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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定化。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 2.适用条件: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种类相同的债务,债务人的给 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该项给付清偿了哪一项债务? 3.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 债务人可以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指定债权获得的清偿顺序。 明示或默示:一种意思表示最晚于履行时指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债 务人可以嗣后作出清偿指定。
1.债务免除:处分行为 两种模式:(1)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债务免除 合同
(2)债权人以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债务 免除之单方法律行为 折中模式:原则上,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发生免除效力。
例外,债务人于知道或应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拒绝。 2.单方债权放弃债权,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须作出需受领的以债务免除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的生效,且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发生免除的效 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依据第137条的规定而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 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对《合同法》第102条有所增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继承《合同法》第103条。 三方面规范意义:1风险负担由债权人承担——已交付;2孳息 归属——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 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来源于《合同法》第95条,有所增补。 1.最长期限: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 由。 2.特别期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法总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法定清偿顺序——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保护债务人之期限利益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A.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B.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债务人负担较重”:担保状况(能力)最低的债务——考虑因素:债 权时效届满的时间点、第三人的保证责任、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的状况。 C.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 债务比例履行。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 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 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第2款对《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有所增补。 1随时领取——已归其所有。例外,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 2领取期限,最长期限5年,届满则归国家所有。例外,为保护 债务人利益而设。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 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 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例外: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 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 满时解除。
——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在催告通知中
2.解除权行使之异议 (1)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形成抗 辩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 为的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清偿顺序:主债务与从债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 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1.约定优先适用。 2.没有约定的,费用、利息之从债权优先于主债权人的实现。 3.债务人无作出单方指定的机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源自文库十九条【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意思自治。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 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 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法》第97条的增补 1.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条 合同解 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狭义的债务关系消灭,合 同之本体未消灭。因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依法发生返还债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 影响。 增补两项具体规定:
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
2.法定返还债务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原则:恢复原状——已受领给付,返还给对方(单方或相互) (2)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补偿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于《合同法》第101条 提存:指清偿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给付物为债权人寄托于提存 部门的行为。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时间】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 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1新增。来自《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依照合同法第一 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 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提存是清偿的替代方法,提存成立时,债务视为已履行。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意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于《合同法》第93条 1.协议解除——合同自由
意定解除 2.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
总则编第158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解除权人请求——解除权人之形成诉权:所谓“确认解除 行为的效力”,是指解除权之行使是否正当——认定解除权是否依 法产生。
(3)违约方请求——形成抗辩诉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形成 抗辩权。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 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 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 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新增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条【清偿顺序:指定与法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 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 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 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 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增补两项具体规定:
(1)合同解除的,不影响解除权人的违约救济权——“可以请求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实际履行(继续
履行)之外的其他各种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是完全对立
的两种违约救济权,只能同时择一行使,二者不可并用。
(2)合同解除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
继承《合同法》第91条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继承《合同法》第92条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随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 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 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解除权的行使——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 (1)原则:通知:A.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 效;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C.非以对话方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a.相对人指定接受系统的,进入该系统时 生效;b.未指定系统的,知道或应知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 效。——第137条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来源于《合同法》第99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 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抵销为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协力。 3是债的履行的简化——自力实现债权的方法。 4要件:A.二人互负债务;B.给付种类相同,金钱之债最常见; C.对方的债务已到期,抵销人的债务不必到期(放弃期限利益); D.双方的债务不是不能抵销。 5不能抵销的债务。A.依性质;如不作为债务\扶养债务\因故 意侵权而负债务;B.法禁止;C.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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