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条例_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期,《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今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
准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尤为重要。
准出制度将通过严格的产地审核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并提供可信的产地信息供消费者参考。
三、产地准出管理机构1-设立产地准出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
2-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授权和相关封固。
四、产地准出流程1-产地审核: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土壤污染、农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等。
2-准出许可:对符合准出标准的产地进行许可,颁发准出证书。
3-监管和检查:定期对准出产地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产地的生产过程符合准出标准。
4-审核和评估:定期对产地准出制度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五、产地准出标准1-土壤和水质标准:确保土壤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2-农药使用标准:限制农药使用量和种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残留物。
3-生产环境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生产环境要求。
4-动物饲养标准:对农产品出产地的动物饲养进行审核,确保动物饲养环境卫生和饲料安全。
5-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要求产地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信息。
六、附件1-农产品产地准出申请表格:申请者可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产地准出管理机构。
2-准出证书样本:准出证书样本可作为参考,对准出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七、名词解释1-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通过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的制度。
2-准出许可:是指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对符合准出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进行许可,并颁发准出证书。
3-产地准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管理机构。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第一条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局各监管单位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乡镇监管名录分类造册并上报农业局,农业局汇总建立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各乡镇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本乡镇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各监管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捕捞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
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农产品产地准出,简单来说,就是确保从产地出来的农产品是符合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是安全、优质的。
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农产品产地准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要符合相关标准。
这包括土壤、水源和空气等方面。
土壤不能受到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严重污染,水源要清洁无污染,空气质量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农产品,才有基本的质量保障。
为了确保产地环境达标,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其次,种植和养殖过程要规范。
在种植过程中,农民需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不能滥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使用。
化肥的使用也要适量,避免过度施肥导致土壤板结和环境污染。
在养殖方面,饲料的选择要安全合规,不能添加违禁药物。
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也是准出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农产品即将离开产地进入市场之前,需要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只有检测结果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获得准出资格。
检测的频率和方式会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和产地规模有所不同。
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意味着每一批农产品都要有清晰的来源和去向记录。
从种子、种苗的来源,到种植、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再到收获、加工、运输等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迅速找到问题的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也至关重要。
农民、农业企业等生产者要充分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规范。
他们要积极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出符合准出条件的农产品。
另外,农产品产地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例如,储存农产品的仓库要符合卫生标准,运输工具要保证清洁和安全,避免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一、工作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
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
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
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动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行。
二、实行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
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
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查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记。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品检查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查不合格的,严禁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严禁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有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记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规定,大力推动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1. 简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对各个农产品生产地的准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准出制度涉及到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农产品采收与加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行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贸易发展。
3.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和大气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生长在良好的环境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3.2 农药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管理要求是指农产品产地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对农药的选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时机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对于畜禽养殖产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动物饲养与管理要求、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动物的福利。
3.4 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要求对于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过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相应的要求。
包括采收先后的卫生要求、采收方式与时间、采收过程中的处理要求等,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等。
这样能够确保农产品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意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和采收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农产品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污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
