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目前国内工程建设领域正在逐月崛起的一种投资方式,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项目建设方式相比,PPP模式具有更为灵活的资金来源和更加便捷的项目管理。

但是,PPP项目实践中,由于政府、社会资本方和承建方三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分歧较大,会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或冲突,需要有关方面认真应对。

下面,我们将针对PPP项目实践中十大法律问题(冲突)进行探讨。

一. 合同纠纷PPP模式下的合同常常比传统的工程合同复杂、涉及面广。

同时,PPP项目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等各种问题也相当繁琐,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给项目建设带来麻烦。

因此,在PPP项目中,各方需要制定一份全面、详细、精细的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 财务风险PPP项目需要投资大量资金,其中的财务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当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清偿困难等情况时,会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最终影响到项目的利益。

因此,在PPP项目中,各方应该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合法。

三. 物资供应由于PPP项目常常涉及大型工程建设,而这些工程建设的物资供应又相当重要,一旦出现物资供应问题,就很容易导致项目停滞。

因此,PPP项目各方在物资供应过程中,要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批次、供应周期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

四. 招投标纠纷PPP项目中的招投标过程形式繁杂,程序复杂,涉及面广。

特别是在PPP项目从草案制定、立项报批、项目评审、合同签订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招标纠纷问题。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政府方、社会资本方、承建方均应合理、严谨、透明地参与整个招标流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成招标。

五. 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是当前重要的资本,特别是在科技领域,更需要保护性知识产权的侵权。

如果各方未对PPP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妥善管理和保护,则很容易在项目实践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因此,各方在合同中应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保护等规定,以确保知识产权正常进行。

PPP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PPP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PPP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孙懿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我国财税主管部门针对于PPP 项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从某些角度说这些政策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所以本文。

针对于PPP 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给与相应的分析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PPP 项目;税收政策;问题;政策建议一、现行的PPP相关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系统性的PPP 专项税收政策目前,PPP 项目主要在政策文件中以及实施细则和多项的税法等相关文件中,有PPP 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文件都比较的零散,而且针对性比较弱。

但是结合具体的经验来说,PPP 税收优惠对于发展PPP 和鼓励私人企业对产品进行投资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般来说,专业而且系统的PPP 专业税收政策包含着很多的阶段,有社会资本退出以及社会资本的运营和投资等。

与外国的很多企业相比起来,我国目前还仍然缺乏着一种系统以及有针对性的PPP 专项税收政策。

缺乏这种专项的税收政策就对于很多的企业进行相关的投资以及很多的移交阶段来说,缺乏一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使得企业对这种专项抱有不大的希望。

(二)现存的PPP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覆盖的行业以及行业的范围比较狭窄目前在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领域等领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PPP 项目到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很多的项目是在2008 年以后制定的。

主要原因是2008 年,欧美的金融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为了减少这些的负面影响,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政策出台,这些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但是一些PPP 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公共交通建设等方面。

比如说医院,机场,铁路,公路,还有垃圾处理,暖气等方面。

和那些比起来这些的PPP 项目的优惠政策在很多领域,都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税收激励不公平现象。

PPP项目模式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应当关注的14项法律风险

PPP项目模式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应当关注的14项法律风险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应当关注的14项法律风险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需关注的14项法律风险,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移交为止。

1、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

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

2、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

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

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

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

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3、采购价款纳入预算有关法律风险在政府收入支出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本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ppp项目融资的常见问题及主要风险

ppp项目融资的常见问题及主要风险

ppp项目融资的常见问题及主要风险项目融资作为近3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创新,不仅为吸引私人资本、商业资本和国际资本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投资渠道,也为各国能源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ppp项目融资的常见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ppp项目融资的常见问题一、PPP及融资重要性分析PPP是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依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此降低政府部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压力,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广义的PPP包括BOT、BOO、TOT、DBFO等形式,政府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不同PPP形式。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13年全球新增近270个PPP 项目,涉及投资资金150亿美元,其中54%的资金用于新建项目,46%的资金用于原有项目改建、扩建和维护。

PPP运作涉及项目筛选和评估、招投标、建设、运营等阶段,PPP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工程设计风险、项目建设风险、运营风险、融资风险等风险,这其中融资风险是重要风险点之一。

