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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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传统观点认为住宅安全权作为一种自由权 主要是消极的防御来自于国家刑事诉讼程 序的侵害,即在警察进行搜查的过程中, 需要取得司法的令状才能进行。随着行政 权扩张,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效力研究也 逐渐展开,认为基本权利不仅约束立法行 为和刑事行为,对行政行为也具备同等约 束力
“色情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 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内容, 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第三条)
“外国女人在沐浴”是否等同于淫 秽?
• 以在普通人的心 目中将“外国女人在 沐浴”直接的认定为 “淫秽”,有其独特 中国价值标准。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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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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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我国立法就将“黄色”区分为“淫秽 出版物”、“色情出版物”以及“夹 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分别给出了 较为严格的界定,并且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宣 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 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 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 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 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 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 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 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 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 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 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二条)
启示之二是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违 反法律规定的行径必须得到遏止, 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行为必须得到 有效监督与制约,否则必会对公民 权益造成侵害
启示之三是当针对公民的不法行径 发生时,社会应有相应的遏制力量 出现,相关部门与组织的帮助应能 及时跟上,如此非法“执法行为” 才会收敛,公民合法利益才能少受 侵犯
公安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时, 必须着装而且出示证件,要搜查必 须出示搜查证。如果为事发时的情 况显然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更应 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看黄碟 ”事件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
• 启示之一就是公民 合法权益必须得到 尊重,不管是什么 身份的人,出于何 种理由,都不能侵 犯公民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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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公民在自己家 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毒品交易、强 奸、施加家庭暴力等 的情况下,拥有刑事 侦查权的警察依据相 关的法定程序,可以 破门而入,因为此类 行为已经造成了明显 的社会危害,国家公 权力必须介入
源自文库
二、住宅安全权的保障及界定
何为住宅安全权?
•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住宅安全权 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 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 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 要条件。
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 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 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地方进行搜查。 • 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 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 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一般情况下,进 入住宅应该取得搜查令状,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紧 急搜查,即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时候进行搜查,所取得 证据也是有效的
住宅安全权的理解
• 首先,住宅安全权具备一定的财产权保障权益 ,但在现代社会中,住宅安全权的财产属性保 护已经被单独的财产权保障条款所涵盖 • 其次,住宅安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于 人身自由或者住宅内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过 由于与其他权利保护之间的竟合,住宅安全权 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效应逐渐被其他权利所吸 收 • 最后,在现代意义上讲,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 住宅安全权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权益
四、行政抵抗权与妨害公务
• 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 直接的不服从,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 有抵抗权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
民警是否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 妨害公务其特点是: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 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表现是阻碍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最重要 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 依法执行,即他们进行的活动的确属于他 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 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受到他人阻止的,对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 害公务论处!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三、黄碟与淫秽物品的关系
在传媒人的眼中,“黄碟”与“淫秽录像”或 “淫秽光碟”是同一概念,都属于法律上“淫秽 物品”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替代从传媒上 宣传的角度上来说尚情有可原,大致可归于 “新闻自由”的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另外一 方当事人派出所的民警而言,也是直接的以 “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 押物品清单》。也就是说,警方直接的没有 任何怀疑的将张某夫妻观看的影碟认定为“ 淫秽物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案件事实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省延安市万花派 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 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派出所遂派出4名民警前去 调查。当民警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 有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此时电视机已 关闭。几名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夫妻俩拿出“ 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由此,双方 发生冲突。厮扯中,一民警的袖子被撕破,一民 警的手被抓伤。民警将张秋林摁倒在床上,然后 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名将其带回派出所。警方 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 碟机作为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
在法律人看来,这种直接的认定是 大可怀疑的
• 对于本案而言,一个 非常重要的事实点就 是张某夫妻观看的影 碟的性质为何?这是 一个无论如何也不应 该被忽略掉的关键点 ,在当前中国,这种 事实的认定可能比起 前文有关诊所究竟是 否为基本权利意义上 住宅的讨论更为重要
根据事实
• 据对张某妻子的采访报道,“下午两点多 ,开理发店的邻居马二毛(化名)来到小 诊所,借给我们三张光碟。张某顺手接了 ,放在门上面的柜子里。晚上10点多, 张某拿出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 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61]尽管这 种陈述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辞,其真实性 需要经过相关证据的验证才能得到核实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