4、按内容可分为安全类标准和质量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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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1、国家标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管理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履 行行政管理职能。 2、行业标准:由农业部统一管理。 3、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 规程的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4、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并按 规定备案。
二、农贸市场的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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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第一节 无公害农产品
一、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 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 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 工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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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概论 标准 钥匙 质量 核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 1、农产品质量和卫生方面的限量要求。 2、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 检验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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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
第二节 乳品收购管理 一、生鲜乳收购站的建立
二、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规定 1、禁止添加任何物质 2、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3、建立各项记录 4、签订购销合同 5、处理不合格乳品 6、采用合格容器 7、执行规范的储运制度 8、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2019/11/22 9、自觉接受行政监管
第五章 农产品流通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第三节 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意义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管理制度 2、落实管理人员 3、建立生产记录 4、开展质量检测 5、规范包装标识 6、实行质量追溯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一、准出原则⑴准出基准:农产品基地准出的判定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为基准,确保农产品基地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生产。
⑵全要素考虑:在准出农产品基地时,要综合考虑土地质量、水源、环境状况、生产设施以及基地主体的资质等因素。
⑶合理布局:农产品基地准出应根据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集聚或单一化。
二、准出程序⑴申请与备案:基地主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基地基本情况、资源状况、生产计划等,经审核合格后进行备案。
⑵审查与验收:审核部门根据备案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对基地经营状况、生产流程、环境保护等进行审查与验收。
⑶许可与颁证:通过审核的基地将获得相应的准出许可证,准出许可证是准出基地合法生产和流通的凭证。
⑷监管与评估:准出基地在运营过程中将接受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与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准出要求。
三、准出标准⑴土地要求:基地土壤应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标准,无重金属和有害物质超标污染,保证农产品安全无害。
⑵水源要求:基地应具备足够的可再生水源,并切实保护水源的水质和水量,保障农产品灌溉和生产需要。
⑶施肥使用要求:基地应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合理施肥,并遵守相关施肥标准,防止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⑷疫病防控要求:基地应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防控,科学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的疾病防治和品质安全。
四、准出管理⑴数据管理:基地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系统,记录种植、施肥、农药使用、疫病防控等相关数据,确保可溯源。
⑵违规处理:对准出基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采取警示教育、撤销准出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⑶信息公开:基地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基地的准出标准、准出程序、生产管理等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⑷救济机制:对准出基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发生灾害的,将及时提供救济和支持。
附件:⒈准出许可证样本⒉农产品基地准出申请表⒊农产品基地准出标准及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国家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农产品基地准出管理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总结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总结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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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意见:其次,该制度可以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升级和优化。
通过设立准出和准入门槛,可以激发农产品生产者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推动农产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这一点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增强食品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可以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标准和程序,提高生产者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该制度可以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增加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减少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促进地方农产品的特色化和品牌化。
通过准出和准入制度,可以鼓励地方农产品抓住自身的优势资源和特色,推动地方农产品与市场需求对接,形成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这将有助于提高地方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问题。
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出和准入制度需要配套的监督执法机制,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是农产品生产者的配套支持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需要从技术培训、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农产品生产者充分的支持。
同时,也要加强对农产品准出和准入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准出和准入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一体化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未来农产品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障的必然趋势。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农业升级和优化,提高行业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发展,都是该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浅谈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浅谈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作者:庄晓燕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与人民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
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源头,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进行监管,既可以督促生产者安全生产,又可以保障之后追溯制度的实现。
通过对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准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现状的分析,探讨完善的对策,主要是设立公益性的产地集中检测服务机构和通过加强市场准入的实施倒逼产地准出。
关键词: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检测1.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现状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十多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广大农业执法工作者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随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出来。
1.1蔬菜产业入市前的质量安全检测大部分为空白蔬菜产业入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规模较大的蔬菜种植组织,本身可能被收购商收购,也可能自己就是批发商,批发到农产品市场或者超市;二是对于小农户,一般是代办商向农户收购,卖给收购商,收购商收入冷冻库后,分批发送到批发市场或者超市;三是农户自行将农产品带到市场,直接与小摊贩主交易;四是农户自身选个流动摊位摆摊。
