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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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民基发〔2016〕28号)
各涉农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上海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3号)要求,现在各涉农区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各涉农区要积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
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美丽乡村”建设基础上,围绕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要选择工作推进扎实、试点成效显著的村,逐级申报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涉农区在确定示范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标准》的要求开展自评,拟确定为区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拟申报市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三、申报数量
根据沪委办发〔2015〕23号文件要求,采取市、区两级试点模式,点面结合同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一)2016年申报数量
2016年,各涉农区申报1-2个村为市级试点示范村。
(二)2017-2020年申报数量
2017-2020年,各涉农区根据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数量,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每年15%左右的比例,确定不同类型的区级试点示范村。在区级试点基础上,每年申报5个市级试点示范村。
四、申报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2016年工作安排
2016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