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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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水利强条宣贯全学讲义

2020版水利强条宣贯全学讲义

历次版本: 2000年10月发布了,2000版《强制性条文》(水利
工程部分)(第一版); 2004年10月发布了,2004版《强制性条文》(水利
工程部分); 2011年7月发布了,2010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
程部分。涉及85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557 条强制性条文。
历次版本: 2016年2月发布了,2016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
标准编号
GB 50071—2014 GB 50179—2015 GB 50201—2014 GB 50265—2010 GB 50286—2013 GB 50288—2018 GB 50433—2018 GB 50487—2008 GB 50599—2010 GB 50706—2011 GB 50707—2011 GB 50773—2012 GB 50987—2014 GB 51018—2014 GB 51177—2016 GB 51247—2018 GB 51304—2018 SL 4—2013 SL 17—2014 SL 32—2014 SL 41—2018 SL 44—2006 SL 45—2006 SL 46—9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目录
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二、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解读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的短板与监管
《强制性条文》简介
1.《强制性条文》的由来
2000年1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条例要求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
标准名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5.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
(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违规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整改、撤销项目(2)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停工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撤销项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
Overview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制定
管理过程
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划计划由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制定,明确实施的时间表和具体内容。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应建立以下机制(三)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批准:审核:编制:2022年08月目录1 编制说明 (1)2 工程概述 (1)2.1 工程概况 (1)2.2 主要施工项目 (1)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3)3.1组织机构 (3)3.2职责 (3)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4.1编制原则 (4)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1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标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响应业主单位关于×××标建设国家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 工程概述2.1 工程概况××××标主要包括×××分干线×××泵站、×××分干线试验段项目的×××工作井改造项目、×××分干线及相应标段的金结与机电安装工程等。

×××泵站位于×××水库东南侧,位于×××水库三面环山的一块坳地,现有地面高程22~25m,地势起伏不大,周围山体高程约60~70m,站内装4台(3用1备)立式抽芯式混流泵,总装机容量为4×5000kW,总设计抽水流量30m³/s,单机设计抽水流量10m³/s,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

本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泵站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及水土保持等配套工作;钻爆法隧洞支护开挖、回填灌浆与衬砌;顶管区间JCCP管顶进;6座顶管井井挖、衬砌、回填及相关上部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拆除及底板、衬砌、上部结构等土建工程;通风井、排气井、改造井等的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排水系统的施工及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安装等。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节约、环保、合理和科学。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应结合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方案,加强施工检查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方法,合理分解任务,明确每个工程节点的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明确材料、设备的选用标准和采购渠道,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施工现场协调机制,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稽察机构,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2 水利工程设计
基本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地质等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防洪、灌溉
、发电、供水等需求。
水利工程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选择最优设计 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经济、合 理、环保。
生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如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等。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04 水利工程验收
验收程序
申请与受理
成立验收委员会
现场检查
04
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对建筑物的运行状态进行实 时监测和评估。
施工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 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 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施工 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资源利用,减少施工对 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施工材 料和资源。
监控监测
03
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维护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 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维修计划
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损坏的 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养记录
建立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施保养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参 考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地质勘察部分宣贯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地质勘察部分宣贯


① 无粘性土管涌和流土的判别

根据颗分曲线判定

根据不均匀系数判定

根据细颗粒含量判定

根据渗系数比判定

② 接触冲刷的判别

③ 接触流失的判别

④ 粘性土的渗透变形特征
• 四 相关标准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BG50487-
2008附录G“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第5章 勘察方法
禁因土料开采引起堤防渗透变形和抗滑稳定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 (SL313-2004)
强制性条文
• 4.3.2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
出入的工程地质条件和问题。

2 基坑可能出现的管涌、流土或大量涌水。
• 5.1.1 岩质洞室围岩地质巡视内容应包括基本地 质条件,并应侧重以下方面:
方法
超前钻探法
超前导洞法
弹性波 反射法
地震反射波法
水平声波剖面 法
负视速度法
陆地声纳法
探地雷达法
红外探测法 高分辩直流电法
适用性 适用于各种地质现象的预报
主要适用于探 测地层岩性界 线、地质构造 和不良地质体 的分布
软弱破碎地层或岩溶发育区第次探测距离宜 100m 岩体完整硬质岩地层每次探测距离宜120m
• 3.45×10-2cm/s>K≥1.15×10-2cm/s
• K≤1.15×10-2cm/s
J≥0.15

