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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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6•【字号】青政办〔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6日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级各类资金投入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和改造的耕地,包括数量指标和产能指标。

指标来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均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

指标必须取得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备案号并纳入占补平衡指标数量储备库和产能储备库。

指标所有人应做好入库指标耕地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撂荒。

第三条指标交易,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产能相当耕地的,可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向指标所有人购买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青政办[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9〕1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二○○九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下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退耕还林是指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并经过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地。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使用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还林地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依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安排方案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相关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2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我国下世纪初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全国迈向新世纪的行动纲领。

当前,我省面临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双重机遇,同时,制定“十五”规划正处在关键时期。

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加强项目工作,对于制定好全省的“十五”计划,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省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十五”期间特别是明年拟实施项目和对全省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项目的工作力度。

项目工作重点,一是需列入国债项目和国家安排资金项目;二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需要通过社会融资的项目。

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强研究,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对需列入国债项目和国家安排资金的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班子,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争取进入国家计划盘子;条件成熟的,要落实资金,促其尽快建设。

对“十五”期间拟实施的重大项目,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以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对生产经营性项目及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需要社会融资的,要尽快落实项目业主。

二、全省项目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7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7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受劳务用工需求减弱、农畜产品价格下行等因素影响,全省农牧民增收渠道收窄,上半年全省农牧民收入增幅与去年同比有所减缓。

为促进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完成12%的年度增长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劳务输出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当地项目管理及施工单位,围绕重大项目、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等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吸纳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抓紧组织实施“春风行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大力发展劳务品牌,巩固提升拉面经济、热贡艺术等品牌成果,培育打造家庭服务业等一批新的劳务品牌。

积极鼓励发展农家乐、生态旅游以及工艺品加工、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以创业带动更多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强化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劳动维权等全方位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二、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兑现粮食直补、种粮农民补贴、农机具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涉及千家万户的普惠政策,有效增加转移性收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青政办〔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我省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一)重点领域。

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

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

(二)重点区域。

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西宁市、海东市等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1日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保障粮食安全、供水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为导向,以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目标,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助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原则。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

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综合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与农田水利改革,形成工程配套、制度健全、管理创新、价格合理、财政奖补、节水高效、农技推广等举措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新机制。

市场调节,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研究,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满足不同作物基本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让农民群众分享改革红利。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安排部署,避免涉农资金使用“碎片化”,加强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上级和本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种涉农项目资金,各种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救灾救济等有特殊用途的资金除外。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及资金:(一)农牧业部门:包括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粮食生产提升项目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沼气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资金、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二)林业部门:包括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资金、城乡绿化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三)水务部门:包括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四)扶贫移民部门: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和其它扶贫资金。

(五)财政部门: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涉农项目资金。

(六)发改部门: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七)国土部门:包括“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八)交通部门:包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九)建设部门: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

(十)其他部门:包括生猪调出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资金、体彩福彩公益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村卫生院(站)、计生站、文化站和农家书屋建设资金,“村村通工程”、体育活动设施和农家超市建设资金,农村生态村建设资金等所有涉农项目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是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提升贫困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和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和机制,加大各类资金和资源整合力度,采取逐村逐乡攻坚,达到综合扶贫、全面发展、整村推进的目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构建“大扶贫”格局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综合扶贫、全面发展、整体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要求,努力实现六个转变:即在扶贫开发对象上由过去的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向全省低收入人口全部实行扶贫开发政策转变;在扶贫开发目标上由以解决温饱为主向增加收入、脱贫致富转变;在扶贫开发力量上由单纯依靠扶贫开发部门向各部门和全社会齐抓共管转变;在扶贫开发投入上由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向整合各类资金集中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转变;在扶贫开发方法途径上由单村独户、分散单一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向统筹规划、连片开发、集中规模、综合治理、区域推进转变;在扶贫开发制度上由开发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与低保式扶贫并举转变,着力构建“大扶贫”格局,努力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综合效益。

二、着力实施连片开发工程加大资金和各类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和拓宽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模式,把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与各地制定和实施的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立足本地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探索以产业发展为核心,连片开发、综合发展的整村推进路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青政办〔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20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1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省农牧厅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农牧业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12号)精神,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抓好“调整结构、降低成本、补齐短板、创新机制”四大重点任务,奋力推进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乐业增收、农牧区绿色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增添新动力。

一、调整结构,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调整结构的重点是确保农牧民口粮基本自给的前提下,着眼于国内外农畜产品供求格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弱势产业压规模、去产能,优势产业提质量、促融合。

(一)调整种植业产业结构。

牢固树立围绕需求、围绕消费进行生产和调整的观念,按照“减麦扩草、稳油增蔬、控薯护药”的思路,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品质和单产,全力打造粮油种植、果蔬、沙棘枸杞3个“百亿元”产业。

