荣誉。
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属于市一级先进,必须严格挑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四条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人事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必须是市委、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六条表彰奖励项目必须是主办单位主管的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在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八条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主办单位设置表彰奖励项目,事先必须行文请示,内容包括:(一)表彰奖励的理由、依据;(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四)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其理由;(五)奖励的形式;(六)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水务节[201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京水务节[2013]7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节水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市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等计划用水单位,可以参加节水先进单位评选;从事节水工作或热爱节水工作,并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北京市民,可以参加节水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周期和名额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为3年评选表彰一次项目。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评选名额为10个,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奖评选名额为30个。
三、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广大职工有较高的节水意识,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了浓厚的节水氛围,全年未出现因浪费用水被处罚;2、领导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措施具体,落实有力;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用水统计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国内各地方政府质量奖一览表
序号省份奖项名称设立时间奖项设置采用标准
1北京北京市人民政
府质量管理奖
2014年
正奖5个
提名奖5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奖评价准则》国内各地方政府质量奖一览表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9期 | 地方质量奖专题报道
15山东
山东省
省长质量奖
2009年
组织奖10个
个人奖10个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
16河南
河南省
省长质量奖
2009年组织奖8个《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17湖北
湖北省
长江质量奖
2009年
正奖5个
提名奖5个
《长江质量奖评审标准》
18湖南
湖南省
省长质量奖
2010年
组织奖8个
个人奖8个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准则》
19广东
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
2008年组织奖10个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管理
模式
责任编辑/施京京。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顺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1月6日第1次区委常委会和2016年11月23日第3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部署,紧密围绕“督考合一”的工作要求,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创新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部门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范围是指本区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区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量化可考、体现差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综合评价、激励创优。
第五条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核任务的部门要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专项考核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被考核部门作为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18年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18年版)一、前言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指引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的“高精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质量管理奖”,目的是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倡导北京市的各类组织积极按照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创新发展,促使组织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卓越绩效模式是全世界最为广泛应用的质量奖评价准则,也是组织综合绩效管理的有效方法和工具。
卓越绩效模式为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供了管理体系框架和实施细则,是诊断评价组织经营质量成熟度的工具。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已成为各国提升组织竞争力,以及组织自身实现持续改进、保持并不断增强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
本准则主要依据GB/T 19580-20XX《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XX《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进行编制。
本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价工作采用“大数据定量评价+卓越绩效专家评价”的评审方式,以质量共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将“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这五方信息作为数据基础,对评价指标涉及的组织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验证、分析和评价,以有效支撑专家评价,增强质量管理奖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准则构成本准则由基本原则、基本理念、评价体系、评分方式四个部分构成。
基本原则阐述了本准则的立意;基本理念是评价的基础和评分的主线;评价体系说明了评价实施的整体框架和评价指标及其要求;评分方式给出了评价打分的具体方法。
评审办召开评审实施工作会议
评审办召开评审实施工作会议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6期为切实做好2 0 14 年度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11月2 4日,北京市质监局组织召开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工作会议。
北京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负责人、各区(县)质监局负责质量奖工作人员等40余人参加会议。
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
同时另设不超过5家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从北京市质监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已召开多次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培训工作会,组织各区(县)质监局负责质量奖工作人员及辖区内企业代表就总体评奖情况和评奖标准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学习,目前已收到了不少企业或组织对该奖项的申报和咨询。
工作会议上,北京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总体实施程序,并重点介绍了评审实施阶段涉及各区(县)质监局的主要工作:第一,材料评审阶段,负责审查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将于2014年12月5日前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质监局;第二,现场评审阶段,主要涉及交通用餐、联络员配置、监督工作等方面的支持,争取评奖审核实施工作扎实、细化。
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选,旨在建立有效的质量激励机制,推进质量品牌的建设,树立企业质量典范,形成标杆示范效应,引导和激励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北京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参与评选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势必会引起企业对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的重视,是企业一个难得的学习和找差距的过程,对其申报下一届质量管理奖和自身质量管理的提升都会有很大帮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京政办发[2001]27号
京政办发[2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按规定可以暂不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
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
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五、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
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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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绩效,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本着为企业或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
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权威性、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在此基础上,根据北京城市的发展定位和质量发展的需要,增设一定比例的加分项和分值。
第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鼓励制造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提名奖向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新兴行业倾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拟由市领导担任),副主任二名(拟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
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组织人员组成。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查和批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评审依据的标准和有关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办工作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计划;
(二)制(修)订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遴选、培训、考核评审人员,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建立评审人员库,根据评审具体要求组建评审组;
(五)受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建议名单;
(七)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教育、医疗、文化、科研等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五)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
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过严重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审定申报政府质量管理奖相关要求,由评审办负责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公告。
第十五条企业和组织申报。
申报企业或组织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第十六条组织推荐。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审
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第十七条材料评审。
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
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办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办派员对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实行观察。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以及加分项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评审办根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得分情况,提出不超过10家企业或组织做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和公示。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颁奖。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奖。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向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金10万元、奖牌和证书。
市政府优先向国家推荐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活动奖励、评审和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内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与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
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或组织禁止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