由于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运作周期长,对于融资要求较高,融资规模和成本成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参数和变量。

PPP项目强调风险承担最优化,即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彼此承担能够有效控制的风险,达到风险的最优化配置。

融资风险一般是由私营部门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到私营部门的资金充足性和融资畅通性,以此达到缓解政策财政支出压力的目的。

很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PPP项目的融资来源和渠道是其成败的关键要素,而各国实际运行发生的案例,也很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诸如匈牙利M1-M15公路就是因为没有稳定资金支持,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最终被“国有化”PPP融资相近于项目融资,但是与一般项目融资相比,由于PPP 项目本身的参与方多样性、建设周期长期性以及服务产品公共性等条件,使得PPP融资更为复杂。

PPP融资主要涉及融资风险分担问题、融资结构问题、融资渠道问题、融资成本问题等。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

PPP项目实践中的十大法律问题(冲突)论PPP项目的十大法律冲突PPP模式已更多的应用在环保行业,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大气治理等,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向东律师从环保项目PPP的多年经验出发,以环保项目的PPP实践为基础,总结汇总PPP项目实践与现有法律的冲突,或者说存在歧义的地方,或者说有矛盾之处,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下统称“冲突”)。

十大冲突之一如何授予特许经营权?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回答了特许经营权是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的问题。

根据该条例第9条2款的规定:第9条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既然有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就有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

因此,招标并不是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方式。

然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如何操作,尤其是投资人的资格和条件,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评标标准和办法,显然与我国的招投标法法律体系主要规定的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不同的,如何合理、合法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国家没有明确的操作和实施细则。

对于不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如何操作?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是否可以参考适用,实践中招商、招资等方式的法律依据何在?截止到目前,仍没有一个国家法律层面的规范、解释和说明。

十大冲突之二投资人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责任承担纵观我们既有的PPP项目实践,投资人(中标人)在确定或中标后,基本都会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司(SPC或SPV),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PPP项目。

依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PPP项目的风险及防范

PPP项目的风险及防范

PPP项目的风险及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PPP项目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

作为政府和企业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PPP项目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PPP项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如果不加以妥善防范,就有可能给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对PPP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有效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PPP项目的风险1.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政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主要风险之一。

由于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政府政策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这就可能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2.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市场需求、价格变动、市场竞争等因素可能对PPP项目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PPP项目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项目的收入下降、成本增加等问题,增加项目的经营风险。

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企业方面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可能给PPP项目的融资和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PPP项目中,如果融资方或合作方的信用状况出现问题,可能会给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融资安排带来困难。

4. 技术风险5. 操作风险1. 做好政策风险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政策风险是PPP项目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因此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风险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项目方案和实施策略,以适应政策环境的变化。

要与政府建立密切的沟通合作机制,争取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以降低项目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是PPP项目中常见的风险之一,因此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市场风险的应对工作。

要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及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项目方案和营销策略。

要积极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和销售渠道,降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PPP项目中常见的风险之一,因此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信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

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

☆金融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 P 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张寓(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519000)摘要:自2014年以来,我国在基础建设领域广泛应用P P P模式,国有建筑企业因其政治站位高,履约能力及责任意识强等因素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首选的社会资本方随着丨3丨屮模式在基建领域不断发展,项目融资方面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自2017年 以来,国家开始逐步规范P P P项目融资市场环境,财办金〔2017〕92号文、财金〔2018〕23号、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行业融资行为如何在监管日趋严格的宏观政策及金融市场环境下落地项目融资,成为当前国有建筑企业继续深度参与P P P项目的重中之重衣文通过分析国有建筑企业在当前政策环境下P P P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及资本金落地等重要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破解项目融资难题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PP丨5项目;宏观政策;融资问题一、存在问题之刍议(一)受宏观经济及国资监管影响,P P P项目资本金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出表落地难*A 2017年92号文开始,到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止,国家在宏观经济层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及金融风险进行了一系列的防范,PPP 项目进一步得了规范和稳健发展,在金融监管政策日益趋紧的政策环境下,原先惯用的明股实债和小股大债(股东借款出资)等资本金融资方式被明令禁止。

