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2)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增减。
2.2工程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3工程签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计价,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2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工程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5.1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申请书;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3)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表;4)其他相关资料。
5.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变更说明书;2)工程签证设计图纸;3)工程签证施工图纸;4)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签证施工方案;6)工程签证材料清单;7)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根据设计程序和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变更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必须经过完整的签证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批准、签证实施和签证记录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签证要按照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要求进行实施。
第六条工程签证实施时,应确保与原工程设计或施工图一致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变更方案的安全、可行和经济合理。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措施、是否需要停工或改变施工顺序等。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直接递交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进行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施工图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在正式施工前提出,且提出时间不得晚于施工进度的安排。
第十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有关单位递交,并保证有关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批准与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批准的依据为签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讨论和论证,并按照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范围界定1.1因发包人变更所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属于工程变更,发包人办理工程签证。
1.2工程签证包括费用和工期内容。
1.3因以下原因,承包方可提出工程(费用和工期)签证。
1.4费用签证范围: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
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因发包人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变化及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支付的费用。
1.5工期签证范围:(1)、因发包人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2)、因发包人变更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2、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原则2.1变更内容分为设计和现场变更,可以由五个渠道(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会议确定)提出,但均需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所有与设计有关的变更只有发包人才能与设计人对接。
⑴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和造价变化且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或停滞施工。
⑵由于工程变更发生施工工期较长,造价增加(减少)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和监理要作好详细记录,隐蔽工程做好验收记录。
⑶根据变更设计,承包人可以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计算增加(减少)工程量,并由监理和发包人核实。
在变更工程实施后14天内,填报签证单报监理和发包方,逾期不报的,如为增加工期或(和)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费用或(和)工期增加的请求,如为减少费用或(和)工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结果直接减少费用或(和)工期。
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
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现场签证单是指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签发的变更单,用于记录和管理工程变更的过程和内容。
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以便工程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一、签发流程1.1 确定签证单的签发人员和审批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1.2 制定签证单的签发流程,包括签发前的审批流程和签发后的备案流程;1.3 确保签证单的签发流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签证内容2.1 确定签证单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责任人等信息;2.2 确保签证内容清晰、准确、完整,避免出现歧义或遗漏;2.3 确保签证内容与实际工程变更一致,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签证单。
三、签证审批3.1 制定签证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审批人员的选择、审批要求等;3.2 确保签证审批程序严格、规范,避免出现越权签发或未经审批的情况;3.3 确保签证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审批延误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质量问题。
四、签证备案4.1 确定签证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包括备案内容、备案方式等;4.2 确保签证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备案不全导致后续问题;4.3 确保签证备案的归档和保管,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五、签证监督5.1 设立签证监督机制,对签证单的签发、审批、备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5.2 定期对签证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签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5.3 加强对签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签证管理水平和质量。
结语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签发、审批、备案和监督,才能有效避免工程变更带来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能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二0一一年一月目录1.总则 (2)2.工程签证内容 (3)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3.1承包单位职责 (4)3.2监理单位职责 (4)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6.附表及附图 (12)1总则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
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
2工程签证内容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化、交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㈦、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杜绝(减少)工程争议和索赔,特制定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库及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范畴是指建设立项、批复中没有涵盖而需要增补的、设计图变更的等所有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及签证。
第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须坚持效益原则、规范原则和“集体决策、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州公司投资部门、省公司发展规划处及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设计及勘测单位资质、委托书、各项合同、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等管理,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划分标段内容,认真组织招标答疑工作,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五条全省系统内变更及签证工作无论大小,均由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公司发展规划处是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州公司是此项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申报,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落实,并签证。
第六条《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在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决算送审前,市州公司组织项目总投资内审(含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在未超投资计划总批复时,不用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超出投资计划时,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追加投资计划的依据,也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类型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且不增减工程费用的变更事宜。
2、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且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一次变更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变更事宜。
3、重大变更:或改变设计原则,或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有影响,或一次变更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事宜。
第九条正常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1、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设计单位之中的任何一方提出。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发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实施细则
a)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不涉及费用):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请求及工程变更方案(工程联络单、技术核定单),经监理公司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工程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工程部审核通过后送计划控制部审核备案并签署审核意见,计划控制部备案后报送设计代表签字盖章,设计代表签字盖章后返回给计划控制部。计划控制部将工程变更单(工程联络单、技术核定单)返回各部门。(施工单位应与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前对变更方案有一个初步共识为妥)
a)工程签证管理程序:
1)施工单位在填写并提交签证单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中盐昆山签证预估费用审批表》给监理单位审核。如未同时填写,则最迟不超过一周内补填《中盐昆山签证预估费用审批表》。
2)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交工程部审核。
3)工程部审核后交计划控制部备案,由计划控制部转造价公司审核。
4)造价公司审核后交计划控制部的费用控制工程师审核,计划控制部批准后并负责通知工程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此费用为预估费用,作为工程投资过程控制的参考。具体费用以正式结算时根据竣工图等资料综合考虑。
2.工程签证审核及审批
签证是指不形成实体工作量的零星用工和机械台班,应与合同中包干的施工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的人工机械材料严格区分,不得重复。若有重复应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对于反复多次混淆事实重复计费单位将给予最高两倍处罚,并从结算中扣除。
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规定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实行按期支付进度款,每期按监理机构和业主工程师确认的当期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依据竣工清算办法办理。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将《工程计量报审表》上报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在3日内进行现场计量,将审核后的《工程计量报审表》上报工程部。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一、目的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2.2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一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一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一〔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丨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丨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
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龙实业(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围,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
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第十条现场签证的围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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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
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做现场签证。
3、由于设备制造超差(如相关尺寸有误,集合变形、表面粗糙、行位公差等)导致乙方在安装地点进行人工处理或重新装车运回厂家返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属于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填写签证单→施工员初审→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十二条发生现场签证填写工程签证记录单(见附件二),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其中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必须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现场签证应写清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子目名称、施工图号、编号、时间、地点、原因等,绘制施工简图(要求电脑制图)以及必要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注明消耗量。
运输的要注明起点、终点及运距等。
第十四条所有的签证必须经相关预算人员审核、签字,以保证签证能够按预算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施工员作为现场签证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签证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填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抹,有涂抹现象一律作废。
工程竣工后补的签证无效。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不能绘制简图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监督,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签证的依据,但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涉及到的数额签证必须大写。
第十七条现场签证涉及到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在隐蔽前必须提前
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及预算员,经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后方可隐蔽,否则现场签证无效。
第十八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工程费用争议问题,由项目部或设备处组织讨论,形成书面文件,经工程主管副总签字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现场签证的归档
1、现场签证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二份,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工程预算室一份,设备处工程管理室存档一份。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现场签证的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处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预算员进行现场核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重大的变更、签证由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变更、签证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超出实际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给予施工单位3倍罚款;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施工单位5倍罚款,对施工员的考核参照《员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程发生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未通知,一次按签
证金额的50%考核施工单位,此签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不应计取的签证发生时,除此项签证作废外,另给予签证人员签证金额10%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附件有:
附件一:工程变更通知单
附件二:工程签证记录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需贯彻到公司唐山生产区设备处的相关人员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第页共页
工程变更通知单
年月日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变更编号: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主送:抄送:
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原因及施工要求:
设计人: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签字、盖章
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二:第页共页
工程签证记录单
年月日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子项目名称
签证编号图纸编号
签证内容:设备处
签字、盖章
项目部经理
签字、盖章
预算室
签字、盖章
现场施工员
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