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湘林资[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批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湘林资[2007]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省林科院、盛泰营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暂行管理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和《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57号)的有关规定,省厅分别对原已获得和本次新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决定对167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分乙、丙、丁三个等级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或者省厅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按其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非持证单位不得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其成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承认。
省厅原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到2007年2月底作废。
二、获得丙级以上资质的县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凡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专职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或机构与资源林政管理等机构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应在2008年3月1日前,按照要求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职人员配备到位,机构、职能必须分离脱钩,建立单独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届时省厅将进行检查核实,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
三、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请在2007年3月20日前,来厅资源林政处办理领证或换证手续(带原证正、副本)。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3]106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改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等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川林发[2004]2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林业区划界定;森林资源调查与森林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与监测、湿地荒漠化土地调查与监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苗圃等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和现场查验;林业专业调查(森林土壤、林分生长量、林业数表编制、动植物调查等);林区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工程检查验收或专项核查;国家林业行业地方标准;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营林造林和绿化规划、设计、验收;木竹资源原料工业和纸浆工业等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可行性论证;林业工程(木制品加工设计、林产品及林产化学,森林灾害与保护技术);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核发和资质管理工作,资质证书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
四川省林学会组织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资格和级别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并将该资质清单报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证书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第五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四级。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使用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在出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不 审查、不验收。 审查、不验收。
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1000公顷以下森林资产调查面积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调查等未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公益林10公顷以下商品林35公顷以下总面积70公顷以下非重点工程非生态敏感地段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禁止资质延续、 禁止资质延续、升级情形
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一)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涂改、倒卖、出租、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三)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因自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业务范围
丁级资质业务范围 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 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公顷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 等; 县级林业规划; ⑵县级林业规划; 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⑶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 资质有效期届满,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 60日前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 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一)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申报指南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报、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申报单位便捷、规范实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特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资格申请(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查、征求各辖区监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初步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点击网站的《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自行修改。
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3、请注意: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林场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可以XXX局调查设计队、XXX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业务处。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需提交第1、5、6、7项;申请丁级资质的只需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业调查是指对林木及其生长、生态环境、资源量、质量、采伐活动等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调查和监测,以了解森林资源状况,并为制定林业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来说,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技术人员要求1.具备林业学科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涉及到林木生长规律、林地利用现状、土壤水分分布、植被状况等诸多专业知识,技术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林业学科知识,并且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能够正确进行调查和设计工作。
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技术人员需要处理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因此需要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合作,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兢兢业业地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1.具备较强的林业管理和决策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林业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和管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决策,并推动决策的落实和执行。
2.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组织和管理一支高效的调查规划设计团队,能够与下属和上级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够有效解决各类问题和纠纷。
3.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资源整合能力。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程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程序事项内容资质认证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5 条。
必须提交的材料: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受理申请机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审核后,上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市、州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2、受理非林业系统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申请;3、受理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
承办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补交材料,补齐后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评审认证,并告知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评审会评审认证。
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质证书注:非林业系统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证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 独立承担过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主要专业配备有一定资历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技术特长,能够完成具有省内先进和国内比较先进水平的成果;③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核发丙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 独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有一定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核发丁级资质证书条件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 条第 3 款:①独立承担过县内或本企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②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2012〕19号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2012〕19号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谢 谢!