同时同有建筑企业受国资监管以及资产负债率红线(一般为80%)、有息负债规模的限制,资本金融资出表作为其核心诉求横亘在PP P项目融资之前,使得资本金融资渠道更为单一,市场资金来源不足,融帮助上市公司渡过难关。

以某公司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公司,2006年收到当地政府的一次性财政补贴1886.73 万元,根据当年度该公司的年报显示,该公司的年度业务收入是1369.86万元,净利润达到858.36万元,该公司的盈利主要得利于政府的补贴。

中国企业参与国际BOTPPP项目可能面临的问题

中国企业参与国际BOTPPP项目可能面临的问题

1.中国公司投标海外项目的普遍心态和问题
在国际建筑工程市场上,极力争取并最希望做的是国外业主按进度付款的项目。

对需要融资或业主要求带来融资的国外项目,只希望引入中资银行做买方信贷,不接受卖方信贷。

大家都知道带资建设是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但多数中资公司控制风险能力弱及因资产负债比例的约束而不愿负债经营,乐于赚建筑阶段的微薄利润。

个别实力强的大公司,看重BOT/PPP项目的EPC环节,愿“以小搏大”,投资很小比例的资金,去争取拿到项目。

其原因:一是对PPP项目赚钱特点认识不到位,二是控制风险的能力有限,三是自有资金有限,四是怕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比。

在国内外市场上投标BOT/PPP项目,但却放弃股权投资,就等于放弃长期利益,极易形成收益与风险不对称。

2.中国国企决策机制问题
BOT/PPP项目期限一般在22~30年,前期近一半时间是带资负债阶段,是投资的回收,并没有赚到钱,后一半时间才是赢利赚钱。

5年一任期的国企领导班子,若无长远眼光及战略规划,很难实现超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成功或失败,均能看到企业掌舵人的“身影”和作用,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常见有三类:一是善于决策的领导人和有深度、专业配套的工作团队;二是急功近利“拍脑袋”决策的“强势”领导人,不组织不重视专业团队的工作;三是求稳,不愿做复杂而有风险的项目,不愿做当前负债长远受益的项目。

可见要对外投资成功,首先要“战胜”自己。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条例清单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条例清单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条例清单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包含PPP(政府与企业合作)项目中最全相关法律条例的清单。

以下是各个方面的法律条例列表:
项目准备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潜在合作方)
合同和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财务与税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华投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监管和风险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资本保障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监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争议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裁决执行法》
请注意,以上法律条例清单仅供参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

在实施PPP项目之前,应与专业法律团队咨询并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

浅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根据最新国资委关于国有参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参股投资项目的相关实践,梳理了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成因进行了分析。

结果表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后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执行不到位、投资收益不及预期、股权退出渠道不畅通、不及时等,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投后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分析其相关原因,从内部投资管理意识、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外部沟通与合作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旨在提升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水平,促进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投后管理【作者简介】龚玉凤:男,1976年6月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湖南省财政厅及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主要研究方向:绿色建材、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

1.研究背景国有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近年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参股投资项目,一是“以投带产”,发挥国有企业在品牌、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此来扩大市场份额,做强企业规模;二是充分落实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一利五率”经营指标要求,通过参股不控股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近期,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办法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开展参股投资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合规、突出主业、强化管控、合作共赢,这标志着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监管进一步强化,重点更加明确,尤其是在参股投资管理、退出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

纵观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项目的相关实践,不难发现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参股管理体系不健全[1]、投后管理意识淡薄[2]等问题。

可见,加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股投资投后管理、提升投后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对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十分重要。

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

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

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及应对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成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作为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融资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从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融资的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并提出应对思考。

国有建筑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通常需要依托融资渠道来支撑项目的顺利实施。

目前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融资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1. 资金门槛高:国有建筑企业通常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而目前的银行贷款普遍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用,国有建筑企业可能难以满足这些要求。

2. 资金成本高:目前我国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国有建筑企业如果直接依靠银行贷款融资,可能会面临较高的利息支出,进而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3. 融资渠道不畅:国有建筑企业在融资时通常依赖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传统融资渠道,然而这些渠道的成本高、周期长,并且存在着政策限制和监管要求等问题。

二、应对思考针对国有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应对思考,以推动其顺利实施。

1. 多渠道融资:国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来解决资金需求。

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外,还可以考虑利用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融资等方式来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国有建筑企业可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到更多的信贷资源和金融支持。

