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推动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对食品生产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食品生产单位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单位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可能存在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质监部门按照依法约谈、分级约谈、适时约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对象和内容(一)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内容。
1、对于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单位: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其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2、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单位:一是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是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危害,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3、其他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应约谈的内容。
食品安全约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食品相关企业进行的食品安全约谈。
第三条食品安全约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及时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风险;(四)注重实效,促进企业自律。
第二章约谈对象及范围第四条约谈对象包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四)食品相关企业;(五)其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约谈范围包括:(一)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六条约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约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二)通知约谈对象参加约谈;(三)组织约谈,听取约谈对象陈述和说明;(四)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五)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六)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约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书面约谈;(二)口头约谈;(三)视频约谈;(四)现场约谈。
第四章约谈要求第九条约谈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和说明情况。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当认真履行整改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约谈对象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约谈对象未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约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大厂回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进食品安全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一、约谈范畴本机制所称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约谈对象(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形式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约谈形式。
四、约谈条件(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1.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2。
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3。
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4.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5。
列入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6。
学校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共15题, 每题2分)1.学校食堂要远离污染源(25米以内无垃圾集中堆放点、污水池、开放式厕所)。
2.学校食堂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由学校统一规范管理。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3.学校食堂应具备条件:粗加工间、操作间、售饭间、更衣间、主、副原料库且相对分开, 建筑面积符合要求(最低应按就餐人数每人0.2平方米建设)。
4.学校餐厅的要求:面积按就餐人数每人0.5平方米建设, 餐厅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和加盖污物桶;有条件的可配备餐桌凳。
5.对食堂原料库的要求: 专人保管、整洁通风;设有防鼠台、防鼠板等预防设施;副食储存应分架、隔墙、离地;有够用的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
6、食具实行的“五过关”是: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4小时后重新消毒。
7、以下六种情况下必须洗手: 工作开始前;大小便后;中途离开岗位、休息或饮食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的餐具、容器等之后;检验污物或直接处理废弃物后;洗手后经过两小时又继续烹饪、加工时。
8、常用消毒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物理法, 即煮沸、蒸汽、干热、紫外线等。
另一种是化学法, 即消毒剂。
煮沸消毒100℃保持10分钟, 电子红外消毒柜120℃保持10分钟, 洗碗机85℃保持40秒。
含氯消毒剂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L以上, 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 作用5分钟以上。
热力消毒的温度是80度, 时间是1—2分钟。
9、中小学食堂不得制作冷荤凉菜, 不直接供应未加热熟食品, 不得出售落地变质、不洁食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鼠药和灭蝇药。
10、食物存放实行的“四隔离”是: 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食品与药物、杂物隔离。
11.售饭间内不设做饭炉灶, 并保持干净整洁。
12、环境卫生采取的“四定”办法是: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总之分片包干各负其责, 做到环境整洁。
某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 制度大全
某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制度大全
某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
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
二、约谈要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的原因,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
三、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记录,与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并且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四、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急诊制度总务处制度总务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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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
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即《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过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处置和整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按照程序,约见有关成员单位,就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整改,是指按照程序,就发现存在的较大风险隐患、安全问题,以及对提醒敦促逾期未改等事项,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提醒敦促,是指由按照程序,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挂牌督办程序第六条挂牌督办情形(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挂牌督办,具体承担,并按程序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1.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2. 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3.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1.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2. 敏感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造成社会较大影响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3.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二)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四)方案审查;(五)办结备案。
第九条接到事故类《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办理下列事项:(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厘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依法实施处罚;(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六)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员题库单选题
餐饮服务题库单选题一、《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A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A、2009年6月1日B、2009年6月28日C、2009年8月1日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C )。
A、公众身体健康B、公众生命安全C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 )年。
A、2B、3C、5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 )倍的赔偿金。
A、3B、5C、105、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B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1000 10000B、2000 20000C、3000 30000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A )。
A、免检B、不定期抽检C、定期抽检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3B、5C、10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C )。
A、道德谴责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9、( C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B、质检总局C、国务院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A )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年B、每两年C、每半年1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A)的处分.A、撤职或者开除B、记过C、记大过1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B ).A、免费抽检B、购买抽取的样品C、仅收取检验费1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C )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约谈目的和原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一)约谈范围。
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由所在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餐饮工作约谈制度内容范本
餐饮工作约谈制度内容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提醒、警示、指导等形式的交流和沟通,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行业组织等。
第四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工作约谈制度,明确约谈主体、约谈程序、约谈频次等。
二、约谈主体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
约谈主体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第七条约谈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和能力;(三)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三、约谈程序第八条约谈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约谈对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选取需要进行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发出约谈通知:约谈主体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议题等。
(三)开展约谈:约谈主体与约谈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其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制定整改计划:约谈对象根据约谈内容,制定食品安全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五)整改落实:约谈对象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约谈主体。
(六)跟踪检查:约谈主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约谈频次第九条约谈频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约谈。
第十条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约谈频次可以适当增加。
五、约谈效果评估第十一条约谈效果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约谈对象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认知程度;(二)约谈对象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成效;(三)约谈对象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配合程度;(四)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满意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证照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证等证照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应悬挂或摆放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餐饮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各种证照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三、由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发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复印件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一、约谈目的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对象1. 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约谈条件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3. 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4. 上级部门要求进行约谈的。
