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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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校长联络员:总务科长成员:纪委书记分管后勤校长总务科专项负责人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二、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

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

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

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

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

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一)基本宗旨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

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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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监督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指导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4.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5. 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6. 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认识。

第五条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 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和要求;3. 配合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4. 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5. 组织开展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6. 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完善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3. 程序合法、合规原则;4. 风险防控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2.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4. 招标投标评审与中标确定;5. 招投标活动的合同签订与执行;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7. 招投标活动的风险防控与问题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监督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职责(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范围(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监督内容(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

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细则附廉政承诺书

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细则附廉政承诺书

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细则附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降低物资材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价格,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依据《xx集团全资及控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控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标采购的范围与规定(一)本实施细则规定招标采购的范围是指在x集团及控股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建项目施工、设备、材料、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行政办公用品及其他服务等。

(二)施工、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招标。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设备、材料单台(套)、单品种或者单批次的估算价。

(四)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估算价虽低于50万元,但设备、材料等货物一个施工(生产)周期采购批量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仍需进行招标。

(五)服务类招标是指提供施工劳务、新产品开辟、设备改造、勘察设计、科技咨询、审计评估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办公用品及行政用品单项或者单批次采购估算价在3万元及以上,办公用品单项或者单批次估算价低于3万元,但该用品三个月采购批量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需进行招标。

(七)生产性废旧物资、废旧设备的处理单台(套)或者批量估算价批量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进行招标。

(八)限额以上施工、物资、设备及服务等因特殊情况或者经两次招标无人响应而不能实行招标的,经履行企业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比价采购等方式,并于采购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x集团备案。

(九)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控股企业进行施工、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控股企业应本着“能招尽招”的原则对采购事宜进行招标,不应局限于上述限额标准。

(十)除符合《办法》中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外,上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均需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大唐新能源纪〔2009〕13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本部各部门: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制定印发《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印发实施细则通知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部 2009年4月10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大唐新能源公司承办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本公司其它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接受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

第四条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大唐新能源公司和所示各单位要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部长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履行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二)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凡招标活动,必须成立监督小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招标监督的规定

关于招标监督的规定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国家及公司有关招标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及监督约束机制;(三)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四)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五)协调解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查处,提出监察建议和做出监察决定;(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或处置投标方的有关投诉。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范围第五条采取派员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原则上在以下项目中必须开展招标监督:(一)集团暨股份公司融资、投资的项目,其中海外投资项目为重点;以及围绕这些项目实施的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等;(二)以BT、BOT、BOO模式运作的项目;(三)新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室内外装修、信息化建设、机关办公、后勤服务等需招标项目且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等年度采购量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虽达不到以上标准,但职工群众非常关注,敏感热点项目。

第四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对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开标前监督(一)检查是否制定了招标方案;是否成立了相关的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二)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暨股份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对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规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督;(六)检查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被邀单位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七)招标设有标底的,对标底编制过程的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干预标底确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八)如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信誉进行检查;(九)检查评标委员会人数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回避原则;(十)检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评标地点、工作环境、会务安排、投标文件收取与保管等是否达到封闭管理和保密工作要求。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1. 背景引言大学作为教学科研机构,设备物资采购是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环节。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过程,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制定和实施《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和范围本细则的目的是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制度,促进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的合理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本细则适用于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所有环节和参与方,包括采购需求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评审委员会、供应商等。

3. 术语定义•设备物资:指大学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各种设备器材、实验耗材等物资。

•采购需求方:指大学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有权委托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部门或个人。

•采购管理部门:指大学组织和管理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招标管理制度。

•采购评审委员会:指由专家、教师、管理员等组成的专门负责评审和决策设备物资采购的委员会。

•供应商:指参与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各类供应商,包括生产商、经销商等。

4. 采购需求确认• 4.1 采购需求方需明确并详细描述设备物资的具体要求、规格、数量和质量等。

• 4.2 采购需求方应编制采购申请报告,包括设备物资相关信息、采购理由和计划、预算等。

5. 招标文件准备• 5.1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确认的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合同范本等。

• 5.2 招标文件应明确设备物资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合同期限、支付方式等。

6. 招标公告发布• 6.1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简介、投标要求、截标日期等。

• 6.2 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大学内部网站、通知栏等易于被关注到的地方。

7. 投标接收与评审•7.1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投标文件,并在截标日期后进行评审。

•7.2 采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需求方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名。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三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监督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职责(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范围(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监督内容(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

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秩序,保障招标采购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公开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系统内招标采购活动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范围的必须接受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或本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委员的监督,上级主管、行业主管等行政部门有监督规定或其他合法合规工作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五条各出资企业重大和特殊招标采购活动应邀请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对各出资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采购各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各出资企业纪检部门或纪检委员是本单位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督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及修订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室统筹领导出资企业的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对各单位纪检部门或人员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八)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九)对招标方案以及审定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察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察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工作在企业运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招标投标环节的不透明性和缺乏有效监察机制,滋生了潜在的腐败问题,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本文制定了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察管理办法。

二、监察责任和部门设置1. 监察责任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察是全体员工的责任,特别是招标投标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照法定职责定期开展监察工作。

监察工作应立足于公正、透明和合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部门设置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招标投标监察部门,直接隶属于高管层,并与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建立有效的报告和协调机制。

招标投标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监察规则和流程,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监察工作,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

三、监察流程和方法1. 监察流程①招标发布阶段:招标监察部门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②开标评标阶段:招标监察部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的监督,确保符合招标规定和法定程序。

③合同签订阶段:招标监察部门审查合同文本,避免合同中的陷阱和不公平条款。

④履约管理阶段:招标监察部门监督履约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合规性。

2. 监察方法①文件审核:招标监察部门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②现场监督:招标监察部门派员参与开标和评标现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③随机抽查:招标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制度,对公司内部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抽样检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④外部合作:公司可委托第三方监察机构参与招标投标监察,增加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监察结果和处理措施1. 监察结果反馈招标监察部门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监察结果,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和奖惩情况。

同时,招标监察部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2. 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发布的目录为准。

现行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技术资料。

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一致。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单位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招标。

2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初稿(有招标文件模板的应当使用模板),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审核、确认。

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

3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4 .开标前招标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5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开标前监督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市、县工业和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科技与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执法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JFPGWZH.55.A0.2010 1. 总则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利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相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

1.3 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竞价谈判、商务谈判、延标)均应接受招投标监督。

实施招标活动,均应成立监标组。

根据需要监标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员或上级监督部门指定的人员组成,监标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标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1.4 监标组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权,出现被否决的事项应当停止招标活动。

除上述事项外,招标工作小组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和监标组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一致意见执行,协商不成的,由招标小组和监标组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汇报,由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其分管领导裁决。

1.5 本办法规定了招投标监督主体、监督流程、监督内容和有关考核规定。

2.监督主体2.1 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是公司招投标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2.1.1 具体负责公司招投标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2.1.2 依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查看招投标资料,负责成立项目监标组,依法依规监督,并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

2.1.3 负责公司招标监督系统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培训、检查和考核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可指定专业监督员对未直接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抽查,并有权查看监督招标项目的全部资料。

2.1.4 对招标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2.1.5 其它应当履行的招标监督工作。

2.2 项目监标组职责及权利:2.2.1 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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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有限公司招标监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招标项目。

第三条招标监察活动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党(总)支部的监察。

第二章监察员及职责
第五条党(总)支部纪检委员是招标监察员,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招标监察是对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察;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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