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0一五年十二月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变更合理、及时、准确,使得工程的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准实施,擅自实施的不办理工程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为: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必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
第二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分类、定义、原则第四条所有变更签证应分为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二大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定义: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现场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第六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
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批的基本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3、工程变更尽可能在工期和施工条件方面,对后续施工或接口无不良影响.工程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牵头,技术协调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分包单位权利(一)分包单位在接到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时,如认为其中涉及到工程价款调整,则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以证明有关工作是否实施;同时,应汇同监理和发包人项目部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在签证单上明确说明该技术核定内容的原由以及是否超出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
(二)如分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发包人认为分包单位自动放弃。
(三)对于自动放弃的变更、指令等不予补办,结算不予考虑。
第二条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
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发包人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办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含修改或补充之图纸)在完成实施后,其工作数量、工艺、材料将被覆盖(结构构件除外),无法再进行现场验证的;(二)工程变更指令未具体说明部位、尺寸、工艺、材料、无实施详图的,完成实施后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或由分包单位用图示形式表达指令内容的;(三)工程变更指令以口头形式发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而指令已经完成实施的;(四)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工程管理指令,引起分包单位改变施工顺序、缩短工期、增加周转材料、使用合同文件规定之外的工艺、导致分包单位工期延长增加材料设备租赁费用的;(五)发包人项目部和设计管理部批复分包单位建议,加重分包单位责任和增加分包单位费用支出,而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又不属于合同文件规定之列的;(六)分包单位之间发生相互索赔,需要经过发包人项目、合约部协调处理的。
第四条分包单位提交的签证单或计算单应注明如下内容(一)工程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二)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的日期;(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以工程指令或委托书等函件作为附件);(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五)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额或天数;(六)分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监理单位及项目可拒收。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背景和简介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或调整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需要进行签证程序的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工程变更的各类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
3. 术语定义-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变更或调整申请和审批程序。
- 工程变更: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模、内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 工程签证申请人:指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指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设计单位等。
4. 工程签证的程序及要求4.1 工程签证的申请1. 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签证申请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理由、变更内容、影响分析等必要信息。
2. 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到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4.2 工程签证的审批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查。
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如果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工程签证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应及时通知工程签证申请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工程签证审批文件。
4.3 工程签证的执行1.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
2. 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及时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报送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3.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5. 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工程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或需要更改时,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具体项目、理由、影响范围、变更工期和造价等。
2.变更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3.变更批准:评估报告经过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内容、责任分工和变更后的工期、成本等。
4.变更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变更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二、施工签证管理1.签证申请: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难题等情况时,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具体项目、原因和签证的影响等。
2.签证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签证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估报告。
3.签证批准:评估报告经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签证应明确签证的内容、责任分工和签证后的工期、成本等。
4.签证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签证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签证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三、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的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的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或进行签证操作。
2.变更和签证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确保变更和签证的目的和效果明确。
3.变更和签证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不受负面影响。
4.变更和签证的责任分工应清晰明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责任推诿和纠纷发生。
5.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和签证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变更和签证的及时、有效实施。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防止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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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变更图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除外)、施工单位自行增加的、因质量问题返工的等一律不予签证。监理人员、甲方代表、工程科科长应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对工程签证严格审核把关。
二、签证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交签证单,就所发生的工程量填写变更签证单(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后交监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理审核完并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审核并协调完成处内有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后,返给施工单位,并留存一份交计划合同科备查。不允许施工单位自己直接办理签证单审批、签字和盖章手续。
四、签证单内容应规范:监理、甲方代表必须注明签证原因及工程部位,核实工作量的增减及相关的资料,重大变更签证要经过处务会会审或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若监理签字后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要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
五、预决算人员有权对现场签证提出质疑,甲方代表、监理公司应给予解答。如果有必要,应一同到现场核实。
六、关于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按校财字[2005]24号文即《关于下发〈〈西北工业大学老校区改造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六条执行。
三、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工程科科长和处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大学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大学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大学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大学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也为使大学的治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三、工程变更1. 工程变更的定义:指已经提交申请或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因有所变化而需要修改工程申请的情况。
2. 工程变更的区分(1)重大变更:如需对原有用地或建筑结构进行变更的情况,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调整。
(2)一般变更:如需对原有装修材料或设备进行更换、增添等的情况,需向大学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一般变更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调整。
3. 工程变更的程序(1)提交申请:工程承包商需向大学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范围、影响等。
(2)审核审批:大学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的结果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承包商。
(3)变更实施:工程承包商应在审批成功后安排进行工程变更,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书面报告。
