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 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一同起诉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可分之 诉,是指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对案件进行合 并审理;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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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 由法院将其合并到原诉讼中的制 度。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第三人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0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 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汇报人:
2023-12-01C源自TALOGUE目 录•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 第三人诉讼 •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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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 同一诉讼标的而形成的合并的或 独立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
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律现象。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或独立的诉 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 诉讼的法律现象。
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诉讼请求, 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 律现象。
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 数确定,且均起诉或 应诉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诉讼标的为共同共有 或按份共有;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 同一种类;
提起条件与受理程序的比较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各自独立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诉讼的提起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提起条件与受理程序的比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包括 作为共同原告;
特点
共同诉讼是群体性维权的方式,能够 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 ,共同诉讼也能够增强当事人的力量 ,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相同或相同事实存在,法院认为必须 合并审理的诉讼。例如,多位购房者同时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 讼和第三人诉讼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共同诉讼概述 • 共同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 共同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 第三人诉讼概述 • 第三人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比较
分析
01
共同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 众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举 证、质证、辩论等。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如按时提交证据、 出庭应诉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共同管辖的存在是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前提,但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乃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诉讼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做的选择,不得将诉讼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共同管辖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即原告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就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共同管辖中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法院进行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相关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
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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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
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项的诉讼请求,所以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也有若干个。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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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总结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详细描述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但其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与原原告或 被告进行对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被告或原告,在诉讼中陈述事实、提 供证据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01
必要共同诉讼定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02
必要共同诉讼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
中对于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代理和代表人制度案例
总结词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 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或 数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诉讼制度。代理和 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提起公益诉讼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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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共同诉讼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诉讼中作为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共同诉讼制度体 现了民诉中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 分行使处分权和辩论权,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 少诉讼成本。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有在备考2022年司法考试的考生看过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各位考生可以在考试之前看一看小编准备的民诉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一下对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在考试时取得一个好成绩。
202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要考点3
考点一:当事人
一、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3、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考点二:民事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
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 勘验笔录
一、书证
【注意】
(1)书证与物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书证反应思想内容,物证反应外形特征。
(2)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
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不代表必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五、免证事实——自认
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七、证据的理论分类
八、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 ④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
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 ⑤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开。 • ⑥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继续诉讼。
• (2)牵连性 • ①主张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此又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 ②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 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那么法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 实体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属
于同一种类。
(二) 程序要件
(1) 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 •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远远大于牵连性,具体表现为: (1)独立性 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 件的,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案件的受理。 • ③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 不发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和解、撤诉、上诉等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干个
•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必要共同诉讼(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意见第177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注意: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共同诉讼
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共同诉讼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共同诉讼。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诉讼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当事人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管辖权异议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级别管辖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基本原则一、共同诉讼的概念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或者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
其中诉讼标的共同的共同诉讼叫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而合并审理的叫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2、特征:A、诉讼标的同种类(也就是说有若干个诉讼标的,只是种类相同而已);B、本质上来说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C、是否合并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三、必要的共同诉讼1、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2、特征:A、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B、诉讼标的同一;C、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4、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A、挂靠关系;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D、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F、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G、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H、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共有财产权人为共同诉讼人;I、连带保证合同;▲J、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K、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附: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比较四、诉讼代表人制度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 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 至2 名诉讼代理人;2、代表人的权限A、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B、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3、分类:诉讼代表人,可以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双⽅当事⼈都是⼀⼈的话,叫作单独诉讼。
如果有⼀⽅当事⼈为两⼈以上的,这就涉及到共同诉讼的问题,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叫作共同诉讼⼈。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含两⼈)以上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都只有⼀⼈。
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或双⽅均为两⼈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事件处理上作出⽭盾的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侵害,部分共有权⼈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为共同诉讼⼈。
第七⼗三条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第七⼗四条⼈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第五⼗四条和第⼀百九⼗九条规定的⼈数众多,⼀般指⼗⼈以上。
第七⼗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规定,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推选共同的代表⼈,也可以由部分当事⼈推选⾃⼰的代表⼈;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起诉。
第七⼗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推选代表⼈。
当事⼈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民法院提出⼈选与当事⼈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中指定代表⼈。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常常需要进行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一同参与诉讼,共同行使或承担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诉讼形式。
一、共同原告的条件和效力多个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共同的诉讼请求:即原告们所要求的权益必须存在共同的纠纷对象。
这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上应保持一致,且互不相抵触。
2.具备共同的诉讼利益:共同原告们的诉讼利益必须与案件的结果直接相关,即诉讼胜利能够使每一位原告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
3.具备共同的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完全相同的。
例如,共同原告之间的权益主张、诉讼请求、索赔数额等都必须一致。
4.具备共同的法律关系:共同原告们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直接的联系和依赖。
原告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在请求权利的基础上互为前提。
共同原告的诉讼行为应当保持一致、和谐,否则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结果的有效确定。
共同原告在诉讼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可以由代理人代为作出程序请求和提出凭证。
法院对共同原告作出的宣告或确定,对其共同生效。
二、共同被告的诉讼义务和法律责任多个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时,需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和法律责任:1.共同被告对集体伤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共同被告之间同属于一起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人或主要责任人时,法院有权宣告他们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共同被告互为附带标的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请求,可能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的利益,此时法院可以将共同被告的附带诉讼纳入审理之中,以保护各方利益平衡。
3.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共同被告对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原告可以选择共同被告中的任意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与其他被告保持协调与合作,不得采取损害其他被告利益的行为。
同时,法院对共同被告做出的判决或仲裁将对其共同生效。
三、分案和合并案件的原则当共同诉讼中存在多个案件时,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案和合并案件的处理:1.原告的请求存在适宜性差异: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金额、事实依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审理或裁决。
[复习]2015年司考民诉之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
[复习]2015年司考民诉之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2015年司考民诉之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第二节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1)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通常是指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例】魏生津将邻居沈京兵和(天星司考)沈京兵的父亲打伤,沈京兵以魏生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沈京兵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魏生津提出索赔请求。
法院受理了沈京兵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
在本案中,沈京兵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1)共同诉讼人原先对于诉讼标的就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继承、共有。
(2)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天星司考)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不共同的同一种类的同2(诉讼请求的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数量不同的的,至少有两个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3(是否可分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在一起(天星司考)审同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并理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能合并审理不同【例】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天星司考)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第三节诉讼代表人一、代表人诉讼概述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司考】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共同诉讼
【司考】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共同诉讼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共同诉讼”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重要知识点】普通共同诉讼-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普通共同诉讼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
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
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
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相对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共同诉讼》PPT课件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 人。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 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 权人之间因履行合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 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 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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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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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 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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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46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 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 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 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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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 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 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 讼的人。
大陆法上的“主参加”、“独立当事人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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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所 形成的诉讼框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 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 构。
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实际上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 共同加以审理,这两个诉讼是:本诉与参 加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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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意见第177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诉讼行为独立
特殊情形独立
裁判结果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