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浦东新区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乡村建设行动推进方案(2023-2025)》部署要求,结合《浦东新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推进现代化城区建设的意见》,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2023-2025年,聚焦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立足浦东引领区发展定位,通过新一轮美丽乡村建设行动高效实施,打造浦东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示范乡村、未来乡村,充分展现浦东乡村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形成“精品城区、现代城镇、美丽乡村”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城乡融合发展现代化城区新格局。
通过大力实施全域土地整治、示范村市区镇三级联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产业建设、生态河道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行动,在浦东乡村地区形成“百业兴旺、百花齐放、百村示范”美丽乡村新局面,农村生产生活设施进一步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乡村生态环境明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得到增强,把引领区乡村建设成乡村中的引领区。
浦东新区2025年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指标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乡村规划引领先导。
发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等乡村规划体系的引领先导作用,强化依照规划推进实施的意识,统筹落实乡村振兴示范村、示范镇和示范带建设用地指标,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指导推进示范村建设中涉及规划调整、乡规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等工作。
指导推进保留保护村全覆盖开展村庄规划深化和设计,强化乡村风貌评估和引导。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点建设,推进示范片区整体风貌提升。
完善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推行驻镇、驻村设计服务。
(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临港管委会相关部门、各镇)(二)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经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2家)1. 上海市大学生体育协会2. 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二、4A级社会组织(15家)1.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专修学院2. 上海贝尔语言学校3. 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 上海市登山运动协会6.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7. 上海市农民体育协会8. 上海市足球协会9.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10. 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11. 上海青聪泉儿童智能训练中心12.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3.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14. 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15. 上海虹桥敬老院三、3A级社会组织(11家)1. 上海市健步球协会2. 上海市蹦床、技巧协会3.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4. 上海市保龄球协会5.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6. 上海中华武术会7. 上海市棒球协会8. 上海市垒球协会9. 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协会10. 上海市钓鱼协会11. 上海市门球协会四、2A级社会组织(7家)1. 上海市射击运动协会2. 上海市鉴泉太极拳社3. 上海市射箭协会4.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5. 上海市板球协会6. 上海市排球协会7. 上海市体能协会五、1A级社会组织(1家)1. 上海市曲棍球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沪农委〔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677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0个,服务中心不少于6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支持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二)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松江区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松江区、静安区开展“桥计划”——以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预防为先的社会工作综合服务试点项目,探索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的有效途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目标(一)探索建立需求发现和评估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贫困家庭经济、健康、家庭功能等方面的信息,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以便实现精准救助。
(二)建立救助服务研发和实施机制。
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划定贫困家庭救助类别,定制个性化的救助方案,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并构建社区照顾及支持系统,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内在功能的改善。
根据贫困家庭需求和社区实际情况研发实施各类救助服务项目和产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资源参与社会救助。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各自优势,构建“社工+义工”的工作团队,培养救助社工、社区救助条线干部和志愿者队伍,为社会救助储备、优化人力资源。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需求评估、救助方案制定、资源整合、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导向。
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的系统性和服务的专业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沪民基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要求,在新时代坚持人民至上、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充分发挥本市民政部门协调推进基层治理重要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政权基础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推动民政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进“养老服务补贴”“重残无业补助”等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实施,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
(二)增强街道(乡镇)协商议事能力。
优化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制度,完善社区代表推选产生机制,适当提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的比例,合理确定社区代表数量,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
做实社区委员会专委会,定期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强化议题项目执行监督评议力度。
推动镇管社区及基本管理单元建立健全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
(三)稳慎推进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
加强分类指导和效能评估,推进做实基本管理单元,探索建立基本管理单元的退出机制。
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民函〔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民函〔201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2017年4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工作。
在各地申报和省级评估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研究审核,民政部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单位和实验主题附后),实验时间从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为期三年。
上述实验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实验主题,扎实推进各项实验任务,积极配合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村社区治理领域交流,为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示范。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指导各实验区根据实验任务进一步修改完善实验方案,密切关注实验区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实验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任务民政部2017年12月27日附件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任务序号实验单位实验主题1 北京市房山区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引导农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2 北京市怀柔区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化、自治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3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推动多方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牧区社区治理机制,推动牧区社区协商治理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5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能力,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6 吉林长春市绿园区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培育农村社区服务组织、拓展农村社区服务领域,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7 吉林省梅河口市系8 吉林省延吉市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推进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9区10 上海市奉贤区引领乡贤人士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创建“生态村组、和美宅基”11 上海市崇明区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推动城乡社区融合发展12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现代农村社区治理机制13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服务供给能力探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构建以党建引领为核心,服14 江苏省张家港市务、协商、法治协调推进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农村社区治理体15 浙江省平湖市系16 浙江省安吉县提升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17 浙江省东阳市以“田园社区”建设为载体,推动城乡社区融合发展通过区、乡镇、村三级综合配套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治理“三18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级联动”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机制创新,着力破解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机19 