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监测站 标准规范20200301

合集下载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和)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控空气站的运维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站房、系统、运维和数据的质控、传输、审核等方面。

第三条省控空气站运维管理采用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地方环保部门配合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控空气站运行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与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省控空气站的运维招标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控空气站的运维、管理的经费筹集、划拨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技术规范、质控要求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省控空气站上传数据的日常管理、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

(五)负责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的日常考核,并提出运维资金的拨付建议。

第六条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信息的传输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指导省控空气站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二)负责规划、分配全省环保专网地址;(三)负责省控空气站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平台运行的管理。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城市空气站运维管理的配合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工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后实施。

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名词术语#$!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0,/12,3)435*)64+7-,84+,3489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8*)6-.+0,/12,3)435*)64+7-,84+,3489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点式监测仪器:,48+)8)67;.31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开放光程监测仪器,:.8:)+0)8)67;.31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自动监测仪器性能审核)8)67;.31:.32,3-)8<.)*/4+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的审核过程。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系统的构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由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等=部分组成(见图=>’)。

监测子站的主要任务: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按中心计算机指令定时或随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中心计算机室的主要任务: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收集各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收取得监测数据进行判别、检查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构成框图’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及通用知识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及通用知识

三类区: 特定工业区。
补充GB 3095-82;根据作物敏感类型制定限值
总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臭氧
二氧化氮 苯并[a]芘
与国际接轨,适当增加项目
二氧化硫、氟化物
1987年
大气法
1982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1979年
环保法(试行)
一类区:
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 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 二类区: 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
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 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功 能区制定;2、逐渐缩小三类区,扩大二类区;3、 局地污染物,由地方制定标准。
总悬浮颗粒物 飘尘(PM10)(参考)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光化学氧化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法体系
二、新标准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HJ633-
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HJ663-2013
布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664-
2013
监测: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 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O3、CO)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4-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 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O3、CO)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监测项目。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需要能够监测一系列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PM2.5、PM10、SO2、CO、O3、NO2等指标。

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指南,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是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范围应覆盖城市站所在区域的主要污染源和监测点位,以全面了解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指南的要求,以能够准确监测到不同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第三是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准确度是指仪器测量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仪器准确度应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验证。

稳定性是指监测仪器在长期运行中测量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监测仪器的稳定性应能够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来保持仪器的稳定性。

第四是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有良好的数据传输和通信功能,能够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监测站或相关部门。

数据传输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通信技术可以采用GPRS、CDMA、以太网等技术。

第五是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能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如温度、湿度、气压等。

同时,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抵御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是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处理和分析,生成监测报告和趋势分析图表,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综上所述,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涵盖了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等方面。

(完整word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完整word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完整word版)环境空⽓质量监测规范(试⾏)环境空⽓质量监测规范(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治空⽓污染,规范环境空⽓质量监测⼯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质量监测⽹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质量⼿⼯监测和⾃动监测的⽅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于国家和地⽅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质量状况,防治空⽓污染所进⾏的常规例⾏环境空⽓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环境空⽓质量监测⽹进⾏组织和管理。

第⼆章环境空⽓质量监测⽹第四条设计环境空⽓质量监测⽹,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污染对⼈类⽣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分布情况、地形和⽓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的确定监测⽹的布点。

监测⽹的设计,⾸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质量评价点、空⽓质量对照点和空⽓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其监测⽬的为:(⼀)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质量总体⽔平;(⼆)确定全国环境空⽓质量背景⽔平以及区域空⽓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的环境空⽓质量是否满⾜环境空⽓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质量监测⽹(以下称“地⽅环境空⽓质量监测⽹”),其监测⽬的为:(⼀)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空⽓污染物可能出现的⾼浓度值;(⼆)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质量是否满⾜环境空⽓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环境空⽓质量的背景⽔平;(五)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环境空⽓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篇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一)24小时连续采样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积应不小于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2进气口应先于NO2进气口。

(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实现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全面、连续、准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可靠性和标准化,需要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并进行规范管理。

本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定义、测量方法、标准限值及核查要求,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定义1.关键技术参数: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必须满足的关键性能指标或限制条件。

2.测量方法: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评定方法。

三、技术参数1.主要污染物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主要污染物。

2.检测限值: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浓度上下限,确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

3.检测精度:反映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污染物浓度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4.检测时间分辨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或间隔时间的测量能力。

5.数据采样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监测数据的采样频率,通常以每小时、每天或每周为单位。

6.数据传输方式: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系统的方式,可以是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

7.基准校准周期: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标定和校准的时间周期,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8.仪器维护周期: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时间周期,以确保仪器正常工作。

四、测量方法1.基础标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基础标准以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2.检测仪器校准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校准操作必须按照仪器的说明书和标准执行,并在校准过程中记录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

3.仪器维护管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4.仪器核查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核查,核查时可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检测。

