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工程签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工程施工的变更、工程材料的变更等。
2.工程签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包括工程签证申请书的内容、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审核流程等。
3.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规定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包括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和人员、审批时间和审批结果的通知要求等。
二、工程签证实施细则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明确了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要求,包括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所需的技术交底和证明文件等。
2.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评审和批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
3.工程签证的审查要点: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变更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结果: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批结果的通知方式和时间要求,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审批结果。
三、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意义1.明确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提供了规范的依据。
2.规定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和变更管理要求,确保了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3.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减少了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制度,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功能扩展、材料更换、施工方法调整等原因所做的相关调整及审批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注重风险预防,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合理、及时。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设计变更的调整及审批;2. 工程功能扩展的调整及审批;3. 工程材料更换的调整及审批;4. 工程施工方法调整的调整及审批。
第七条工程签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4.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第八条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由下列各方负责: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评审及决策;2. 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签证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核;3.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验收文件。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批结果的合法和及时。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工程签证设计,并进行审核,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图附件3:工程签证设计规范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工程签证管理,规范签证行为,保障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确保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签证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合同工程签证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暂停签证、工程延期签证等。
第六条设计变更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发生改变而产生的签证。
第七条工程量增减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工程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量发生增减而产生的签证。
第八条工程暂停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暂停施工而产生的签证。
第九条工程延期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施工时间发生延期而产生的签证。
第三章签证的程序和流程第十条签证的程序和流程如下:(一)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应当说明签证的事由、内容、理由和相关依据。
(二)签证双方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签证双方签订签证协议,并加盖公章。
(四)签证协议一式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五)签证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签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加强对签证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签证协议的落实。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处理签证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的;(二)签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三)签证程序不合法的;(四)未按照签证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实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并试行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理和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审批和签证执行。
第七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其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签证方案进行。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影响范围、施工方法、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原合同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二)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不影响工程进度;(四)经济合理;(五)便于监理和施工。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签证的统筹管理,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签证的公正和科学;(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签证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四)各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签证的实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签证报告模板附件三: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变更: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背景和简介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或调整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需要进行签证程序的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工程变更的各类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
3. 术语定义-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变更或调整申请和审批程序。
- 工程变更: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模、内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 工程签证申请人:指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指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设计单位等。
4. 工程签证的程序及要求4.1 工程签证的申请1. 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签证申请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理由、变更内容、影响分析等必要信息。
2. 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到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4.2 工程签证的审批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查。
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如果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工程签证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应及时通知工程签证申请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工程签证审批文件。
4.3 工程签证的执行1.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
2. 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及时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报送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3.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5. 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及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工期调整、工程内容变更等,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费用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调整等。
2、工期签证: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调整工期的签证。
3、技术签证:涉及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变更的签证。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及时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三)准确性原则签证内容应准确、清晰,计算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无误。
(四)有效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视为无效。
(五)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于涉及费用增加、工期调整等重大签证事项,必须先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
(二)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核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等。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批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一、总则(一)背景与目的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签证文件后进行施工的管理工作。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签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一)责任部门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签证管理政策和规定。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备案和执行。
3. 审批机关负责对工程签证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人员1. 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管理政策的研究和推广。
- 技术质量处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技术方案。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工程签证负责人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和执行。
-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签证的组织协调和施工实施。
3. 审批机关:- 工程签证审核人员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