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
除按首次申请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4.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 书内容
填写申请单位全部现有工程咨询、工程勘 察设计等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填写资质证 书上明确的业务范围,可简化填写
“审核换证”项专指截止2012年2月6日 持有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申请 换领新资质证书时选择。
根据毕业证书的 内容填写
根据职称证书的内容填写, 没有明确的可以《办法》 的规定填实际从事的专业
附录三、其它有关说明
申请表上报的操作说明
2.提交,协会收到网上申请后,向省级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 级监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确认同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3.上报,申请单位收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提交指令后,才可上 报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上报后不能修改,只有协会退回后方可修 改; 4.电子文件上传后,申请单位方可打印《认证管理系统》生成 的所有表格,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要求封面页加盖本单 位公章。
2.协会核实有关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分批公布审核 结果。
主要审核内容: 1.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专业设备及技术人员的变更 情况; 2.年度完成的主要业绩及总营业额;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4.协会认为需要核查的其它情况。
五、定期审核与监督管理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1.未按时上报审核材料或者审核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 要求的; 2.《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3.资质等级应具备条件发生变动,达不到相应等级最 低标准的; 4.完成的技术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林业工程项目调查规划设计水平,保证林业工程质量,促进林业工程技术进步,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管理,加强行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资质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才能承担相应范围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不得超越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四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一类调查);(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三)荒山荒地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森林抚育,林木采伐等作业设计(三类调查);(四)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及森林资源信息采集;(五)林业区划、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修订;(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苗圃等规划设计;(七)林业执法调查:乱砍滥伐林木和乱占滥垦林地等林业执法案件现场勘验;(八)专业调查:征用、占用林地现场勘查,林业数表编制,林木生长量、消耗量调查,立地类型及立地评价调查、林权现场勘测等;(九)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资产进行核实查验;(十)多资源综合调查: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和其他多种资源调查。
第五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年检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同级编委签发的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二)有符合申请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承担任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林业科研单位或大、中专院校成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也可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格的批复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01.11
•【字号】黔林资复[2010]7号
•【施行日期】2010.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格的批复
(黔林资复〔2010〕7号)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你院上报的《关于申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的请示》(黔林规呈〔2009〕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你院属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来的生产业绩、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效益和技术能力等进行考核,该公司具备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同意认证为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
二、你院要加强对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三、你院属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认证的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从事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不得越级承担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调查设计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提供调查成果。
严禁在调查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其调查规划设计资格。
四、请于2010年2月底前到省林业厅办理有关手续。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点击“保持申请草稿” 按钮,填写的资料方 可保存成功
填写单位的近三年经 营 情 况 , 比 如 2012 年 申 请 , 需 填 写 2011 、 2010 和 2009 年 的 情 况 。
表二
表四
4.2.1 建设内容—审核换证——审核换证
(4)新申请——表4:法定代表人简介
填写法定代表人简介 和工作经历
返回目录
表7:相关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表——编辑
表7: 2.编辑页面
1.修改“相关技术 人员基本情况及主 要业绩”信息
修改成功页
2.点击“保存”按 钮,保存修改信息 并弹出修改完成页
返回目录
表7:相关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表——删除
表7: 3.删除成功页面
1.删除成功页
返回目录
表7:相关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表——批量删除
资质情况:申请单位 全部现有的工程咨询、 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 业务范围:资质证书 上明确的业务范围
表一
表三
4.2.1 建设内容—审核换证——审核换证
(3)新申请——表3:基本情况
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 信息
单位名称根据注册所 填写的单位名称进行 自动填充
单位性质: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上标明的单 位性质进行填写
3.删除
1.新增
4. 批 量 删 除 : 勾 选 需删除的多条记录, 进行批量删除
表四
表六
表5:单位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新增
表5:1.新增页面
1.填写“单位行政 和技术主要负责人” 信息
2.点击“保存”按 钮,保存新增信息 并弹出添加成功页
添加成功页
返回目录
表5:单位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编辑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 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A-/e 、.-V F-质量管理第六章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 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 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 林种统计表4. 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 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 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 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 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 经济林统计表12. 竹林统计表13. 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业调查资质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 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 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 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 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 2 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 位,且符合从业年限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 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 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工作情况、法人、人员、办公场所等变动情况。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 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 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8)第四章调查方法 (20)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0)第六章质量管理 (33)第七章调查成果 (35)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四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3]106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改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等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川林发[2004]2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调查规划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林业区划界定;森林资源调查与森林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与监测、湿地荒漠化土地调查与监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苗圃等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和现场查验;林业专业调查(森林土壤、林分生长量、林业数表编制、动植物调查等);林区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工程检查验收或专项核查;国家林业行业地方标准;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营林造林和绿化规划、设计、验收;木竹资源原料工业和纸浆工业等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可行性论证;林业工程(木制品加工设计、林产品及林产化学,森林灾害与保护技术);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核发和资质管理工作,资质证书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
四川省林学会组织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资格和级别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并将该资质清单报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证书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第五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四级。
森林认证管理办法
森林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现代林业建设,提高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林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森林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央林业决定提出的“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指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森林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LY/T1714《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1715《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对从事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从事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森林认证。
森林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坚持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森林认证制度。
全国森林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森林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七条从事森林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八条从事森林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森林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的森林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林业调查规划甲级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林业调查规划甲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机构编制、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
各级别资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甲级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独立法人。
2、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
3、独立承担完成过一个县以上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一类调查以及其他重点林业工程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4、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有调查成果被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为优秀,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二)乙级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
2、从事林业调查规第一文库网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5-7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
3、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县以上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10万公顷以上。
4、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三)丙级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
2、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4-5人,其中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2人以上。
3、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5万公顷以上。
4、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四)丁级1、有成立调查机构的文件。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专职调查技术人员3人以上。
3、参加过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独立完成过本辖区的三类调查。
4、有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年工作结束后,将核发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
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
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三)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五年内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2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且符合从业年限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法人、人员、办公场所等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抓好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