通过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和便利的融资服务。

3. 引入社会资本:国有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来进行项目融资。

通过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开展合作,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压力,分担风险,实现共赢。

4. 提高信用等级:国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加强项目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等级。

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融资资源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

我国PPP项目失败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我国PPP项目失败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

我国PPP项目失败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我国PPP项目失败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近年来,公私合作(PPP)项目在我国不断推进,成为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合作的重要模式。

然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项目失败的案例,给政府、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分析我国PPP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能够借鉴经验、提高成功率。

一、PPP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1. 政策环境不稳定:政策的变动对于PPP项目的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些项目在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启动,但政策调整后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出现了失败的情况。

2.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PPP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这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权益保障等,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3. 市场需求不确定:在项目启动之初,市场需求可能被过度估计或者没有充分研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市场需求下降、竞争加剧等情况,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4. 建设期风险高:一些大型PPP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风险承担时间较长,变化幅度较大。

在建设期间,可能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如资金紧张、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

5. 投资回报周期长:PPP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一些企业可能缺乏耐心,资金投入不足、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项目失败。

二、风险防范措施1. 政策稳定性:政府在推进PPP项目时应尽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轻易调整政策,为项目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

并且政府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确保各方对政策的理解一致。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PP项目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机制,为项目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鼓励有关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审查。

3. 市场需求研究:在项目启动之前,应通过市场调研、需求预测等手段,全面了解市场需求情况,评估项目可行性。

政府和企业还可以在项目实施初期进行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PPP建设模式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工程企业加入到PPP项目建设热潮中去,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此轮热潮中,工程企业是既作为承包商的角色,又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角色,参与到PPP项目建设中的,特别是PPP+EPC 模式较为常见。

在角色转换中,工程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联合体连带责任、工程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均是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关键词:工程企业 PPP 联合体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一、联合体问题通常,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机会,往往需要与其他具有项目运营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竞价,且一般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在项目公司(SPV公司)一般仅占有少量股份。

在联合体模式下,无论联合体成员如何进行内部分工,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PPP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联合体成员均应向政府方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作为PPP项目参与方角色的工程企业而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并且,往往与其收益是不成比例的。

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投资比例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比如,在某些PPP项目中,工程企业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工作,占项目投资总额比例极小,享有的项目收益非常有限,但作为联合体成员,需要对的社会资本方承担PPP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

一旦任何联合体成员出现违约行为,工程企业均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其二、项目参与深度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工程企业一般并不参与后续项目运营管理,仅参与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阶段工作,参与深度通常较浅,但工程企业仍需对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在内的整个项目履行阶段承担连带责任,PPP项目运营期通常跨度很长,工程企业将长期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PPP建设模式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工程企业加入到PPP项目建设热潮中去,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此轮热潮中,工程企业是既作为承包商的角色,又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角色,参与到PPP项目建设中的,特别是PPP+EPC 模式较为常见。

在角色转换中,工程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联合体连带责任、工程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均是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关键词:工程企业 PPP 联合体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一、联合体问题通常,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机会,往往需要与其他具有项目运营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竞价,且一般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在项目公司(SPV公司)一般仅占有少量股份。

在联合体模式下,无论联合体成员如何进行内部分工,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PPP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联合体成员均应向政府方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作为PPP项目参与方角色的工程企业而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并且,往往与其收益是不成比例的。

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投资比例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比如,在某些PPP项目中,工程企业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工作,占项目投资总额比例极小,享有的项目收益非常有限,但作为联合体成员,需要对的社会资本方承担PPP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

一旦任何联合体成员出现违约行为,工程企业均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其二、项目参与深度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工程企业一般并不参与后续项目运营管理,仅参与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阶段工作,参与深度通常较浅,但工程企业仍需对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在内的整个项目履行阶段承担连带责任,PPP项目运营期通常跨度很长,工程企业将长期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PPP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PPP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PPP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包括企业、金融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项目合作,其中政府提供公共资源和支持,社会资本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在PPP项目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PPP项目风险可以分为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运营风险等几个方面。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对项目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回报率下降或者项目无法实施。