三、工程签证管理程序(一)工程签证申请1. 承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签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基本情况- 签证原因和目的- 签证的技术要求和方案- 相关附件材料2. 承建单位将工程签证申请书提交审批机关,同时备份一份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签证审批1. 审批机关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技术评估。
2.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3. 审批机关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4.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承建单位,并出具工程签证文件。
(三)工程签证执行1. 承建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制定工程签证实施方案。
2. 承建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签证的实施和监督。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附件1. 工程签证申请书范本2. 工程签证审批意见书范本3. 工程签证文件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签证(除紧急工程签证)均需要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3、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建设单位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
4、统一标准格式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统一的编号,连贯签证编码。
5、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6、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三、签证流程及职责(一)施工前正常审批流程(详见流程图一)1、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事项在实施签证工作内容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的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签证。
2、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办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证的完整性,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
3、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成本控制部核价。
4、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的签证,按以下审核权限完成审批: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确认;核价在1万以内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核价在一万(含一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变更或调整工程内容,或遇到工程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修订、补充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进行。
第四条工程签证适用于涉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施工图审查等相关活动的项目。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采取公正的审批程序,并依法约定相应的时间期限。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实施机构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工程签证费用应当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工程签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第二章工程签证审核程序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签证申请书;(二)工程签证方案;(三)工程变更原因说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审核意见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者需要进一步评估的建议。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签证审核意见,及时向工程施工单位发出工程签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签证通知书后,应当与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署工程签证补充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工程施工。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执行第十四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工程签证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执行中发现问题或变更需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确保签证的及时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执行结束后,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程签证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水平,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实际情况变动,需要对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作调整的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合理调整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限时办结和有法可依。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执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七条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需要进行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签证申请。
第八条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签证的内容、原因和影响;(二)调整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三)签证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条签证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签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三)签证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签证申请人,并告知有关申诉的途径。
第三章审批与执行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签证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证的执行方案,明确需要修改的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以及需要调整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签证的执行方案进行签证工作,并建立签证记录,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设计和规范应及时传达给施工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按照最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优化施工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延期、工程范围调整等原因引起的需要签订的补充合同。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合理、便捷、透明。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管理范围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等相关方。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
第二章签证流程第六条工程签证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执行和验收五个阶段。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并附上合理的理由和相关的技术论证材料。
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评审。
第九条工程签订应由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并明确变更后的工程范围、工期和造价等内容。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按照补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验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归档相关材料。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管理的执法部门为工程管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部门为建设工程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执法和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2. 《工程签证审批表格》3. 《工程签证合同范本》4. 《工程签证执行记录》5. 《工程签证验收报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包括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等。
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和协调各方工作的单位。
3. 监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4. 补充合同: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用于调整原合同内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调整等原因,对原合同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实施范围包括:(一)工程合同范围的调整和确认;(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核准;(三)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四)其他与工程签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界定权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负责配合、协助工程签证工作。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遵循公共资源配置、公开招投标、风险防范、市场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签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的工程签证工作;(三)处理工程签证纠纷,及时进行调解、仲裁等处理;(四)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签证的宣传和培训;(五)对工程签证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八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包括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程变更方案或调整方案;(二)工程设计更改、调整方案的审核与核准;(三)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四)工程签证的确认与合同调整;(五)工程签证的文件编制与存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工程设计更改、调整方案的审核与核准应当遵循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调整的审批与备案应当遵循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确认与合同调整应当遵循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文件编制与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签证活动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或补充,经审查批准后进行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签证应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材料设备替换、施工工序调整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包括设计单位初审、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变更或补充的设计文件;2. 工程签证申请表;3. 施工单位提供的合理解释;4. 监理工程师意见;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工程签证审批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1. 审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2. 初审合格后,审批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细审;3. 审批单位应对细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4. 审批决定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补充材料三种形式。
