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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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
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50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相关职业院校要进一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并落实好专业建设规划,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民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

所有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4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宣传与申报。

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

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厅办发[1999]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厅办发[1999]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办发[1999]5号1999年5月18日)各司(局):新修订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划分民政部公文包括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和电报。

民政部公文分为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两类。

正式公文(一)民政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1.发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宜。

2.其他以民政部名义发布的重大事宜。

(三)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1.民政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民政部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裁决书。

4.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5.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6.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四)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1.民政部行政处罚告知书。

2.民政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其他行政处罚文书。

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和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五)民政部文件1.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向国务院请示有关工作。

3.批复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地名变更和其他民政职能范围内的请示类公文。

4.发布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其他规定性的通知等。

5.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京民组发[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京民组发〔2014〕190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各民办社工机构: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4〕87号)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首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首都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现决定组织开展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建立北京市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库。

并根据选拔活动综合评定结果,向民政部推荐10人为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候选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的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为载体,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传播社会工作理念、强化社会工作意识、体现社会工作者荣誉、树立社会工作者形象、激发社会工作者热情、增强社会工作者责任、展示社会工作者魅力、弘扬社会工作者情怀、彰显社会工作精神、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全面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职业素质和形象,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传承和发扬北京精神,加快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选拔对象北京市首批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城乡社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4.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通知》(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

请及时将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评定活动的要求通报本区域和本单位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推荐和鼓励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优秀五星级志愿者申报奖项。

请各区县民政局和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按照活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梳理和把关,并填写《全国首批优秀五星级志愿者推荐表》(见附件二),各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并请排出优先顺序。

民政部通知和推荐表可在上海民政网首页公告公示栏下载。

由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务必于11月20日(星期四)下班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促进处,并将电子版推荐表发送至邮箱*****************。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2014年11月1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89.06.22•【文号】[1989]安字30号•【施行日期】1989.06.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6月22日(1989)安字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现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肯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年来,由于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吸引青年应征入伍、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做好战士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与建设、推动民政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妥善安排,使之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总体布局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1月8日至11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厦门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

225名军队和地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克玉在会上讲了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彰了257个先进单位和206名先进个人,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会议,也是一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民办函[2013]408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民办函〔2013〕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民政行业人才队伍总体布局,根据《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活动。

经各地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人才队伍是民政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切实推进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政行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希望你们更加关注领军人才,制定科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领军人才的管理和培养,积极为领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或者研究课题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使领军人才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优秀的成绩。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5日附件2013年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名单一、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类(11名)靳保利山西省大同市社会福利院院长李艳萍(女)辽宁省沈阳市儿童福利院院长万宇(女)吉林省孤儿学校校长李进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郑志芳(女)安徽省宁国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张工部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主任丁绍干(土家族)湖南省荣军医院院长唐江萍(女)湖南省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院长蒋德伟湖南省邵阳市社会福利院院长陈德平四川省资阳市精神病医院院长白艳(女,彝族)云南省开远市殡仪馆副馆长二、专业技术类(8名)禚传君天津市民政局安宁医院副院长张文龙吉林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院长刘群(女)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张晓斌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院长助理刘波湖北省荆州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院长颜功兴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院长范一大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副主任史铁尔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工学院院长三、高技能类(11名)杨宏达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康复部副主任齐利天津市第二殡仪馆便民科科长王刚上海市龙华殡仪馆业务科副科长张伟智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部技术主任杨文兵福建省假肢中心主任刘凯河南省郑州市殡仪馆副主任刘琳(女)湖北省襄阳市殡仪馆副馆长区炳祥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副主任张华(女)广东省韶关市殡仪馆副馆长严智荣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康复科副科长赵立伟民政部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临床研究部副主任。

国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管财[2017]199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6.21【实施日期】2017.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国管财〔2017〕199号)中央管理在京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的通知》(财会〔2017〕6号)要求,我局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含中央管理在京金融企业)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的申报和笔试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于6月22日至7月21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http:///kjw),进入页面右侧第三个模块“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申报”系统,按照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初审通过后打印《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单位。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发表专业著作封面和封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相关外语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已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的,需提交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或在《申请表》上注明考试成绩并加盖考试管理部门印章。

