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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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郑办〔2010〕70号),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把合同的质量关各级政府和人社、工信、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主动督促企业将已经合法履行程序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报送劳动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定期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选一定数量的合同进行合同签订质量的评估,一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确保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依法全面有效履行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监督和监察作用,尤其是对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协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视察。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歧义、纠纷或争议,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对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努力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支持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尊敬的先进集体: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分配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管理,改善员工生活质量,我们经过友好协商,制定了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一、工资总额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具体总额),其中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总额),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总额),津贴为(津贴总额)。

二、基本工资1.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设置、人员等级、工作性质与技能等方面制定。

2.基本工资实行“岗位定需、人员定薪、能力定级、绩效定额”的原则。

3.基本工资按月结算。

三、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设立目的旨在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益。

2.绩效工资依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效益等方面制定。

3.绩效考核将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两种形式,具体评价标准详见考核方案。

四、津贴1.津贴包括:职务津贴、技术津贴、特殊津贴等。

按照职务和技术等级、工作性质与特殊津贴给予。

2.津贴发放时间统一为月末,具体数额以当月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五、奖金与补贴1.奖金设立目的旨在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益。

2.奖金按照年度及季度分为项目奖、纪念奖、表彰奖、特别贡献奖等等,具体标准详见奖励方案。

3.补贴包括:车补、通信补、交通补等。

发放标准详见补贴方案。

六、社会保险1.本企业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员工个人应依照企业有关规定,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七、加班、休假调休1.加班工资:周六周日按照法定计时计算加班工资;平时加班按照企业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3.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以及因公外出等调休。

八、协议细则1.本协议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细则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问题通过协商形式进行解决。

2.对于本协议出现的问题,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3.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3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3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职工人数: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资协议的内容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2.工资标准;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4.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____万元,年增长____肠;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____元,年增长____%;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____日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6.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8.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各项福利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3篇)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以下统称工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方面进行协商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二)协商一致、互利共赢原则;(三)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原则;(四)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资集体协商,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第六条工会可以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工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工会组织;(二)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有明确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征求全体劳动者的意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资水平;(二)工资支付方式;(三)工资调整机制;(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五)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六)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资水平协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四)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河南省某公司乙方(劳动者):河南省某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工资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河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建立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工资支付原则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2. 乙方的工资水平应与其所在岗位、技能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市场行情相符合。

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岗位变动、技能提升以及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工资构成乙方的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为乙方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

3. 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4. 年终奖金:根据乙方的年度工作表现和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支付相应的年终奖金。

第四条:工资支付时间甲方应于每月的XX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年终奖金将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第五条:工资调整机制1. 甲方将根据市场行情、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乙方的岗位变动、技能提升和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定期调整。

2. 乙方如对工资调整有异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加班加点规定1.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乙方加班加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2. 乙方在加班加点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乙方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甲方补发工资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适用本合同。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资分配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预警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合理确定本单位工资水平,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如岗位工资制、技能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等。

第九条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一、协议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工资集体协议书。

二、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双方共同遵守。

三、协议内容1.工资支付的标准(1)工资支付标准以每月企业实际支付为准,不得低于河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岗位、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区分对待,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2.工资支付的周期工资支付的周期为月度,即每月按照预定的支付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3.工资计算方式(1)工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有歧视性。

(2)工资计算应当按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4.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双方协商确定。

5.工资调整和涨幅(1)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市场供求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2)工资调整应当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并在企业内部透明公示。

(3)工资涨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年度物价上涨幅度。

6.其他福利待遇除工资外,企业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各项法定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四、协议执行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的内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协议生效和变更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如有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

六、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有需要继续执行,应当进行更替协议。

双方如果都同意终止协议,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在协商一致后正式终止本协议。

以上是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补充。

双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法规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法律的了解哦。

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三)保险福利;(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十)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九条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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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88题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2.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3.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4.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8.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9.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0.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裁员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1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正式发布实施.1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15.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16.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17.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1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1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20.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21.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2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2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24.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5.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26.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2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28.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2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30.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3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32.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35.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是厂务公开,首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36.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37.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39.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4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42.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代会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4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4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4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46.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47.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48.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4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50.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5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5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53.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被要约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54.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55.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56.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57.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5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9.工资集体协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60.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6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协商协调处理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62.针对当前供给则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出台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63.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6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6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颁布.66.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67.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68.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3.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4.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5.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69.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有: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70.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四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7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民主权利,是指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72.企业违反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工会组织通报.一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四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73.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7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75.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A.企业的负责人B.企业出资人C.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D.工会工作人员76.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77.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78.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二、判断题正确的选√、错误的选×20题79.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81.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和奖金等.√82.企业党政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总结不能代表大会决议.√83.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84.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85.职工代表对选区职工负责,选区职工有权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86.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87.企业必须及时公开职工提出要求的所有事项或内容.×88.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89.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9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9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2.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93.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94.为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应多于企业方代表.×95.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97.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暂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8.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9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含: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标准等.×100.公司职工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任免公司中层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甲方:__________(企业名称)乙方:__________(职工代表团体)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乙方为甲方的职工代表团体,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集体协商1.1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一次。