CCAEPI-RG-ES-013-2020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CCAEPI-RG-ES-013-2020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13-2020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2020年03月16日发布 2020年03月16日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张坤、廖小卿、高晓晶。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2020年03月12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2020年03月16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环境空气颗粒物、大气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监测项目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认证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认证规则。

GB/T 27065-201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T 38221-2019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组织服务评价技术要求T/CAEPI 2-201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HJ 817-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5.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参见下表: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分级及要求要求一级二级三级综合条件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1. 选址标准,监测站应该远离污染源,且周围环境应该代表所
监测区域的典型空气质量。

通常要求监测站距离工业区、交通干道
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小于一定的距离。

2. 建设标准,监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建筑物内部需要设置合适的空气流通系统,以保证监测
数据的准确性。

3. 设备选用标准,监测站应配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包括
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监测仪器。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且需要定期维护和校准。

4. 数据质量保证标准,监测站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日常质量控制、数据校核、仪器校准等,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5. 运行维护标准,监测站需要有专门的运维人员进行日常的设
备维护、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总的来说,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标准旨在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
区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具体标准,但一般都会遵循类似的原则和要求。

空气自动站系统介绍及相关标准规范

空气自动站系统介绍及相关标准规范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整理站房内部卫生,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 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检查空调,温度保持在 25℃左右,日波动小于 3℃,相对湿度 保持在 80%以下。 (4) 检查设备固定情况,门窗是否完好,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情 况。 (5) 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 检查每次维护后是否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
每周更换的气态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委托单位,用于数据复核。 (3)运维单位应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站点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每日 6 时~23 时 出现故障,应在 1h 之内响应,4h 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 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 48h 内 提 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4)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 48h 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委 托单位,委托单位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5)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 质控抽检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 分以0分计, ● 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空气站运维记 录中常见问题 及规范
一类问题:
一. 计算错误,如零漂、跨漂计算错误
二. 记录书写错误和模糊不清
三. 记录填写错误。如,多点校准截距、斜率填反; 气态污染物零、跨度检查标定浓度填写错误, 跨检查标准浓度与满量程的80%浓度不对应等。 (1)气体分析仪检查未计算零漂、跨漂误差; (2)气态仪器参数和信息填写不全;
巡检完成后必须 要检查项目

a类微型监测站标准要求

a类微型监测站标准要求

a类微型监测站标准要求一、前言为了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空气质量成为了保障市民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微型监测站作为监测空气质量的重要装备,其标准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A类微型监测站的标准要求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微型监测站的标准化管理提供帮助。

二、标准要求1、监测范围和要求:A类微型监测站主要监测的污染物包括: SO2、NO2、O3、CO、颗粒物(PM10、PM2.5)和气象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气压、降雨量等)。

同时,监测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采样时间:每日24小时不间断采样;(2)采样流量:SO2、NO2、O3、CO均为1L/min;PM10、PM2.5为2.3L/min;(3)采样高度:1.5米;(4)测量精度:SO2、NO2、O3、CO的相对误差应保持在5%以内;PM10、PM2.5的相对误差应保持在10%以内;(5)传输方式:数据应实时传输或每天上传一次。

2、设备配置要求:(1)仪器设备应当具有对应的生产厂家、型号和出厂编号,并且应当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2)仪器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低误差、高稳定性、低灵敏度漂移、高抗干扰性和高防水防护等;(3)仪器设备应当具有数据采集存储功能,并且应当提供实时数据传输、自动数据处理和异常数据报警等功能,同时应当具有远程联网、数据应用、操作便捷等特点;(4)数据处理、存储设备应当具有数据处理功能、图表分析、模拟模拟比对、异常报警等功能,同时应当具有即时、历史查询等特点;(5)仪器设备应当设置监测站信息、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数据记录、故障报警等参数和信息。

3、供电要求:(1)监测站应当具有多种供电方式,包括太阳能、市电等,以保障设备的供电稳定性;(2)配备专门的UPS系统,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环境布线要求:(1)建设环境布线要求:微型监测站设备需要具有良好的安全通道,同时要布置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防水防潮、无污染物的环境中;(2)布线管道要求:管道应当具有耐腐蚀、防水防潮、耐压耐磨、人性化、便捷性的特点,同时管道应当与墙体对齐,外观美观;(3)设备箱式靠安装墙体,应当具有可拆卸和可维护性的特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芜政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1941字)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市控站点)是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设置的,用以监测城市建成区内镇(街道)、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生态环境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置后交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监测站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市控站点稳定规范运行。

