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变更通知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函、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发票信息变更说明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贵公司对我司: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与厚爱,因国家三证合一,我公司由原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由此给贵公司事来不便请谅解,对此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信息现变更为如下,请贵单位开具发票时按新的信息开具。
单位名称: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双流分行
帐号:510015279080500664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80072G
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
成都市双流区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6-5-13。
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英文回答:Procedure for Changing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 is a unified business license that integrates three separate licenses: the business license, the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the organization code certificate. It is a key document for businesses in China, and any changes to the business must be reflected in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procedure for changing the three-in-one certificate is as follows:1.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local工商行政管理局(AIC). The application mu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The name of the business.The registration number of the business.The type of change being made.The reason for the change.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the change.2. The AIC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If the application is complete and accurate, the AIC will issue a notice of approval.3. The business must then pay the filing fee. Thefiling fee is based on the type of change being made.4. The business must then submit the notice of approval and the filing fee to the AIC. The AIC will then issue the new three-in-one certificate.The entire process typically takes about 10 working days.中文回答:变更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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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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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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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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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长政办发〔 2015 〕 13 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长沙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称“并联审批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加盖工商行政章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工商分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的统一咨询、统一受理、统一录入、统一扫描、统一发照。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告知函
关于办理三证合一的通知函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我公司近期将办理三证合一手续,为了减少双方损失,特通知如下:
1、请各位供应商从2016年5月6日起不再给我公司开具旧税号增值税发票,5月6日之前已经开好的发票请及时送到我公司财务,5月20日以后我公司不再接受旧税号的发票认证。
2、本月开具发票日期截止至5月13日,请各业务人员及时到财务部开具急需发票,并请各客户单位于5月20日前进行认证。
3、我公司三证合一变更手续完成后将第一时间向各合作伙伴提供新的发票信息,恢复正常开票业务,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力争实现“一照一码”;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规范统一。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通过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二)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机构,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落实到位,苏州市级层面“三证合一”工作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川市监发〔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2〕72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全省在2018年实施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报关企业备案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22年12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六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现就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整合方式(一)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事项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二)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
【优质】法人更换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人更换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篇一:变更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册号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三证合一变更证明
XXXXXXX有限公司“三证合一”变更证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作了“三证合一”变更,公司税号由变更为。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04月0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大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日大连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2号)要求,特制定我市实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
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规范统一。
统一制定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等。
什么是“三证合一”是哪三证怎样办理三证合一?
所谓的“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以前,企业或个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分别跑手续,你想要创业开公司办企业,要抱着大摞复印材料,几个部门七八趟地往返奔波,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个都不能少,而且动辄十几天到数月的漫长等待。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也就是将原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本证件,合并成“一张执照、三个代码”。
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与以前的不同,这张营业执照上除了有注册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还多了两项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
三证合一办理流程全国各地略有区别,现以上海市松江区三证合一办理流程为例,详情请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2.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3.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4.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2)申请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1.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2.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工商登记审批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申请材料等扫描上传至综合业务平台,发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工商部门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全国推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全面推行,这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表面看是证件数量的减少,而实则是监管理念创新、行政权力下放、公共资源整合共同发力的结果。
从10月1日开始,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发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9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王磊表示,目前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均已做好准备。
据介绍,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但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简化手续助力“双创”过去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要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程序复杂,耗时耗力。
2014年3月,以“三证合一”为核心的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准确地说,当时的改革应该叫“三证”合“一证”或者“一证三号”,商事主体只需在工商登记窗口填一张表,由后台统一运转数据,就能拿到印有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存在。
“一证三号”改革大大节省了市场主体的注册时间。
在此基础上,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更进一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新版营业执照最快仅需数小时。
由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也方便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改革后,江苏宿迁市城建开发类市场主体的设立时间由220个工作日压缩至58个工作日,由过去至少往返30个部门,精简至只需跑上一趟、连走4个窗口。
“推行‘三证合一’能够简化市场准入手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缩短了企业创办周期,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xx年9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xx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三证合一变更通知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三证合一变更通知三证合一变更通知范本一:尊敬的客商及厂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我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
于20__年12月8日将公司原有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并已获得政府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办妥了相关执照证书。
就日后各位客商及厂家与我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涉及相关证号变更事宜的,敬请各客商及厂家配合:一、公司的主体性、法律地位不变: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各客商及厂家间的合同、买卖,没有任何的改变,贵我双方须继续遵守及履行,包括款项的支付或收取;二、各客商及厂家开给我司税务发票,请及时更改,新的开票信息如下:名称:四川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915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成都高新区____________________139____________开户行账号:建行成都________________支行510014________________三、我司开给各客商及厂家的发票,除原纳税识别号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信息均不变更;因我公司信息变更而需要各客商及厂家配合办理,若有造成不便的,请大家谅解。
以上,谨此周知,敬祈配合及协助!最后,我们再以感恩的心,对各客商及厂家在以往给予我司的支持,让我司得以茁壮,表示万分的谢意!敬祝大家业务蒸蒸日上!鸿图大展!四川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__年12月8日三证合一变更通知范本二:尊敬的客户:您好,最新消息,关于报关件的相关通知:所有企业即日起至3月31日前到当地工商局办理三证合一,再到属地海关企管科办理变更,否则将无法正常通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青政办〔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一照一码”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持续形成大众创业热潮,为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档案互认、一照一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