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吸排水-工料规范、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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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吸排水
工料规范–技术要求
一.总则
1、虹吸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本着安全又经济的原则,平面雨水口布置的原则是利于雨水收集,其布点应均匀,避免出现排水盲区。
2、虹吸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尽量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管渠或地面(含冬季冰雪)。
3、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由虹吸式雨水斗、管材(连接管、悬吊管、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各组件的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要求。
4、雨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布置应尽量不影响建筑物的房间的功能使用及建筑物立面。当上述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时,应与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4、建筑的立面构成材料以幕墙为主,雨水系统的构件材料应与其协调,不可因材料的差异形成较为明显的反差,影响建筑形象。
5、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虹吸式屋面雨水水系统s i p h o n i c d r a i n a g e s y s t e m s o f
r o o f按虹吸满管压力流原理设计、管道内雨水的流速、压力等可有效控制和平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一般由虹吸式雨水斗、管材(连接管、悬吊管、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
2、虹吸满管压力流f u l l-b o r e f l o w
水充满管道(可有适量掺气)、水流运动可用不可压缩流体的伯努利3、虹吸式雨水斗s i p h o n i c r o o f o u t l e t
用于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它具有气水分离、防涡流等功能。其斗前水深可有效控制,当斗前水位稳定达到设计水深时,系统内形成虹吸满管压力流。
4、连接管s p i g o t p i p e
虹吸式雨水斗至悬吊管间的连接短管(又称尾管)。通过改变连接管的管径、长度,可调节雨水斗的进水量和系统的阻力。
5、悬吊管h a n g e d p i p e
悬吊在屋架、楼板和梁下或架空在柱上的雨水横管。
6、溢流口o v e r f l o w
当降雨量超过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时,用来溢水的孔口或装置。
7、溢流系统o v e r f l o w s y s t e m s
排除超过设计重现期雨量的雨水系统。溢流系统可以是重力系统或虹吸系统。溢流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合用。
8、固定件f a s t e n i n g s y s t e m
用于固定水平管和立管的装置。固定件具有吸收管道振动、限制管道因热胀冷缩导致的位移、避免管道因悬挂受力而变形,以及不影响管道水平受力等作用。
9、过渡段t r a n s i t i o n s e c t i o n
水流流态由虹吸满管压力流向重力流过渡的管段。过渡段设置在系统的排出管上,为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水力计算的终点。在过渡段通常将系统的管径放大。
二.执行标准
本系统工程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必须至少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标准和规范: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242—82)
《建筑采暖与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 B J30288)《给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 B J50263—97)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国家建设标准设计(S1,S2,S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31-9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B J15-88)(1997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 B J14-87)(1997年版)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标准(I E C)
英国标准和标准施工规范(C O D E O F P R A C T I C E)
英国屋宇设备工程手册(C I B S E G U I D E)
其他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
四、系统设计要求
1、一般规定
1.1系统设计时采用的设计降雨历时、设计降雨强度、屋面汇水面积、设计雨水流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 B50015的有关规定。
1.2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一般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2~5年;对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屋面、生产工艺不允许渗漏的工业厂房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10年。
注:大型屋面的设计重现期宜取上限值。
1.3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应采用经检测合格的虹吸式雨水斗。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计算参数应与所采用系统组件的参数相一致。对汇水面积大于5000m2的大型屋面,宜设置不少于2
组独立的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落水管应能结合结构竖向承重构件布置,使其对总体建筑形象的影响尽量减少。
1.4北区溜冰场屋面雨水口的布置数量需在满足排放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少,以免破坏屋面的结构构件或造成结构布置复杂,增加施工安装难度及建设造价。其落水管位置考虑设在尽量靠西面布置,并利用屋面结构层加以隐藏,不得在东向主立面部份外露雨水排放构件。同时,需设计溢流系统,溢流系统应为有组织溢流,不应采用女儿墙设溢流
孔自流的溢流形式。
1.5玻璃屋面上设置的雨水沟应尽量窄,以免影响屋面形象。需结合结构杆件横向布管,管径应尽可能取较小的数值,以使其能掩饰在结构受力杆件或装饰杆件中。雨水斗应采用较为轻巧的形式,以免造成出挑部位的笨重感。
1.6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口或溢流系统。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口或溢流系统的总排水能力,不宜小于设计重现期为50年、降雨历时5m i n时的设计雨水流量。
1.7不同高度的屋面、不同结构形式的屋面汇集的雨水,宜采用独立的系统单独排出。
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一套系统时,应经计算确保每个雨水斗均同时保持虹吸满管压力流流态。
1.8当其他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接入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时,应有确保虹吸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措施。
1.9与排出管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能承受水流的冲力,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消能井,并宜有排气措施。
2、管道布置和敷设
2.1悬吊管可无坡度敷设,但不得倒坡。
2.2管道不宜敷设在建筑的承重结构内。因条件限制管道必须敷设在建筑的承重结构内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建筑的承重结构产生影响。
2.3管道不宜穿越建筑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4管道不宜穿越对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2.5当管道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6当管道采用H D P E等塑料材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2.7过渡段的设置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宜设置在排出管上,并应充分利用系统的动能。
2.8过渡段下游管道应按重力流雨水系统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B50015的规定。
2.9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 N40。
2.10溢流口或溢流系统应设置在流流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
2.11溢流口或溢流装置的设置高度应根据建筑屋面允许的最高溢流水位等因素确定。最高溢流水位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水深。
四.设备材料要求
1、材料、制品、设备和五金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系统的主要材料必须得到有关质量检测检查认可。
2、分包单位在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前,必须送样品或详细产品资料经总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认可后,方能大批采购。设备和材料运抵工地时,必须报请总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检查验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