四、约谈程序1. 约谈启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约谈程序;2. 约谈通知: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要求;3. 约谈实施:被约谈单位按时参加约谈,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4. 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由被约谈单位签字盖章确认;5. 整改落实: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五、约谈内容1. 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查找问题原因;2.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3. 研究整改措施,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4. 探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责任追究1. 被约谈单位未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约谈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约谈后的监管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2. 对回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被约谈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整改进度进行跟踪;3. 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视情况再次启动约谈程序;4. 鼓励消费者和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食堂管理员进行约谈内容
对食堂管理员进行约谈内容11月20日,食堂管理员对近期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约谈。
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李军主持,办公室主任陈杰通报了近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
要求全体食堂管理员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体食堂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强化风险意识,做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宣传等工作;要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人人有责、层层负责。
同时要求后勤办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会议指出:全体后勤管理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的约谈,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要求全体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学校集中用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最后,陈杰主任强调:各食堂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的约谈。
二是要从日常工作抓起并持之以恒抓下去。
一是学校后勤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学校集中用餐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二是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
三是加强食堂管理,规范使用“明厨亮灶”系统;四是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六、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通过这次约谈,进一步强化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约谈,使全体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树立起了“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要以此次约谈为契机,以此次约谈为警示,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是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
(三)、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食品采购索证审查制度。
(四)、食品原料贮存要符合要求,特别是在保质期内要避免变质发霉,并及时处理腐烂变质食物;(五)、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局:学校食堂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夏季是食物中毒的多发季节。
中招、高招期间,应考学生的饮食安全尤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一律不发许可证。
严格按照××省××局、××省××厅《转发国家××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
对未取得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认真排查学校食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认真把好“九关”,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二、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局《关于印发××省××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召开学校负责人和学校食堂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省××局统一印制的宣传材料张贴至每一个学校食堂;强化对学校食堂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探析
“ 民 以 食 为 天 ”,为 了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舌 尖 上 的 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政执法方 式 ,行 政 约 谈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的 柔 性 执 法 方 式 逐 渐 被认可,并在食品安全领域普遍应用。2015 年修 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首 次 将 食 品 安 全 行 政 约 谈 上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注 入 了 一 股 柔 性 执 法 的 暖 流 。 随 后 ,各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也 相 继 出 台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的 行 政 约 谈 规 定 ,食 品 安 全 行 政 约 谈 制度化建设遍地开花。但由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 制 度 设 计 相 对 模 糊 、异 化 现 象 较 为 突 出 等 问 题 给 执 法 实 践 带 来 了 诸 多 困 惑 ,造 成 食 品 安 全 行 政 约 谈 实 施 效 果 不 佳 。 因 此 ,有 必 要 顺 应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转 型 要 求 ,增 进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交 流 ,从 立 法 与 执 法 的 角 度 探 究 完 善 食
〔收稿日期〕2021-04-16 〔基金项目〕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实践”(2017041027-2),
主持人徐鹏飞。 〔作 者 简 介〕 赵 莉 莉(1989 -),女 ,山 西 太 原 人 ,太 原 师 范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执 法 、地 方 立 法 。
质监局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回访制度为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率,前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关口,结合XX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回访目的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我局对巡查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不合格项且没有及时整改时,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强化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约谈后回访可以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有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一)约谈范围。
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是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在限期整改里未整改的;二是发现存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前;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五是其他必要的情形。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参加约谈人员参加约谈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人,我局相关分管领导,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
如有关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参加约谈的,应向我局书面请假。
四、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2、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的具体要求;3、向被约谈单位通报将要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4、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5、听取被约谈单位意见及建议;6、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约谈程序(一)约谈准备1、责任人提出约谈建议,分管领导审定,确定约谈日期;2、责任人整理被约谈单位的有关情况,准备约谈基本内容;3、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承担起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约谈。
其目的是要求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律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约谈范围: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
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负责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2. 约谈程序:约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约谈通知、约谈谈话、责任书签订等环节。
约谈通知应明确约谈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约谈谈话是约谈人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要求。
最后,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承诺。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及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并对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安排。
4. 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制定约谈总结报告,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定期进行回访督查。
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受到表彰和奖励,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通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可以迅速查明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和约束,推动企业负责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约谈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负责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是一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迫使企业深入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首先,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强调了企业负责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负责人是整个食品生产流程的关键决策者和管理者,他们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约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约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约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经营者。
三、约谈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约谈提前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必要时依法处罚。
3. 公开透明:约谈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
四、约谈对象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 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3. 被多次投诉或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约谈内容1. 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2.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六、约谈程序1. 约谈通知:监管部门应提前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和事由。
2. 约谈实施:由监管部门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录约谈内容。
3. 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整改要求1. 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 监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不执行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约谈后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从重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冲突,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157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已经2014年4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7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为了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范围(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二)食品安全书面下达的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三)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许可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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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责任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内容如下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
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各类食堂和200平米以上各类餐馆、饮品店,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约谈,200平米以下各类餐馆,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稽查大队负责组织约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必要时由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三)约谈工作由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局主要领导亲自约谈。
四、约谈处理
(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
(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约谈应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
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三)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