第三种和第四种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市的小区门口,质量安全检测基本空白。
第一种和第二种虽有安全检测,但主要在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后的抽检。
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阶段,大部分缺乏质量合格证明。
1.2水果入市前的质量安全检测视情况而定水果的入市途径和蔬菜类似,但相较于蔬菜而言,水果的大规模生产趋势更加明显。
大多时候,水果在进入批发市场时,并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产地证明,但是,像进入“百果园”、“家乐福” 等事先签订合同的用户,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并不麻烦,由第三方检测,两个星期左右就可以出结果,而缺点就是需要自费检测。
2.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2.1立法未对小规模农户自行检测作义务性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6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的义务性规定,主体仅限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化组织。
农产品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健全本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体系,确保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护产地环境,控制污染源,禁止对基地造成污染,确保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健全生产记录,规范档案管理,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
四、规范采收、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管理.六、实行产品自检,建立产品检测合格准出制度。
农产品抽样检测制度一、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制定本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年度计划.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农产品开展农残抽样检测工作。
三、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四、农产品即将上市前严格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抽样方法: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检测方法:根据《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GB/T5009。
199-2003)执行。
五、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合格单,产品可上市。
检测不合格的,不予上市。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
检测室管理制度一、检测室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禁止在实验室吸烟、饮食.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
二、检测室所有器具及药品应分类有序存放,并张贴明显的标签,有专人管理。
三、管理、维护、使用好检测设备,保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测室工作人员必须严谨务实,操作规范、准确,客观公正的作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保存两年以上.五、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要清洗或擦洗干净归还原处。
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保管好检测试剂.七、检测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检测室。
生产基地质量控制措施一、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不仅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农产品,是指由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种植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社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密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质量和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全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财政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密度安全理应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防护。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
接到约谈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造假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能力基地做好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工业产品,改善农产品的制造条件。
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须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成功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须要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塑化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的关键
一
一
是农产 品质 量建设 的新要 求。农产
种全新 的农 产品质量 安全经营 与管理模 量 安全检验检 测网络 框架 ; 省共有 2 8 品质量全程 控制通过 充分挖掘和 利用农产 全 15 式 ,实现 由分 段 控制 向全 程控 制 的转 变 。 个 产品通过 国家无公害 农产 品认 证 ;全省 品质量建 设所取得 的成效 ,整合现 有农产 由夯实基础 向提高能力 的转变 。 共 有 3 6个 企 业 7 4个 有效 使 用绿 色食 品质量建设 工作基础 。实现农产 品质量安 0 2 品产 品 ,累计 开发 绿色食 品产 品 9 4个 ; 全全程可 追溯。农 产品全程质量 控制作 为 2
农 产 品 全程 质 量 控 制 是农 产 品质 量 建 设 的 新 起 点
确立新 的理念 是开创工 作新局 面的基
“ 农产 品质 量安全 保 障工 程”,农产 品质 家省级 质检 中心 为龙 头 、 7家 区域 性 ( 市 础 。 “ 明确新 的要 求、 实现 新的突 破 、 立 建 量安全水平 明显提高 。随着农产 品质量建 级 ) 质检 中心 为骨 干 、4家 县级 质检 站 为 新的框 架”是农产 品全程 质量 控制赋 予农 4 设 工作深入开 展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监管 中 基 础 、 0 4 0多 家 市 场 ( 业 、 地 ) 测 点 产 品质量 建设的新 内涵。 企 基 速
量建 设工作 ;第三 步是 2 0 0 2年 以推 进农 入 品整治 、产 品认证到 市场准入 。各项 工 管的基础 上 ,通过一 系列可行 的手段或措 产 品市场 质量安全准入 为突破 口 。拓展农 作相对 孤立 ,各个 环节分段 管理 。现 有工 施 ,将现有 农产品质量 建设的基础体 系和 产 品质量 建设新 的领 域 : 四步是 以 2 0 作 在产前 、 中、 第 03 产 产后监 管脱 节 , 不能 有机 基本制度贯 穿于生产 、加工 、流通 的全过 年无公害农 产 品产地认 定为重点 。带动农 结合 。在巩 固好现 有基础 和落实好 当前政 程 。 建立 从 “ 田到市 场 ”的可追 溯 制度 。 农 产 品质量建 设 的展 开 。通 过从 基础体 系 、 策 的前 提下 ,探 索和建 立 “ 产地 准 出”和 农 产 品全程 质量 控制 模式 的探 索与推 广 , 基本 制度 入手 ,经历层层 相连 、环环相扣 “ 市场 准入 ” 有机 结合 的全 程质量 控制管 可有效解决现 有农产 品质量建设 中各 个环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一)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实行蔬菜瓜果类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1、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瓜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单。
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2、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市场流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免检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4、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6、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类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保存期一年)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经办人:…………………………………………………………………………………………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证明出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1、《产地证明》;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保存期一年)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经办人: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六、“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办理?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者印章。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七)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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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
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
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说明:1.产地证明的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正本联,开证方留存备查,并作为验旧换新的依据;第二联为副本联,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凭证。
2.在出具证明时,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一致,并在副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