安徽省巢湖市制不足等问题2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探索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社区治理路径21 安徽省怀宁县健全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农村社会治理重心下移22 安徽省天长市建立党建引领、多方参与、协商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以“群众参与、共建共享”为出发点,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23 江西省共青城市化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24 山东省招远市务体系深度融合25 山东省邹城市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探索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与精准扶贫有机结26 河南省嵩县合以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为统领,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27 河南省汝州市理机制28 河南省禹州市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打造人居环境优美的农村社区29 河南省西平县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推动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30 湖北省大冶市探索在村民小组建立理事会,发挥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作用探索以村落为基本单元,以“两长八员”为骨干力量,村落党员群众共31 湖北省秭归县同参与的治理结构32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农村“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深化“农事村办,政社互动”,构建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多方参与的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乡村治理机制进一步拓展村民自治体制机制,注重建设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一级的村34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民自治群众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化、自治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35族自治县36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创新农村社区服务机制,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农村社区公37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共服务38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39 重庆市九龙坡区探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培育和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41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2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着力推进村企共建,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3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全农村社区服务机制,补齐农村社区服务短板,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44 贵州省贵定县探索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治理路径45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完善村民自治与多方参与有机结合,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机衔接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4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结合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创新农村社区党建工作载体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完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培育孵化基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府办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7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做好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以下简称“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二、启动条件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1.28•【字号】沪农委〔2015〕357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5〕357号各区、县农委、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加强农村社区治理。
从2016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在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理顺村经关系,实施分账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经关系的客观需要。
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
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实现上海“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乡村振兴目标的必由之路,是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抓手。
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实施以来,市和相关区镇通力协作、攻坚克难,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成效显现。
为扩大成果,加快进程,现就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要进一步坚持政府引导与扩大农民参与相结合,积极探索可持续、各方可承受、激励兼容的机制和政策;进一步推动市、区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与增强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创新相结合,积极盘活土地资源、激发区镇发展动力;进一步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与乡村产业兴旺相结合,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腾出空间,为引入大企业、大项目创造条件,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按照21号文明确的2022年既定目标,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171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沪民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沪民规〔2020〕10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更好地发挥志愿服务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1.增强社区志愿服务供给能力。
以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员工为主体,建设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满足社区多元需求。
2.提升社区志愿服务参与能力。
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和引领作用,完善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带动社区志愿服务团队能力提升。
3.推进社区志愿服务依法开展。
以社区志愿服务团队为载体,完善社区志愿者依法招募机制和活动机制,规范社区志愿服务行为。
二、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一)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是指,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内部志愿服务团体。
社区志愿服务团队,一般由3名以上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员工等自主成立、自愿参与,成员相对固定、活动较为稳定,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拟成立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的,可以登录“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进行注册,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社区内部进行公告。
符合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条件的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的活动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以下活动:1.依据所属社区自治机制或自治章程组织开展便民服务、爱心帮扶、助老助残、未成年人保护、治安防范、环境保护、科普教育等各类社区公益活动;2.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并开展相应的培训、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3.依法筹集、使用本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4.为志愿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浦农业农村委〔2024〕126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区属涉农国企、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分批评审、统筹安排,现将《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5月9日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区属涉农国企、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24年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行集中申报、分批评审、统筹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本区“绿色田园”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围绕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品牌瓜果和生鲜蔬菜两个绿色田园先行片区规划、现代农业设施片区规划等,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通过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导向、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高农业发展质量、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申报范围(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红总字[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民政局:自2005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加大了在农村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工作力度,从关注农民的生命与健康入手,开展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制定《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款物,开展帮助贫困农民参合、为贫困家庭重症患者提供救助、援建卫生院(站)、配备医疗器械、培训乡村医生、宣传卫生健康知识、实施健康新村工程等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与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红赈字〔2005〕 75号)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政府助手作用,继续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中国红十字会与民政部联合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搞好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红十字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农村社区群众特别是易受损人群为服务对象,开展人道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机组成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沪府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7日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15年本市将举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换届选举。
