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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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行政法是国家政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和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则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学的学生,他因为一门选修课程的成绩问题,对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认为该选修课的教学评估、成绩核定以及复核程序存在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

因此,小明将此案件诉至行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违法并要求重新评估成绩。

案件分析及判决:行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1.教学评估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评估,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据相关法规,教学评估应该是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过程。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并未向学生公示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也未提供公正的评估机制,导致对该门课程的评估存在不公正的疑虑。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教学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教学评估,确保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成绩核定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成绩核定应当依据规定的评估标准,以公正、客观和科学的方式进行。

然而学校在该选修课程的成绩核定过程中,未向学生提供评估标准,并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导致核定结果不公正。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成绩核定,确保核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复核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学生有权对成绩进行复核,并且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复核程序。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并且复核结果也未公示,导致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不足。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复核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重新进行复核程序,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2011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沙区政府)对城中村三合地段实施征收。

马诺在该地段有两处有证非住宅房屋,面积分别为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

2011年10月,马诺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订立了两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安置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办未征得马诺同意,就两处被征收房屋为马诺预留三合家园商服一套,面积为928.84平方米。

马诺不同意将两户房屋合成一户,故未接收该房。

后马诺与城中村改造办约定将原352.6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将原610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涉案协议系其中一份补偿协议。

该协议约定,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止,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

2018年9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龙沙区征收办)下发三合村地段征收安置(期房)选房进户通知单。

城中村改造办认为2016年5月已通知马诺进户,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应给付至2016年5月。

马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给付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至2018年9月。

二、案例分析(一)权利与救济1.权利侵害本案原告马诺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告马诺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回迁房屋面积、回迁地点、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该协议属行政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城中村改造办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对马诺进行安置。

但城中村改造办未经马诺同意将两份协议约定的房屋合为一处安置,与协议约定不符,且因城中村改造办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导致了马诺2016年5月未能入住,侵害了马诺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基于宪法和法律保障可以主张权利。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行政法法律程序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程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年6月15日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三、案例分析(一)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

2. 环保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化工企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化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用案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篇)

用案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效能,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A,因环保不达标,被当地环保局B处以罚款10万元。

企业A不服,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C经审查,认为环保局B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驳回了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A不服,向法院D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A(公民)、环保局B(行政机关)、市政府C(行政机关)、法院D(司法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企业A的合法权益,即企业A要求环保局B减轻罚款数额的权利。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企业A的权利:企业A有权要求环保局B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

(2)环保局B的义务:环保局B有依法对企业A进行处罚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市政府C的义务:市政府C有依法审理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法院D的义务:法院D有依法审理企业A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

4.行政法律关系的运用(1)企业A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A在环保局B处以罚款后,依法向市政府C提起行政复议,体现了企业A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市政府C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复议。

市政府C在接到企业A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体现了市政府C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复议的能力。

(3)法院D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诉讼。

法院D在接到企业A的行政诉讼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体现了法院D运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行政诉讼的能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行为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强制执行法律与法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一:城市管理中的拆迁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座城市的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可能会导致某些旧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相关业主或居民无条件搬迁,并且对拒绝搬迁的个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某城市计划进行市区改造,需要清理一片老旧房屋群。

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要在一定期限内搬离。

对于拒绝搬离或逾期不搬迁的居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已指定的房屋,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发展。

案例二:环境保护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违法行为,政府常常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某工厂存在严重的污染排放问题,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该工厂停产整治、限期改善排污设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或违反再度排污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反映了政府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和措施,也警示了公众和企业必须积极遵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政府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也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被检测出产品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措施。

