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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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
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条件:指出了试点的范围,即经过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

同时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总额、借款人资质等方面的试点条件。

二、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使用合理和风险可控。

三、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包括对贷款利率和收费进行限制和监管,以保证贷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事项: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同时也注重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宣传和风险提示。

以上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津金监局〔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18个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联系人:刘洁伟;联系电话:58980053)(此件主动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

(三)指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凡是区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津金审批〔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的批复
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200万美元减至800万美元。

减资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A&P金融贷款株式会社出资800万美元,占比100%。

此复。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doc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doc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年度经营报告。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帐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十一)其他审慎性经营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背景及意义: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背景和目的,强调小额贷款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金融扶贫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2.试点范围和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范围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3.试点机制和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制,规范试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试点经验与启示: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5.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方方面面,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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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定位本次试点工作的目标定位是: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快速的贷款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

三、组织架构1.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2.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负责具体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四、实施步骤1.制定试点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措施等。

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向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3.审批设立: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4.注册成立: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合规经营,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6.监管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管评估,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政策支持1.税收优惠: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营成本。

2.财政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其业务发展。

3.信用担保:政府可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人才引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进金融人才,提高业务水平。

六、风险防控1.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3.强化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4.定期评估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津银发[2008]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津银发[2008]208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结合天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经办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发〔2011〕70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1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津金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3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及《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为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两类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现场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津分支机构。

第三条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检查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两类机构监管评级结果安排相应检查频次,确保检查工作及时全面。

专项检查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对象注册地区金融办参加。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问题与现状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尤其是小额贷款市场,由于没有有效的管控机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较大,同时,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这也直接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经济增长的滞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决定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带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试点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启动小额贷款机构试点,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管管理。

《指导意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出了十三条要求:1、增加股东资格条件,优化股东结构。

2、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设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行为。

4、加强风险管理,把握合理风险水平。

5、实行贷款类别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6、规范客户征信,合法合规获取信息。

7、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范风险扩散。

8、依法依规定期披露经营状况,接受监督。

9、按规定计提资本准备金和损失准备金。

10、对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处罚措施。

11、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资信评级和控制,实行限额、限期、限用。

12、加强信息服务和监测,推进统计制度改革。

13、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服务定位,依据资本充足度、机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确定经营规模,力求在区域、行业和客户细分领域实现专业化经营。

2、对股东资格、贷款额度和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以确保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重叠,避免重复竞争和风险扩散。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6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6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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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5〕68号
各区县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宣布失效和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94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办〔2009〕4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津金融办〔2009〕63号)
五、《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55号)
六、《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95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14号)
八、《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50号)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13日——结束——。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文件.doc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文件.doc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 2008? 137 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 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与股份第五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 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

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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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与股份第五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四)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四)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总经理必需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应具备银行业或相关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不得少于5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厂长,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

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以所持小额贷款公司股份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市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五)股份转让(受让)比例超过注册资本金5%;(六)修改章程;(七)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四)有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业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公司设立,以及授权筹建工作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市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资金数额、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拟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股东名称(姓名)、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出资额、出资比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简历等;(二)经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管理与内控制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四)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并积极防范、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出资来源合法真实,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三年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七)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八)出资自然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十)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六份。

第十九条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开业申请书,否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市金融办在接到开业申请书15日内对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下达准予开业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于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由同一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履行工商登记程序,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0%。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贷款转让;(四)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五)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贷款转让专指将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卖断方式转让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企业、农民、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服务客户数量,提高贷款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营运资金应按照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对担保额按照五比一的倍数折抵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

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转帐或银行卡等方式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杜绝现金交易。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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