对于这种风险,可以通过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项目规划和决策的过程,加强项目与政策的衔接,及时了解政策动向,预测可能对项目的影响,并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法律风险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风险。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应加强法律顾问团队的建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参与诉讼和仲裁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对项目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应在项目推进前充分调研市场需求,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加强市场营销和推广,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技术风险是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难题和技术创新对项目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应建立专业的技术团队,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与行业内的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合作,共同攻克难题;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资金风险是指资金来源和成本对项目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融资渠道;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控,确保项目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

运营风险是指项目在运营阶段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如项目管理不善、设备维护不及时等。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确保项目按计划落地和运营;加强设备维护和运行监控,及时处理问题,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建筑企业在PPP 项目中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在PPP 项目中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在PPP 项目中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经济新常态发展背景下,地方政府部门因经济下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然而城镇化建设与发展进程下,基本建设需求逐步提升。

在此境况下,国家大力推行PPP 项目模式,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为地方基础设施完善建设产生了驱动,同时也为建筑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施工任务,提高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

然而建筑企业在PPP 项目中面临多种法律风险,需要通过可行性的预防与控制对策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及风险发生后所产生的影响,进而保障建筑企业发展的长效性与稳定性。

一、PPP 项目模式及特点PPP 项目模式是政府及社会资本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建立起的长期合作关系,合作中二者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

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补贴,二是产品服务提供获得的收益。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中PPP 模式的应用属于创新举措,政府部门可基于竞争性方式,筛选投资能力强、运营状况佳的企业参与投资,并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合作,并要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阐明双方法律权利及义务,且政府部门会根据公共服务绩效情况展开评价,并在保障社会参与单位收益的前提下给出项目价格[1]。

此种合作模式充分展现了市场机制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且保障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PPP 模式共有三方面特点,一是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享利益且共担风险;二是交易结构复杂性强、具备多种投资回报方式;三是PPP 项目具备较长的合作周期。

二、PPP 项目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一)政府部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是PPP 项目的主导部门,其是优惠政策及条件的提供者,并且会与社会资本签署合作合同,或是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而使社会单位能够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与运营过程。

政府的职责是确定项目价格、针对项目实施及之后运营展开监督管理,项目所有权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

(二)社会资本作为PPP 项目两大主体之一的社会资本,其通过与政府部门签署合作合同,并出具相应资金,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来,主要职责是设计及实施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四大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PPP建设模式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工程企业加入到PPP项目建设热潮中去,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此轮热潮中,工程企业是既作为承包商的角色,又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角色,参与到PPP项目建设中的,特别是PPP+EPC 模式较为常见。

在角色转换中,工程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联合体连带责任、工程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均是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关键词:工程企业 PPP 联合体招标工程结算退出机制一、联合体问题通常,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机会,往往需要与其他具有项目运营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竞价,且一般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在项目公司(SPV公司)一般仅占有少量股份。

在联合体模式下,无论联合体成员如何进行内部分工,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PPP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确定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联合体成员均应向政府方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作为PPP项目参与方角色的工程企业而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并且,往往与其收益是不成比例的。

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投资比例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比如,在某些PPP项目中,工程企业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工作,占项目投资总额比例极小,享有的项目收益非常有限,但作为联合体成员,需要对的社会资本方承担PPP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

一旦任何联合体成员出现违约行为,工程企业均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其二、项目参与深度与风险承担不成比例。

工程企业一般并不参与后续项目运营管理,仅参与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阶段工作,参与深度通常较浅,但工程企业仍需对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在内的整个项目履行阶段承担连带责任,PPP项目运营期通常跨度很长,工程企业将长期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为最大可能性降低工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选择靠谱的联合体成员。

由于联合体成员之间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将导致其他联合体成员将不得不向政府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故,联合体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具有较强的实力,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至关重要。

一旦联合体成员选择不当,缺乏信誉,不能履约,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将给其他联合体成员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只怕猪一样的队友”,形容联合体模式最为恰当不过了。

其次,联合体内部之间需明确各自责任承担范围。

联合体成员对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按比例分担责任范围,但联合体成员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内部协议方式明确责任承担比例及范围。

比如,根据工程企业在PPP项目中的分工职责,做出如下约定:在联合体内部,工程企业只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承包范围内的违约责任;工程企业按照其在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承担项目风险;工程企业不参与后期项目运营的,项目运营期的经营风险与其无关。

