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标的名称:

申请方(企业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产权转让申请与申请发布信息承诺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产权转让标的名称)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现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仔细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企业公章自然人签名):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标的企业简况

产权转让申请书主要内容填写说明【模板】

产权转让申请书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制5

主要内容填写说明 表格内容: 1、主要填写“转让方”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转让方”指在本所挂牌项目的产权所有者,包括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 2、“转让标的名称”指项目挂牌转让具体内容。如:资产的名称和数量等。 3、“现状分析”指转让资产的现有情况。 4、“挂牌价格”指转让方根据评估价值等确定的挂牌价格。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6、“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对产权转让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资产的重大调整、变化;权利限制状况,如标的质押、抵押等情况;债权债务、风险(重大合同、诉讼仲裁)揭示等。 7、“挂牌公告期”指转让信息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网站或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 8、“批复主要内容”主要填写是否同意转让、挂牌价格等。 9、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 其他: 1、本申请书各类资金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2、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应当打印或用黑色水笔、黑色碳素钢笔填写,务请如实填写、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3、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我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我所。 地址:xx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2号首信财富中心15A 联系电话:******** 网址:******邮编: 443000 5

转让方承诺书 鉴于: 本转让方已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文交所”)提交挂牌申请,兹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承诺: 1、本转让方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已如实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在申请书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 4、本转让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接受宜昌文交所按有关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5、如转让方有违以上承诺或违反宜昌文交所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转让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5

产权转让交易鉴证申请书【模板】

版本:G******** 项目编号: 产权转让交易鉴证申请书 (转让方申请书) 标的名称: 申请人:(转让方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产权转让交易鉴证申请书》主要内容填写说明

一、封面 1、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产权名称,应填列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公司整体产权”。 2、申请人:即转让方。 3、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即转让方委托的具有产权交易机构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机构。 二、转让方及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2、注册地、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3、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二十大类。 4、经营规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5、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6、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列,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7、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2、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3、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4、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5、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6、国有产权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17、审核意见由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填列,是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对《产权转让申请书》填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核实意见,由受托交易服务会员盖章、执业经纪人签字确认。 18、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 19、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务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受托交易服务会员联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地址:中国北京市**区金融大街甲17号邮编:******** 联系电话:******** 网址:***.cn 一、标的企业简况 货币单位:万元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调研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 2003年,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历史上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年份。2003年以前,国有资产管理被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等机构分别管理,被实践中戏称“五龙治水”。2003年,随着国务院及其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上述“分治”的局面宣告结束,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基本确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3号令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它的颁布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从实质控制到程序控制的新思路。3号令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程序方面,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循“进场交易、公开征集”这一基本原则,试图通过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不特定的买方公开竞价,避免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真正实现“阳光下透明的交易”。 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样立足于程序监管来规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随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120号令”)。120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节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分为转让申请、发布信息、受让意向登记、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几个阶段,从程序上保障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期工作 (一)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1.方案制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本

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本 ---------------------------------------------------------------精品 范文 ------------------------------------------------------------- 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本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 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 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 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 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 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1 / 3

---------------------------------------------------------------精品范文 -------------------------------------------------------------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 / 3 ---------------------------------------------------------------精品范文 ------------------------------------------------------------- 精品范文,尽在豆丁网. 3 / 3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产权转让申请书(产、股权类)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制 承诺书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经批准,我单位/个人申请将所持有的产权在贵所交易。 1、本转让方转让的产权权属关系清晰,并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的出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已如实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如有)已在转让申请书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对《产权转让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有关交易规则对上述材料内容在海南产权交易网、其他互联网网站及省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 5、本转让方承诺遵守有关交易规则,按本转让申请书、本项目挂牌公告及《产权转让委托协议》的规定、约定或承诺履行转让方的职责,并在经交易方式或者经贵所书面通知确定买受人后,即按照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承担挂牌公告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本转让方承诺按照《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 7、本转让申请系真实意愿,如有违以上承诺或违反有关交易规则,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转让方简况(股权项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 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1、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 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

制)。 (3)国有参股企业 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 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 3、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本

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本 1.必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标的名称: 申请方(企业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产权转让申请与申请发布信息承诺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产权转让标的名称)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现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仔细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企业公章自然人签名):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标的企业简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由较大差异,但是其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在产权交易和融资交易领域提供咨询、策划、经纪和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以及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延伸会员。同时是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批中央企业全要素综合服务特约服务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2008-2013连续六年十佳会员、 2012-2013连续两年全要素综合服务奖。 经营业务范围: 经过五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 (一)产权交易经纪:1.交易统筹顾问服务;2.资产招商顾问服务;3.挂牌交易代理服务;4.摘牌咨询代理服务: (二)投融并购顾问: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2.并购财务顾问服务;3.商业与财务尽职调查服务;4.财务预测与估值分析服务;5.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三)产业投资咨询:1.投资可行性研究服务;2.投资机会咨询服务;3.投资风险评估服务:

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doc

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 受让申请与承诺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 我方就约36吨废旧胶管转让(敏东一矿)项目(项目编号: 09WZ20190427 )提出受让(承租)申请,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申请受让(承租)本项目,并接受本项目网络公告所载的全部内容。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不追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责任。 2、我方已对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公告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的实际数量、质量、范围等现状充分了解并予以确认,因标的的任何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不会因标的的数量、质量、范围等存在瑕疵等任何原因违约,影响交易进程或追究贵中心及转让方任何责任。 3、本次受让(承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受让(承租)申请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方已认真考虑了标的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我方符合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承租)资格条件的要求,因受让(承租)资格不符产生的相关后果我方自行承担。 6、我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公告约定及我方承诺履行义务。 7、认可并将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的标准足额支付给贵中心交易服务费。 8、我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9、我方认可并接受公告中“保证金及处置”约定的相关内容。 10、我方认可并接受公告中其他须承诺的内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盖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二、关于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

股权转让申请书[1]

度米文库汇编之股权转让申请书[1] 1.必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 1 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 1 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 份; ( 6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 1 份;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 1 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 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 1 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 1 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 1 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 1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

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属各级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天科经[2013]1153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控股公司(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转让方各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金融性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层级是指:一级单位为集团公司,二

级单位为公司本部;三级单位为公司本级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以此类推。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臵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促进转让方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被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设立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简称进场交易)。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多方筛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上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要求或相关规定,符合场外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016.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一、决策批复 注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注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受理转让申请 注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9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在上海地区对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e交易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申请人(受让方签字、手印): 授权委托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让申请与承诺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就项目(项目编号:)提出受让申请,请予以审核。本意向受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并接受本项目网络公告所载的全部内容,对标的进行实地勘验,标的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确认,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我方自行承担。 2、本次受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了标的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公告及我方承诺履行义务。 5、以成交额的 3.45 %足额支付给贵中心交易服务费。 6、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我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补足拆除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及拆除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7、公告中其他须承诺的内容:(详见公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签字、手印): 授权委托人: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财政部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二、关于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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