③实际比降 J实

④判定 J实<J允稳定,J实>J允不稳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The Regulation 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tipulat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units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hould formulate compulsoryplans for the execution of compulsory article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afety production.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计划。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hould formulate safety production objectives, tasks, and plans according to the compulsory plan for the execution of compulsory article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afety production.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的宣传教育,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houl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n the compulsory article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afety production, and enhance the safety production awareness of th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personnel.4.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水利工程规划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规划强制性条文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1 流域(河流)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1.0.6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4.0.4流域总体规划方案,应按拟定的治理开发任务,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控制性枢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等影响流域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比较分析确定。

选定的方案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5.0.1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途径。

5.0.3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

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水质。

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内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8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富裕时,可研究相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

当流域水资源不足时,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6.0.2流域内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在国家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定。

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6.0.11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信、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7.0.4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学习、贯彻概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学习、贯彻概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学习、贯彻概要2001年6月11日—13日,工程局派出王义新、王雷两名同志,一处派出张义东总工,二处派出赵才总工,三处派出车兆瑞总工,五处派出杨宝军副处长,直属处派出季方芹科长共七名同志参加了由省水利厅举办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习班。

三天的学习过程中,从水利工程的规划篇、设计篇、施工篇、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水利环境评价、监测等各方面学习了水利工程部分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内容。

参加学习的学员共100多人,来自各地县水利行政负责人、领导,如九台水利局长、松原、农安水利局长等,各设计院,建设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质检站等单位同志、施工单位同志。

从这次学习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各单位来的同志,将在学习班学习的内容,获得的资料,作为回到各自工作单位,向本单位进行宣传,贯彻的依据。

我局学习回来的七名同志,按照学习班要求,按条文要求,特整理出宣贯材料,供大家学习、参考,考虑目前我单位承担的工程性质和学习时间的关系,此次只突出宣贯强制性条文的意义,背景材料和施工章节的内容,其它章节,各单位同志根据各自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随时自学。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标准的制订: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标准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演变。

目前,许多国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如英国标准BS,德国标准DIN,美国标准ANSI,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等。

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标准化作为协调和解决国际贸易的重要途径,跨越了国家的界限走向国际化,相继成立了两个世界性的标准化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CE)。

它们组织制定和确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水务行业秩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是依法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管理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管理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发布、执行和监督水利工程强制条文。

第五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设施维护、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第七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监督机构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象为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是依法实施的,对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强制条文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禁止违反规定施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变更或施工问题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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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劳动安全篇◆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防洪淹没设施应设置不小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各种负荷的要求。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上的铺板应严密、平整、固定可靠并防滑;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操作平台上孔洞盖板的打开与关闭应是可控和可靠的。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120cm,横挡间距应不大于35cm,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30cm的挡板且应封闭密实。

在防护栏杆外侧应挂安全网封闭。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5s/m,耐水时间低于2h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b.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接触不良、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c.炸药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不应使用。

d.1号、2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洞中使用。

e.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进行。

加工房应干燥通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

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的岩粉吹干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b.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掏槽眼可多装10%~20%,紧密堵塞。

c.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6mm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要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d.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

e.炮眼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为佳),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5%~10%粒径约1mm的砂,不应用碎石堵塞。

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但不少于200mm。

◆电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xx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b.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

c.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

杂散电流超过3mA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

d.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的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得小于2.5mm².
e.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

爆破线路及起爆网应有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全检查。

f.探硐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g.采用电力线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2min或延时雷管5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起爆药引爆。

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b.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400mm处平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

c.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

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

d.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

◆露天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相邻地区同时放炮,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

b.应控制好爆破安全距离。

炮眼直径为42mm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位
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m。

◆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支护前应检查硐壁、硐顶岩体稳定性,松动岩石应挖除。

b.支护应一次架好。

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放炮打坏的支护。

c.使用中的探硐,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及时加固、更换变形移位及腐朽折断的支护。

d.恢复或加固、加深旧硐时,应首先检查支护,必要时进行更换。

e.破碎松散岩土体应及时进行支护。

必要时可采用超前临时支护。

◆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应不低于18%。

◆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8,并应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

b.检查提升系统(钢绳、吊钩、吊环等)牢固程度,连接部件安全系数应大于8.
c.提升速度应小于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50%。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下列地点不应放置施工临时设施
a.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b.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c.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几个工作面同时起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

◆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

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a.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b.严禁酒后作业;
c.严禁在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d.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e.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
f.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损失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

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架、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置,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

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

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业。

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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