通过上述约定,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工程招标问题如上文所述,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权。

那么,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到PPP项目中,是否必然能够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权呢?在实务中,面临以下两个法律障碍。

其一、项目公司是否可以不经招标直接将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发包给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工程企业呢?PPP项目以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项目为主,大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此类项目工程建设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一定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公司在发包时,应当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承包商。

如此一来,将无法保障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工程企业必然获得工程承包权,对于工程企业来说,这是非常令人头疼的现实问题。

上述法律障碍是否就无法逾越呢?事实并非如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据此规定,在PPP项目中,如果在社会资本遴选过程中,通过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选择了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包括联合体成员)具有项目工程建设资质和能力的,可以直接承担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

这也是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和工程承包商参与PPP项目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仅限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对于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遴选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而言,并不适用。

这是目前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中的最大法律障碍,且往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工程企业一方面希望政府在社会资本遴选时不要采取招标方式,另一方面,在工程发包时,又希望项目公司可以不经招标直接发包给自己,这种模式在法律上其实是难以实现的。

就上述问题,2016年10月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对此有所突破,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该通知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进行了扩展,即不限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只要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就可以不进行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形式。

该通知对于鼓励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毕竟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工程企业仅依据该通知规定,不经招标程序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建设工作,仍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工程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时,通常需要将PPP项目工程交由下属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承担,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下属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如需要下属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在PPP项目投标时,将其列为联合体成员;二是通过工程分包方式将相应的工程依法分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另外,可以考虑在PPP合同中约定社会资本方的下属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具有工程建设资质和能力的,可以作为工程承包商承担工程建设工作。

虽然上述约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仍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但实务中还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如能做出此类约定,对于工程企业来说还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其二、工程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否有权参与PPP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投标呢?如上文所述,在PPP项目中,工程企业即使作为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作,项目公司对外发包工程时,仍需履行招标程序,在此情况下,工程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工程的投标呢?在法律上,这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据此规定,在PPP项目中,工程企业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是否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呢?要正确理解上述法律规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如何理解“利害关系”。

目前法律上对何谓“利害关系”尚无明确定义,通常来讲,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招标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此种利益关系通常包括隶属关系、个人关系、经济关系等三方面。

隶属关系主要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主要指二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互相任职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任职或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同一人的情况;经济关系主要指潜在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由于工程企业是项目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二是如何理解“影响招标公正性”。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必然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呢?笔者认为,两者并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在立法时就无需将“存在利害关系”与“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作为禁止投标的条件。

就此问题,笔者还了解到,有关立法和管理部门对此问题的解释是从宽认定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并不会仅仅因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禁止其参加投标,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也可以被依法确定为中标人。

只有在招标过程有失公正时,投标人的投标才会被否决。

是否存在不公正情况主要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审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如果相关方在上述方面对投标人有特别照顾或其他倾向性行为,将被认定为影响招标公正性,行政监督部门可能认定中标无效。

实践中,被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参加母公司,或母公司参加子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与项目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招标公正性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无论是从法律适用角度,还是从社会效用角度,均不应禁止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工程投标。

否则,如果工程企业以社会资本方的角色参与PPP项目后,反而连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都丧失了,将给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带来致命打击,将极大影响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PPP项目的推广。

三、工程结算问题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合同计价及结算问题是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问题通常会成为产生争议的焦点。

在PPP项目中,工程企业一方面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工程承包人,与项目公司的利益既有一致也有冲突的地方。

另外,工程造价可能会影响到政府方的利益,政府方也会对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必要的监管。

故,在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模式下,工程结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处理PPP项目结算问题时,需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正确处理工程结算与联合体利益分配的关系。

根据上期文章分析,在一定条件下,项目公司可以把PPP项目工程直接发包给联合体成员方的工程企业。

在此情况下,不同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发包人需与承包人就工程合同价格进行协商,一旦就工程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将导致联合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无法实现,联合体内部可能出现纷争。

故,联合体在参与社会资本遴选之前,应当通过内部协议明确工程合同的计价和结算原则,对于工程承包范围、付款进度、计划工期、质量标准等重要内容也应做出相应的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