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洛政[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洛政〔201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信访局(一)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市群众到国家、省、市机关等重要场所上访等问题。
(二)对因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跟踪督办,按照信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时应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二)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三)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监督管道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市口岸办(一)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口岸运行秩序,预防和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三)协调组织口岸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畅通。
四、市教育局(一)负责组织拟订各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本教育行政机构审批成立的其它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制定教育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编制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目录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概述 (2)1.1 制定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二、消防安全组织架构与职责 (4)2.1 消防安全委员会 (5)2.1.1 成员单位及职责 (6)2.1.2 委员会会议制度 (7)2.2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7)2.3 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8)2.3.1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9)2.3.2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10)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3.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2)3.1.1 培训内容与频次 (12)3.1.2 培训记录与效果评估 (13)3.2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15)3.2.1 设备清单及维护周期 (15)3.2.2 维护记录与检查 (17)3.3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18)3.3.1 检查频次与内容 (20)3.3.2 隐患报告与整改流程 (20)3.4 火灾应急响应与处置 (21)3.4.1 应急预案与演练 (22)3.4.2 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与救援 (23)四、消防安全奖惩与激励机制 (24)4.1 奖励措施 (25)4.1.1 表彰与奖励条件 (26)4.1.2 奖励形式与标准 (27)4.2 激励机制 (28)4.2.1 目标责任制考核 (29)4.2.2 员工激励措施 (30)五、附则 (31)5.1 解释权归属 (31)5.2 修订与更新说明 (32)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概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一套关于企业或组织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其旨在明确各级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
该制度不仅是保障组织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更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大。
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洛政办[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现场火灾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全市“清剿火患”战役,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努力达到“五个确保”。
即:集中核查辖区内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确保底数澄清、台账明晰;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等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确保建筑外立面违规设置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全部拆除;确保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全面清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沈庆怀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劭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潘守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庄、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王世新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洛政[2011]12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洛发〔2009〕16号)文件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必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各级各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新格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一)明确各级。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确定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将消防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
第三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各部门、各级人员均应熟悉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并认真履行,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级分管安全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领导对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及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单位消防安全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和职责(一)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的议事管理机构,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裁任副组长,其他公司副总裁为成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主要对公司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方案和措施,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三)公司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负责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4•【字号】洛政[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洛政〔2007〕32号2007年3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今年我市继续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从2006年11月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会议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全市开展了认真细致的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经有关专家现场查看、论证,最终认定17处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见附件),并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挂牌督办。
望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整改时限,确保全部17处重大火灾隐患在今年6月30日以前彻底整改完毕。
各有关单位隐患整改期间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 1.市政府挂牌督办的10处重大火灾隐患2.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7处重大火灾隐患附件1:市政府挂牌督办的10处重大火灾隐患一、洛阳开拓者数码有限公司开拓电玩城(一)单位概况位于新亚洲商场第四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二)火灾隐患情况1.商场与游戏厅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不符合第7.2.2条规定;2.厅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未采用实体墙做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规定;3.未设置防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规定。
(三)整改要求1.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之规定在商场与游戏厅之间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2.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之规定对厅室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3.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之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督办全市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督办全市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洛政[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督办全市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洛政〔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减轻火灾危害,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年初,市政府对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侨地产大厦等9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
各责任单位认真负责,4月30日前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有效消除了重大火灾隐患。
按照省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为确保奥运会期间我市的消防安全,近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又一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火灾隐患排查,经有关专家现场查看、论证,新认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9处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情况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附后)。
市政府决定对新排查出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第二批挂牌督办。
望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细化整改时限,确保9处重大火灾隐患在2008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各有关单位在隐患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市政府第二批挂牌督办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市政府第二批挂牌督办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一)单位概况:该建筑系办公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17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61米,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二)火灾隐患情况:1. 消防栓泵与喷淋泵合用,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未分开设置,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3条规定;2. 喷淋系统漏保护,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2条规定;3. 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配置安装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1和9.2.3条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洛政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8)36号2008年3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成立洛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海勤(市委常委、经济工作部部长)副组长:张献会(市政府党组成员、总工会主席)郝松道(市政府副秘书长)郝忠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河南煤矿监察局豫西分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林业局、卫生局、消防支队、煤炭局、旅游局、商务局、粮食局、园林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民营企业服务局、供销社、烟草局、黄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民航洛阳飞行学院、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洛政办[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7〕47号2007年4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为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公安厅豫公通〔2007〕13号文件)精神,规范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完整好用,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打造平安洛阳、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目标此次专项治理要达到“四个一,四个百分百”的目标。
即:建立一份底册,务求消防设施登记率达到100%;进行一次培训,务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签订一份协议,务求消防设施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率达到100%;张贴一张检测合格证,务求检测合格的单位100%张贴合格标识。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白志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峰、公安局副局长王世林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相关委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消防支队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的协调工作。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04年6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五)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六)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八)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九)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豫政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省政府对《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省辖市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省直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以及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洛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洛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科学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各公安派出所应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
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
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是指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一级责任:政府负责消防安全的整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和计划,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企业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级责任:企业负责自身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到位。
三级责任:个人负责自身的消防安全。
个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电器设备和火源,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乱扔烟蒂,不擅自改装线路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参与消防救援。
三级责任制的实施可以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强化了各方的责任意识和行动,提高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洛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洛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洛阳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防范为主,保护为主,整改为主,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洛阳市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和解释,由洛阳市消防部门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消防人员的培训和装备,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各类场所的单位负有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各类场所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救援能力。
第四章防火管理第十四条各类场所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危险化学品仓库等重点单位要加强防火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明火作业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火灾隐患。
2024洛阳市嵩县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4洛阳市嵩县辅警考试真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的处分是()。
A.降低警衔B.通报批评C.记大过D.警告【答案】:C2.下列人员,可以适用死刑的是()A.丙犯绑架罪,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B.丁犯贩卖毒品罪,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C.甲犯故意伤害罪,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D.乙犯故意杀人罪,审判的时候刚满70周岁【答案】:D3.马某、赵某到某饭馆喝酒。
其间,二人大声叫喊并划酒令猜拳。
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表示不满,马某对此破口大骂,王某与马某吵起来,后马某、赵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
饭馆秩序打乱,其他客人纷纷夺路而逃,饭馆经济损失2000多元。
马某、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扰乱单位秩序B.扰乱公共场所秩序C.殴打他人D.寻衅滋事【答案】:C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A.15日B.2个月C.6个月D.3个月【答案】:D5.违反治安管理()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A.一年B.二年C.六个月D.九个月【答案】:C6.下列属于辅警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的行为是( )A.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B.依法解除劳动合同C.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D.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答案】:C7.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A.私自开拆邮件罪B.盗窃罪C.侵犯通信自由罪D.私自开拆邮件罪和盗窃罪【答案】:B8.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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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重点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二)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消防装备建设;
(三)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应当同步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加大乡镇和行政村消防专业规划工作力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产品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检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对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消防岗位人员的培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展;
(九)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和城乡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市政、公用事业、通讯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范围;
(九)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十)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核实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依法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经费足额投入,并随着国民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四)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网络等单位应当开辟固定专栏,积极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
(九)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由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实施查处;
(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工作,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意见,在7日内依法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十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为社区配备治安消防电动巡逻车,为村镇治安巡逻车配置灭火器材,保证初起火灾扑救;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活动;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标牌化管理,标示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明示消防管理人员,提示消防注意事项,警示业主和消费人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水平,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督促落实;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