第四条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控站点的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市控站点的建设方案,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市控站点建设,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市控站点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控系统:
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标准钢瓶气
零气发生器
• 零气泵进气口要加装滤清器(离子过滤器), 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 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活性炭、氧化剂、分子筛 净化装置,污染严重天气,可以增加更换频次。
标准钢瓶气
• 在有效期内使用; • 剩余压力应符合要求(≥0.2Mpa) • 定期检查气路和减压阀各接口是否有漏气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运维记录检查结果只能进行划改,不能涂改, 且必须由填表人本人划改。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检查项目如超过巡检记录中参数范围,需进 行处理或说明,并记录。
运维未完成
运维周期最长不能超过9天。
运维未完成
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1) 整理站房内部卫生,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 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检查空调,温度保持在 25℃左右,日波动小于 3℃,相对湿度
。校准后,截距、斜率无变化。检查无数据,但有 结果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三类问题: • 3.同一运维人员同时出现在不同监测站 • 4.标气编号和浓度填写混乱 • 5.仪器未校准,但斜率改变 • 6.记录数周数月未发生变化 • 7.与数据平台数据无法对应
空气站运维记录问题处理方式
序号 1 2
(可用肥皂水或洗洁精打成泡沫涂上去)
监控系统
• 室内外监控系统,录像机,城市摄影
检查是否在录像状态
维持监测设备运行环境的配套设备
• 站房、机柜。 • 温控系统:空调; • 电力系统:配电箱、稳压电源、UPS、发
电机。 • 消防系统:灭火器;
温控系统
定期检查UPS、发电机是否正常
消防系统:悬挂式灭火器
维护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二类问题: • 2.许多关键指标未计算结果。 • 例如:(1)多气体动态校准仪校准未计算a、b、r;(2)
氮氧化物钼炉转化未计算结果。
• 3.记录不完全。 • 例如(1)滤膜更换未贴膜;(2)标气瓶编号、纸带剩余
无记录,O3量值传递没有标准仪型号。 • 4.维护维修无记录。 • 例如:请厂家维修,无故障时间段,无对应的异常情况处
讲解人:xxx
•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 数据传输通讯系统 • 质控系统 • 监控系统 • 维持监测设备运行环境的配套设备系统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 1、监测仪器部分,包含NOX、SO2、O3、 CO、PM10颗粒物、PM2.5颗粒物六项参 数监测仪和气象五参数。
• 2、采样部分:包含2根颗粒物采样管、切 割器和1根空气采样管;两台气态泵,两台 颗粒物泵。
保持在 80%以下。 (4) 检查设备固定情况,门窗是否完好,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情
况。 (5) 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 检查每次维护后是否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
(1)每周更换的气态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委托单位,用于数据复
3
4 5 6 7 8
要求
未按要求记录处理方式
气态污染物滤膜每周必须更换。
运维未完成
纸带剩余量及处置情况按已用周数填写。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如进行了气态污染物校准,斜率、截距会发 生变化,应将主要参数(斜率、截距)变化 情况填在记录中。
运维未完成
如未进行校准,斜率变化超过0.1。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EC气态仪器,应记录增益和背景,未校准, 增益不会变化。
采样口距地面高度应在3-15m范围内;采样口周围270°捕集范围内环境空气流 动不受任何影响;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水平距离应保持大于1m
采样部分
一般两台气态泵:
NOx一台, SO2、O3、CO共用一台。 两台颗粒物的泵
数据传输通讯系统
包含采集仪工控机、显示器、与各个设备连接的通讯线、 标旗数据传输系统、交换机、路由器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及规范
•一类问题:
• 1.计算错误,如零漂、跨漂计算错误 • 2.记录书写错误和模糊不清 • 3.记录填写错误。如,多点校准截距、斜率填反;气态污
染物零、跨度检查标定浓度填写错误,跨检查标准浓度与 满量程的80%浓度不对应等。(1)气体分析仪检查未计算 零漂、跨漂误差;(2)气态仪器参数和信息填写不全; • 4.签字人错误。如,每周巡检记录中填表人、复核人和审 核人,为一人,或签字为同一人笔迹。
• 5.时间错误,包括无维护时间问题 • 6.未记录城市、站点、运维单位或运维站点写简称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二类问题: • 1.各项工作未能按要求周期开展。例如, • (1)零跨检查未一周一次; • (2)半个月内无滤膜更换记录; • (3)未按照要求开展流量校准; • (4)颗粒物一季度内未进行标准膜校准; • (5)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未开展相应的维护工作。 • 如:斜率计算结果为1.44,不满足0.99≤b≤1.01,但未
• 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 定期检查压力是否正常(指针在绿色区域)
站房内排气风扇: 定期清理,建议 定期关闭一次。
数据有效性要求
(一)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项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 《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 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该项目考核总分为0分。 (二)运维机构考核出现1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 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2次考核出现10%以上站点,或 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 质控抽检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 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理记录;无备件更换使用记录、无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二类问题: • 5.记录表缺失/标准物质过期 • 6.其他问题(如记录结果修改未经填表本人签字) • 三类问题: • 1.记录前后矛盾或与监测结果矛盾。例如: • 纸带剩余一周无变化,或纸带剩余量乱写 • 2.计算结果失实。例如计算转化率60%,记录为9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