二、各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填写《2017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类)》,由人事部门和会计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请于7月24日至8月4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上述材料送交现场审核地点(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京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101室,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三、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人员可于9月4日起登录“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申报”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并于9月10日8:30-12:00准时参加考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民办函[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2〕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议精神,民政部决定开展首届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机构形成的好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技巧和项目管理经验,推动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与服务能力,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设,引领带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实务全面深入发展。

二、参评范围本次参评项目为2006年以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社会服务领域,组织开展并实施完成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参评条件参评项目要符合以下六方面条件:(一)真实性。

参评项目需来源于实际专业社会工作,具有真实的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所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专业性。

参评项目需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

(三)规范性。

参评项目需具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完整的组织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符合项目管理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要求。

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大事记

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大事记

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大事记第一篇: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大事记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大事记1987年9月民政部在北京马甸举行了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中国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

1988年北京大学设立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社会工作专业。

截至2010年底,内地已经有252所高校设立了社会工作本科专业。

2006年7月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标志着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初步建立。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设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2006年12月民政部在深圳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

2007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选择了全国75个地区和90家单位进行首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

2007年以来民政部受中组部委托,先后在上海、深圳、南昌、厦门、包头、成都组织举办了9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题研究班,培训了近500名地市级和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2007年10月在借鉴上海、香港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出台了系统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1+7”文件,社会工作专业化在深圳获得了迅速发展。

2007年12月民政部在深圳举行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座谈会。

2008年国务院通过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在民政部设立了社会工作司,成立了两个专门处室,赋予了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政府职能。

2008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工首次大规模介入突发灾难性事件,先后有1000多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地震灾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民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九批江苏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九批江苏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九批江苏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九批江苏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15〕92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民发〔2017〕18号)、《江苏省“十四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苏民慈社〔2021〕3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九批江苏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全省范围内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并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选拔条件各地要按照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认可、影响力大、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出来。

参加选拔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热爱社会工作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群众认可度高。

(二)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江苏省内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学研究,年限一般在5年及以上,参选当年仍在岗。

(四)熟悉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在社会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7•【文号】民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1.09•【文号】民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民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政部启动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后,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申报。

经过量化评分、实地抽查、部内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现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61个地区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兴隆家园社区等103个社区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等180个单位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附后)。

示范确定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各地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再接再厉,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夯实服务平台、发展人才队伍、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民政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可持续发展。

