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文件-城市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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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xx
抵押权人(简称甲方):xx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简称乙方):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
抵押人(简称丙方):xx
签订地点:北
签订时间:xx年07月17日于甲乙双方于xx年07 月17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SXHXSDxx0610001《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在__xx_年__07_月17_日至__2018__年__07__月_16__日的保理期间(但甲方可根据主合同约定单方面调整保理期间或/及最迟还款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的保理额度。
乙方为取得甲方授予的上述保理额度并保证按约支付保理融资款,经丙方同意,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约担保。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主债权
主债权为主合同约定的保理期间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向甲方贷款而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保理合同项下对乙方应付贷款的本金余额及基于前述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本担保合同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即保理额度)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二、抵押物事项
丙方在此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甲方抵押抵押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抵押物是指丙方作为抵押人合法拥有、未设定
其他抵押权、能够合法设定并能让甲方有效行使抵押权的,经甲方认可的房地产,其内容如下:
1、房屋座落:x
2、建筑面积:172.39平米
3、房屋权属证书编号:x
4、抵押物包括前述房地产及其所有附着物。
5、抵押物评估价(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
6、抵押权的行使时间:甲方可以因上述期间内乙方任一项违反主合同的行
为而主张行使抵押权,也可在上述期间届满之后,就乙方存在的所有违
约行为统一行使抵押权。
7、丙方承诺:丙方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抵押物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
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
8、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物的抵押率为70%,乙方和丙方保证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率应保持在70 %以下,若超过该约定抵押
率时,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提供新的抵押物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
有效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调减乙方的保理额度或缩短乙方的保理期间。
抵押率是指甲方根据主合同给予乙方的最高保理额度与抵押物评估价之
比率。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甲方在执行主合同时产生的应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其它因对主债权违约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抵押期间
1、抵押期间为壹年,自主合同项下乙方最后一项债务的到期日起算。如主合同保理期限顺延,则抵押期限相应顺延。(在此种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期限延长手续)
2、在抵押期间内,丙方享有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
3、丙方出租抵押物的,应先经甲方许可,否则其出租行为无效。
五、抵押期间,丙方应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房产评估价,保险期限不短于抵押期限,保险合同中必须注明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投保保险的险种及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保险费用由乙、丙双方协商负担。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损毁,均由乙、丙方负全部责任。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六、甲乙丙三方应在本抵押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并且乙方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他项权证等)交甲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的费用由乙、丙双方协商负担。
七、乙方不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不清偿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丙双方补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
1、主合同确定的乙方清偿欠款的时间届至,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地向甲方
清偿欠款;
2、乙方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严重违反主合同的行为;
3、乙方在主合同有效期间,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乙方在主合同中未支付的欠款及乙方违约责任所导致之利息、滞纳
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3、剩余部分退还丙方,如有不足则由乙、丙双方补足。
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乙、丙双方协商承担。
十一、乙方或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抵押物毁损,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并限在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被甲方认可的新的净现值相等的抵押物。
十二、在抵押期间内,甲方有权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乙方、丙方应予配合,如发生损坏等情况,丙方应及时修复以保持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十三、乙方、丙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十四、乙、丙双方保证履行本合同和主合同中规定的一切义务,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同时保证在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有人时,依据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已经取得了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时乙方、丙方保证因行使抵押权导致处分抵押物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五、甲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使、迟延行使的,均不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