现就本市2015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依法有序开展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着力推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基层队伍结构,着力完善居村治理体系,着力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依规。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沪民社工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3〕4号)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为贯彻《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精神,落实《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11〕18号)和《上海市“十二五”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沪社工委〔2011〕5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本市社会工作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新一轮“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上海关于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坚持专业性、强调代表性、注重引领性、突出社会性”的要求,创建一批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
通过示范创建,督促指导,进一步巩固本市社会工作发展成果;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全市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专业力量和机制。
二、创建范围(一)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区(街道、镇)。
(二)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2年年检合格;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
三、创建要求(一)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创建要求1、引入专业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16]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民基发〔2016〕21号)各区(县)组织部、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局、社建办:为进一步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根据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精神要求,现就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会议性质联席会议是居民区多方力量多元参与的治理平台,是由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召集居民区各方代表,围绕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治理突出问题等内容,通过充分整合资源、加强民主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监督评议等方式,推动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形式。
二、成员组成联席会议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房屋管理服务单位的负责人、社区民警、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群众团队代表、街镇联络员等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会议主题,确定出席范围。
联席会议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牵头,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职能(一)研究居民区年度工作计划,协商讨论居委会、业委会组建、换届选举方案和有关重要事项;(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社区平安、环境卫生等社区治理难题,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三)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上海市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上海市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沪民社工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上海市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精神,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要求,完善上海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促进上海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上海市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下称“社工站”)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推进社工站建设,提升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是增强街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要加强和规范建设社工站,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构建层级清晰、功能完备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做强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实现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设置、资源共享、注重功效的原则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
原则上每街镇应设置一个社会工作综合服务站(下称“综合社工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个社会工作专项服务站(下称“专项社工站”),探索在居村层面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推进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一)综合社工站综合社工站依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设置,有条件的街镇可以独立设置。
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围绕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残疾人福利等社区群众需求策划公益项目、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开展面向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社工知识培训,帮助社区工作者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曹家渡街道等单位申报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单位的请示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曹家渡街道等单位申报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单位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静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曹家渡街道等单位申报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单位的请示静民发[2007]5号等单位申报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单位的请示:根据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要求和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2002年以来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创建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示范居委会和模范街道、模范居委会活动。
几年来,通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了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进和促进了我区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化。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创建社区建设模范单位的原则及标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拟申报下列单位为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单位。
一、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街道(共4个):曹家渡街道、江宁路街道、石门二路街道、南京西路街道。
二、上海市社区建设模范居委会(共33个):1、静安寺街道(7个):静安居委会、景华居委会、元善里居委会、海园居委会、三义坊居委会、美丽园居委会、嘉园居委会;2、曹家渡街道(6个):康定居委会、达安花园居委会、三和花园居委会、高荣居委会、均泰居委会、武西居委会;3、江宁路街道(10个):海防村居委会、武定坊居委会、恒德里居委会、天河居委会、众乐里居委会、联宝里居委会、又一村居委会、三星坊居委会、永乐居委会、新安居委会;4、石门二路街道(3个):张家宅居委会、东王居委会、光明居委会;5、南京西路街道(7个):中凯居委会、古柏居委会、泰兴居委会、重华居委会、升平居委会、联华居委会、延中居委会。
以上单位请市民政局予以审核验收。
特此请示。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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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民基发〔2016〕28号)
各涉农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上海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3号)要求,现在各涉农区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各涉农区要积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
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美丽乡村”建设基础上,围绕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要选择工作推进扎实、试点成效显著的村,逐级申报试点示范村。
申报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涉农区在确定示范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标准》的要求开展自评,拟确定为区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拟申报市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三、申报数量
根据沪委办发〔2015〕23号文件要求,采取市、区两级试点模式,点面结合同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一)2016年申报数量
2016年,各涉农区申报1-2个村为市级试点示范村。
(二)2017-2020年申报数量
2017-2020年,各涉农区根据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数量,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每年15%左右的比例,确定不同类型的区级试点示范村。
在区级试点基础上,每年申报5个市级试点示范村。
四、申报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2016年工作安排
2016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