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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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中,对业主,签证索赔是增加工程利润的重要环节。对分包控制工程签证,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签证索赔事件,把签证工作做细、做全,确保工程收益。
1、对业主的签证
1.1签证的目的
1.1.1工期签证:延长工期,避免项目因超期,遭到业主的索赔。
1.1.2费用签证:增加费用,追加工程款。
1.1.3费用+工期签证:以上两者之和
1.2可能遇到的签证
1.2.1延期开工的签证: 因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场地、道路、临水、临电等不符合开工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方面的签证。
1.2.2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签证:因发包方在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方面拖延,使得工程因资金问题导致进度缓慢,引发的相关签证。
1.2.3工期延误的签证: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4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1.2.5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1.3签证要求
1.3.1签证的格式:在签证过程中,对有造价变化的签证,必须使用工程签证单,确保结算过程中资料的合规性.对于仅仅是工期延长,避免业主找我方索赔,不涉及造价的签证,为了不刺激业主及监理,可以使用工程联系单,双方确认即可.
1.3.2签证的份数:所有签证单或工程联系单要一式四份,按要求由监理、业主签字盖章。
1.3.3签证的时间:对于有预见性的签证,要在事件发生前完成签证手续,按照签证要求进行实施。对于无法预见的,要在发生同时提出,并在发生时间结束后14天内提出正式的签证,按要求由监理、业主签字盖章,对于涉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还需要设计代表签字盖章。
1.3.4签证单必须进行编号,签证单编号顺序和施工时间段应一致。
1.3.5签证每完成一份,必须及时将一份原件寄回工程部屈莎莎处存档。
1.3.6工程部每两周对项目签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要对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及时签证的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并作为年终优秀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2、对分包的签证
2.1首先应明确签证的责权范围,项目应严把签证资料,在签证前先向公司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证实施,没有公司同意的签证,一律不得进行结算。
2.2 项目作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直接签证给分包的现象,项目经理应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