四、签证管理1. 签证的定义:指在外籍学生在大学进行学习期间,需要保持合法身份的证件申请。
2. 签证的类型(1)学生签证(F签证):适用于有意愿在美国境内就读的学生。
(2)交流生签证(J签证):适用于参加交流项目或学者交流计划的学生。
3. 签证的申请(1)学生自行申请:学生可以自行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学校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学校代为申请:学校可以代表学生申请签证,学校需要提交学生的相关材料、担保书等文件。
4. 签证的管理(1)签证登记:学生到达美国后需第一时间在学校领取登记表并填写完整。
学校应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妥善保存学生的个人信息。
(2)签证有效期: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签证有效期应为至少与学生在校期限相等的时间。
(3)失效处理:当学生签证失效时,学校应收回学生的签证,并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报送给有关部门。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杜绝(减少)工程争议和索赔,特制定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库及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范畴是指建设立项、批复中没有涵盖而需要增补的、设计图变更的等所有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及签证。
第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须坚持效益原则、规范原则和“集体决策、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州公司投资部门、省公司发展规划处及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设计及勘测单位资质、委托书、各项合同、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等管理,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划分标段内容,认真组织招标答疑工作,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五条全省系统内变更及签证工作无论大小,均由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公司发展规划处是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州公司是此项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申报,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落实,并签证。
第六条《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在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决算送审前,市州公司组织项目总投资内审(含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在未超投资计划总批复时,不用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超出投资计划时,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追加投资计划的依据,也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类型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且不增减工程费用的变更事宜。
2、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且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一次变更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变更事宜。
3、重大变更:或改变设计原则,或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有影响,或一次变更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事宜。
第九条正常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1、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设计单位之中的任何一方提出。
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部审核用)为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加强投资控制,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有效规避项目管理公司的风险, 严格管理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 明确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的内容、程序,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特指项目的投资方或项目管理的委托方。
本办法由X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
本办法仅限于管理公司内部审批所用, 只有依据本办法履行完审批手续并或批准后, 被授权的项目经理或工地代表才能在项目本身变更审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如果项目管理合同对变更审批的权限有规定, 还应执行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 需建设单位审批的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获批准后方可下发施工单位实施。
一、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基本要求1.工程设计文件一经审定批准成立,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 管理公司项目经理或工地代表须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2. 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必须依据安全、合理、有效、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 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还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 已实施工程的进度, 节假日, 气候条件以及工期的制约, 尽量减少拆改, 避免造成窝工和延误工期。
3.管理公司要加强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的管理, 建立变更设计、工程签证台帐, 按月对各类变更设计及签证的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 严格控制投资。
该台帐应每月预与施工单位核对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4、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 管理公司现场代表应深入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 并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积极沟通、通力协作, 及时处理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的有关问题。
二、变更设计分类及划分原则:(一)变更设计分类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I、Ⅱ、Ⅲ类。
1.I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设计:(1)变更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工艺方案等;(2)外立面形式、颜色和风格的变更;(3)房型的改变;(4)围墙、绿化景观方案的变更;(5)能源供给方式和方案的变更;(6)招标文件规定品牌的变更;(7)非上述变更, 而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者。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变更工作,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修改、材料更换等。
所有项目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确保变更工作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二章签证管理流程第四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包括三个阶段:申请阶段、审批阶段、执行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阶段:项目相关人员填写变更申请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和影响,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批阶段:项目负责人召集变更评审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执行阶段:经过审批的变更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保证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流程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规定。
第三章签证管理责任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监督和指导签证工作的开展,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第七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签证工作的记录和整理工作,保证签证流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签证工作的检查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确保工程变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签证管理措施第九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包括:1. 制定变更管理规程和标准,明确变更流程和责任单位。
2. 建立变更申请单和审批表格,规范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审批流程。
3. 制定变更工作的评审标准和风险评估方法,确保变更工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建立签证管理档案,审批通过的变更工作应及时归档,以备查阅和审计。
5. 进行签证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签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五章签证管理监督第十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签证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水平,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实际情况变动,需要对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作调整的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合理调整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限时办结和有法可依。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执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七条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需要进行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签证申请。
第八条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签证的内容、原因和影响;(二)调整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三)签证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条签证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签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三)签证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签证申请人,并告知有关申诉的途径。
第三章审批与执行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签证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证的执行方案,明确需要修改的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以及需要调整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签证的执行方案进行签证工作,并建立签证记录,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设计和规范应及时传达给施工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按照最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设计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发现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和理由说明。
2.变更评估业主或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评估,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影响,并编制变更评估报告。
