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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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基本条款和名词释义。
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以下原因之一种或数种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犯法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斗殴、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猝死、感染;
十、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登山、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三、 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
十四、 暴动、叛乱、民事骚乱、罢工及恐怖主义活动;
十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投保人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日24时止。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并在保单计划书或保单批注中载明保单生效日。
第七条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到期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合同。
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须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续保保险费,续保方可生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到期日次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
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须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一天零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如实告知义务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有效理赔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但是,如有以下情形,则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处理:
a)损失的近因复杂,原因与结果联系不紧密;
b)在技术方面,损失原因的证据不清楚;
c)索赔存在不诚实及欺骗因素。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有效理赔申请书和本条所列属于保险责任而所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之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的承保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属于本公司的承保范围,变更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费维持不变,但在续保时,投保人须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仍然按变更前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公司将作如下处理:
1、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续保保险费与应收续保保险费的比例折算;
2、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将
退还实收续保保险费与应收续保保险费的差额,但至多退还一个保险年度的差额。
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
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
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近住所或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广州市二级医院或以上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
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
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其他理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
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法律、管辖法院及付款地点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所有本公司收取或支付的款项必须在本公司总部发生。
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最近一次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
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后,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保险单,但需要在取消保险单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保费按未满期限与保险期间的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四、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给付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定义
第二十四条定义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AIDS):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探险: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新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