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采矿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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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场采矿技术管理规定

1 采矿工作以采场为单元组织生产,实行强化开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适用的新技术,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

2采场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要求。

3 各工程应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4 采场单体设计

4.1 采场单体设计应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文字说明和图件)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的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对于复杂2V勘探类型矿体和边远分散的小矿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级别。

对于提供设计用的地质资料,需经地质测量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如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设计人员可要求补充生产探矿,或结合矿体设计,补充生产探矿工程。

4.2 采场单体设计就大本中段采场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要照顾上、下左、右相邻采场的关系及回采顺序。

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应和矿房回采设计同时进行。

4.3 采场单体应包括:采矿方法选择的依据,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弃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4 采场单体设计的图纸内容包括:矿房和矿柱的总体布置图,采准、切割工程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和作业循环图表。

采场爆破设计还应在编写设计说明书时提供装药结构和爆破网路等有关图纸。

4.5 采场单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出矿量及采矿品位,矿石损失率、贫化率、采准切割量、采掘工效,采场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业成本。

4.6 采场单体设计应由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须由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4.7 采用新的采矿方法,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报请公

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 采准切割

5.1 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准单体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

5.2 采矿、地质和测量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当矿体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应及时修改设计。

5.3 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给验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5.4 井巷工程支护需严格按设计施工与验收。

6落矿

6.1 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后,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矿体的地质资料。对形态变化大的矿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深孔设计,超前施工取样孔,补充圈定矿体。

6.2 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落矿工程

6.3 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浅孔,中深孔或深孔落矿方式及其布置形式。凿岩爆破参数的选取,应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降低大块产出率。

6.4 凿岩爆破应按采切工程施工后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

6.5 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场周边的炮孔,防止破坏上、下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

6.6 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漏斗要适当控制在5米间隔,跨巷道的漏斗不能超过8米,每个漏斗的安全矿柱长短可按照地质岩石构造进行设计,采场结束前要做好上采边线界定,顶部保留安全矿柱仍要根据地质岩石构造设置保护层,一般为3-5米。

6.7 矿岩不够稳固的采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和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中深孔和深孔不致变形。

6.8 采用崩落法时,落矿的补偿空间大小及交叉矿场的切割补偿空间,应根据实际条件通过试验(或模型演练)确定,补偿空间应均匀分布。

6.9 爆破设计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炮眼的布置必须符合采场采幅要求。

6.10 采场作业面过长,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或同时收工按顺序爆破。每个采场必须要设计两个以上的安全行人出口,盲采场施工应按审批权限上报安环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6.11 采场两条矿体的开采,为防止不丢失资源,应采取“有矿

必掘,有疑必探”,上下盘间距层的安全,要有不定时的测量措施指导。

7 出矿

7.1 加强采场出矿管理,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认真采取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7.2 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避免采场放矿悬空卡矿。

7.3 浅孔留矿法采场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使留矿面保持平整,留矿面距顶板高度应便于采场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矿石面均匀下降,提高放矿强度,缩短放矿时间,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

7.4 分层充填法采场出矿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入而造成贫化,采场内夹石应按设计剔除当作废石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场溜井(天井漏斗)应装满矿石。

7.5 崩落法采场的出矿工作,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编制放矿图表,严格遵守入矿图表作业,当出矿不符合设计和计划要求时,出矿管理人有权制止。

7.6 加强采场出矿的定时、定点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采用崩落法时,应根据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结果及时调整放矿计划,指导放矿工作。

7.7 采场的计划出矿品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各采场和其它供矿工作面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部验证品位,报主管部门批准配矿。

8 顶板管理

8.1 根据采矿方法和工程地质,合理确定采场允许跨度和暴露面积。

8.2 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顶板,及时处理顶板松石。

8.3 对地质保稳定的工作面,包括易冒顶、片帮、破碎带、采场处罚2米以上的作业地点,要及时制定安全矿柱和采矿补充措施。

8.4 缓倾斜矿体的空场法采场,应保持上盘稳定,打眼不允许破坏上盘围岩,在现在设备条件下,人员需出入采场,其高度应控制在6—8米可操作范围。

8.5 采场和巷道顶板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采用锚钎护顶时,必须在出矿前安装,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

9 矿柱回采与采空区处理

9.1 矿柱回采是整个采场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填法采场的矿柱必须随着矿房的回采及时回采;空场法采场的矿柱应在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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