3.变更审核业主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变更审批变更审核通过后,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的书面审批函。
设计单位收到审批函后,应当按照审批函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5.变更记录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工程设计变更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四、现场签证管理1.现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签证内容和理由说明。
2.签证评估监理单位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签证评估,评估签证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标准和规范要求。
3.签证审核监理单位按照签证评估的结果,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签证批复签证审核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现场签证的书面批复函。
施工单位收到批复函后,应当按照批复函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
5.签证记录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现场签证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违规处理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1.2 依据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中涉及的签证管理工作。
2.2 适用内容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合同解除等签证管理场景。
第二章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第一节定义3.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方、建设单位或监理等原因,对原工程计划、工程范围、工程材料等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
3.2 签证申请签证申请是指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包括变更内容、理由和影响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签证流程4.1 签证申请4.1.1 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4.1.2 建设单位接受签证申请,并进行初步评估。
4.2 签证评估4.2.1 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签证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4.2.2 建设单位按照评估结果与合同履行方进行协商,确定签证变更方案。
4.3 签证审核4.3.1 建设单位将签证变更方案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3.2 主管部门对签证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4.4 签证批准4.4.1 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变更签证。
4.4.2 建设单位将签证批准文件进行备案,并通知合同履行方执行。
第三章工程索赔管理第一节定义5.1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方因合同变更、工期延误、材料供应问题等原因,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索赔的行为。
5.2 索赔申请索赔申请是指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包括索赔事由、索赔金额和相关证据等信息。
第二节索赔流程6.1 索赔申请6.1.1 合同履行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公司内部变更由技术部签发。
(1)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1、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下的。
2、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项目部和成本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项目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能更加节约成本。
1.4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2.1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2.6客户提出的变更3.相关部门职责:3.1项目部:3.1.1办理项目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1.2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负责变更的实施3.2成本部:3.2.1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汇报3.3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4.相关流程:4.1项目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如附有变更图纸请作为审批单附件一并提交)4.2对于已经从技术角度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项目,转至成本部进行费用估算后,成本部有对变更经济性审查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3对于经设计单位和公司正常手续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项目部下发《设计变更单》给成本部以及和此项变更有关的其他部门,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5.其他:5.1项目部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解决申请,如果没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发生的变更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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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
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
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
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
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
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
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
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职责与分工
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
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
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
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管理程序和方法
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
由建设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签字,再由建设部提交技术部、计划部
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项目现场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进行现场检查、测量,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完成后交给采购部、风控法务部审核
批准后,再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六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要求
6.1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的描述要客观、真实、准确。
6.2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要附上简图,标明部位、项目、作法,
标明几何尺寸,并且附图需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确认。
现场签证
内容首选示意图、简图或草图,其次用计算公式表述。
确实不
适合采用示意图及公式时,用实测数据加文字说明予以表述,
但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需明确实测数据已现场核实。
6.3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材料设备的需注明材质、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涉及机械运输需注明运距、车型、载重或载荷体积,涉及人工搬运需注明难易程度、运距。
6.4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建筑垃圾由劳务单位负责处置的项
目,可按单价包干,但需注明项目部对处置后果概不负责。
6.5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零星用工,除按合同约定及有关定
额含量核定实际用工量外,还应注明用工类别及人工工日标准。
6.6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应量价分离。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发生
时,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成本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现场发生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由各专业工程师在《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中签字确认,成本管理人员作为《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的费用审核人员,负责复核现场情况并确认造价,各专业工程师对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7《《现场签证、洽商记录》中不得有“基本属实、因现场原
因”文字出现,原则上使用下列用语:
(1)内容属实,数量正确,价格确认。
(2)仅同意上述×条内容,数量应改为××,按约定计价。
(3)××条内容属实,××条内容不属实应取消,工程数量
应改为××。
第七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
7.1劳务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发出《现场签证、
洽商记录》时,劳务施工单位应同时提交费用预算,交由项目
部,由项目部交给工程计划部成本管理人员作费用估算审核。
7.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
7.2.1合同中已约定适用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价
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变更结算价款;
7.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结算价款;
7.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
证价格,经工程计划部和采购部审核且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
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7.3专业工程师须清楚了解合同条款、工程范围划分及其搭接关
系,避免发出与合同规定相抵触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
签证,办理好施工现场工作面的交接和确认,从源头上避免、
减少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发生。
7.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原则上实行先办理技术部分,
后进行经济费用确认的制度,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
签证的费用没有确认而拒绝施工,由此种原因引致的后果责任
由劳务施工单位负责。
7.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规范自
身行为,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坚决杜绝签署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八条审批流程
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所涉及经济调整的分为
5000元(含)以下、5000元~2万元(含)、2万元~5万元
(含)、5万元~50万元(不含)分别报审审批:
(1)5000元(含)以下,项目部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可实施,后续签字按流程完成。
(2)5000元~2万元(含),技术部、计划部、采购部、风控法务部审核签字后可实施,后续签字按流程完成。
(3)2万元~5万元(含),2个主管副总审核签字后可实施,后续签字按流程完成。
(4)5万元~50万元(不含),总经理签字后实施。
(5)超过50万元(含),按集团流程办理。
第九条附件
附件1:《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批表》
附件2:《现场签证记录》
附件3:《工作联系单》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由成都公司技术部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