第九条若工程签证审批同意的,应在签证文件上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并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工程签证审批不同意的,应填写《工程签证审批不同意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审批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工程签证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所需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工程签证后,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工程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如需再次变更或有相关问题需要解决的,应重新进行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1.2 依据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中涉及的签证管理工作。
2.2 适用内容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合同解除等签证管理场景。
第二章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第一节定义3.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方、建设单位或监理等原因,对原工程计划、工程范围、工程材料等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
3.2 签证申请签证申请是指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包括变更内容、理由和影响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签证流程4.1 签证申请4.1.1 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4.1.2 建设单位接受签证申请,并进行初步评估。
4.2 签证评估4.2.1 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签证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4.2.2 建设单位按照评估结果与合同履行方进行协商,确定签证变更方案。
4.3 签证审核4.3.1 建设单位将签证变更方案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3.2 主管部门对签证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4.4 签证批准4.4.1 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变更签证。
4.4.2 建设单位将签证批准文件进行备案,并通知合同履行方执行。
第三章工程索赔管理第一节定义5.1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方因合同变更、工期延误、材料供应问题等原因,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索赔的行为。
5.2 索赔申请索赔申请是指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包括索赔事由、索赔金额和相关证据等信息。
第二节索赔流程6.1 索赔申请6.1.1 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签证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工程签证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签证是指因非施工单位原因或超出合同约定的变化范围所引起的临时设施、技术设施等实体或非实体的工程量、工期增加或减少而做的签认证明。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为工程签证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审核、监管以及结算工作。
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签证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及签证台账管理工作。
第三章签证办理原则及流程第七条签证办理原则:实用文档(一)工程签证必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签证,不得签认无法结算的工程量或直接肯定费用。
(二)时效性准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本举措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证工程量查对、上报、审核、审批工作,严禁事后补办或无故拖延审核审批程序。
(三)计量准绳:准绳上能以工程量进行计量的,必需签认工程量。
如不能直接签认工程量时,可以签认机器台班、人工工日为计量单位(此种情况必需申明原因)。
(四)验收原则:签证工程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五)工程签证单接纳尺度规范格式,编号统一。
第八条监理或建设单位下达工程联系单,委托签证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九条签证工程完工后七日内与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签证工作内容,并将工程量计算书、草图等签证资料技术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条监理单位收到签证单七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报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严禁逾期补签。
实用文档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签认后,科(厂)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经理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签证审批完成30日内,施工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签证等资料,编制工程预算书报送规划开展部及造价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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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工程签证界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二、现场签证流程: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
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
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
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
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
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
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进场前清障场地清理,为加快进度要求配合用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计盲地处理,工程必须的零星项目,为配合销售、检查、宣传等零星用工,公司高管口头示意小项目等,均列为特急零星项目。
对非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由工程部向总工及分管副总报告,提出实施方案及说明,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工程部可先行组织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为配合工程所必须的零星点工,工程部每次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日,完成后办理签证手续。
工程签证会签单设计变更确认单工程名称经办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事由:附件情况说明:审核签字拦部门签署意见姓名日期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预算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总工分管副总工程经济签证与工程付款实施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公司授权派驻现场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包括:①、如因工程实际需要,一些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公司有权指令承包方去完成,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工作。
承包方要首先付诸实施,费用按签证程序执行。
②技术核定单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方按技术核定单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再办理经济签证。
办理签证的条件是:该项工作必须按公司的指令保质保量完成并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签证办理原则①、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签证内容叙述清晰,工程计量方式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必须注明签证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②、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③、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核定、技术方案及其它技术文件(含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会审纪录等)的认可或确认,例如:临设的布局、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审查,不能做签证处理。
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或产生经济签证的,应当在该项工作完成后的三天内,另外单独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申报。
逾期未单独申报的,视为放弃。
④、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否则监理和甲方不予接收。
需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的签证单,一式五份,在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三天内,正式报送工程部、监理。
逾期报送的或签字日期不齐全的,视为无效。
⑤、办理签证时必须将甲方书面工作指令(工程联系单)、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单(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单,双方对完成该项工作后工程量的计量确认书面材料等作为附件;否则不办理签证。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⑥、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
⑦、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
工程签证由现场甲方代表、造价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办理。
⑧、及时办理。
事件发生后三天内,现场项目部完成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确认。
⑨、违背以上原则办理的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签证为无效签证,造价部在竣工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申报签证单及签证费用,经双方确认价款并入工程结算中一并计算造价。
由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业主额外指定工作等等而发生的现场一切签证费用,中途不另外增加支付金额,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并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办理权限①、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且手续齐全,由现场项目部经理批准办理。
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采作补充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②、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经理同意,事后由项目经理补办手续。
但必须有现场甲方代表及造价人员签字。
第七条、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现场项目经理、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第四条、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甲方工程技术部、甲方现场项目部、造价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第五条、现场签证程序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现场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
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
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造价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签证的效力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例外处置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