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签证定义 (2)

第二章签证种类 (3)

第三章签证格式 (4)

第四章签证审批 (5)

第五章签证归档 (7)

第六章考核要求 (8)

第七章附则 (9)

为加强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不任意增加工程量,从严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全市工程建设的投入产出比,同时充分调动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做到通信工程建设签证的规范法、合法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签证定义

第一条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也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建设方代表进行现场签证的权力,是保证建设方代表顺利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进度、质量、造价”最终实现的重要条件。

第三条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加上目前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承包商随意做出不合理的承诺,盲目采用垫资、压低报价、串标、围标等方式谋取中标,待工程中标后,通过采用假变更、假签证、假协议的方式弥补投标压低价的损失,使建设方陷入投资资金无法掌控的境地。

第二章签证种类

第四条工程技术签证的管理。

(一)工程技术签证是建设方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

(二)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

(一)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建设方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建设方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

(二)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工程定额、相关文件及合同条款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管理。

(一)价格签证要符合招标文件和市场行情。

(二)价格签证的依据:首先是不得超过投标单位中标造价所规定的同类材料价格;其次要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指导价;再次对建设方供应材料或图纸以外的大宗材料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实施政府

采购招标定价;对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建设方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网上询价,通过集体研究,透明决策,确保签证材料物美价廉。

第三章签证格式

第七条签证必须具备时效性。

(一)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

(二)双方代表应当时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不允许事后签证,杜绝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补办签证手续。

第八条签证必须清晰准确。

(一)用词明确准确。不存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用词。

(二)签证操作性要强。签证单中的资料数据记载详细,计算费用的依据充足。

(三)签证实行“一事一签”,严禁统一签证。

第九条签证避免涂改。

(一)签证资料管理完善,登记完整,各建设单位方应保留签证资料底稿。

(二)建设方核实后须涂改原始签证资料的,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和加盖公章,且原则上只能调低不能调高。

(三)在签证单上空白处要划掉,并在本页注明签证项目数

量,避免人为增加签证量的情况。

(四)承包商擅自涂改的签证资料,各建设单位不予认可。

第十条现场签证及时签办并编号归档,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和隐蔽工程,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签证单采用建设单位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签证。

第十二条给与第三方的赔补签证,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收据,并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以及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签证审批

第十三条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中,现场经济签证不可避免,必然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引入现场签证审批管理,把现场签证频次、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各建设单位代表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按分公司签证审批权限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

第十五条各建设单位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和经济管理知识,具有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具备如工程施工、预算等相关专业的初步知识。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

(一)严禁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建设项目超过限定标

准进行方案设计。

(二)各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设计查勘,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三)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四)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建设方代表、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签证请求由承包商提出,经建设方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

第十八条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各种不同的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认制度。

(一)对技术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技术的专业人员实施;

(二)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实施;

(三)而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署。

第十九条目前的现场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来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审批制度,做到签证形式合法、内容实事求是,手续齐备,不该签的坚决不签,维护经济签证的严肃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