附件:1.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名单2.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名单3.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民政部2014年1月9日附件1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天津市:和平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上海市:杨浦区、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鼓楼区、常州市天宁区、无锡市崇安区、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太仓市、苏州市张家港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市余杭区、嘉兴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包河区、芜湖市镜湖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万载县、吉安市吉州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泰安市泰山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开封市鼓楼区、宝丰县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开福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东莞市、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蓬江区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温江区、都江堰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青岛市:市南区宁波市:海曙区厦门市:湖里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附件2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兴隆家园社区、朝阳区高碑店地区西社区、朝阳区将台地区梵谷水郡社区、朝阳区将台地区丽都社区、朝阳区三间房地区艺水芳园社区、朝阳区常营地区常营保利社区、朝阳区来广营地区新街坊社区、朝阳区平房地区定福家园南社区、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华清园社区、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东里社区、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南里社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道龙亭家园社区、南开区鼓楼街道尚佳新苑社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中华路街道大纪家胡同社区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固县街道漳村煤矿社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乌素图街道利民社区、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草原社区、包头市青山区先锋道街道光荣社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街道光辉社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道湖畔社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普庆社区、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北安社区、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宇航社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街道锦程社区、延边州延吉市公园街道园辉社区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社区)、静安区静安寺街道(社区)、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社区)、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闸北区大宁路街道(社区)、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社区)、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杨浦区控江路街道(社区)、闵行区古美路街道(社区)、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社区)、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社区)、浦东新区三林镇、浦东新区北蔡镇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梅园街道梅园新村社区、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锁三社区、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文昌花园社区、扬州市广陵区东关街道琼花观社区、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高桥社区、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兴业社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水秀社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社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宁社区、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道苑南社区、苏州工业园区第五元素社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二社区、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南杨社区、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东村社区、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社区、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社区、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湖社区、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花前社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街道奥林花园社区、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美虹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望湖社区、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惠园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社区、芜湖市镜湖区东门街道海南渡社区、宣城市宣城区济川街道城东社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红山社区、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保太巷社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乐安社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文雅社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社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白沙井社区、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浏河村社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湾社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蟠虬社区、东莞市莞城街道东正社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伟社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碧桂园社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雄社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嘉怡社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罗汉寺社区、渝中区大坪街道袁家岗社区、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富力海洋社区、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社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玉林东路社区、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街道黄泥井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旭东社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科学北路社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环城西路社区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宁波市: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芝兰社区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南社区、湖里区湖里街道康乐社区、湖里区禾山街道禾盛社区、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岭社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龙岗区南湾街道康乐社区、龙岗区布吉街道中海怡翠社区附件3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北京增能社会工作促进发展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朗润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北京市顺义区绿港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密云县馨欣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家业如心社会工作事务所天津市: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天津市南开区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中心河北省:河北省荣军医院、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山西省:山西省荣军休养院、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晋中市救助管理站(晋中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锡林郭勒盟儿童福利院吉林省: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上海市: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福利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上海公益社工师事务所、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上海复源社工师事务所、上海延泽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上海海星之家社工师事务所、上海新途社区健康促进社、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上海静安区静安寺街道阳光助残社工师事务所、上海闸北区春晖社工师事务所、上海杨浦区和泰爱心服务社、上海嘉定镇街道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上海浦东新区乐耆社工服务社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徐州市救助管理站、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南京市协作者社区发展中心、苏州市自强服务总社浙江省:海宁市儿童福利院、湖州市德清县晨曦社会工作服务社、湖州市德清县彩虹桥社会工作服务站、嘉兴市中医医院杏林医务社工部、嘉兴市阳光家庭社工事务所、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嘉兴市嘉善县致恺社工服务社、嘉兴市海盐县乐龄社工事务所、平湖市和谐家庭社工事务所、乐清市仁和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安徽省:芜湖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市蜀山区民生社会工作服务社福建省:福建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福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漳州市社会福利院、漳州市救助管理站、福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会、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泉州市海西社工事业发展中心、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山东省:山东省立医院、潍坊市社会福利院、寿光市社会福利中心、济南山泉社会工作服务社河南省: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开封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金水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郑州市金水区玖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北省:武汉市救助管理站、荆州市救助管理站、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湖南省: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开福区众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广东省第一荣军医院、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广州市老人院、广州市社会福利院、东莞市救助管理站、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粤穗社会工作事务所、广州市新跨越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广州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人家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和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桥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优势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社区服务站、东莞市寮步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珠海市协作者社会工作教育推广中心、中山市心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江门市利民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恒爱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江海区晨光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佛山市南海区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佛山市顺德区星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君行社会工作研究及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社会福利院、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桂林市社会福利院、柳州市救助管理站、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福利中心、北海市社会福利院重庆市: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重庆市儿童爱心庄园、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市民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成都市儿童福利院、成都市第二福利院、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广元市光荣院、泸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资阳市精神病医院、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汶川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陕西省:西安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西安市儿童福利院、商洛市儿童福利院甘肃省: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海省:西宁市社会福利院、青海省乐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社会福利院、宁夏儿童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社会工作站、库尔勒市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岛市: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青岛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青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服务管理中心宁波市:宁波市精神病院厦门市: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厦门市救助管理站、思明区沁心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湖里区希望社工服务中心、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大连市:大连市救助管理站深圳市:深圳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龙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春暖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南风社会工作服务社。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民办函〔2015〕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民办函〔2015〕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结果的通知民办函〔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根据《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经各地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现决定,认定李涛等42人为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见附件)。

希望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在本地区本领域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和标杆作用。