调减东部浅山区、柴达木盆地小麦种植,稳定互助杂交油菜制种面积;控制乐都马铃薯繁种面积,加快马铃薯主食开发;稳定湟中等川水地区蚕(豌)豆生产基地,适度发展海西藜麦、玉树芫根等特种作物,增加海南、海北等主产区粮饲兼用型青稞种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青政办〔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青政办〔2019〕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鲜明导向,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转作风、抓落实、提效率”工作安排,省政府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表扬激励和省政府及各部门督查检查考核的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加大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给予其他项目、资金和政策的优先倾斜。

现将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正向激励工作机制督查激励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对各部门已开展和拟新增开展的督查考核激励表彰工作进行统筹组织实施。

督查激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等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

二、组织实施工作程序(一)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组织协商有关部门,确定拟实施的激励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新增实施激励事项激励措施办法,对已实施的激励措施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二)从2019年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工作成效及年度目标考核情况,结合本部门日常检查、省政府督查、审计部门审计等情况,提出拟予以督查激励支持的地区和单位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被当年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及国务院激励支持的地区,直接列入激励事项的提名名单,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青政办〔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盘活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要求,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施策、健全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主体责任,处置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保障服务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25%以上。

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本市州任务总量的40%。

二、整治范围(一)批而未供土地。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2个月的国有建设用地。

青海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牧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相关产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渔业资源保护、草原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以及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草原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基础工作、草地保护及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草牧业发展试验试点、草原生态补奖绩效奖励等方面。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4
【摘要】青政办[2016]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推动权力下放和制度松绑,做好'放、管、服'工作,让贫困县有权力、有动力履行好扶贫主体责任,支持实施精准扶贫,如期实现脱贫目标,经省政府同意。

【总页数】4页(P17-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J],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J],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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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5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5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5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国家要求完成我省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项目建设任务,进一步组织实施好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我省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任务。

自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下达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克服大部分地区冬季不具备施工条件或施工条件艰苦等困难,集中力量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但从近期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个别项目因受季节制约尚未完成计划要求的实物工作量,个别地区未按项目建设要求落实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工程质量监管薄弱等问题。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在检查中,对各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已提出了整改意见。

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一是各地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抓住当前气候转暖的有利时机,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力争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

对个别尚未完成计划要求的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相关地区和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已确定的目标责任要求,明确工程实物量完成的时限,分阶段倒排工期,集中力量抓工期、抢进度,确保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完成实物工作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项目稳投资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项目稳投资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项目稳投资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青政办〔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项目稳投资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9〕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积极应对不断加大的投资下行压力,进一步打好主动仗,下好先手棋,主动站位,深入谋划,加压加力,紧盯不放,持续抓项目促进度稳投资,迅速扭转下滑态势,及早实现由负转正,确保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责任促落实,全力以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一)细化落实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2号)要求,进一步将年度目标分解压实到县(市、区、行委),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任务全面落地。

(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负责,6月中旬前完成)继续实行投资调度监测机制,按旬监测,按月调度。

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逐项督开工、督进度、督投资,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

(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负责,按月完成)西宁市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意见,统筹解决难点问题,加强调度监测,确保上半年达到年度预期增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西宁市政府负责,6月底前和年内分别完成)紧盯交通、工业、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强化运行分析,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重点领域投资稳定增长。

(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按月完成)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持续督导,对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全省投资的地区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全力以赴抓进度、保目标、稳全局。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配合,常态化开展)(二)努力稳定工业投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2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二○○七年二月)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但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使用分散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门条块分割的资金分配模式,提高支农资金的聚合效应和使用效益,必须整合现有各类支农资金,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

现就整合资金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资金的重要意义整合资金有利于将有限的财力集中起来办大事,提高“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和使用效益,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稳步实施提供财力保障;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对“三农”的资金投向,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财政资源,有效实现政府对“三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能和权责,消除“缺位”和“越位”现象,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二、整合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县为主和多级次相结合,以规划引导、项目带动等多种形式为手段,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归并合理、安排科学、重点突出、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十二月)农口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的农口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农口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当前,农口专项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截留、挤占、挪用情况严重,结转规模逐年增大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牧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为了提高农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投资导向和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口专项资金的管理。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作为强化农牧业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口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农口专项资金的下达、到位负责。

省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农口专项资金,州(地、市)、县两级财政必须于2002年1月底前,在同级国库设立财政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

凡不开设专户的,省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当月必须将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通过农口专项资金专户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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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26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的通知
(青政办[2013]26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局、省供销联社: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投入“三农”的资金总量不断增长,有力推动了高原特色青海特点现代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

但从投资渠道和方式看,整合捆绑使用不够,项目小而零散、重复安排问题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防止“撒胡椒面”和多头重复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整合各行业涉及农牧业项目资金。

按照“整合资金、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实事”的思路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在已整合省级财政支农资金,中央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辽宁援助资金的基础上,将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总盘子,由省政府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形成合力,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全省农牧业农牧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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