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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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
一、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二、建立检测检测室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工作职责、检测仪器操作流程,配备1名专(兼)职快检室工作人员,在接受上岗培训后,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熟练使用快检室仪器设备。
三、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批发市场每天至少完成30批次的检测任务,农贸市场每天至少完成15批次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临沂市食品快检信息管理平台。
五、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市场销售,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归档。
七、经营户必须协助市场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严格履行与市场开办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