希望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关心关注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加大培养和使用力度,积极为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附件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名单北京李涛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王昌伦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刘国亮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潘琳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河北崔立丽(女)河北省荣军医院山西王志中山西省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内蒙古王殿禄赤峰市安定医院辽宁高路(女)阜新市慈善总会黑龙江黄红(女)黑龙江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李丽(女)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上海余国荣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范慧娟(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金婉仙(女)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赵婷婷(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王晓英(女)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江苏范向群(女)无锡市崇安区七彩家园社工服务中心宣浩煜(女)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高文钑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浙江毛晓英(女)江山市虎山街道安泰社区居委会安徽周军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福建刘安娟(女)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江西仰和芝(女)吉安市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山东孙成键(女)徐进(女)青岛市你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张新民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黄小霞(女)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中山社区河南陈骋郑州市绿城社工服务站湖北赵立新武汉市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南廖鸿冰长沙市天心区仁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丁美方(女)广东省启航社会工作支援中心周小燕(女)深圳市慈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王军芳(女)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周巍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西周文栋广西壮族自治区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重庆李长洪(女)四川刘飞(女)成都市锦江区爱有戏社区文化发展中心云南兰树记云南省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甘肃张姝(女)甘肃省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海王晶(女)西宁市儿童福利院宁夏乔瑛(女)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星光巷社区新疆岳素君(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乐龄社会工作服务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徐江丽(女)八师石河子市新城街道十六社区居委会——结束——。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民函[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函〔201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发布了《关于遴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函〔2013〕56号)。

通知下发以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各地社会工作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现确定民政部培训中心等37家单位为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

遴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的重要举措,是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

希望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培训能力,认真探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和具有社会工作特色的培训模式,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各地民政厅(局)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支持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抓紧建立当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网络,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附件: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民政部2013年5月3日附件: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一、部属院校1.民政部培训中心2.北京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4.北京师范大学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6.中国青年政治学院7.中华女子学院8.南开大学9.复旦大学、上海社会工作培训中心(联合办学)10.华东理工大学11.南京大学、江苏省民政干部学校(联合办学)12.山东大学13.华中师范大学、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联合办学)14.华中科技大学15.四川大学16.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联合办学)17.兰州大学二、地方院校1.河北大学、河北省退伍军人职业技术服务培训中心(联合办学)2.太原科技大学3.内蒙古工业大学4.沈阳化工大学5.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孤儿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6.江苏师范大学7.浙江工商大学8.安徽师范大学9.井冈山大学、江西省民政学校(联合办学)10.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民政学校(联合办学)1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12.广东工业大学13.湛江师范学院14.汕头大学15.琼州学院16.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17.云南大学18.西北大学19.青海师范大学20.新疆大学、新疆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联合办学)。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领军人才选拔标准和程序 一、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 (一

领军人才选拔标准和程序 一、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 (一

领军人才选拔标准和程序一、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一)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下列条件:1、道德素质过硬。

能够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杜绝学术腐败。

2、专业贡献重大。

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实践,并作出重要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

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一支优秀的团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4、引领作用显著。

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国际学科和技术发展趋势,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发挥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

具有创新的思维,熟悉本学科、本领域最新研究动态,有带领团队向国际国内研究前沿冲击的潜质。

(二)领军人才分类标准领军人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按照各自学科特点,明确分类标准。

按自然科学和技术类、哲学社会科学类、文化艺术类和经营管理类分类提出具体的选拔标准:1、自然科学和技术类选拔标准(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学术造诣、前瞻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熟悉掌握本学科、本行业国际或国内前沿的研究状况和研究方法。

(2)近五年,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做出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对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动本领域关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本学科、专业以及相关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对本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并通过成果转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②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

③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3)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队组织协调能力,领衔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或工程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或担任重要科研机构学术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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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2013]16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2013〕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发〔2010〕6号)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民政人才队伍总体布局,根据民政部2013年工作安排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23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是全国民政行业最高层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带头人。

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为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是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三、推荐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经营管理、学术、科研、教学、高技能等某一方面具有领军、带头能力的优秀人士。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

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条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出版或者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完成或者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以上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者担任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3.高技能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民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一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技能奖项或荣誉称号。

对长期工作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一线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选拔程序及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民政部推荐人选。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

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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