1.2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工资调整机制等。

1.3 甲方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地区同类行业工资水平、职工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1.4 乙方应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甲方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工资支付2.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2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确保乙方及时收到工资。

2.3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支付明细,乙方有权查阅、复制相关工资支付资料。

第三条工资调整3.1 甲方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乙方工资。

3.2 甲方调整工资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3 乙方同意在工资调整时,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金与津贴4.1 甲方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奖金与津贴的发放标准。

4.2 甲方在发放奖金与津贴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4.3 乙方同意在奖金与津贴的发放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加班工资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5.2 乙方同意在加班时,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工资待遇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前言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甲方与乙方决定就工资待遇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三、定义与解释1. 本合同中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指甲方的职工。

2. 本合同中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3. 本合同中所称协商代表,是指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出的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4. 本合同中所称履行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4)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爱护甲方的财产,不得侵占、损害。

(4)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从事违法行为。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4.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5年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2025年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背景介绍为了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动者代表团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就工资条款等事宜进行协商,并在xxxx年xx月xx日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内容1.工资基本构成及调整(1)本公司采取月薪制,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构成。

(2)工资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份,按照河南省当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3)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如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来自公司的应发工资将按照试用期期间累计的实际工作日计算与实发工资进行结算。

2.假期与加班费(1)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年度累计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起始,每满一年增加1天,工龄满5年另增加5天,工龄满10年再增加5天,最高累计15天。

满一年但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日,所得带薪年休假按月计算。

(2)员工在国家规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加班费按照国家标准支付。

3.绩效考核(1)公司建立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绩效成果与岗位绩效考核明细记录在个人绩效档中。

(2)绩效考核范围为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及工作结果,业绩优秀者将获得相应的绩效奖金及晋升机会。

4.其他福利福利待遇(1)物业费与水、电费用公司负责,并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2)公司建立员工生日礼品发放标准,员工在生日当天可领取公司准备的生日礼物;(3)公司建立“童工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员工子女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协议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执行,如本协议涉及到员工的工作表现等问题,应采取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协议变更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协议期满后需要调整,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开始准备协商,协商未果,应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违约。

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1)条款协商届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续议或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合意;(2)一方不再依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3)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企业,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注册地为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是甲方的员工,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职称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使用乙方的人力资源。

2.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等。

5.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6.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内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7.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发展职业和提高技能的机会,提高乙方专业素质和能力。

8. 甲方应当定期与乙方进行员工培训和晋升评定,为乙方提供晋升升级的机会。

9. 甲方应当认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10. 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招聘时的岗位描述,从事与岗位相关的工作。

2. 乙方有权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福利。

3.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企业机密。

4. 乙方应当为甲方创造价值,发挥工作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履行工作职责。

5. 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利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甲方创造更大价值。

6. 乙方应当积极学习和成长,提高个人职业素质和能力。

7. 乙方应当认真听取企业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协作。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为在河南省注册的企业,乙方为其员工组织工会,双方承认对方的法人资格。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如下:1. 向员工支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和奖金,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发放。

2. 提供员工合法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 保证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病假等假期,同时允许员工合理调休。

4. 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提供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学习和进步。

6. 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歧视员工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

7. 根据公司规定,对员工的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

8. 如有合法合理的原因,可以进行员工的解雇和辞退,但需要事先通知乙方及员工,并进行协商和处理。

9. 如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如下:1. 代表员工与甲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的约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接受员工的投诉和意见,将其及时反映给甲方进行协商处理。

4. 督促员工遵守公司规定,不搞违法乱纪活动,不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形象。

5. 根据需要参加协商和讨论,对协议的约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6. 如有员工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帮助和教育,必要时进行纠正和惩罚。

7. 对于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条件,乙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安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安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安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一)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二)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 150% 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200% 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 的工资。

第三条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第四条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第五条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

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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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十八条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最低工资标准;(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

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

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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