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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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项目采购管理,明确公司项目采购管理流程,确保全过程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一步完善项目采购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均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职责

1、项目采购管理小组负责公司项目采购的组织工作,包括公司项目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协调项目采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采购的初审工作;负责招标办全面事务,并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小组)要求一个项目一个工作小组,给部门没有关系,根据国家招投标办法实施。

2、公司各相关部协助项目采购管理小组做好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3、公司监审部门负责对项目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项目采购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采购的申请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应项目采购年度、季度、月度等计划,并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五条每个项目采购工作均执行项目采购申请审批制,项目管理部门须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取得批准后,方可启动项目采购程序。

第三章项目采购的执行

第六条项目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通过公开的方式提出招标条件,并由投标人响应该条件而达成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公司内部邀请招标。公司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邀请,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

3、竞争性谈判。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在适当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

建议或报价来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

5、询价采购。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经比选,根据报价来选定供应商。

6、协议采购。根据限期内协议价格,向固定的供应商定向采购。

7、定价采购。采购标的数量巨大且规格统一,不能由一家供应商全部提供,可明确订货价格多家采购。

第七条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1、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在上述限额以内的项目,也应优先选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项目;(必备条件)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4)涉及企业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项目;(必备条件)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项目;(必备条件)

(2)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采购标的来源单一;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附加合同。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

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6)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

6、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1)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20万元。

(2)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7、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已定品牌、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的供货商,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的。

8、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选用定价采购方式采购:

(1)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项目;(必备条件)

(2)采购标的规格统一,价格透明。

9、不选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方式采购。

10、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流程结束后,可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须严格按《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内部邀请招标执行程序:

(一)组建公司内部邀请招标工作机构。

1、组建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招标内容组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每次或每批次招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立招标委员会。)

(1)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项目采购管理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外部专家进行审查);负责组建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标前会;最终确定开标机构组成、评标细则等内容;参加开标会议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

2、组建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招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1)工作小组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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