同时,政府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警示公众不要购买或消费该企业的产品。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答: 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2不应该..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问: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答: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10.据南方周末2002年9月6日载:山东泰山的中天门索道于1983年8月5日建成;着名的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明确:“泰山索道是一项功不抵过的工程;为了挽回这项世界遗产的损失;建议等到索道承载索使用期满后;连同构筑物一起拆除..”但是2000年10月1日;新的索道在一片反对声中投入运营;运量由原来的每小时300人增加到1650人..问:月观峰、泰山索道及其构筑物各属于何种性质行政公产的成立、处分与废止在本案中如何体现答:均属于行政公产..索道构筑物属于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的附属物..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属于公产部分被废止和部分被处分;新老泰山索道的建成与投入使用属于公产的成立;而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所明确的“拆除”既属于公产的废止;也属于公产的处分..11.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答:福建省体育学院的校舍及其他教学设备属于行政公产;该学院的师生及其校内组织机构视为是公产的管理和使用人..路达有限公司集美分厂对其应承担保证全院师生正常使用校内公产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称为行政役权..12.钱老汉以修车为生计;领有大众路口的占地许可证并在该地修车多年;1998年4月间钱老汉生病在家;很久没有出门修车..一日;其老朋友赵老汉来看望;闲聊时提出要借占地证修车;钱老汉碍于情面又想反正自己现在也不用就借给了赵老汉..1998年9月;钱老汉病好;想再去修车;就找赵老汉要自己的占地证..赵老汉告知钱老汉占地证已于5月被某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钱老汉去市容管理办公室要求该办返还自己的占地许可证;该办认为钱老汉擅自将占地许可证借给他人;依法应予吊销..钱老汉说自己并不知道许可证被吊销的事实..市容管理办公室说将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了..问: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占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吗答:不合法..在本案中市容管理办公室将处罚钱老汉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赵老汉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况且;赵老汉也没有义务代行政机关告知钱老汉;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这一程序;又是行政处罚生效的条件;由于此项程序的违法;导致了行政处罚不发生法律效力.. 13. 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否属行政立法为什么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立法..因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并不包含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之制定行为..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违法的..因为按国家法律和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医疗收费的权限限定在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没有该项权力;因此;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属越权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该文件..14.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2000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当日发布了拆迁公告..房地产公司分别与该地区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14户居民因为在此地区有店铺;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为了弥补损失;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中对补偿费等事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房地产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房地产公司对此有异议;14户居民也认为补偿还是不合理..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那么: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答:1不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非行政处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3房地产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因此;房地产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15.1998年5月的某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县税务局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5元并罚款1 500元的行政处罚..县税务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本县的畜牧防疫站..畜牧防疫站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认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验;杨某将未检验的生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又对杨某做出了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试问: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答:杨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而不是不受两种以上的处罚..本案中;杨某有两个违法行为;并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一是未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其二是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所以;县税务局和县畜牧防疫站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杨某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16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黄铜铸造工序排出的气体恶臭刺鼻排出;致使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居民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为此;市环保局于3月9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详实的调查和检测;调查小组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做出对该公司罚款50 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环保局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该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该公司于在3月20日举行昕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做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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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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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案件事实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省延安市万花派 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 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派出所遂派出4名民警前去 调查。当民警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 有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此时电视机已 关闭。几名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夫妻俩拿出“ 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由此,双方 发生冲突。厮扯中,一民警的袖子被撕破,一民 警的手被抓伤。民警将张秋林摁倒在床上,然后 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名将其带回派出所。警方 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 碟机作为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
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 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 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地方进行搜查。 • 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 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 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一般情况下,进 入住宅应该取得搜查令状,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紧 急搜查,即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时候进行搜查,所取得 证据也是有效的
住宅安全权的理解
• 首先,住宅中,住宅安全权的财产属性保 护已经被单独的财产权保障条款所涵盖 • 其次,住宅安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于 人身自由或者住宅内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过 由于与其他权利保护之间的竟合,住宅安全权 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效应逐渐被其他权利所吸 收 • 最后,在现代意义上讲,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 住宅安全权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权益
在法律人看来,这种直接的认定是 大可怀疑的
• 对于本案而言,一个 非常重要的事实点就 是张某夫妻观看的影 碟的性质为何?这是 一个无论如何也不应 该被忽略掉的关键点 ,在当前中国,这种 事实的认定可能比起 前文有关诊所究竟是 否为基本权利意义上 住宅的讨论更为重要
根据事实
• 据对张某妻子的采访报道,“下午两点多 ,开理发店的邻居马二毛(化名)来到小 诊所,借给我们三张光碟。张某顺手接了 ,放在门上面的柜子里。晚上10点多, 张某拿出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 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61]尽管这 种陈述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辞,其真实性 需要经过相关证据的验证才能得到核实
三、黄碟与淫秽物品的关系
在传媒人的眼中,“黄碟”与“淫秽录像”或 “淫秽光碟”是同一概念,都属于法律上“淫秽 物品”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替代从传媒上 宣传的角度上来说尚情有可原,大致可归于 “新闻自由”的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另外一 方当事人派出所的民警而言,也是直接的以 “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 押物品清单》。也就是说,警方直接的没有 任何怀疑的将张某夫妻观看的影碟认定为“ 淫秽物品”。
四、行政抵抗权与妨害公务
• 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 直接的不服从,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 有抵抗权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
民警是否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 妨害公务其特点是: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 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表现是阻碍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最重要 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 依法执行,即他们进行的活动的确属于他 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 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受到他人阻止的,对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 害公务论处!
“色情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 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内容, 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第三条)
“外国女人在沐浴”是否等同于淫 秽?
• 以在普通人的心 目中将“外国女人在 沐浴”直接的认定为 “淫秽”,有其独特 中国价值标准。

但当公民在自己家 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毒品交易、强 奸、施加家庭暴力等 的情况下,拥有刑事 侦查权的警察依据相 关的法定程序,可以 破门而入,因为此类 行为已经造成了明显 的社会危害,国家公 权力必须介入
二、住宅安全权的保障及界定
何为住宅安全权?
•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住宅安全权 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 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 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 要条件。
我国立法就将“黄色”区分为“淫秽 出版物”、“色情出版物”以及“夹 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分别给出了 较为严格的界定,并且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宣 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 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 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 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 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 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 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 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 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 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 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二条)
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传统观点认为住宅安全权作为一种自由权 主要是消极的防御来自于国家刑事诉讼程 序的侵害,即在警察进行搜查的过程中, 需要取得司法的令状才能进行。随着行政 权扩张,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效力研究也 逐渐展开,认为基本权利不仅约束立法行 为和刑事行为,对行政行为也具备同等约 束力
公安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时, 必须着装而且出示证件,要搜查必 须出示搜查证。如果为事发时的情 况显然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更应 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看黄碟 ”事件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
• 启示之一就是公民 合法权益必须得到 尊重,不管是什么 身份的人,出于何 种理由,都不能侵 犯公民的法定权益
启示之二是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违 反法律规定的行径必须得到遏止, 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行为必须得到 有效监督与制约,否则必会对公民 权益造成侵害
启示之三是当针对公民的不法行径 发生时,社会应有相应的遏制力量 出现,相关部门与组织的帮助应能 及时跟上,如此非法“执法行为” 才会收敛,公民合法利益才能少受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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