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全面的各种税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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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营业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免征营业税项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其他减征或免征项目

(一)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四)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五)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六)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满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整体转让企业产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2)根据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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