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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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1.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日附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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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银监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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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
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津金审批〔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设立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5A027房间。
二、核准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占比100%。
三、核准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各项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请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天津厚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登记事宜,并自完成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内报备我局。
此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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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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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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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c932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dc.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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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83cf28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b3.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沪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https://img.taocdn.com/s3/m/e0afadd94693daef5ef73d2a.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3.08.02
【实施日期】2013.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
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天津市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公司,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现将《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3年8月2日
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区县间协作,共同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根据《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管理的通知》(津财社〔2010〕9号)、《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社〔2010〕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查是指,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的经营地、户籍地、居住地、担保物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等原因无法独立查实相关情况,委托其他相关区县协助核查,配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有小额担保贷款需求的个人,应在项目经营地所在区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e624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6b.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d68a5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2.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b2712e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75.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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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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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银监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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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渝文备〔2015〕2225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渝文备〔2015〕2225号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我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2.小贷公司《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8月24日附件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上市挂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挂牌,是指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
第二章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应符合企业上市挂牌一般性条件。
第五条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开业一个年度以上;(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三)近一年的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当期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四)近一年的季度平均不良贷款率低于5%;(五)上年末的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均不低于100%;(六)公司治理良好,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上年度和当年的监管评级保持C级以上;(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235f80e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e.png)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96940616fc700abb68fcb4.png)
津政办发〔2011〕70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9572f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71.png)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df28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2.png)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
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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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0 号
【颁布时间】2011-06-23
【生效时间】2012-02-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
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
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
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
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集团化经营,设立总分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科学、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职能部门,选聘具
备资格的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健全主要业务岗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工作,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各项小额贷款;(二)票据贴现; (三)贷款转让;(四)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不断提升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共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
按规定向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非现场统计监测,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法
第八章
第九章规定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
营资格。
第十章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